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居住、行走消费 在居住方面,如《盐铁论·散不足篇》曰:“古者,采椽茅茨,陶桴复穴,足御寒暑、蔽风雨而已。及其后世,釆椽不斫,茅茨不翦,无斫削之事,磨砻之功。……庶人斧成木构而已。今富者井干增梁,雕文槛,脩垩憂壁饰。”由此见,汉代一些富裕的农户之家的居住不似先秦时简陋无比的茅房,而是木质构造居室,富农还讲究雕梁画栋、白垩粉壁。一般而言,大多数农民家庭的居住条件相对较为简朴,为“家有一堂二内”[25],消费水平相对不高。洛阳汉河南县城的考古遗址发掘表明当时普通百姓的居室及其装饰都是比较简朴的,以实用为主。[26]从居延汉简记载看,中等农户(如徐宗)的住宅造价大概是三千钱,富农(如礼忠)的住宅造价大概在一万钱。敦煌汉简记载:“出钱二千五百 买大枤木盖亭屋(简553)”。[27]据东汉顺帝永和二年(137年)买房碑记:“永和二年三月,买房一处,直钱一万,后子孙大吉。”从房价史料看,一般木质结构房屋造价在数千钱间,较好一点的在万钱以上或者数万之间。不过,汉代民宅常见是土木构架或草庐、树屋等[28],草屋蓬户的贫民是比较多的。
出行方面,主要是指车、马、牛的消费,这是属于享受消费的层次,不似粮食、衣着消费那么必要。汉代一些富裕农民家庭可以拥有车辆的,用于运输或出行,诸如柴车、牛车、羊车、役车、栈车、驴车、独轮车等。柴车,“贱者之车”[29]。《释名·释车》云:羊车、牛车、役车、栈车等“皆庶人所乘也”。这些车的造型简易,无盖无屏,仅有一个车厢,百姓可以用来装运实物,多般属于牛、驴拉的车。个别富农对车马的装饰还有所讲究,如《盐铁论·散不足篇》说:“常民漆舆大转蜀轮”;王符《潜夫论·浮侈篇》亦说:今“细民”不但随便乘车马,而且“校饰车马”。当然,大多数乡村贫民是没有车、马、牛等,仍靠人力负担。
3、家用器具消费 秦汉时手工业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生产效率提高,降低了生产成本。大量物美价廉的手工产品,对于低收入的农民来说,无疑是提供了改善生活消费的便利。从文献、考古资料看,汉代农民家用消费的器具品种有所增多,炊具有锅、盆、刀等;饮食器具有缶、缸、壶、盘、盒、杯等;居室家具有床、榻、枰、坐、满、帷等;这些器具的质地原料多样,有铜、铁、陶、木、竹、丝帛、皮毛等材料,以竹木陶质为主,简朴、粗糙、低廉,“器质朴牢而致用”,“器足以便事”[30]。有少数富裕农户能够使用漆器、铜器等。但是,大多数贫民之家的器用较少。例如:东汉侯瑾“佣作为资,暮还,辄燃柴以读书”[31],家贫至连油灯都使用不起。
三
秦汉时期,在商品经济与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下,农民的生活消费结构有所改善,消费水平有所提高,有些富农之家在满足生存消费的基础上,对发展消费、享受消费有所追求。但是,仅认识这些是不够的,有必要对当时农民生活消费的主要特点及其影响作一简略申述。
1、农民消费水平仍然较低,与其他阶层的高消费形成鲜明的反差。
收入的多少直接决定了消费水平的高低。秦汉时代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极大,基础又薄弱,一个成年劳动力每年生产的净产值和提供商品数量都不高,同时官府苛捐杂税名目繁多,故见农民全年的经济收入仍不高。农民的所有收入不可能完全用于生活消费,必须留有一部分投资生产(如种子、农具、耕牛等)。这样,即使乡村农民和城市平民有同等的经济收入,可以用于消费的部分也比城市平民的少,反映在消费水平比城市平民的更低。汉代农民低收入、低消费与权贵、地主、豪富的高收入、高消费形成了鲜明对比。史载:“公卿积亿万,大夫积千金。士积百金,利己并财以聚;百姓寒苦,流离于路”[32];“富者累钜万,而贫者食糟糠”[33];“百姓贫陋困穷,而私家累万金”[34];富商“衣必文采,食必梁肉”,而农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35];地主之家“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荣乐过于封君”[36];而农民“食草莱之实”[37]、“被穿帷败,寄死不敛”[38]。可见,与权贵豪门相比,农民的经济收入、消费水平相差悬殊。正如王充在《论衡·别通篇》中所说的贫富对比:“富人之宅,以一丈之地为内,内中所有,柙匮所羸,缣布丝绵也。贫人之宅,亦以一丈为内,内中空虚,徒四壁立,故名曰贫。”总之,虽然当时富农消费水平稍好些,毕竟人数不多,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农、贫农的经济收入与消费水平都较低,与权贵、地主、豪富等其他阶层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呈现出消费水平贫富分化的趋势。这种分化趋势不利于消费关系的正常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大多数农民长期处于赤贫状态,影响了消费需求量的增长,造成拉动商品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不足;同时给农民的社会心理造成不良影响,极大地影响了当时社会的和谐发展。
2、商品性消费的比重增加
早在先秦时,农民的生活消费以自给性为主,只有食盐、铁器等通过市场交易所得。至秦汉时则不然。商品经济有进一步的发展,市场上商品种类丰富多样,农民的经济收入结构中货币收入得到一定量增长,提高了他们的可支付消费能力,促使自给性消费缩减,而商品性消费的比重有所增加。
消费是金钱能力的象征,农民想尽办法增加货币收入,或增加家庭纺织业,或者做生意,或者出外做雇工等,目的是提高消费的支付能力。如广汉郡姜诗家,其妻“昼夜纺绩”出售,以“市珍羞”养姑母[39]。随着货币收入的增加,农民追求更多消费品,而且消费品趋于商品化,这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结果。秦汉时期,基本生活品逐渐在市场上随处可见,“有屠沽,沽酒市脯鱼盐”。[40]农民所需要的“养生”、“送死”消费品,除了自给以外,只要有货币支付能力都可以通过市场上交换所得。例如:在饮食、衣着方面,可以取足于商品市场。据载:樊哙曾以“屠狗为事”[41],灌婴在睢阳市上“贩缯”[42],刘秀在宛城“卖谷”[43],赵歧在北海市贩卖“胡饼”[44]等,他们所经营的都是人们最基本的衣食消费品。又如《盐铁论·散不足篇》所记载的当时仅仅市场上所出卖的熟食品就多种多样,如烤猪肉、韭菜炒鸡蛋、细切的狗肉、马肉、油炸的鱼、切好的肝、腌羊肉、冷酱鸡、马奶酒、驴肉干、美味胃脯、炖小鸡、雁肉汤、腌鲍鱼、甜瓠瓜、精熟的米饭等等。根据文献、考古资料记载,日常家用器具如陶器、铁器、铜器、木器、漆器等生产、生活器具,还有车辆、马牛、丧葬冥器等消费品,不仅明码标明价格,而且饰画相应的商业广告图语,说明它们是来自商品市场的。总之,农民商品性消费比重的增加,说明了他们的消费商品化、社会化程度逐步加深,有利于完善农民的消费结构和提高农民的消费水平。然而,商品性消费也促使了农民消费奢侈风气的加重,西汉后期至汉魏之际“嫁娶尤崇侈靡”、“厚死伤生”现象屡见不鲜,造成物质财富的大量浪费。在经济收入增长有限的情况下,农民过度消费,减少了生产投入,影响了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与生产商品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