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赔偿问题的思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2. 3建议

  2. 3. 1完善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相关的法律

    (1)完善法律归责原则:由于学生的特殊年龄和地位,因此以“过错原则”作为处理体育伤害事故的唯一适用原则显然有失全面,建议引入“第三人责任赔偿”和“无过错赔偿”,以便更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相关情况。(2)完善相关法律条款:  目前我国法律在学校体育运动伤害的处理方面存在以下漏洞:第一,处理相关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教师法》、《体育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但其中原则性规定较多,明确适用于体育运动伤害的规定较少,司法实践中常会因对条款理解不同而出现适用争议;第二,教育部2002年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一些依据和立法经验,但作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和法律位阶较低,加上自身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司法实践中不能将其作为有效法律依据;第三,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情况复杂,目前法律中相关规定不够完善和详细,如对抗性体育运动中出现的合乎体育规定的伤害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并未明确规定;再加上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涉及到监护、合同、侵权、家庭亲权等许多方面,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并进一步制订全面集中的法律十分必要。

  2. 3. 2建立学生体育伤害保障机制

    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受损方希望获得更多的赔偿来减轻自身的负担,而责任方不愿意付出巨额赔偿金,学校一方的赔偿负责又往往落在了国家的身上,因此引人保险、发挥保险的分担危险、补偿损失功能,建立并完善学生体育伤害保障机制将有助于妥善解决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可采用的措施有:1)建立相关保险机制,将本应因学校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合理、合法地转嫁给保险公司;2)鼓励个人和单位积极投保;3)大力发展体育保险市场、建立建全体育保险险种,如学校责任保险。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提高人们、尤其要学校和学生的体育保险意识,鼓励保险公司设立和丰富体育保险险种、扩大保险范围,把学校办学活动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探索建立由学校、学生、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力量等各方参与,依托商业保险实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社会化保障机制有助于妥善解决学生体育伤害事故。

  3结语

    目前,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赔偿中存在法律归责原则不够全面、赔偿资金不足且不能及时到位的问题,而学生无力独自承受巨额经济损失是学校和学生之间发生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根据保险的分担危险、补偿损失功能,依托商业保险实现赔偿责任社会化是目前解决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纠纷的最好办法,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建立学生体育伤害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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