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建立职业准入、认定管理制度和办法,推进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世界许多国家在职业农民培育初期,都注重通过立法手段推进职业农民培育,英国和德国长期保持着重视职业教育立法的传统。英国、法国和加拿大等国建立了职业农民职业准入制度。
在德国,想成为一个合格的农民,要经过严格的实践劳动锻炼和理论学习过程[12-13].因此,我国要研究制定科学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办法,明确认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确定认定主体、机构和责任等[14].
6.6做好宣传引导,传递正能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奖励一批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要积极宣传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广泛宣传报道新型职业农民的先进事迹,宣传优秀学员和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重要贡献,传递正能量。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良好氛围,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在全国蓬勃开展。要培育造就一大批新型职业农民,树立“以农为业,以农创业,务农光荣,务农富裕,务农也能现代化”的社会风尚。农业的基础地位和新型职业农民的特殊性决定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性,新型职业农民应接受全面的农业教育。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农业后继者培养计划”、“在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吸引高素质人才到农村创业兴业,激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实践锻炼[13].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高素质新型农民无疑对我国顺利实现农业现代化起到推动作用[15].中央有要求,发展有需要,农民有愿望,迫切需要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我国尚处于摸索阶段,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基础性战略任务,将伴随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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