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教师惩戒权的立法设计探微(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5-01-14
三、做好立法相关工作的建议
立法离不开理论的指导,成熟的理论能够统一人们的思想,为立法排除困扰,扫清障碍。然而,业界无论是对教师惩戒权行使规律的把握,还是对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的认识,比如,教师惩戒权的法理基础问题、惩戒主体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监控问题和立法后调节的法律关系归属问题等,目前都还存有很多不足。这不仅暴露出我们立法的理论薄弱,而且已然成了阻碍立法的“瓶颈”。同时,鉴于我国立法中常常出现缺乏法律监督和救济途径的相应配套规定进而降低了法律有效性这一弊病,笔者在此就教师惩戒权研究和教师惩戒权的监督与救济机制谈几点建议。
1.改进教师惩戒权研究方略
(1)在研究视角与方法上,要注意跨学科研究和行动研究
要对教师惩戒进行跨学科研究,注重实践工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比如,可由教育部邀请宪法学、理论法学、程序法学、行政法学和法社会学等专家,对教师惩戒法制建设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咨询。然后,再组织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管理学和传播学等专家团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样本调研,集中协作攻关教师惩戒中的法律、伦理、心理和社会问题,并针对教师惩戒权运行实践存在的问题,邀请一线教育工作者参与制度设计与运行试验,开展深入、细致的行动研究,以提升研究成果的理论品质和指导力。
(2)在研究内容上,要注意探索和揭示教师惩戒权运行规律
当下要重点解决下列问题:一是教师惩戒的基本理论问题。如教师惩戒制度的目标、理念、性质和功能等问题以及教师惩戒制度中的原则性与灵活性问题。二是教师惩戒的实施问题。要对教师惩戒、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等概念进行明确界定,特别是要关注惩戒对象在惩戒前后的反应问题,加强对惩戒时机、方式与效果的相关性研究;探索效果良好的人性化惩戒路径,选择多元机制;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系,特别是要充分保证政府、学生及社会的监督管理权,探索信息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适宜方式。三是其他相关问题。如适度体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教师惩戒制度的实施对相关学校管理制度的影响问题、教师惩戒法与教师法对接的可行性问题等等。显然,解决上述问题,既需要从理论上进行阐明和从制度上进行重新设计,更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和在总结中不断完善。这些问题的解决过程,就是不断探索和揭示教师惩戒权运行规律的过程。
2.健全教师惩戒权的监督与救济机制
(1)构建全面、有效的教师惩戒权监督机制
完善的监督机制是法律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鉴于现有的监督主管机关因种种原因无法很好履行监督职责,我们要尽可能多地赋予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一些监督权,从而建立起由各级教育督导组织、校内外专职监督员以及各种媒体共同组成的纵横交错的教师惩戒权监督体系,进而改变当下监督机构单一及低效的现状。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还须在教育系统内外构建起有效的惩戒信息公示机制、认定机制与反馈机制等,通过惩戒信息的客观公开、科学认定和多向互动,保障惩戒行为与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2)构建科学、高效的师生侵权救济机制
教师惩戒的失范及惩治,不仅会对学生权利造成侵害,而且亦可能会损害教师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除少数较为严重的侵权事件通过诉讼程序直接得到解决外,多数侵权事件由于可诉性问题而未能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而在教育系统内又往往难以得到及时、公正地处理,从而影响了这部分权益受损者的法律救济。为此,健全侵权救济机制,首先要构建惩戒侵权事件分类(级)受理机制。美国学校将惩戒分为“一般惩戒”和“重大违规事件的惩 戒”[4],并设法在保障学生程序权利的基础上,依据不同级别的惩戒进行合理规范之做法值得借鉴。比如,我们可根据权益受损程度和惩戒行为实施背景,由学校相关权威组织予以初步区分和定性,将纠纷案件分为校内调解类、中介仲裁类和司法仲裁类,并及时启动相应的救济程序,以利于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救济的公正性与高效性。其次,要明确师生申诉的条件、对象、事由、时限及受理机构的职责等重要内容,使师生申诉制度名副其实。由上可见,倘要健全师生侵权救济机制,《教师惩戒条例》有必要对此类教育诉讼的受案范围与审理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
最后要指出的是,教师惩戒权立法虽然多是调整学校、教师和学生及其之间在教育教学管理事务中的关系,但其直接或间接地牵涉到我国诸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家庭的利益,且由于现实中的惩戒实践情境复杂多变,因而,此项立法其实涉及面较广,技术性也较强,需要我们科学调研,精细谋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