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失衡的成因分析及其法律规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第二,基于前述,凡具有全国性、基础性、综合性、统筹性、战略性一类色彩的事项,或者是地方不便承担的任务,均应纳入中央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范畴。详言之,应当纳入中央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范畴或由中央高等教育财政承担主要职责的事项为:基于科教文卫事业革新的需要,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对全国范围内涌现的各种新兴学科予以补助;出于对不同类型高校间协调发展的需要,对例如农林类等类别高校、学科专业给予特殊拨款;为区域间高等教育资源在数量与质量上的协调,对相应范围内高校所作的群体性照顾;为扶持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困难学生就读,给予的奖学金、助学金等等。
  第三,对于中央与地方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的数额、比重(既包含各种拨款项目之间的比重,也包含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比重)等方面,都应当通过立法形式进行规制,尤其应当包含在今后需要制定的《教育投入法》之中。其中,对于中央的教育财政支出可以考虑设定下限,而对于各省区则可以综合其地方财政收入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教育状况及其发展需求等因素来划分等级,并根据其等级课以它们相适应的教育财政支出任务以及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任务。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支出任务在总和上必须实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上有关高等教育财政支出保障与增加的要求。
  第四,应当大力加强对地方院校的财政扶持力度,除提升中央财政支出所占地方院校财政经费的比重之外,还应广泛设立对地方院校的财政补助项目,尤其对于教育欠发达、高校数量较少的省区更应当予以倾斜与激励。同时还应设置普通地方院校与国家重点院校之间所获财政拨款的比例上限,防止两类高校过度分化。
  第五,可以尝试建立中央与地方关于高等教育财政支出义务的商榷机制,并且适当赋予它们根据当年度经济社会环境等的重大情势变更,进行裁量变通或者“豁免”的权力。例如,某农业大省由于遭遇旱灾、农作物大幅减产,从而导致当年度地方财政收入下降、无力完成本省区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义务,此时,该省即可与国务院、教育部(必要时还应包括负有支出义务的相关国家部委,例如前述国家民委之于省部共建的贵州民族大学)进行沟通,请求减免本省的当年度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转由中央财政支出来补足,并可约定待该省经济情况好转时对前次“欠款”进行补缴,或者进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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