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文字书法论略*(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亭手”“产手”二实例,李学勤先生《初读里耶秦简》进一步认为,“某手” 其实就是某人负责抄写的意思。(6)显然,李学勤先生有把“某手”目为书佐签名的倾向。业师丛文俊先生更为审慎,他告诉笔者,“某手”还不能轻率地理解为“某人抄写”。确实,从出土文献材料看,在文书末尾列名的官吏,信乎不仅仅限于抄写人员!此见王国维《流沙坠简》:(7)
1,三月癸酉,大煎都侯婴□下□胡守土吏方,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令史偃。
2,□□丙寅,大煎守都侯丞□□□□□□□土吏异,承书从事,下当用如诏书。 令史尊。
3,二月庚午,敦煌玉门都尉子光丞□年谓大煎都侯,写移,书到定郡□言到日,如律令。 卒史山 书佐遂乙。
4,十一月壬子,玉门都尉阳丞□敢言之,谨写移,敢言之。
掾安 守属贺 书佐通成。
经王国维考证,上述列名于简末的令史、卒史、书佐、掾、属,都是“主文书”的吏员,他们负责对文书的起草、誊录、签发等程序进行分工合作。——以此推测,里耶秦简中的“某手”,自然也可能包括了令史、卒史、掾、属、书佐等多种身份的文职人员。
综合李学勤、丛文俊先生二家之说,笔者认为,里耶秦简中的“某手”虽然难以遽定其具体职务,但是,在可以确定为非公文原件(即经过二次书写而成为归类档案)的那一批简牍中,其最后一行(注意,我们认定的是“最后一行”)所出现的“某手”则必为书佐之署名。其理由如下:
其一,这类将不同年、月、日,不同郡、县、乡的多件公文原稿进行归类、整理及缮写的“行政档案”(有的几乎就是朴素的“纪事本末体”,如前引J1⑨10简),没有起草、签发、封缄、送递、接收、开看的程序。质言之,制作这类副本,仅有誊录一事,迳由书佐负责即可完成。
其二,里耶秦简中,公文的签传、送递、开看,分别使用“行”、“以来”、“发” 三个专门术语(参J1⑧152、J1⑧154等简),故“某手”云云,实亦有专指。当它出现在经过二次书写而成为副本以存档典藏的那一类简牍的最末尾时,理解为某人书录,应该更加合乎逻辑。
试以J1⑨1-12一组文书“档案”为例略作说明。按,这十二件木牍,其第一部分都是远在关中的阳陵县发送给洞庭郡的“报告”。而最后一部分则均为洞庭郡将报告转发至迁陵县时所附的“指示”,其结尾一律写成如下八字:“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显然,这是在二次抄录而成档案的时候,对洞庭郡公文原件上的“洞庭司马” 封泥的客观描述。质言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云云既然不属公文原件中的文句,而又抄录于洞庭郡文书的末尾,这就意味着,档案整理工作的结束!所以,这十二件木牍最后一行、远在“以洞庭司马印行事”之后、且统一出现在木牍右下脚最底端的“敬手”,必然就是迁陵县署书佐的署名。至于出现在“敬手”前面的“儋手”、“堪手”、“纠手”(此三者见于阳陵县“报告”)、“嘉手”(此见洞庭郡“指示” ),——按丛文俊先生意见,我们除了可以确定“儋”、“堪”、“纠”为阳陵县文吏、“嘉”为迁陵县文吏之外,目前还没有坚实的证据,能以“书佐”定其职务。
接下来,我们讨论里耶秦简中的书佐。
按,“书佐”或简称“佐”,其本职工作是“主文书”。从文献材料结合出土简帛来看,秦汉时期,上至中央、中及郡国、下讫县乡,各级军事、行政部门中均普遍设有“书佐”的编制。其秩次从百石至斗食不等。尹湾汉简明确记载西汉东海郡太守府置书佐10人、都尉府置书佐5人。(5)汉承秦制,我们估计,始皇时期,县级行政机构书佐的常规编制,可能也在10人左右。里耶秦简绝大部分就是当时迁陵县众多书佐十数年工作的积累。在已经公开的30余枚简牍中,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按上述原则,可以确定为迁陵县“书佐”的吏员,就有敬、欣、如、壬、圂、肂、行、处、庆等9人。其中,敬的书艺,堪称出类拔萃。临事不迫,他可以写一手模楷精详的“古隶”,J1(9)5、 J1(9)7、J1(9)9是其代表。援笔急就,他能够写一手性情生动的“草隶”,J1(9)1 、J1(9)10、J1(9)12是其代表。就这些简牍所显示的笔墨功力来看,客观地说,就是斯、冰复生,想亦不过尔尔!对此,识者自有心会,何须赘言。
结合文献材料,对这些书佐的身份、年龄及其职业技能进行考察,如下两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1)里耶秦简不属“民间书法”
秦吏亦称“刀笔吏”,结合秦的“学室”制度,可以断言,书佐的选拔必然存在相应的文化水平的要求。汉简每每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言刀笔吏之能,正可供隅反。其次,吏员任职的年龄和爵位也有规定。《云梦秦简·内史杂》:“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8)按,秦代男子法定的傅籍年龄为17岁(一说23岁)。又据《汉书·百官表》、《汉旧仪》,“士伍”是无爵的普通公民。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任职于各级官僚机构中的书佐,都是成年知识分子。长期以来,学者们着眼于书佐或百石或斗食的俸禄标准,笼统地以“低层文职吏员”视之,并以这一“低”字代表其文化水平,其实大可商榷。——质言之,绝大部分出自迁陵县书佐之手的里耶秦简,不宜草率地冠以“民间书法” 之名。
(2)书法史上的首批少数民族书手
按,秦汉吏员的选用配备,有着严格的籍贯限制。《云梦秦简·置吏律》:“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9)能使用“故官佐吏”,自然就要选拔本地人。西汉除三辅和边郡的特殊情况之外,官员们使用外地职员,竟然还要得到皇帝的特许(事见《汉书·京房传》)。据此,我们可以肯定,上述曾经签名于简牍最后一行的书佐,如敬、欣、如、壬、圂、肂、行、处等,绝大部分都应是供职于迁陵县署的本地人。
更进一步,结合文献材料,我们还可以确定这批书佐的族属。
按,土家族、苗族是湘西自治州人口最多的两个少数民族。土家族为巴人后裔,聚居于湘西北部;苗族为槃瓠后裔,聚居于湘西南部。先秦时期,这两个部族的具体疆界虽然难以认定,同时也不能排除二者局部杂居的可能,但是,地处湘西北部腹地的整个酉水流域(里耶位于酉水中上游),其居民实以巴人为主。——因为,酉水流域并未越出巴国的版图之外。这一结论,史有明证:晋《华阳国志》记巴国疆域“南极黔、涪”。按,涪即今涪陵市;黔即晋之黔阳县。北魏《水经注》说黔阳在今湖南龙山县;唐《元和郡县志》记今酉阳、秀山、贵州沿河、印江、务川均属黔阳;宋《舆地纪胜》记黔阳故城在今沅陵县西。对应于历史舆地,先秦时期,今湘西北地区属巴国南疆确乎是不容置疑的。
复次,自秦灭巴(前316年),迄秦灭楚(前222年),史不闻酉水流域有过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秦始皇时代,地处酉水中上游、毗邻涪陵的里耶(秦迁陵县),其居民应当仍就以巴人后裔为主。
宋《舆地纪胜》卷一七四记涪州(今涪陵)有“巴、夏居城郭,蛮夷居山谷”之俗,移此语以论酉水流域里耶(秦迁陵县)的民族构成,自然也非常恰当。按,夏即中夏之人,包括楚人(祝融氏后裔)和中原统治者;巴、蛮夷就其实就是今天土家族、苗族的祖先。巴、夏居于城郭,蛮夷居于山谷,说明土家族的文化水准及社会地位已经接近于汉人,而当地苗民的开化程度则较为落后。
对民族构成、人口比重、文化水准进行综合考虑,我们完全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上述供职于秦迁陵县署的众多本地书佐,他们绝大部分应该就是酉水流域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巴人的后裔——土家族的先民。
可以看出,里耶秦简为书学研究,
1,三月癸酉,大煎都侯婴□下□胡守土吏方,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令史偃。
2,□□丙寅,大煎守都侯丞□□□□□□□土吏异,承书从事,下当用如诏书。 令史尊。
3,二月庚午,敦煌玉门都尉子光丞□年谓大煎都侯,写移,书到定郡□言到日,如律令。 卒史山 书佐遂乙。
4,十一月壬子,玉门都尉阳丞□敢言之,谨写移,敢言之。
掾安 守属贺 书佐通成。
经王国维考证,上述列名于简末的令史、卒史、书佐、掾、属,都是“主文书”的吏员,他们负责对文书的起草、誊录、签发等程序进行分工合作。——以此推测,里耶秦简中的“某手”,自然也可能包括了令史、卒史、掾、属、书佐等多种身份的文职人员。
综合李学勤、丛文俊先生二家之说,笔者认为,里耶秦简中的“某手”虽然难以遽定其具体职务,但是,在可以确定为非公文原件(即经过二次书写而成为归类档案)的那一批简牍中,其最后一行(注意,我们认定的是“最后一行”)所出现的“某手”则必为书佐之署名。其理由如下:
其一,这类将不同年、月、日,不同郡、县、乡的多件公文原稿进行归类、整理及缮写的“行政档案”(有的几乎就是朴素的“纪事本末体”,如前引J1⑨10简),没有起草、签发、封缄、送递、接收、开看的程序。质言之,制作这类副本,仅有誊录一事,迳由书佐负责即可完成。
其二,里耶秦简中,公文的签传、送递、开看,分别使用“行”、“以来”、“发” 三个专门术语(参J1⑧152、J1⑧154等简),故“某手”云云,实亦有专指。当它出现在经过二次书写而成为副本以存档典藏的那一类简牍的最末尾时,理解为某人书录,应该更加合乎逻辑。
试以J1⑨1-12一组文书“档案”为例略作说明。按,这十二件木牍,其第一部分都是远在关中的阳陵县发送给洞庭郡的“报告”。而最后一部分则均为洞庭郡将报告转发至迁陵县时所附的“指示”,其结尾一律写成如下八字:“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显然,这是在二次抄录而成档案的时候,对洞庭郡公文原件上的“洞庭司马” 封泥的客观描述。质言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云云既然不属公文原件中的文句,而又抄录于洞庭郡文书的末尾,这就意味着,档案整理工作的结束!所以,这十二件木牍最后一行、远在“以洞庭司马印行事”之后、且统一出现在木牍右下脚最底端的“敬手”,必然就是迁陵县署书佐的署名。至于出现在“敬手”前面的“儋手”、“堪手”、“纠手”(此三者见于阳陵县“报告”)、“嘉手”(此见洞庭郡“指示” ),——按丛文俊先生意见,我们除了可以确定“儋”、“堪”、“纠”为阳陵县文吏、“嘉”为迁陵县文吏之外,目前还没有坚实的证据,能以“书佐”定其职务。
接下来,我们讨论里耶秦简中的书佐。
按,“书佐”或简称“佐”,其本职工作是“主文书”。从文献材料结合出土简帛来看,秦汉时期,上至中央、中及郡国、下讫县乡,各级军事、行政部门中均普遍设有“书佐”的编制。其秩次从百石至斗食不等。尹湾汉简明确记载西汉东海郡太守府置书佐10人、都尉府置书佐5人。(5)汉承秦制,我们估计,始皇时期,县级行政机构书佐的常规编制,可能也在10人左右。里耶秦简绝大部分就是当时迁陵县众多书佐十数年工作的积累。在已经公开的30余枚简牍中,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按上述原则,可以确定为迁陵县“书佐”的吏员,就有敬、欣、如、壬、圂、肂、行、处、庆等9人。其中,敬的书艺,堪称出类拔萃。临事不迫,他可以写一手模楷精详的“古隶”,J1(9)5、 J1(9)7、J1(9)9是其代表。援笔急就,他能够写一手性情生动的“草隶”,J1(9)1 、J1(9)10、J1(9)12是其代表。就这些简牍所显示的笔墨功力来看,客观地说,就是斯、冰复生,想亦不过尔尔!对此,识者自有心会,何须赘言。
结合文献材料,对这些书佐的身份、年龄及其职业技能进行考察,如下两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1)里耶秦简不属“民间书法”
秦吏亦称“刀笔吏”,结合秦的“学室”制度,可以断言,书佐的选拔必然存在相应的文化水平的要求。汉简每每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言刀笔吏之能,正可供隅反。其次,吏员任职的年龄和爵位也有规定。《云梦秦简·内史杂》:“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8)按,秦代男子法定的傅籍年龄为17岁(一说23岁)。又据《汉书·百官表》、《汉旧仪》,“士伍”是无爵的普通公民。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任职于各级官僚机构中的书佐,都是成年知识分子。长期以来,学者们着眼于书佐或百石或斗食的俸禄标准,笼统地以“低层文职吏员”视之,并以这一“低”字代表其文化水平,其实大可商榷。——质言之,绝大部分出自迁陵县书佐之手的里耶秦简,不宜草率地冠以“民间书法” 之名。
(2)书法史上的首批少数民族书手
按,秦汉吏员的选用配备,有着严格的籍贯限制。《云梦秦简·置吏律》:“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9)能使用“故官佐吏”,自然就要选拔本地人。西汉除三辅和边郡的特殊情况之外,官员们使用外地职员,竟然还要得到皇帝的特许(事见《汉书·京房传》)。据此,我们可以肯定,上述曾经签名于简牍最后一行的书佐,如敬、欣、如、壬、圂、肂、行、处等,绝大部分都应是供职于迁陵县署的本地人。
更进一步,结合文献材料,我们还可以确定这批书佐的族属。
按,土家族、苗族是湘西自治州人口最多的两个少数民族。土家族为巴人后裔,聚居于湘西北部;苗族为槃瓠后裔,聚居于湘西南部。先秦时期,这两个部族的具体疆界虽然难以认定,同时也不能排除二者局部杂居的可能,但是,地处湘西北部腹地的整个酉水流域(里耶位于酉水中上游),其居民实以巴人为主。——因为,酉水流域并未越出巴国的版图之外。这一结论,史有明证:晋《华阳国志》记巴国疆域“南极黔、涪”。按,涪即今涪陵市;黔即晋之黔阳县。北魏《水经注》说黔阳在今湖南龙山县;唐《元和郡县志》记今酉阳、秀山、贵州沿河、印江、务川均属黔阳;宋《舆地纪胜》记黔阳故城在今沅陵县西。对应于历史舆地,先秦时期,今湘西北地区属巴国南疆确乎是不容置疑的。
复次,自秦灭巴(前316年),迄秦灭楚(前222年),史不闻酉水流域有过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秦始皇时代,地处酉水中上游、毗邻涪陵的里耶(秦迁陵县),其居民应当仍就以巴人后裔为主。
宋《舆地纪胜》卷一七四记涪州(今涪陵)有“巴、夏居城郭,蛮夷居山谷”之俗,移此语以论酉水流域里耶(秦迁陵县)的民族构成,自然也非常恰当。按,夏即中夏之人,包括楚人(祝融氏后裔)和中原统治者;巴、蛮夷就其实就是今天土家族、苗族的祖先。巴、夏居于城郭,蛮夷居于山谷,说明土家族的文化水准及社会地位已经接近于汉人,而当地苗民的开化程度则较为落后。
对民族构成、人口比重、文化水准进行综合考虑,我们完全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上述供职于秦迁陵县署的众多本地书佐,他们绝大部分应该就是酉水流域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巴人的后裔——土家族的先民。
可以看出,里耶秦简为书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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