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师生关系—一以学生权利保护为视角(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3.4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构

    建立相应的学生权利保障机构是重要组织保障。为保障学生的权利,可以参考教育部在2005年3月颁布自9月1日起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的要求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做法,在各级各类学校成立学生权利保障机构。

    3.5建立权利救济渠道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②,为保证权利的正当行使,有权利的地方必须设立相应的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毫无疑问,权利救济是权利应有到现实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随着法治的演进和权利保护的发展,法律对于师生关系中可能会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可以而且应当救济。因此,为了切实保障和维护与学生教育权相关的各种正当权益,对学生权利受到侵害实施救济。

    权利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救济指当学生的权利受到教师侵害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机构、学校、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申辩和申诉,请求其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进行复查,并要求根据复查结果重新作出新的决定和处理,学校和当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对学生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司法救济则指适用司法程序解决学生权利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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