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教师惩戒权的立法设计探微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5-01-14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的日渐凸显,教师惩戒权的立法设计问题应列入议事日程进行认真研究。该法可以作为《教育法》的一个下位法,以《教师惩戒条例》命名为妥。同时,在立法时应注意遵循预防性原则、双向性原则、权利与义务原则和协调性原则等。制定法律规则时要注意合理授予和调控自由裁量权以及防止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等倾向。

  论文关键词:教师惩戒权 立法设计

  目前,研究界对教师惩戒权问题的研究多停留在对惩戒权行使的必要性、惩戒失范的规避与侵权救济等问题的研讨上,对教师惩戒权立法尤其是立法的设计问题鲜有关注。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的日渐凸显,教师惩戒权的立法设计问题也应列入议事日程进行认真研究。在此,笔者抛砖引玉,在立法学的视野下,对我国教师惩戒权的立法设计提出一孔之见,期冀为我国教师惩戒权的立法工作提供一份绵薄之力。

  一、立法步骤与立法的技术设想

  立法是复杂艰难的系统工程。为增强立法的效率和科学性,使立法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制订立法规划是必要的。在此,笔者拟对立法的步骤及立法技术提出一些设想和安排。
  1.立法步骤
  就现有的对教师惩戒权主观认识水平而言,在近两三年内完成该立法是不现实的,应该编制一个五年短期或十年中长期的立法规划,使立法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第一步,应加强和推进理论研究和行动研究,以夯实立法的认知基础。可通过学术研讨会、工作座谈会、调研活动和项目招标等多种形式,组织动员实践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就某些问题进行交流和研讨,同时成立教师惩戒权预备立法小组,收集相关资料,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立法草案的组织和设计,作好立法准备工作。第二步,根据草案的基本精神,积极稳妥地在一些地区、单位开展立法试点工作,探索关于教师惩戒的基本制度、组织机构、运行模式及监督检查等机制的构建,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规则。第三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开展立法试点的评估工作,并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立法草案,从而最终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法律法规。
  2.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是关于立法活动的规程和方法的总称。作为立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立法技术具体包括“:1)由哪一国家机关或统治者个人行使立法权;2)行使立法权的程序;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文字表达的规格”。显然,在我国这样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可能由统治者个人行使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第八条列举的十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教师惩戒权尚不够条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但根据《立法法》第五十六条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范围所作的规定以及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及第七十一条规定,可构建一个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不同效力层次相互补充的教师惩戒权立法体系。这样,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予以行政立法,尔后由教育部制定相关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亦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就国家层面的立法而言,可以作为《教育法》的一个下位法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主持下,由教育部、司法部参加,依照立项、起草(听取意见)、审查、决定与公布的程序规范进行。法案名称以《教师惩戒条例》为妥。
  关于法案的结构单位,鉴于其内容相对简单,可采用章、条、款、项的设置与排列。设“总则”章,用以明确制定教师惩戒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教师惩戒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教师惩戒的基本要求。设“教师惩戒的主体与对象”章,将目前普遍认可的施惩主体和惩戒对象以法条的形式固定下来。设“教师惩戒的条件和程序”章,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用以规范惩戒实施的条件及操作步骤。设“教师惩戒的方式与后果”章,规定惩戒的种类及惩戒程度标准。设“教师惩戒的监督与救济”章,用以明确教师惩戒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机构及法律救济途径。设“法律责任”章,用以明确各方违反教师惩戒条例的法律责任。在责任的追究中,应既包括制裁也包括奖励,既包括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或处分,也包括刑事惩罚。设“附则”章,包括对与惩戒有关的名词、术语解释、实施细则制定权的规定和实施时间的规定等内容。总之,法案在结构上要达成法律性条款、实施性条款、惩罚性条款和划拨性条款等法条类型的全面完整、合理排序;在表述上要做到用精确的法律术语来表达法的概念和词句,以确保立法语言文字的肯定、准确、严谨和规范。

  二、立法的法律要素

  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系统的各种基本元素。国内外法学家一般都认为法律规则(规范、律令)是法最主要的要素。当然,除法律规则外,法要素还包括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这两个要素。
  1.法律概念
  从操作层面看,立法面临的问题很多,其中有一项非常重要而且应当给予高度关注的是厘清教师惩戒的法律概念,并梳理与之相关的诸如教师惩戒权、惩戒主体、惩戒对象等法律概念。
  (1)教师惩戒
  教师惩戒是教师受国家和社会委托,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对学生的失范行为采取诸如言语责备、隔离、剥夺某种权益、没收物件、留堂、警告、处分、停学和开除等否定性评价或制裁措施,以便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和改过自新的一种教育方式。
  (2)教师惩戒权
  教师惩戒权是一种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拥有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惩戒的权力,是国家权力在学校、教师层面的延伸。同时,教师惩戒权亦是教师不能随意放弃而必须认真履行的一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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