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外普通公立高等学校学费定价研究述评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5-02-10

  [论文摘要]普通公立高等学校学费定价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理想的工具,其所需经费应以政府支付为宜。欧洲大部分国家如英国、法国、瑞典、德国等都是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市场型”意指国家、社会、个人三方都要成为负担教育费用的主体,其中个人及家庭负担占据相当大的比重。此种类型的收费模式主要依据“支付能力说”、“利益获得说”等。约翰斯通在提出著名的成本分担理论的同时,也阐述了需要遵循的两条原则:利益获得原则和能力负担原则。利益获得原则即“谁受益谁付费”,政府、社会和受教育者个人作为高等教育的直接或间接受益方,在各自受益范围内支付一定的费用,以示公平。这一点在所有高等教育付费国家均得以体现。能力负担原则即“能力越大,支付越多”,美国、日本、加拿大等都属于此种类型国家。
  国内理论界普遍认为,确定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原则有两个:一是能力原则,二是受益原则。在此基础上,国内学者着重对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制约因素进行了研究,归纳起来,提出的学费定价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依据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收费(陈国维1997;王善迈2000;伍海泉2010)。既然我国高等教育的供给由完全免费转为全面收费是基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那么高等教育的成本就理应成为高等教育学费确定的首要依据。这一点在高等教育政策制定中也得到肯定和体现。根据我国1998年公布的《高等教育法》,大学应依据教育成本,适当收取一定比例的学费。(2)按居民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费(陈国维1997;王善迈2000;曾晓东2003;林道怡2004)。选择接受高等教育是居民在满足了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衍生出的发展的需要。由于当前绝大多数适龄学生主要依靠家庭为高等教育付费,因此学费定价过高,超出了居民的经济可承受能力,则必定会导致一部分学生因无钱缴费而面临退学困境,影响教育公平;学费定价过低,则会导致高等教育产品的供不应求,在教育经费十分有限的条件下无法满足庞大的教育需求:失去了成本分担的意义,最终导致高等教育效率的低下。(3)根据高等教育收益率收费(王善迈2000;伍海泉2003;李晶2007)。根据“谁受益谁分担”的理论,测算个人、政府、社会各方的收益率,确定三方在教育成本中应分担的比例。同时,王善迈指出,要想获取准确的教育收益率信息,首先要有科学的教育收益率的测量方法,其次要用科学的测量方法定期对教育收益率做出测量。(4)高等教育服务的供求关系,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包括总量与专业、层次结构(王善迈2000)。在高等教育大市场上,学费实际上是一种教育价格,学费的标准应该是使高等教育供给(招生数)与学生有效需求得到均衡时的学费水平(李文利、魏新2000)。(5)按照研修学分的数量收费(郑立明、王明华2008;闰广芬、翟晓静2007;招雁鸿2008)。学分制收费制度是以学分为最小收费单位的一种新的收费和教学管理制度。21世纪伊始,从以一校、多校、一省改革为试点到全国各省份、各高校较大面积地铺开,截至2004年全国有超过1/3的高校推行学分制收费制度。2006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学生当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显然,在学分制收费条件下,学生的教育成本因人而异,既凸显公平又注重差异,同时还可以达到减轻学生负担、提高高校教学质量的目的。学分制条件下,一些高校对于收费方式和学分定价方法进行了有益的改革和尝试。其中,比较典型的收费和定价方法有:简单折算法、固定学费加变动学费法、学科成本系数折算法等(闰广芬,翟晓静2007)。
  (二)高等学校差异化收费问题研究
  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非义务教育的高等教育,收费不应仅仅停留于简单地筹措高等教育办学经费、进行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更重要的是要成为提高高校办学效率、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受教育者多样化、个性化教育需求的价格机制。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国际经验表明:无论是“福利型”国家还是“市场型”国家,在高等教育由完全免费到收取学费的改革进程中,都走过了一条由政府设定统一学费标准到施行差异化收费的探索过程。在英国、德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家,针对大力推进高等教育机构的财政自主以及以学生为主导的学费制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大讨论。在这些国家,让高等教育机构自行设定学费标准作为最优选择被推向前台。价格作为一种裁量工具可以使得这些教育机构发掘新的筹资渠道,将学费与不同专业培养成本之间紧密结合,同时也可以反映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上回报率的高低,其中主要影响因素是毕业生来源学校和所学专业。
  在德国,围绕学费改革问题进行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大讨论。其中一项政策论题在这场讨论中被提出: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全体学生应该实行“扁平学费制(flat fee)”,还是设计一项差异化、个性化的收费模式?差异化收费是应该建立在国家、州还是机构水平之上?扁平学费制下,每位学生向每学期、每个学习项目支付等额费用,而差异化收费制下,学费标准的确定则要参照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学生的资金获得渠道、学生的表现及优点;专业培养成本、市场前景及是否具有潜在的刺激效应(例如能否提升相对应劳动力市场上人才稀缺专业的层次和水平);每学期教育资源的使用情况(例如根据学习模块数及学分计算应当缴纳的费用),等等。Frank Ziegele在对这场大讨论进行深入透彻的研究之后,指出:如果学费能够如实反映市场价格,那么市场力量和指向效应将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得学费成为教育质量指示符,学生将据此被分流到各个最具收益性的学科,与此同时,由于学生个体偏好不同而导致的学科多样化的目标也将得以更好实现。更进一步地,差异化收费将加快高等教育机构的财政自主和高校市场化进程。
  在荷兰,荷兰财政部曾于1999年委托一家研究机构深入调查一项非常规、差异化收费系统可能带来的反响和潜在效应,其中可能引起的科目设置的多样化效应被特别提到,这一收费系统的施行要求各高等教育机构自行设置0。Jongbloed研究指出:差异化收费具备以下功用:促进教育产品供给的多样化;为高校学生提供更多选择;充分发挥市场中价格机制的作用。他同时指出,在荷兰提出实施差异化收费遇到了几个困难:高等教育成本结构尚不明晰(归因于资金成本和交叉补贴)、学费和成本之间的关系尚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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