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大陆与台湾地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模式比较研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论文摘要]文章分别从产业导向和就业导向的理念层面、法制保障与决策机制层面、实施模式的内涵及外延层面、课程建设思想和设计思路层面、教师能力要求与素质要求层面,就大陆与台湾地区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领域的指导理念、保障制度、课程建设、师资建设等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和分析。

  [论文关键词]高职院校 校企合作 台湾教育

  台湾地区与大陆人民血脉相连,人文传统一脉相承,但由于不同的历史发展背景,导致两地的高职教育事业走向迥异。台湾地区的高职教育在中西合璧的教育理念、和谐中庸的教育环境、求真务实的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都值得大陆高职院校借鉴。身为亚洲四小龙的台湾地区,其产业经济发展阶段领先于大陆,校企合作模式亦先于大陆高职院校开展。20世纪60年代,台湾地区的高职院校即开始实行校企合作。在台湾地区教育部门的撮合下,省立沙庞高级工业学校于1969年同工业训练协会、三光电机厂、东正铁厂协作创办机工科轮调式校企合作教育,由此开启台湾地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之先河。台湾地区的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取得的诸多有益成果和深刻教训,需要大陆高职院校积极学习和审慎反思。

  一、大陆与台湾地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指导理念比较

  1.基于产业导向理念的大陆与台湾地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比较。台湾地区高职院校以区域产业结构变动趋势来持续调整其高职教育指导理念。台湾地区在20世纪50年代初,就形成了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核心的产业结构,并于1954年确立了与低端劳动密集型产业相匹配的《建教合作实施方案》。20世纪60年代,全球资本主义黄金时代促使了亚洲四小龙的腾飞,台湾地区借机实现向中高端产业的经济转型,高职院校为适应经济转型也开始培养中高端专业技术人才。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台湾地区紧跟美国开启了新技术革命,力推高职院校与企业展开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的以互联网和新能源为重点的建教合作。在产业导向理念指导下,台湾地区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项目有效提高了人才培养水平。台湾万能科技大学通过产学合作项目,实现了学校在学生人格教育、优质校园建设、信息化学习及国际接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大规模培育出具备全人品格、专业技能、电脑能力、外语沟通、专业证照的企业人才。
  大陆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的历史机遇期,高职院校通过将基于传统产业的专业设置与基于新经济产业的专业设置相融合的方式,来落实校企合作的办学指导方针。通过与朝阳产业企业的深入合作,高职院校在办学理念和指导方针上与当前宏观经济发展方向和技术进步潮流保持同步,从而使高职毕业生的职业素养和从业技能有效满足实业界的用人需求。虽然当前大陆崛起为世界工厂,但其产业层级在世界产业分工体系中尚处于弱势地位,可供高职院校展开合作的新兴产业型企业的数量有限。同时,在董事会提出的利润最优化目标压力下,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高职院校陷入校企合作的理论成果丰硕但市场实现路径不通畅的困境。
  2.基于就业导向理念的大陆与台湾地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比较。台湾地区高职院校在就业导向理念指导下实施的校企合作模式具有如下特点。其一,台湾地区运用政策引导和财政资金帮扶的方式来促进高职院校实施产学结合模式,以强化高职毕业生的职场竞争能力。台湾地区的政府部门纷纷推出系列政策,搭建政府、企业与大专院校三者之间的合作平台,为培养具有实作力、就业力及竞争力的优质专业人才提供政策引导及财力扶持。为有效增强岛内高职毕业生的从业能力,台湾地区的政府部门要求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规划与产业实务相结合,并根据企业对基层岗位职能的切实需求来调整高职理论课和实习课的教学方法。其二,台湾地区高职院校以就业为导向来确定高职学生的学习绩效测评模式。以台南市南台科技大学为例,该校积极开发学生就业能力测评体系。该测评体系变革了以学生学业成绩为唯一考核内容的传统学业绩效测评模式,将用人单位所需核心从业技能分解为若干从业技能指标,并以此作为对学生学业绩效考评的重点。这种以增进学生就业能力为导向的学习绩效测评模式,有助于强化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意愿,积极开发校企合作战略,切实提升了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效果。

  二、大陆与台湾地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保障制度比较

  校企合作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大陆与台湾地区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保障制度方面各有特色。台湾地区的地方政府部门为高职校企合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为高职校企合作模式的成功实施奠定制度基础。为确保校企合作模式的顺畅进行,台湾地区的高职院校在推行校企合作模式伊始便开始建立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便对校企合作模式进行有效的管理、评估、反馈与纠偏。台湾地区于1954年颁布《建教合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高职院校与实业界通过优势互补来培养高素质人才,1974年在《建教合作实施方案》修订案的基础上制定了《建教合作实施办法》《台湾省公私立职业学校加强建教合作实施计划》,从而为校企合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这些文件明确规定了高职校企合作的具体内容及校企双方应履行的职责,并强调高职院校应配合社会需要来大力推进校企合作的发展,企业应从软硬件设施方面为高职人才培养提供便利。一系列支持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为高职院校与实业界展开合作提供了巨大推动力,有效提升了台湾地区高职教育与实业界人才需求的契合度。
  大陆校企合作的相关立法工作相对落后于实践工作,导致实业界缺乏支持校企合作事业的利益动力。当前我国法规文件中对于校企合作相关事宜的规定多停留在政策建议层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以提高高职教学质量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育教学改革事业,并列举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等人才培养模式,但缺乏落实上述方针政策的具体行动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职院校就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但没有对违背上述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出台惩戒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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