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华北的蝗灾与社会控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一、引言
本文探讨的范围位于黄河以北的华北平原地区,这一地区历来是蝗灾高发地区。徐光启早就对此有所认识:“按蝗之生,必于大泽之涯,然而洞庭、彭蠡、具区之旁,终古无蝗也。必也骤盈骤涸之处,如幽琢以南、长淮以北,青兖以西,梁宋以东诸郡之地,湖漅广衍,暵溢无常,谓之涸泽,蝗则生之。历稽前代及耳目所睹记,大若如此”1。在现代农药推广以前,灭蝗基本上以人力扑捕为主,由于飞蝗在较大的地区内发生,个人或单个村庄等小规模防治是微不足道的。客观上要求大规模的组织进行干预,这便促成了封建中央政府的统一指挥。在古代社会,只有如此,短时间内完成较大范围的人员组织和调动才能实现。
宋代,政府已开始有规模地组织民众从事捕蝗,并涉及到国家与乡村多层次的治蝗协作。南宋淳熙八年,政府制定关于乡村捕蝗律法:“诸蝗初生,若飞落,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地主邻人隐蔽不言,耆保不即时申举扑除者,各杖一百;许人告报,当地职官承报不受理,及受理而不即亲临扑除;或扑除未尽,而妄申尽净者,各加二等。诸官司荒田牧地,经飞蝗住处,令佐应差募人,取掘虫子,而取不尽,因致次年生发者,杖一百;诸蝗虫生发飞落,及遗子而捕掘不尽,致再生发者,地主普保各杖一百”2。捕蝗的规模也相当大,元中统年间,真定一带蝗起,朝廷遣使者督促捕蝗,“役夫四万人”3。
明代的作法是中央派员到蝗区监督指挥。大多是通过户部派员。永乐元年,“直隶、淮安等府蝗,上命户部遣人捕之”4。宣德六年六月,山东济宁州上奏有蝗蝻生发,“命行在户部遣人驰释,往督有司捕之”5。宣宗六年、八年,兖州府一带蝗灾,同样是“行在户部”遣人督捕。也有通过其他机构派员的,成化十二年,大名府“境内蝗蝻覆地,伤稼,虽悉力捕痊,日加繁盛”,皇帝“遂遣御史、给事中、锦衣卫驰驿。“分往督捕”6。
清代的捕蝗体制是皇帝监控下的总督、巡抚负责制。由于府县之间有疆界之分,而一场蝗灾往往至少要涉及到几个府县,故督抚的权力使其在捕蝗管理中处于有利的协调地位。蝗灾发生后,督抚要密切关注飞蝗的动态,除组织、动员和协调地方力量外,还直接委员参与。朝廷对责任者也有相当的处罚。康熙四十八年曾作出规定,“州县卫所官员,遇蝗蝻生发,不亲身力行扑捕,借口邻境飞来,希图卸罪者,革职擎问;该管道府不速催扑捕者,降三级留任;布政使不行查访,速催扑捕者,降二级留任;督抚不行查访,严伤催捕者,降一级留任;协捕官不实力协捕,以致养成羽翼,为害禾稼者,将所委协捕各官革职”。蝗灾的情报系统也有严格的责任制,“该官州县地方,遇有蝗蝻生发,不申报上司者,革职。道府不详报上司,降二级调用;布政使司不详报上司,降一级调用;布政使详报督抚,督抚不行题奏,降一级留任”7。
清代以前的政府捕蝗组织活动由于资料所限,无法详知。但清代的情况,可从现出版的清宫档案中分析其运行特点。
二、政府控制体系的运作
雍乾时期,有4次蝗灾在已出版的清宫奏折中有较为详细反映,分别是雍正二年、雍正十三年、乾隆十七年和乾隆二十八年。这几次蝗灾中的奏折可以作为极好的个案分析资料。
奏折一般都很详细。以雍正二年山东巡抚陈世信的上奏为例:“东昌府一带蝗蝻,臣遣官查勘,据称清平、博平、茬平并高唐州并已捕尽,其余各州县尚未覆到……至泰安州一带,臣昨赴济南时,绕至开山庙等处一看,飞蝗尚未尽绝,各员现在扑捕,如汤泡火烧掘壕诸法皆一一行过。实因泰安一带俱在山麓,去年蝗灾发生甚迟,后俱聚于山上,蚕食草叶,因为遗种在山,扑灭较平地稍难,故德州、禹城、齐河在平地者,并已捕尽。而山麓之州县,实未尽绝,然各员畏催参处,亦皆实力捕扑,如长清令毛钧自前四月十日出外扑捕,迄今五旬,尚未回府。给赏之钱费至一二千串,现又以米易蝗。此在大道之旁,耳目共见,将来果若成灾,自应照例参勃,但其中似应稍为分别”8。在这里,蝗灾分布和发展、扑捕的经过、捕蝗灭蜻的方法都一一介绍。
捕蝗情况是由地方官逐级向上汇报,总督、巡抚则直接向皇帝具折奏报。蝗情急迫时,总督巡抚等大员甚至一天内连上几道奏折,皇帝则不断地向这些人颁发“上谕”,指导捕蝗工作。
1.督报系统
蝗情发生后,乡民向地方官汇报,县与县之间,也要互通蝗情。雍正十三年,直隶庆云县向乐陵县报告有盐山飞蝗入境,这称之为“移会邻县预防”9。
乡民往往并不愿意积极上报蝗情。以乾隆十七年为例,这一年华北平原大部分地区都出现了蝗情,顺天府尹胡宝琅上奏称:“今岁直隶蝻生之处共四十三州县……乡民每于蝻子生发之处虽悬赏不肯报官,以至生长竞翅,各处飞扬。细询其故,恐报官则派夫或致蹂蹦,徒多烦劳。惟信刘猛将军祈攘可免,若扑捕则所生愈多”10。基层官员也常匿情不报,因为他们害怕受到处罚。为了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上级官员不得不重视蝗情汇报。这一年,直隶总督方观承认为,“有蝻之州县与现在生蝻之处,壤境相错或有漏报,关系巨细”,“除行司立定规条,伤令道府督率各州县分别悬示赏格,惮使乡民有见即报”外,他还直接派人下乡,“分赴各该处,遍历村庄,会同地方官实力巡查”11。
2.下乡
以乾隆二十八年为例。只有将蝗蝻在未成飞蝗时扑打消灭,才能防止蝗灾蔓延,过期不捕,迁飞后会造成更大的危害。政府治蝗的重点在于捕蝻,不但一般地方官特别是县令要直接下乡组织捕灭蝗蝻的工作,督抚大员和其他官员往往直接到蝗蝻生发处指挥。
乾隆二十八年的蝗蝻主要在河北平原的北部涝洼地带发生,“直属安州、任邱等处俱有蝻孽蠕长,郭州一带亦间有萌生之处”,“直隶之吴桥、东光、南皮、沧州、青县、静海境内村庄,亦均有飞蝗数处”,另外,山东历城、长清等县境内也间有飞蝗。12
直隶总督方观承、布政使观音保,朝廷官员阿桂、裘曰修、钱汝诚等各路大臣纷纷亲自下乡查询督促。方观承往河北平原北部蝗区直接派了许多官员,并严明惩罚办法,“凡有蝗蝻生发及草生蚂蚱,立即调集护田夫,一概捕除尽净结报,如文武官不亲身出捕,或妄分界限,协捕不力,或夫役不齐,致有迟延,即行严参重罚”。13方观承本人也亲自参加,他在庆云查处了六处蝗蝻区,并在蝗蝻较多的一处直接督促灭蝗工作。14
3.迁飞动态与地方责任
蝗虫的迁飞动态可以反映捕蝗责任县的方位,皇帝往往据此作出判定。雍正十三年,皇帝给王士俊和岳潜的上谕中有:“今年直隶蝗蝻起于天津府之青县,旋飞至盐山、庆云一带地方,查山东之乐陵县实为接壤,则乐陵之蝗由青县飞来确然无疑。至于山东之信雅、商河等处,则与直隶相隔尚远,飞蝗岂能越境而至?凡属官推托卸过之言,不可尽信”。岳潜则在此之后赶紧调查,结果发现迁飞路线是“乐陵飞蝗由盐山县飞入,而阳信、商河之蝗则由乐陵飞入”15。
乾隆二十八年的责任追究已涉及大臣。七月十日,直隶布政使观音保上奏说静海飞蝗起自大城县,并认为沧州的飞蝗也由该县越境而至16。知情后,乾隆马上传谕追究责任。在大城负责捕蝗的是另一位大臣钱汝诚,他奏称已捕灭了大城蝗灾,乾隆批道“恐有不实,另有谕旨”17。并在七月十六日在给钱汝诚的上谕中指出其所奏与观音保的互异。阿桂、裘曰修、方观承等也于七月十四日接到上谕,“沧州、静海飞蝗据称自大城而来,其从前系何人赴该处查办,究竟起自何处,著传谕阿桂、裘曰修、方观承及府尹等速即据实查明具奏”。在此之后,大臣们纷纷上奏澄清。阿桂等辩解道,“查明大城惟有零星蝻子,并无飞蝗……从前大城蝻子生发,臣裘日修赴文霸时,由该处先行查办。臣钱汝诚继往捕竣之后,臣阿桂、臣方观承又先后赴该处覆勘,实已尽净。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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