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师生关系—一以学生权利保护为视角(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总体而言,在教师管理学生权的行使过程中,学生权利的缺损一般可以分为两类实质性权利的缺损和程序性权利的缺损。前者常包括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休息权、人格保障权、平等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等权利的缺损;程序性权利的缺损则表现为获取相关信息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咨询权、听证权等)、表达意见权(包括提出异议权、陈述申辩权、提供证据权等)、参与权(包括依法参与决策权和民主参与学生管理过程权)和权利救济权(包括申诉权及相关的一些权利)的缺损。

    学生权利受损,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师生关系的定位错误。教师总是施教者,学生总是受教育者;教师总具有控制学生的权利:一学生总是服从者,要听从教师的指导和要求。这种传统的师生观过分强调教师的尊严,忽视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理应予以更新,但它却在教师的潜意识中根深蒂固,使教师在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总是本能地维护自己的权威地位,禁止学生对此有所怀疑和反抗。部分素质不高的教师把教育管理权视为无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利,以致酿成不少悲剧。

    二是学生的主体意识不强,维权意识整体水平不高。虽然近年来,从教育的诉讼案中反映了学生特别是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有所增强,但是从整体上说,学生的维权意识并不强。学生一直习惯听从和被动服从,往往把教师视为绝对权威的持有者,并不了解自己与教师之间有着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在(学生手册》的学习过程中,教师重点强调的是学生应承担的义务,而较少提及学生拿有的权利,学生对学生手册的内容也不够重视,对自己应享有哪些权利模糊木清。也不知道自己完全有权利向劣质教育说不,不敢争取自己的正当权利。当权利人不敢伸张正义的时候,权利必然会受到损害。

    3,学生权利保护措施

    3.1教师应转变观念,明确自身权力界限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这是中国法治化的重大事件,教师应先于社会理解“人权”入宪的意义,明白师德的基础是建立在尊重和保障学生权利之上的,明确师生权利平等的观念,树立学生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

    此外,还应明确教师权利与学生权利的界限,权利应该受到尊重,特别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与乱用,给权利舒张的广阔空间,实现教师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平衡和良性互动,才能维护学生的权利和尊严;把学生当作公民,当作法治社会的价值主体,确立权利至上的法治理念,正确行使权力尤其是正确行使处理权,即通过正当程序最大限度地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充分保障大学生权利的实现。

    3.2学生应强化法律主体意识

    权利者对于权利接受到何种程度,权利者就将权利运作到什么程度,直到权利者奋起抵制或者其他强大力量干预阻止权利扩张为止。①在我国,学生作为21世纪国家法治化的生力军,应该正确认识自身的权利,树立现代法治的权利至上理念,认识自身的法律主体地位,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培养法律观念,可以通过普遍的普法与维权活动激发学生的主人翁精神,主动争取与维护自身权利,在实践中实现权利的行使。

    3.3立法保障

    目前,在教育领域主要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在这些立法文件中,除了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专章规定学生权利外,其它相关立法只是概括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立法,_甚至可以考虑为学生这一群体单独立法,建立一部比较科学、民主、规范的《学生法》,以法律的形式把学生权利写入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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