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职院校双师素质教师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论文摘要]双师素质的师资队伍是推进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主体,是提升办学质量和保证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关键。文章在界定双师素质的基础上,分析了双师素质教师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双师素质培养应采取多样化的培养方式、要改变教师观念注重长远发展、国家应制定具体可操作的相关政策及高职院校要保证落实并建立相应保障机制四项策略。

  [论文关键词]高职院校 双师素质 教师培养

  一、双师素质教师的界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1)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2)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4)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相对理工科类高职院校而言,文科类高职院校比照《通知》中的五条标准而确定的双师素质教师数量则更显稀缺。因此,在教学实践中,高职院校常常将有教师中级以上职称和具有行业相关专业一线实践指导技能的教师称为双师素质教师,包括从行业转入高职院校任教的教师,也包括具有行业一线技能的高职院校教师。本文主要是针对《通知》中提出的双师素质而展开论述的。

  二、双师素质教师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1.双师素质教师培养形式相对单一。目前各高职院校在认定双师素质上,更多的是以职业资格证为依据,因此在双师素质培养形式上,其中之一是鼓励教师考取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但职业资格证书的考取,多是通过看书、答卷的方式,因此,此种培养形式,无法体现实践能力的提升,也无法表达《通知》中对双师素质的全面概括。
  辽宁省从2004年起,专门设立了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启动了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双师”素质教师培训项目,利用每年寒暑假期,培养专业骨干教师和双师素质教师。培训项目涵盖了机械、汽车、计算机、电子、英语、财会、管理等第二、第三产业的十余个类别,在辽宁省教育厅指定高校内进行。这种培养形式,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薄弱学校的教师了解了专业相关知识与技能,但由于此培训多在课堂通过讲授进行,缺乏实际岗位能力操练的过程,因此仍存在纸上谈兵的不足。
  2.高职院校教师参与动机不强。着眼于学校长远发展,各高职院校都非常重视双师素质的培养与双师结构队伍的打造,因为国家级或省级精品课程、教学团队评审指标都对双师素质教师所占的比例提出了要求。如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中,在教学队伍结构方面,要求专任教师中“双师”素质教师和有企业经历的教师比例要符合课程性质和教学实施的要求。而《关于2009年度国家级教学团队(高职)评审的相关要求》中,也要求有“双师”结构的团队组成。一些省校级教学队伍评审指标则明确规定了双师素质比例。例如,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教学团队建设立项评审指标体系中明确要求,双师素质的教师比例要占教学团队的70%以上。
  与学校积极鼓励的态度恰恰相反,高职院校教师对双师素质培训的态度并不积极,常常要由学校硬性安排。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双师素质培训通常安排在寒暑假期,少则一周,多则四周,教师平时工作压力很大,培训又占用了假期的放松时间,因此,很多教师心理上不愿意接受培训安排的时间段;第二,高职院校教学任务量大,而津贴改革又和教学、科研相挂钩,假期是集中有时间写论文的最好时机,而培训与津贴改革、与职称评审又没什么联系,参加双师培训与教师切身利益不是十分密切;第三,有些教师会因为参加培训而损失商业演出、补课等额外收入,也有教师因为家庭负担重、学习状态欠佳或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等因素不愿意参加双师培训,还有的教师是因为听曾参加过培训的人员说获益不大而对培训持观望的态度。
  3.缺乏行之有效的政策机制。目前,高职院校双师素质培训以下列几种形式居多:一是让教师自行联系专业对口单位进行挂职锻炼;二是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安排带队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三是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安排教师在指定时间参加相应内容培训。但是,这些形式缺乏一个整体、全面的考虑,没有根据处于不同阶段的教师需求安排系统的、常规化的双师素质培训,导致受训教师在职业素质成长方面走了一些弯路,甚至给接待参训教师的实践基地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例如,辽宁省某酒店作为双师素质培养基地,在接待参训教师的第一周,就接到投诉17起,于是不得不自第二周起,改全天顶岗实践为上午培训、下午岗位实践。
  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津贴改革等方面,尽管《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04]1号)提出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在职称评定、教师聘任等方面单独制定适合‘双师型’教师发展的评聘制度”,但在具体实施中,各地或各校有很大不同而且缺乏监管机制。如江西省高等职业院校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评教授、副教授必须具备双师素质(文件对双师素质的说明与《通知》提到的双师素质相同);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讲师要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副教授要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考评员证书或技师证书;黑龙江高职高专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中,副教授要求专业课教师要有双师素质、教授要有双师资格(文件中没有对双师素质和双师资格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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