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王安石青苗法与免役法再评价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内容提要:青苗法与免役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本文从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出发,对其作了新的考察。认为青苗法只是封建国家的一项高利贷政策,它背离国家职能,弱化了社会保障功能,由于制度缺陷,除了给封建政府带来一时的财政收入外,无益于国计民生。免役法输钱免役,以募役替代差役具有制度创新的特点,体现了赋役制度变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其积极作用与历史意义值得肯定。

关键词:王安石变法 青苗法 免役法 制度缺陷 制度创新



北宋王安石变法是中国古代社会最有影响的制度变革之一,由于变法环境与制度内涵的复杂性,以及时代之差异,对王安石变法的评价古今聚讼不一,分歧颇大。新中国建立后先后经历了两个阶段:改革开放之前,以邓广铭与漆侠先生为代表,从抑兼并出发,全面肯定王安石变法;①改革开放之初,王曾瑜先生以聚敛为由,否定王安石变法。②这两种观点的对立,除了学术上的分歧之外,更多地反映了时代差异所带来的史学研究价值取向的变迁。即邓广铭与漆侠先生的观点代表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富国主张;王曾瑜先生的观点体现了改革开放以后的富民思想。其实,富国与富民的分歧也是王安石变法中论争双方的矛盾焦点。如此评价,局限于阶级地位与剥削关系的争论,既难以跳出传统窠臼使研究工作有所突破,也容易忽视王安石变法在制度内涵、社会效应与历史作用上的差异,使事物的多样性与历史的复杂性很难在史学研究中得到充分体现,不利于分析与总结王安石变法的得失,以及正确评价其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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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漆侠:《王安石变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② 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3期。

遗憾的是,学术界并没有就王安石变法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以回应上述学术观点。因而,有必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新的思路重新审视王安石变法。本文拟从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出发,通过对变法的核心内容即青苗法与免役法的具体分析,揭示它的内在矛盾与利弊得失,并把对变法的评价放到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的分析框架与历史视野中进行阐述与定位。

一、制度缺陷:青苗法的实施及其流弊

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任参知政事,次年拜相,积极推行新法。新法内容涉及到财经、武备、教学、科举等诸多方面,而以财经制度改革为主。从变法的制度沿革看,多为历史上已有所试行,如均输法,汉代桑弘羊,唐代刘晏已行之有效,王安石师其旧制而已;方田,宋代郭谘亦已试行;青苗法与免役法则颇见新意。因此,青苗法与免役法成了变法的矛盾焦点。

王安石于熙宁二年推出青苗法。据《宋史·神宗二》载:“三年春正月,……诏诸路散青苗钱,禁抑配。”其内容《宋史.王安石传》载:“青苗法者,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关于青苗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北宋韩琦说:“给青苗钱,须十户以上为一保,三等以下人为甲头。每产支钱,第五等及客户毋得过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余钱委本县量度增给,三等已上户。更有余钱,坊郭户有物业抵当愿请钱者,五家为一保,依青苗例支借。”①从青苗法的内容和具体实施来看,它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本贷放,因而,实际上是以青苗法取代传统的常平法与惠民仓。贷放对象以农户为主,兼及工商,受贷者须结保或抵当,并半年为限,取息二分。青苗法颁行后,朝野颇多议论,苏辙由大名府推官改任条例司检详文字,王安石以青苗法示之。苏辙曰:“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非为利。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钱人民手,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如此,则州县不胜烦矣。唐刘晏掌国计,未尝有所假贷,有尤之者。晏曰:‘使民侥幸得钱,非国之福。使州县依法督责,非民之便。吾虽未尝假贷,而四方丰凶贵贱,知之未尝逾时。有贱必籴,有贵必粜。此四方无甚贵贱之病,安用贷为!’晏所言,则常平法耳。此法见在,而患不修,公诚举而行之,则晏之功可立俟也。”②认为青苗法贷放取息,难免吏缘为好,有法不能禁。民户借钱容易还钱难,届时官府追索,州县多事。不若常平法,官府有贱必籴,有贵必粜,平抑粮价,兴业安民。因而,若意在济贫救困,兴青苗不如修常平行之有效。

韩琦也先后两次上疏,陈述利弊。以为青苗法若以抑兼并济贫为务,就不应把兼并之家作为贷放对象,并取息三分.否则,难免有借抑兼并济贫困之名行贷钱取息之嫌。青苗放钱,上户富有而不愿贷,只能强制贷放。下户愿贷而无力归还,必有行刑督索,并累及同保。提举司为邀功弃常平行青苗,放钱取息,是不为民间疾苦着想。对韩琦之言,宋神宗一度有所感悟:“帝袖出琦奏于执政,曰:‘琦真忠臣,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害民如此。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强与之。’安石勃然进曰:‘苟从其所欲,虽坊郭何害?’因难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青苗法)以助民,至于收息,亦周公遣法也。如桑弘羊笼天下货财以奉入主私用,乃可谓兴利之臣。今抑兼并振贫弱,置官理财,非所以佐私欲,安可谓兴利之臣乎?”’③对韩琦等人的责难,王安石颇以为不然。在《答曾公立书》中,王安石还就取息二分作了充分的辩解:“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然二分不及一分,一分不及不利而贷之,贷之不若与之。然不与之而必至于二分者,何也?为其来日之不可继也。不可继则是惠而不知为政,非惠而不费之道也,故必贷。然而有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旱之逋,鼠雀之耗。而必欲广之以待其饥不足而直与之也,则无二分息可乎?则二分者亦常平之中正也,岂可易哉!公立更与深于道者论之,则某之所论,无一字不合于法。而世之哓晓者不足言也。”④认为青苗法是政府的理财举措,合于义理。贷钱取息二分,是为了补偿在贷放过程中的损耗、费用及水旱之灾可能带来的损失。否则,青苗法无以为继,而且二分之息是十分公允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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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九。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七。
③ 《宋史》卷176《食货上四》。
④ 《王临川文集》卷73《答曾公立书》。

从王安石推行青苗法的动机看,抑兼并振贫弱确是其本意之一。魏泰认为王安石青苗法:“以谓百姓当五谷青黄未接之时,势多窘迫。贷钱于兼并之家,必有倍蓰之息。官于是结甲请钱,每千有二分之息,是亦济贫民而抑兼并之道。”①强调王安石推行青苗法有济贫民抑兼并之意,是比较客观的。王安石初知鄞县,曾试行过青苗法,并取得成效。史称“贷谷与民,出息以偿,俾新陈相易,邑人便之。”同时,通过青苗贷钱取息获利,也是王安石实行青苗法的初衷之一。王安石推行新法,其主要目的是要设法增加收入,缓解财政困难。王安石重视理财,主张理财乃政事之要,理财与道义不二。他在上万言书中曾提出“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思想,认为“自古治世,未尝以财不足为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尔。”①至宋代,地主经济始占主导地位,兼并之家蜂起,兼并行为日炽。王安石以为政府如不理财,控制社会经济活动,则经济利益必归之兼并之家。如此,不但百姓深受其害,国家经济利益亦难免流失。在王安石看来,社会财富不在国家,就归于兼并之家。青苗法作为理财之道,抑兼并振贫弱与理财丰物可兼而得之。而且,主要是以抑兼并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因而,青苗法的实施不仅要防止兼并之家在青黄不接之时放债取利,盘剥贫民;还要以贷钱取息的方式剥夺兼并之家的经济利益③。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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