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王安石青苗法与免役法再评价(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石曾向宋神宗进言:“今所以未举事者,凡以财不足故。臣以理财为方今急务,未暇理财而先举事,则事难济。”①认为变法图强要以理财为先。虽然,王安石接着说“论理财以农事为急”,但这并不意味着王安石的理财是倾向于富民为本。相反,其理财是以富国为重。因而,他把理财的重点放在开源增收而非节流省费抑或开源与节流并举上。
王安石认为,“国用不足,由未得善理财之人故也”。对于如何增加财政收入,他说:“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饶。”②中国封建社会增加财政收入的常用方法不外加赋、禁榷、官营工商业等。王安石则另辟蹊径,史载:“青苗法者,以常平耀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均输法者,以发运之职改为均输,假以钱货,凡上供之物,皆得徒贵就贱,用近易远,预知在京仓库所当办者,得以便宜蓄买。……免役之法,据家货高下,各令出钱雇人充役,下至单丁、女户,本无役者,亦一概输钱,谓之助役钱。市易之法,听人赊贷县官财货,以田宅或金帛为抵当,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加罚钱百分之二。……又有免行钱者,约京师百物诸行利人厚薄,皆令纳钱,与免行户祗应。”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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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0。
② 《司马光奏议》卷24《迩英对问河北灾变》。
③ 《宋史》卷327《王安石传》。
多以政府直接经营的形式获取收入,而且获利丰厚。如青苗放贷取息,每年约得息钱300万贯。免役输钱据《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一七记载,熙宁九年仅免役,助役钱计l 041万余贯硕匹两,支用648万余贯硕匹两。收支相抵,余额达392万余贯硕匹两,而且不包括增取的免役宽剩钱。王安石曾对宋神宗说:“陛下以为税敛甚重,以臣所见,今税敛不为重,但兼并侵牟尔,此荀悦所谓‘公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泰。”’①尽管王安石认为民之贫穷是豪民兼并所致,而非国家税敛甚重之故。但是,以儒家“节用爱人”,“敛从其簿”,“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的传统富民观来看,王安石的做法不免聚敛了。苏辙曾说:“自古为国,止于食租衣税,纵有不足,不过辅以茶盐酒税之征。未闻复用青苗放债取利,与民争锥刀之末,以富国强兵者也。”②这也就是司马光等人反对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原因以及所持的理由。
笔者认为,王安石的富国主张本无可厚非,但是,他的重开源轻节流的理财思想是有所欠缺的。毕竟,造成北宋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是三冗之患,亦即财政支出不当。在这种状况下无视冗费的大量存在与支出的不断膨胀,而寄希望于从民间多敛取钱财,只会进一步加重广大人民的经济负担,激化社会矛盾。并且导致经济衰落,财源枯竭。增加财政收入与富国强兵,最终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可见,开源节流尽管是老调,却是理财的不二法门。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可以对王安石的变法措施不加区别。如青苗法与免役法的实施,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是,两者在制度内涵、社会影响与历史作用上是完全不同的。
本文之所以否定青苗法,是因为王安石以青苗法取代常平法、惠民仓,实质上是以政府高利贷取代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制度。这虽然使朝廷获得一部分财政收入,然而,它使封建政府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弱化,难以济困助贫。加之,以高利贷剥夺城乡富户的经济利益,亦不利于社会稳定与经济尤其是民间工商业的发展。无怪乎刘敛说:“介甫为政,不能使民家给人足,无称贷之患。而特开设称贷之法,以为有益于民,不亦可羞哉!”③的确,青苗法不但加重农民乃至富户的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而且与国家的地位与职责并不相称。
至于以青苗法取息低于民间高利贷为由而肯定青苗法,也是不能成立的。众所周知,政府与兼并之家的地位与职责是不同的,即使是封建社会封建政府它也必须考虑社会的稳定,承担起诸如赈灾、济困与平抑粮价之类的义务。史称:“常平、义仓,汉、隋利民之良法。常平以平谷价,义仓以备凶实。周显德中,又置惠民仓,以杂配钱分数析粟貯之,岁歉,减价出以惠民。宋兼存其法焉。”④常平法,惠民仓具有抑兼并济贫弱的作用,是中国古代社会封建政府实行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的主要手段。王安石弃常平法、惠民仓而行青苗法可以说是既背弃了政府所应承担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职责;又把政府降格为一个带有垄断地位的高利贷者。高利资本身就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民间高利贷作为一种商业性行为有它存在的经济基础。民间高利贷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因而常常遭到政府的打击。王安石抑制兼并之家高利贷的想法并没有错,但是,以政府高利贷去取代民间高利贷只会助长民间高利贷,从而带来双重危害。陈舜俞说:“今朝廷以新法散常平为青苗,唯恐不尽,使仓库既空,饥馑荐至,则兼并之民,必乘此时有闲籴而贵粜者,未知州县将何法以制之?”⑤王岩叟亦说;“说者曰(散青苗)所以抑兼并。曾兼并未必能抑也,一日期限之逼,督责之严,则不免复哀求于富家大族,增息而取之。名为抑兼并,乃所以助兼并也。”⑥政府既然自己放高利贷,自然就难以抑制民间的高利贷活动。而且,诚如陈舜俞等人所说,民间高利贷反而会乘机牟取暴利,使贫苦农民雪上加霜。加之,抑配与督索流行,涉及面宽而危害性大,它只会加剧社会矛盾,无益于国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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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3。
② 《栾城集》卷40《三乞罢青苗状》。
③ 刘攽:《彭城集》卷27《与王介甫书》。
④ 《宋史》卷176《食货上四》。
⑤ 《全宋文》卷1534陈舜俞:《奏行青苗新法自劾奏状》。
⑥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6。
论者或以王安石在鄞县时成功推行青苗钱,说明青苗法本身并无不妥。清人蔡上翔《王荆公年谱考略》对青苗法的评价颇具代表性:“或曰青苗法善乎?曰未可以为不善也。然则可行乎?曰不必其可行也。善而不可行何哉?曰公青苗法之行,始见于官鄞县时。贷谷出息,俾新陈相易,而其民便之。其后熙宁当国,所以当然行之不疑者。其法犹是昔年为令之法也,其心则犹是昔年欲利其民之心也。岂其至是导君于利,并有利于一己之私哉!……使青苗法行,诚为有利而无害,则第取二分之息何不可也。然而有必不可行者,以一县小而天下大也。以天下之大行之,则必有抑配之患与积压之患。”王安石在鄞县试行青苗钱与王安石执政后在全国推行青苗法不可同日而语,两者在贷放目的、对象与措施上均有所区别的。前者着眼点是助贫,贷谷收息只是济困助贫的一种措施,贷放对象是农民,其目的不是放钱取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也没有采取抑配手段;后者是封建国家高利贷制度,贷放对象兼及工商,目的在于放钱取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且采取抑配手段,收取高息。切不可因其名同而误以为实也无异。
青苗法是挪用常平仓、惠民仓这些具有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性质与作用的钱谷作为高利贷本钱。在放贷取息的同时,又弱化乃至破坏了封建国家原本就薄弱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制度及其功能,这势必影响社会稳定与贫苦农民的生活与生产。显然,青苗法本身的制度性缺陷及其所带来的弊病不是由实行范围大小的变化而引起的,也不是更换执法人员就能克服的。诚然,执法人员不忠于职守,官吏从中舞弊,会使矛盾加剧,这也是青苗法流弊丛生,遭人诟病的重要原因。但是,其弊端同样也是由制度缺陷所衍生的。因此,并不能由此反证青苗法本身没有问题。所以,青苗法这种封建政府高利贷不但制度本身不足取,而且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免役法则不同,尽管封建政府得到的收入比青苗法更多,不免带有聚敛的某些弊病。但是从总体上讲,免役法的实行有利于均平赋
王安石认为,“国用不足,由未得善理财之人故也”。对于如何增加财政收入,他说:“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饶。”②中国封建社会增加财政收入的常用方法不外加赋、禁榷、官营工商业等。王安石则另辟蹊径,史载:“青苗法者,以常平耀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均输法者,以发运之职改为均输,假以钱货,凡上供之物,皆得徒贵就贱,用近易远,预知在京仓库所当办者,得以便宜蓄买。……免役之法,据家货高下,各令出钱雇人充役,下至单丁、女户,本无役者,亦一概输钱,谓之助役钱。市易之法,听人赊贷县官财货,以田宅或金帛为抵当,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加罚钱百分之二。……又有免行钱者,约京师百物诸行利人厚薄,皆令纳钱,与免行户祗应。”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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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0。
② 《司马光奏议》卷24《迩英对问河北灾变》。
③ 《宋史》卷327《王安石传》。
多以政府直接经营的形式获取收入,而且获利丰厚。如青苗放贷取息,每年约得息钱300万贯。免役输钱据《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一七记载,熙宁九年仅免役,助役钱计l 041万余贯硕匹两,支用648万余贯硕匹两。收支相抵,余额达392万余贯硕匹两,而且不包括增取的免役宽剩钱。王安石曾对宋神宗说:“陛下以为税敛甚重,以臣所见,今税敛不为重,但兼并侵牟尔,此荀悦所谓‘公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泰。”’①尽管王安石认为民之贫穷是豪民兼并所致,而非国家税敛甚重之故。但是,以儒家“节用爱人”,“敛从其簿”,“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的传统富民观来看,王安石的做法不免聚敛了。苏辙曾说:“自古为国,止于食租衣税,纵有不足,不过辅以茶盐酒税之征。未闻复用青苗放债取利,与民争锥刀之末,以富国强兵者也。”②这也就是司马光等人反对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原因以及所持的理由。
笔者认为,王安石的富国主张本无可厚非,但是,他的重开源轻节流的理财思想是有所欠缺的。毕竟,造成北宋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是三冗之患,亦即财政支出不当。在这种状况下无视冗费的大量存在与支出的不断膨胀,而寄希望于从民间多敛取钱财,只会进一步加重广大人民的经济负担,激化社会矛盾。并且导致经济衰落,财源枯竭。增加财政收入与富国强兵,最终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可见,开源节流尽管是老调,却是理财的不二法门。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可以对王安石的变法措施不加区别。如青苗法与免役法的实施,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是,两者在制度内涵、社会影响与历史作用上是完全不同的。
本文之所以否定青苗法,是因为王安石以青苗法取代常平法、惠民仓,实质上是以政府高利贷取代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制度。这虽然使朝廷获得一部分财政收入,然而,它使封建政府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弱化,难以济困助贫。加之,以高利贷剥夺城乡富户的经济利益,亦不利于社会稳定与经济尤其是民间工商业的发展。无怪乎刘敛说:“介甫为政,不能使民家给人足,无称贷之患。而特开设称贷之法,以为有益于民,不亦可羞哉!”③的确,青苗法不但加重农民乃至富户的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而且与国家的地位与职责并不相称。
至于以青苗法取息低于民间高利贷为由而肯定青苗法,也是不能成立的。众所周知,政府与兼并之家的地位与职责是不同的,即使是封建社会封建政府它也必须考虑社会的稳定,承担起诸如赈灾、济困与平抑粮价之类的义务。史称:“常平、义仓,汉、隋利民之良法。常平以平谷价,义仓以备凶实。周显德中,又置惠民仓,以杂配钱分数析粟貯之,岁歉,减价出以惠民。宋兼存其法焉。”④常平法,惠民仓具有抑兼并济贫弱的作用,是中国古代社会封建政府实行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的主要手段。王安石弃常平法、惠民仓而行青苗法可以说是既背弃了政府所应承担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职责;又把政府降格为一个带有垄断地位的高利贷者。高利资本身就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民间高利贷作为一种商业性行为有它存在的经济基础。民间高利贷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因而常常遭到政府的打击。王安石抑制兼并之家高利贷的想法并没有错,但是,以政府高利贷去取代民间高利贷只会助长民间高利贷,从而带来双重危害。陈舜俞说:“今朝廷以新法散常平为青苗,唯恐不尽,使仓库既空,饥馑荐至,则兼并之民,必乘此时有闲籴而贵粜者,未知州县将何法以制之?”⑤王岩叟亦说;“说者曰(散青苗)所以抑兼并。曾兼并未必能抑也,一日期限之逼,督责之严,则不免复哀求于富家大族,增息而取之。名为抑兼并,乃所以助兼并也。”⑥政府既然自己放高利贷,自然就难以抑制民间的高利贷活动。而且,诚如陈舜俞等人所说,民间高利贷反而会乘机牟取暴利,使贫苦农民雪上加霜。加之,抑配与督索流行,涉及面宽而危害性大,它只会加剧社会矛盾,无益于国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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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3。
② 《栾城集》卷40《三乞罢青苗状》。
③ 刘攽:《彭城集》卷27《与王介甫书》。
④ 《宋史》卷176《食货上四》。
⑤ 《全宋文》卷1534陈舜俞:《奏行青苗新法自劾奏状》。
⑥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6。
论者或以王安石在鄞县时成功推行青苗钱,说明青苗法本身并无不妥。清人蔡上翔《王荆公年谱考略》对青苗法的评价颇具代表性:“或曰青苗法善乎?曰未可以为不善也。然则可行乎?曰不必其可行也。善而不可行何哉?曰公青苗法之行,始见于官鄞县时。贷谷出息,俾新陈相易,而其民便之。其后熙宁当国,所以当然行之不疑者。其法犹是昔年为令之法也,其心则犹是昔年欲利其民之心也。岂其至是导君于利,并有利于一己之私哉!……使青苗法行,诚为有利而无害,则第取二分之息何不可也。然而有必不可行者,以一县小而天下大也。以天下之大行之,则必有抑配之患与积压之患。”王安石在鄞县试行青苗钱与王安石执政后在全国推行青苗法不可同日而语,两者在贷放目的、对象与措施上均有所区别的。前者着眼点是助贫,贷谷收息只是济困助贫的一种措施,贷放对象是农民,其目的不是放钱取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也没有采取抑配手段;后者是封建国家高利贷制度,贷放对象兼及工商,目的在于放钱取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且采取抑配手段,收取高息。切不可因其名同而误以为实也无异。
青苗法是挪用常平仓、惠民仓这些具有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性质与作用的钱谷作为高利贷本钱。在放贷取息的同时,又弱化乃至破坏了封建国家原本就薄弱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制度及其功能,这势必影响社会稳定与贫苦农民的生活与生产。显然,青苗法本身的制度性缺陷及其所带来的弊病不是由实行范围大小的变化而引起的,也不是更换执法人员就能克服的。诚然,执法人员不忠于职守,官吏从中舞弊,会使矛盾加剧,这也是青苗法流弊丛生,遭人诟病的重要原因。但是,其弊端同样也是由制度缺陷所衍生的。因此,并不能由此反证青苗法本身没有问题。所以,青苗法这种封建政府高利贷不但制度本身不足取,而且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免役法则不同,尽管封建政府得到的收入比青苗法更多,不免带有聚敛的某些弊病。但是从总体上讲,免役法的实行有利于均平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