浅谈“希波克拉底誓词”对医生职业道德的规范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论文摘要]打通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思维方式是科学方法论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医学与哲学的沟通恰好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文章选取了希波克拉底誓词这一源自古希腊的医生职业道德规范,并对其进行了医学哲学解读,试图阐释出其中的精神意蕴,并理解它的传承与变迁,同时印证医学与哲学之间相互指导的关系。最后,文章就职业道德问题进行道德哲学考察,选取了争议较大的“见死不救”问题,并对解决方法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希波克拉底誓词;医学哲学;道德规范

  一、医学的哲学之维:两种思辨的连结

  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分野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变得愈发明显,尽管在古希腊之前,他们是统一在“哲学”的名目之下的。两者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似乎在于“确证”二字,即自然科学理论是可以被逻辑严谨地证成的,并且往往带有一套精确的数据作证——数字和文明的证明效力差距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不管这种差距有多么巨大,他们仍然同时是“人类理性”的表现形式,即使哈耶克(F.A.Hayek,1899-1991)做出了“建构论理性主义”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区分,他自己所坚持的“进化论理性主义”也仍然是“理性主义”的。所以,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就一定有或者说不可能没有相通的地方,自然辩证法的发展就是一个证明。可以说,在科学研究分工日益细致的今天,找出各学科之间的相通之处,综合各学科的研究方法,是科学方法论的一个重要课题。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晚近的研究活动中,自然辩证法作为各个分支比作为一个整体更有意义——并不是所有的学者都有兴趣或有能力将自己的理论综合成一个格式化的理论体系。在自然辩证法的体系中最有影响力的是科学哲学,尤其是卡尔·波普尔和迈克尔·博兰尼的理论。
  具体到医学上也是如此。几乎没有人不同意将医学归之于自然科学的范畴,但我们仍然经常可以看到医生与法官之间的比较,“法官应召来解决纠纷,解决问题的方式几乎肯定会伤害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因此,法官的职位生来就不稳定。只要将他的职位同医生的职位比较一下,就可以看清这一点。一般说来,医生不以牺牲他人来帮助另一人(病人分类[triage]是一个例外)。因此也就没有谁有很大利害关系会来干涉医生的工作,或是质疑医生的能力。但是,当一个有权势的人发现自己同弱者发生纠纷时,他会很自然地试图运用自己的权势来影响纠纷的结果;对法官来说,至少是对自主观念很强的法官来说,他同样很自然地想防止这种干涉,不想自己为权势左右。”将医生与法官联系起来的,是其职业特征的相似性。
  医学哲学可以在自然辩证法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医学哲学是医学与哲学之间的哲学性边缘学科。它是对于医学的哲学反思和医学的自我意识,探讨医学中的本体论、方法论、认识论、逻辑学和伦理学诸问题。古代哲学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带有知识总汇的性质,是“爱智”的体现;而医学为人治疗疾病,也就成了一种人的科学,医学一刻也离不开智慧。所以,医学与哲学二者之间早在几千年前就开始相互渗透了,在逻辑上和历史上一直有密切的联系。传统观点认为,哲学为一切自然科学包括医学提供方法论的指导,而实际上,医学对哲学的指导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了。E·O·威尔逊的社会生物学、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乃至于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到处都可以看到医学的影子。
  医学和哲学这两种思辨是相互连结的,希波克拉底誓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二、希波克拉底誓词的医学哲学解读

  一般认为,希腊文明是一种高度发达的文明,不仅有医生和医药,而且有系统的医学体系,而希波克拉底的最大贡献是将医学从原始巫术中拯救出来,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生病和治病。他注意从临床实践出发,总结规律,也创立了自己的理论,即体液理论。而他首创的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词则成了规范医生职业道德的准则。
  誓词中写道:“吾将尊敬授业之师如同父母,祸福与共。视其子代如同兄弟,如其厚学医术,皆予教授,不计报酬,不利契约。吾将依次传授箴言、训诫以及其他知识给吾子、吾师之子及其正式学艺并宣誓之徒,舍此绝无例外之人。”如果说时至今日这段誓言还有什么意义的话,那就是可以作为古希腊家族伦理学和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或是马克思主义者对黑暗的奴隶社会的批判对象。
  “吾将竭尽吾之能力与智慧,以己之才帮助病患;戒用医术对任何人等以毒害与妄为。吾将不对任何求死者给予致命之药,亦不作此种受益。同样不给妇女提供堕胎之术。”这段誓词的前半句表述诚恳,但却可归结于“职业责任”一词,可以说不只是医生,任何一种职业都应有这样的誓言——因为这句誓词可以转化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以本职工作为害他人”,上文所引誓言不过是这句话的个性化变种,任何职业皆可套用。而所引誓词的后半句却让人十分惊异,那分别是现代争论十分激烈的安乐死问题和堕胎问题,而这两个问题居然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提出了!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古希腊时期,安乐死问题和堕胎问题在医生中间是没有争论的。可如今,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南茜判例中承认安乐死合法,在罗伊判例中承认堕胎合法,然而对于这两个问题的争论不是消解了,而是加剧了,甚至扩展到政治领域。这似乎恰好印证了波兹纳的“道德不同质”理论。那么,继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果一个医疗事件在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上是不确定的,那么在医学哲学上乃至于在实际治疗中又该如何处理呢?一个合乎情理的解释是,按照患者的“最小伤害原则”,尽力采取使患者的生理或心理伤害受到最小损害的方法处理,但如果这种方法违反了法律又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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