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王安石青苗法与免役法再评价(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舞弊大开方便之门。青苗法的创立与实施并不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与财经制度建设所需要的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创新。苏辙曰:“熙宁之初,王安石、吕惠卿用事,首建青苗之法,其实放债取利,而妄引《周官泉府》之言,以文饰其事。”③韩琦说:“今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年终又令纳利二千,则是贷万钱不问远近之地,岁令出息四千也。……臣谓王莽时官贷本万钱,岁终赢得万钱,只令纳一千。若所赢钱更少,则纳息更薄。比今于青苗取利,尤为宽少。而王莽之后,上自两汉,下及有唐,更不闻有贷钱取利之法。”④的确,青苗法只是政府放贷取息的手段,是一种封建国家高利贷政策。因而,难以在实践中发挥抑兼并振贫弱的作用,充其量不过是为了增加收入,缓解国家财政困难而采取的权宜之计。难怪青苗法的实施遭到司马光等人的反对,在民间包括广大贫苦农民也不欢迎青苗法。陈舜俞说:“则是使吾民一取青苗钱,终身以及世世,一岁常两输息钱,无有穷已。”⑤青苗法既加重百姓负担,实在是王安石变法中的一大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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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苏轼文集》卷25《上神宗皇帝书》。
② 《全宋文》卷s47韩琦:《又论罢青苗疏》.
③ 苏辙:《栾城集》卷39《再论青苗状》。
④ 《全宋文》卷847韩琦:《又论罢青苗疏》。
⑤ 《全宋文》卷1534陈舜俞:《奉行青苗新法自劾奏状》。
二、制度创新:免役法的推行及其意义
王安石变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实行免役法。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它是对旧有差役的改革。差役在宋代称职役,史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差役分为四类,其中衙前、里正负担最重,应役者往往破产。宋代差役由民户按户等轮充,史载,“京西转运使程能请定诸州户为九等,著于籍,上四等量轻重给役,余五等免之。后有贫富,随时升降,诏加裁定。淳化五年,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勿冒名以给役。……命官、形势占田无限,皆得复役。衙前将吏得免里正、户长。而应役之户,困于繁数。”①品官形势之家等享有免役特权,差役负担主要集中于中上等民户。
由于给役不均,负担沉重,民间对差役早已怨声载道。韩琦曾上疏曰:“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自兵兴以来,残剥尤甚。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分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以苟脱沟壑之患。”②韩绛亦言:“向闻京东民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云:‘吾当求死。使汝曹免冻馁也。’遂自经死。又闻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老母析居以避役者,此大逆人理,所不忍闻。又鬻田产于官户者,田归不役之家,而役并增于本等户。”③可见,差役继续实行不但民户深受其苦,国家亦因农户避役,造成农业生产发展迟滞与赋税收人流失。连司马光亦云:“故置乡户衙前以来,民益困乏,不敢营生,富者返不如贫,贫者不敢求富。……臣尝行于村落,见农民生具之微而问其故,皆言不敢为也。今欲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邻里已目为富室,指使以为衙前矣,况敢益田畴、葺庐舍乎!”④宋代差役既然有害于民,无益于国,难以为继,对其进行改革也就势在必行。因此,当时要求改革差役法的呼声很高,如熙宁元年(1067年),知谏院吴充上疏说:“民间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户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丁。甚者嫁母离亲,以求兄弟异籍。……又近年以来,上户寝少,中下户寝多,役使频仍,农人不得不困,地力不得不遗。养生之资有所不足,则不得已而为工商,又不得已而为盗贼。国家之患,常兆于此。”⑤在王安石变法之前,就已经有输钱免役的尝试。这反映了输钱免役是宋代役法改革的一个方向。
役法改革在熙宁二年已提到议事日程,于熙宁四年十月正式颁行。《宋史·神宗二》载:“罢差役法,使民出钱募役。”其内容《宋史。食货上五》载:“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仍供物产为抵。弓手试武艺,典吏试书计。以三年或二年乃更。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无异辞,著为令。令下,募者执役,被差者得散去。……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五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阁,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王安石役法改革的主要特点,一是由当役人户的轮充差役改为输钱雇役。二是雇役费用由当役人户与原免役人户按户等与类别分担。前者着重解决应役人员的来源;后者着眼于筹措募役的经费来源。客观地说,免役法在制度设计上针对差役法的弊端,比较周全,也比较合理,同时,便于操作可行性较强。当然,由于免役法的实施有益于原当役人户而不利于原免役人户,对免役法的评价自然就会大相径庭。王安石对免役法颇为自得:“免役之法,出于《周官》府史胥徒,《王制》所谓‘庶人在官’者也。然而九州之民,贫富不均,风俗不齐,版籍之高下不足据。今一旦变之,则使之家至户到,均平如一。”⑥实际上,免均法未如王安石说的那样均平如一。毕竟免役法的改革不能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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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卷Ⅱ77《食货上五》。
② 《全宋文》卷845韩琦:《乞罢差里正衙前奏》。
③ 《全宋文》卷1025韩绛:《差役害农之弊奏》。
④ 《司马光奏议》卷23《衙前札子》。
⑤ 《全宋文》卷1697吴充:《言乡役事奏》。
⑥ 《王临川文集》卷41《上五事札子》。
差役法下品官形势之家等的既得利益,对此,王安石也是有所考虑的。史载:“上初疑官户取助役钱少,安石因是白上曰:‘官户、坊郭户取役钱诚不多,然度时之宜,止可如此,故纷纷者少’。”①征收的助役钱只是免役钱的一半。
尽管如此,免役法还是遭到一部分人的反对。监察御史刘挚就陈说新法十害,因原文过长,不妨引《宋史·食货志上五》中的叙述加以了解:“上户常少,中下户常多,故旧法上户之役类皆数而重,下户之役率常简而轻。今不问上下户,概视物力以差出钱,故上户以为幸,而下户苦之。岁有丰凶。而役人有定数,助钱岁不可缺,则是赋税有时减阁,而助钱更无蠲损也。役人必用乡户,为其有常产则自重,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奸伪之人,则帑庾、场务、纲运不惟不能典干,窃恐不胜其盗用而冒法者众。至于弓手、耆、壮、承符、散从、手力、胥史之类,恐遇寇则有纵逸,因事辄为搔扰也。”不过,他所谓的十害只是免役法实行以后,由募役费用分摊所引起的利益关系调整以及免役法执行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关键是要看它是否符合制度变迁的历史要求,能否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以此否定免役法,不足为据。
司马光也反对免役法,并概括出五大害处:“今则年年出钱,无有休息,或有所出钱,数多于往日充役陪备之钱者,此其害一也。……今来一例出免役钱,驱迫贫民,剥肤椎髓,家产既尽,流移无归,弱者转死沟壑,强者聚为盗贼,此其害二也。……今召募四方浮良之人,使之充役,无宗族田产之累,作公人则恣为奸伪,曲法受脏。主守官物则侵欺盗用。一旦事发,则挈家亡去,变姓名别往州县投名,官中无由追捕,官物亦无处理索,此其害三也。……丰年犹可以粜谷,送纳官钱,若遇凶年,则谷帛亦无,不免卖庄田、牛具、桑拓,以求钱纳官。既家家各卖,如何得售?惟有拆屋伐桑以卖薪,杀牛以卖肉。今岁如此,来岁何以为生?是官立法以殄尽民之生计,此其害四也。……聚敛之臣,犹依傍役钱别作名目,隐藏宽剩,使幽远之人不被圣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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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苏轼文集》卷25《上神宗皇帝书》。
② 《全宋文》卷s47韩琦:《又论罢青苗疏》.
③ 苏辙:《栾城集》卷39《再论青苗状》。
④ 《全宋文》卷847韩琦:《又论罢青苗疏》。
⑤ 《全宋文》卷1534陈舜俞:《奉行青苗新法自劾奏状》。
二、制度创新:免役法的推行及其意义
王安石变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实行免役法。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它是对旧有差役的改革。差役在宋代称职役,史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差役分为四类,其中衙前、里正负担最重,应役者往往破产。宋代差役由民户按户等轮充,史载,“京西转运使程能请定诸州户为九等,著于籍,上四等量轻重给役,余五等免之。后有贫富,随时升降,诏加裁定。淳化五年,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勿冒名以给役。……命官、形势占田无限,皆得复役。衙前将吏得免里正、户长。而应役之户,困于繁数。”①品官形势之家等享有免役特权,差役负担主要集中于中上等民户。
由于给役不均,负担沉重,民间对差役早已怨声载道。韩琦曾上疏曰:“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自兵兴以来,残剥尤甚。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分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以苟脱沟壑之患。”②韩绛亦言:“向闻京东民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云:‘吾当求死。使汝曹免冻馁也。’遂自经死。又闻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老母析居以避役者,此大逆人理,所不忍闻。又鬻田产于官户者,田归不役之家,而役并增于本等户。”③可见,差役继续实行不但民户深受其苦,国家亦因农户避役,造成农业生产发展迟滞与赋税收人流失。连司马光亦云:“故置乡户衙前以来,民益困乏,不敢营生,富者返不如贫,贫者不敢求富。……臣尝行于村落,见农民生具之微而问其故,皆言不敢为也。今欲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邻里已目为富室,指使以为衙前矣,况敢益田畴、葺庐舍乎!”④宋代差役既然有害于民,无益于国,难以为继,对其进行改革也就势在必行。因此,当时要求改革差役法的呼声很高,如熙宁元年(1067年),知谏院吴充上疏说:“民间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户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丁。甚者嫁母离亲,以求兄弟异籍。……又近年以来,上户寝少,中下户寝多,役使频仍,农人不得不困,地力不得不遗。养生之资有所不足,则不得已而为工商,又不得已而为盗贼。国家之患,常兆于此。”⑤在王安石变法之前,就已经有输钱免役的尝试。这反映了输钱免役是宋代役法改革的一个方向。
役法改革在熙宁二年已提到议事日程,于熙宁四年十月正式颁行。《宋史·神宗二》载:“罢差役法,使民出钱募役。”其内容《宋史。食货上五》载:“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仍供物产为抵。弓手试武艺,典吏试书计。以三年或二年乃更。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无异辞,著为令。令下,募者执役,被差者得散去。……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五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阁,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王安石役法改革的主要特点,一是由当役人户的轮充差役改为输钱雇役。二是雇役费用由当役人户与原免役人户按户等与类别分担。前者着重解决应役人员的来源;后者着眼于筹措募役的经费来源。客观地说,免役法在制度设计上针对差役法的弊端,比较周全,也比较合理,同时,便于操作可行性较强。当然,由于免役法的实施有益于原当役人户而不利于原免役人户,对免役法的评价自然就会大相径庭。王安石对免役法颇为自得:“免役之法,出于《周官》府史胥徒,《王制》所谓‘庶人在官’者也。然而九州之民,贫富不均,风俗不齐,版籍之高下不足据。今一旦变之,则使之家至户到,均平如一。”⑥实际上,免均法未如王安石说的那样均平如一。毕竟免役法的改革不能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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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卷Ⅱ77《食货上五》。
② 《全宋文》卷845韩琦:《乞罢差里正衙前奏》。
③ 《全宋文》卷1025韩绛:《差役害农之弊奏》。
④ 《司马光奏议》卷23《衙前札子》。
⑤ 《全宋文》卷1697吴充:《言乡役事奏》。
⑥ 《王临川文集》卷41《上五事札子》。
差役法下品官形势之家等的既得利益,对此,王安石也是有所考虑的。史载:“上初疑官户取助役钱少,安石因是白上曰:‘官户、坊郭户取役钱诚不多,然度时之宜,止可如此,故纷纷者少’。”①征收的助役钱只是免役钱的一半。
尽管如此,免役法还是遭到一部分人的反对。监察御史刘挚就陈说新法十害,因原文过长,不妨引《宋史·食货志上五》中的叙述加以了解:“上户常少,中下户常多,故旧法上户之役类皆数而重,下户之役率常简而轻。今不问上下户,概视物力以差出钱,故上户以为幸,而下户苦之。岁有丰凶。而役人有定数,助钱岁不可缺,则是赋税有时减阁,而助钱更无蠲损也。役人必用乡户,为其有常产则自重,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奸伪之人,则帑庾、场务、纲运不惟不能典干,窃恐不胜其盗用而冒法者众。至于弓手、耆、壮、承符、散从、手力、胥史之类,恐遇寇则有纵逸,因事辄为搔扰也。”不过,他所谓的十害只是免役法实行以后,由募役费用分摊所引起的利益关系调整以及免役法执行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关键是要看它是否符合制度变迁的历史要求,能否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以此否定免役法,不足为据。
司马光也反对免役法,并概括出五大害处:“今则年年出钱,无有休息,或有所出钱,数多于往日充役陪备之钱者,此其害一也。……今来一例出免役钱,驱迫贫民,剥肤椎髓,家产既尽,流移无归,弱者转死沟壑,强者聚为盗贼,此其害二也。……今召募四方浮良之人,使之充役,无宗族田产之累,作公人则恣为奸伪,曲法受脏。主守官物则侵欺盗用。一旦事发,则挈家亡去,变姓名别往州县投名,官中无由追捕,官物亦无处理索,此其害三也。……丰年犹可以粜谷,送纳官钱,若遇凶年,则谷帛亦无,不免卖庄田、牛具、桑拓,以求钱纳官。既家家各卖,如何得售?惟有拆屋伐桑以卖薪,杀牛以卖肉。今岁如此,来岁何以为生?是官立法以殄尽民之生计,此其害四也。……聚敛之臣,犹依傍役钱别作名目,隐藏宽剩,使幽远之人不被圣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