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王安石青苗法与免役法再评价(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从青苗法实行的情况来看,抑兼并振贫弱的效果并不好。
首先,放贷取息无助于振贫弱。王安石推行青苗法的主要理由是政府将青苗钱贷给贫民,使之免遭兼并之家的高利贷盘剥,解决其生活与生产问题。他曾说:“昔之贫者举息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④虽然,政府半年收取二分息比之兼并之家的高利贷要低些,多少可以减轻贫民的负担。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封建官吏营私舞弊,贫民的实际利息负担远远超过二分之息,司马光说,“窃惟朝廷从初散青苗钱之意,本以兼并之家放债取利,侵渔细民,故设此法,抑其豪夺,官借贷,薄收其利。今以一斗陈米散与饥民,却令纳小麦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纳粟三斗,所取利约近一倍。向去物价转贵,则取利转多,虽兼并之家,乘此饥馑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之重。”⑤司马光对青苗息钱可能有所夸大,但是青苗息钱之重则是不争的事实。所谓“名则二分之息,而实有八分之息”⑥。农民从政府那里借得二分息的青苗钱,虽能应一时之急,但其产出仍不足以还本付息。况且,以钱纳青苗之本息,又增加农户的额外负担。显然,青苗钱贷放的结果只会使农民陷入债务困境而不能自拔。韩维曾对神宗言:“近日畿内诸县近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挞取足,民至伐桑为薪以易钱贷。旱灾之际,重罹此苦。”⑦可见一斑。
从制度设计上分析,不难发现青苗法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不是济困助贫。欧阳修说:“但见宫中放债,每钱一百分要二十分利尔。是以申告虽烦,而莫能谕也。臣亦以谓等是取利。不许取三分而许取二分,此孟子所谓以五十步笑百步者。”⑧确实,青苗法除了把民间高利贷收入转化为国家高利贷收入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外,是不可能解决贫苦农民的生活与生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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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魏泰:《东轩笔录》卷4。
② 《宋史》卷327《王安石传》。
③ 《王临川文集》卷82《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
④ 《王临川文集》卷41《上五事札子》。
⑤ 《司马光奏议》卷29《奏为乞不将米折青苗钱状》。
⑥ 晁说之:《嵩山文集》卷1《元符三年应诏封事》。
⑦ 《全宋文》卷1067韩维12《乞益蜀除租税奏》。
⑧ 欧阳修:《欧阳文忠公集·奏议集》卷114《言青苗第一札子》:
众所周知,古今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是政府所必须履行的职责。在中国古代社会这种职责是以政府赈灾、免赋、平抑粮价等形式来实施的。汉代创设常平仓,丰产则买,歉收则卖,平抑粮价;隋代设义仓,丰年征粮积储,荒年放赈济困,都曾起到很好的济困助贫作用。宋初在各地设常平仓与惠民仓,以调剂民食。虽然各地收效不一,但也体现了封建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起的作用。王安石反其道而行之,将常平仓与惠民仓的钱谷挪作青苗本钱,放贷取息,常平仓与惠民仓因失去钱谷而无法发挥济困助贫的作用,因而使政府难以履行必要的社会救助职责。司马光对此深有感触:“国家每遇凶年,供军仓自不能足用,固无羡余以济饥民,所赖者止有常平钱谷耳。今一旦尽作青苗散之,向去若有丰年,将以何钱平籴?若有凶年,将乃何谷周赒赡乎?”①朝廷对此也有所认识,熙宁七年诏令扣留半数常平钱物备灾不许出放。同时,青苗法的实行还使政府蜕变为放贷取息的高利贷者。虽然,其名义利率要低于民间高利贷,由于政府具有更大的强制力,若执行不当其危害程度甚至比民间高利率更大。韩琦曰:“故自敕下以来,一路州县上下惶惑,皆谓若不抑散,上户不愿请领,只据近下等第与无业客户愿请者支偯,则实难催纳,将来必有行刑督索,及勒干系书手、典押、耆户长、同保人等均赔之患。”②司马光亦说:“青苗出息,平民为之,尚能以蚕食下户至饥寒流离,况县官法度之威乎!”③贫苦农民若无力还贷,青苗钱就无法周转,难以为继;如果政府强制催纳,必酿成社会动乱。诚如苏辙所言,济困助贫,青苗法不如常平法。若弃常平法、惠民仓而用青苗法,乃扰民之举而非理财之道。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宋初常平法没有缺陷,而是从制度上加以比较,常平法的确比青苗法在济困助贫上更有实效。常平法自汉代耿寿昌创立以来,长行不衰;青苗法则昙花一现,可谓优劣自明。
其次,强制抑配不利于抑兼并。如果说,青苗法的本意在于济困助贫,防止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青苗钱的放贷对象就应以贫困农产为主,且不许抑配,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兼并之家原先就以高利贷盘剥贫苦农民,富有家资自然不需要贷钱,更不愿意偿付高息。王安石之所以将青苗钱抑配给乡村上等户并坊郭有物业者,显然不是要济困助贫,而是要劫民户之富以济国家财政之贫。他曾对宋神宗说:“抑配青苗钱至小,利害亦易明。直使州郡抑配上户偯十五贯钱,又必令出二分息,则一户所赔止三贯钱,因以广常储蓄以待百姓凶荒,则比之前代科百姓出米为义仓未为不善!况又不合抑配,有何所害,而上烦圣心过滤。”④由于贫苦农产无力还贷,青苗钱若放贷给贫苦农户,不但贷款风险大,收益更难以保证。反之,若将青苗钱抑配给乡村上等户并坊郭有物业者,既无放贷风险,又可以分割其部分利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韩琦说,“制置司云:‘言者以为坊郭人户既无青苗,不可贷借。本司令按常平旧法,亦粜与坊郭之人。今若偯散农民有余,仍不许坊郭之人贷借,是令常平有滞积余藏,而坊郭之人独不被赈救乏绝之恩也。《周礼》设贷民之法,即无都邑鄙野之限。今新法乃约《周礼》太平已试之法,即非专用陕西青苗条贯也。’臣详制置司此说尤为不实。……此盖制置司以青苗为名,欲剩借钱与坊郭有物业之人,以望得利之多。”⑤可见王安石表面上不主张抑配,实际上默许对乡村上等户并坊郭有物业者进行抑配,并且获取可观的青苗息钱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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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司马光奏议》卷26《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
② 《全宋文》卷846韩琦:《乞罢青苗及诸路提举官奏》。
③ 《宋史》卷176《食货上四》。
④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68《青苗法上》。
⑤ 《全宋文》卷847韩琦:《又论罢青苗法》。
但是,这样做对抑兼并无好处。青苗钱是由常平仓与惠民仓的钱谷转化而来,将青苗钱抑配与乡村上等户并坊郭有物业者,这不但挤占了原来用于平抑粮价以及实行社会救助的常平仓与惠民仓的钱谷,从而导致社会保障功能弱化而使贫苦农民的处境更为艰难;且以高利贷的形式去强制剥夺乡村上等户并坊郭有物业者的经济利益,这与国家的地位与政府的职责是极不相称的,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看亦是不规范不恰当的。苏轼曾说:“青苗放钱,自昔有禁。今陛下始立成法,每岁常行,虽云不许抑配,而数年之后,暴君污吏,陛下能保之欤?……且常平官钱,常患其少,若尽数收籴,则无借贷,若留充借贷,则所籴几何,乃知常平青苗,其势不能两立,坏彼成此,所丧愈多,亏官害民,虽悔何逮.”①连宋神宗也颇为疑惑,对王安石说:“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强与之。”以这种方式去抑兼并,不仅不合情理,容易招致富户抗拒,而且背离国家职能,有损朝廷形象,诚如韩琦所说:“春夏放青苗钱与乡村坊郭人户,明取三分之利,每保须要第三等以上有物力人充甲头,督促峻责逐县支偯,有伤国体。”②何况,对富户的剥夺还影响社会经济尤其是民间工商业的发展,其弊大于利是显而易见的。
在中国封建社会,赋役繁重是常见现象,禁榷制度与官营工商业政策也经常实施,其目的都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且与青苗法一样,多少带有聚敛的性质。然而,从财经制度建设上加以比较不难发现,赋役、禁榷与官营工商业等比较规范;而青苗法尤其是抑配,其制度不规范,手续繁复,在实施过程中不但难以操作,效率低下,还为封建官吏徇私
首先,放贷取息无助于振贫弱。王安石推行青苗法的主要理由是政府将青苗钱贷给贫民,使之免遭兼并之家的高利贷盘剥,解决其生活与生产问题。他曾说:“昔之贫者举息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④虽然,政府半年收取二分息比之兼并之家的高利贷要低些,多少可以减轻贫民的负担。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封建官吏营私舞弊,贫民的实际利息负担远远超过二分之息,司马光说,“窃惟朝廷从初散青苗钱之意,本以兼并之家放债取利,侵渔细民,故设此法,抑其豪夺,官借贷,薄收其利。今以一斗陈米散与饥民,却令纳小麦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纳粟三斗,所取利约近一倍。向去物价转贵,则取利转多,虽兼并之家,乘此饥馑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之重。”⑤司马光对青苗息钱可能有所夸大,但是青苗息钱之重则是不争的事实。所谓“名则二分之息,而实有八分之息”⑥。农民从政府那里借得二分息的青苗钱,虽能应一时之急,但其产出仍不足以还本付息。况且,以钱纳青苗之本息,又增加农户的额外负担。显然,青苗钱贷放的结果只会使农民陷入债务困境而不能自拔。韩维曾对神宗言:“近日畿内诸县近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挞取足,民至伐桑为薪以易钱贷。旱灾之际,重罹此苦。”⑦可见一斑。
从制度设计上分析,不难发现青苗法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不是济困助贫。欧阳修说:“但见宫中放债,每钱一百分要二十分利尔。是以申告虽烦,而莫能谕也。臣亦以谓等是取利。不许取三分而许取二分,此孟子所谓以五十步笑百步者。”⑧确实,青苗法除了把民间高利贷收入转化为国家高利贷收入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外,是不可能解决贫苦农民的生活与生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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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魏泰:《东轩笔录》卷4。
② 《宋史》卷327《王安石传》。
③ 《王临川文集》卷82《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
④ 《王临川文集》卷41《上五事札子》。
⑤ 《司马光奏议》卷29《奏为乞不将米折青苗钱状》。
⑥ 晁说之:《嵩山文集》卷1《元符三年应诏封事》。
⑦ 《全宋文》卷1067韩维12《乞益蜀除租税奏》。
⑧ 欧阳修:《欧阳文忠公集·奏议集》卷114《言青苗第一札子》:
众所周知,古今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是政府所必须履行的职责。在中国古代社会这种职责是以政府赈灾、免赋、平抑粮价等形式来实施的。汉代创设常平仓,丰产则买,歉收则卖,平抑粮价;隋代设义仓,丰年征粮积储,荒年放赈济困,都曾起到很好的济困助贫作用。宋初在各地设常平仓与惠民仓,以调剂民食。虽然各地收效不一,但也体现了封建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起的作用。王安石反其道而行之,将常平仓与惠民仓的钱谷挪作青苗本钱,放贷取息,常平仓与惠民仓因失去钱谷而无法发挥济困助贫的作用,因而使政府难以履行必要的社会救助职责。司马光对此深有感触:“国家每遇凶年,供军仓自不能足用,固无羡余以济饥民,所赖者止有常平钱谷耳。今一旦尽作青苗散之,向去若有丰年,将以何钱平籴?若有凶年,将乃何谷周赒赡乎?”①朝廷对此也有所认识,熙宁七年诏令扣留半数常平钱物备灾不许出放。同时,青苗法的实行还使政府蜕变为放贷取息的高利贷者。虽然,其名义利率要低于民间高利贷,由于政府具有更大的强制力,若执行不当其危害程度甚至比民间高利率更大。韩琦曰:“故自敕下以来,一路州县上下惶惑,皆谓若不抑散,上户不愿请领,只据近下等第与无业客户愿请者支偯,则实难催纳,将来必有行刑督索,及勒干系书手、典押、耆户长、同保人等均赔之患。”②司马光亦说:“青苗出息,平民为之,尚能以蚕食下户至饥寒流离,况县官法度之威乎!”③贫苦农民若无力还贷,青苗钱就无法周转,难以为继;如果政府强制催纳,必酿成社会动乱。诚如苏辙所言,济困助贫,青苗法不如常平法。若弃常平法、惠民仓而用青苗法,乃扰民之举而非理财之道。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宋初常平法没有缺陷,而是从制度上加以比较,常平法的确比青苗法在济困助贫上更有实效。常平法自汉代耿寿昌创立以来,长行不衰;青苗法则昙花一现,可谓优劣自明。
其次,强制抑配不利于抑兼并。如果说,青苗法的本意在于济困助贫,防止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青苗钱的放贷对象就应以贫困农产为主,且不许抑配,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兼并之家原先就以高利贷盘剥贫苦农民,富有家资自然不需要贷钱,更不愿意偿付高息。王安石之所以将青苗钱抑配给乡村上等户并坊郭有物业者,显然不是要济困助贫,而是要劫民户之富以济国家财政之贫。他曾对宋神宗说:“抑配青苗钱至小,利害亦易明。直使州郡抑配上户偯十五贯钱,又必令出二分息,则一户所赔止三贯钱,因以广常储蓄以待百姓凶荒,则比之前代科百姓出米为义仓未为不善!况又不合抑配,有何所害,而上烦圣心过滤。”④由于贫苦农产无力还贷,青苗钱若放贷给贫苦农户,不但贷款风险大,收益更难以保证。反之,若将青苗钱抑配给乡村上等户并坊郭有物业者,既无放贷风险,又可以分割其部分利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韩琦说,“制置司云:‘言者以为坊郭人户既无青苗,不可贷借。本司令按常平旧法,亦粜与坊郭之人。今若偯散农民有余,仍不许坊郭之人贷借,是令常平有滞积余藏,而坊郭之人独不被赈救乏绝之恩也。《周礼》设贷民之法,即无都邑鄙野之限。今新法乃约《周礼》太平已试之法,即非专用陕西青苗条贯也。’臣详制置司此说尤为不实。……此盖制置司以青苗为名,欲剩借钱与坊郭有物业之人,以望得利之多。”⑤可见王安石表面上不主张抑配,实际上默许对乡村上等户并坊郭有物业者进行抑配,并且获取可观的青苗息钱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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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司马光奏议》卷26《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
② 《全宋文》卷846韩琦:《乞罢青苗及诸路提举官奏》。
③ 《宋史》卷176《食货上四》。
④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68《青苗法上》。
⑤ 《全宋文》卷847韩琦:《又论罢青苗法》。
但是,这样做对抑兼并无好处。青苗钱是由常平仓与惠民仓的钱谷转化而来,将青苗钱抑配与乡村上等户并坊郭有物业者,这不但挤占了原来用于平抑粮价以及实行社会救助的常平仓与惠民仓的钱谷,从而导致社会保障功能弱化而使贫苦农民的处境更为艰难;且以高利贷的形式去强制剥夺乡村上等户并坊郭有物业者的经济利益,这与国家的地位与政府的职责是极不相称的,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看亦是不规范不恰当的。苏轼曾说:“青苗放钱,自昔有禁。今陛下始立成法,每岁常行,虽云不许抑配,而数年之后,暴君污吏,陛下能保之欤?……且常平官钱,常患其少,若尽数收籴,则无借贷,若留充借贷,则所籴几何,乃知常平青苗,其势不能两立,坏彼成此,所丧愈多,亏官害民,虽悔何逮.”①连宋神宗也颇为疑惑,对王安石说:“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强与之。”以这种方式去抑兼并,不仅不合情理,容易招致富户抗拒,而且背离国家职能,有损朝廷形象,诚如韩琦所说:“春夏放青苗钱与乡村坊郭人户,明取三分之利,每保须要第三等以上有物力人充甲头,督促峻责逐县支偯,有伤国体。”②何况,对富户的剥夺还影响社会经济尤其是民间工商业的发展,其弊大于利是显而易见的。
在中国封建社会,赋役繁重是常见现象,禁榷制度与官营工商业政策也经常实施,其目的都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且与青苗法一样,多少带有聚敛的性质。然而,从财经制度建设上加以比较不难发现,赋役、禁榷与官营工商业等比较规范;而青苗法尤其是抑配,其制度不规范,手续繁复,在实施过程中不但难以操作,效率低下,还为封建官吏徇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