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契约研究(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似的还有《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载鸿嘉三年,侯夷吾“坐婢自赎为民后,略以为婢,免”。奴婢自赎为民后,早已脱离对侯夷吾的从属关系,而侯夷吾还要掠其为婢,自然应对他绳之以法。
正是由于契约终止对当事人双方关系重大,因此围绕契约是否终止成为双方争讼的焦点,并为此而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奏谳书》中高祖十一年(前196)八月三日江陵丞骜所谳之案则反映了这种情状。媚在过去是士伍点的奴婢,在故楚时逃亡降汉,不书名数。后来在高祖六年二月,点将媚抓获,正赶上汉朝下令占名数。点重新登记媚为婢,并卖给大夫禒.媚不服,从禒处逃亡,并声明自己不当为婢.双方争讼未已。点是否有权重新对媚奴役,并把她出卖,审讯者犹豫不决,设计了两个判决结果上谳以求裁决。可见对契约是否终止,怎样才算终止,汉律缺乏一个明确的界定和公平的说法,而这个问题的模糊则导致了汉代人的频频诉讼。
类似的情况汉简中也有:
□令史验问收责。不服,移自证□ 270.22
◇钱五十□,粟二石.候长杜□不服负建钱◇279.22
◇责不可得.证所言,不服负,爰书自证□。157.12
这三则材料为不服债务文书,其理由或是债务根本不成立.或是债务已清偿,总之是当事者一方认为已解除的债务关系却又现了,诉诸法律.以求公正裁决.
对于有些契约从法律上讲.则具有永不消逝的效应。一般买卖类都具有这种性质,它已超越一般契约.而成一种物产所有权证明,为其子孙所存留,一旦成立则无所终止。
契约终止和契约成立一样,同样是汉代社会发展运作的产物。如果说契约的成立标志当事人的民事关系从无到有,那么契约终止则是这种民事关系的从有到无。契约的成立和终止,使得汉代社会不仅仅处在“乡土性”和“礼俗性”的环罩下,而且也已略呈现出“法理性”的特色。
四 汉代契约的特点
汉代契约与中国古代社会的其他时期相比,除具有契约主体广泛、签约程序规范、契约关系发达、违约现象处理严重等共同点外,还有以下特点:
(一) 女子和男子一样成为经济契约的主体
汉代社会流动性、开放性都较后世强,妇女所受的束缚也较为松弛。妇女广泛参与社会活动,踪迹遍及各个领域。她们不只是身份性契约中凄楚悲惨的角色,不只是男子的附庸和社会的点缀,而是新鲜生动、忙碌紧迫的社会主体,她们在家庭中或社会上都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是支撑社会运转的积极因素。
走出深闺,妇女可以从事大宗商品的买卖.中平五年(166)房桃枝买地券:
中平五年三月王午朔七日戊午.雒阳大女房桃枝,从同县大女赵敬买广德亭部罗西造步兵道东冢下余地一亩.直钱三千,即日毕……[19]
扬州甘泉出土东汉刘元台买地砖券:
嘉平五年七月庚寅朔十四日癸卯.广武乡乐成里刘元台从同县刘文平妻买得代夷里冢地一处,贾钱二万.即日钱毕……[22]
这两则买地券中妇女主持签约,收买付卖,和男子一样具有法律地位.而且前者买卖双方均为女子.
妇女在借贷券和合伙契约中也屡屡出现,而且均以债权人的身份持约.汉简材料有:
史晋史偃再拜言,甲渠候遣令史延赍居延男子陈护众所责钱千二百,女子张宜春钱六百,居延丞江责钱二百八十,凡二千八十,辞晋令史忠将护等具钱再拜白 756:73
女子王恩等 责候史徐光隧长王根钱四百*[原文为两个并列的“廿”]粟五石谓吞远鉼庭候长◇ T52;201
◇宫女子,周舒君等自言责隧守令史庆啬夫忠 58.15
这三条简中的女子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状告债务人违约负债。
在凤凰山10号墓1号牍中,有一则合伙契约,正面定有“不予者,□陈黑宋则齐”,背面记各伙人出资人股情况:
载翁仲七十,王翁季五十,杨公子*[原文为两个并列的“廿”];庄伯五十,胡兄五十,靳悍*[原字为两个并排的廿],□小伯五十,直兄五十,张父*[原字为两个并排的廿],口翁仲五十,汜氏五十,陶仲五十,姚季五十,王它(?)五十,张母(?)*[原字为两个并排的廿],张苞*[原字为两个并排的廿][3]
这里两位女主角汜氏和张母也出资人股,经商求利。女子出现在合伙契约中,既反映了汉代社会崇商趋利之世风的炽盛,也是汉代女子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自由身份的反映。
汉代契约主体广泛,妇女占了相当的比例,她们不但能主宰自身的命运,而且在社会中也有一定的地位和尊严。这自然是当时宗法制度崩溃,小农生产和城市经济繁荣,趋利崇商价值观形成,封建社会处于初始阶段的特征,促成了女子生存和生活空间的广阔,由此为汉代女子活动撑起一个有力的后台背景。至今我们仍能从这点感受到汉代社会的涵容性和开放性。
(二) 汉代契约的纯经济因素较强
汉代契约的主体既有国家,也有个人。在双务契约中,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与封建时代的其他时期相比,呈现较强的经济性,而超经济的政治色彩则相对黯淡。
在先秦时代,一般是贵族成为乎民的债主。而汉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旧的宗法制的打破,债权人向平民中的富有者转移。《后汉书·桓谭传》云,“富商大贾多放钱贷,中家子弟为之保役。”同时伴随着贵族的没落隐遁,功臣家道没落,其后代甚至沦为庸保,靠卖苦力为生.如《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云:“孝宣皇帝愍而录之(功臣子孙),乃开庙藏,览旧籍,诏令有司求其子孙。咸出庸保之中,并受复除。”师古注:“庸.功庸也;保,可安倍也;皆赁作舂也”。
更有甚者,某些贵族王侯、官府官吏也成为债务人,如前引张博负债数百万,河阳侯陈信“坐不偿人责过六月。夺侯,国除”。东汉永平年间诸侯因负债不偿,遭削绌之罚。国家也向私人告贷,《后汉书·顺冲质帝纪》载顺帝为征羌之役,“诏假民有赀者户钱一千”,“官负人债数十亿万”。而且这种贵族向庶民借债,国家向私人告贷是汉代很突出的现象,尽管相反的情况汉代也有,而且两类现象在魏晋以降的各个朝代也都有,但在汉代它们的超经济因素低于魏晋以后。
当事人之间的借贷活动,一般是遵循市场原则,按经济规律运行.在汉代质押是贷款的必要前提,没有债务担保之人是借不来债务的.如陈汤和主父偃均曾“假贷无所得。[12]后汉和帝时梁节王刘畅上书辞谢曰:
臣畅知大贷不可再得,自誓束身约妻子,不敢复出入失绳墨,不敢复有所横费。[16]
可见缺乏经济实力,没有可靠担保只有束身忍受贫穷的摆布,而无法借债以排解眼前的困难。与此形成对比的则是汉代囚徒的债权保留,如汉简:
主官糠记,告郅卿、王长、宜成、左隆,食及得余谷凡八石。成、隆及王长妻自言府廪其食,健长施刑所贷一石七斗谭□三斗凡二石偿 T65:24
其三千司御钱未人,候史禹当入万一千六百九十五,付令史音,当移出五百六十三,徒许放、施刑胡敞当人,凡在□□万三千九百廿五,定有余钱万四千四百五十七 269.11
这两则材料中的弛刑徒一为债权人,一为债务人,此事登记在册.可见汉代官方对囚犯债权的承认和确保。
吴楚七国之乱中列侯封君为筹军费而告贷于子钱家,子钱家怕担风险,贵族们只能按经济原则支付极高的风险利率才从无盐氏那里得到贷款,而且事先交利息。“赍贷子钱家”,师古注:“行者须齊粮而出,于子钱家贷之也.”政治地位、政治身份也受到了商品经济的亵渎,像唐代建中年间那样“取僦柜质库法拷索之”,“一切借四分之一.封其柜窖”[23](卷12、卷135)式的强借民钱。像宋之青苗那样以“提钱”、“抑配”等方法强摊官贷现象,汉代则不多见。[5]汉代契约的经济因素强,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人们的私权,增强了人们的私权观念和权利意识,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 国家对经济契约的良性干预
为了维护契约中当事人的纯经济关系,国家对契约行为进行
正是由于契约终止对当事人双方关系重大,因此围绕契约是否终止成为双方争讼的焦点,并为此而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奏谳书》中高祖十一年(前196)八月三日江陵丞骜所谳之案则反映了这种情状。媚在过去是士伍点的奴婢,在故楚时逃亡降汉,不书名数。后来在高祖六年二月,点将媚抓获,正赶上汉朝下令占名数。点重新登记媚为婢,并卖给大夫禒.媚不服,从禒处逃亡,并声明自己不当为婢.双方争讼未已。点是否有权重新对媚奴役,并把她出卖,审讯者犹豫不决,设计了两个判决结果上谳以求裁决。可见对契约是否终止,怎样才算终止,汉律缺乏一个明确的界定和公平的说法,而这个问题的模糊则导致了汉代人的频频诉讼。
类似的情况汉简中也有:
□令史验问收责。不服,移自证□ 270.22
◇钱五十□,粟二石.候长杜□不服负建钱◇279.22
◇责不可得.证所言,不服负,爰书自证□。157.12
这三则材料为不服债务文书,其理由或是债务根本不成立.或是债务已清偿,总之是当事者一方认为已解除的债务关系却又现了,诉诸法律.以求公正裁决.
对于有些契约从法律上讲.则具有永不消逝的效应。一般买卖类都具有这种性质,它已超越一般契约.而成一种物产所有权证明,为其子孙所存留,一旦成立则无所终止。
契约终止和契约成立一样,同样是汉代社会发展运作的产物。如果说契约的成立标志当事人的民事关系从无到有,那么契约终止则是这种民事关系的从有到无。契约的成立和终止,使得汉代社会不仅仅处在“乡土性”和“礼俗性”的环罩下,而且也已略呈现出“法理性”的特色。
四 汉代契约的特点
汉代契约与中国古代社会的其他时期相比,除具有契约主体广泛、签约程序规范、契约关系发达、违约现象处理严重等共同点外,还有以下特点:
(一) 女子和男子一样成为经济契约的主体
汉代社会流动性、开放性都较后世强,妇女所受的束缚也较为松弛。妇女广泛参与社会活动,踪迹遍及各个领域。她们不只是身份性契约中凄楚悲惨的角色,不只是男子的附庸和社会的点缀,而是新鲜生动、忙碌紧迫的社会主体,她们在家庭中或社会上都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是支撑社会运转的积极因素。
走出深闺,妇女可以从事大宗商品的买卖.中平五年(166)房桃枝买地券:
中平五年三月王午朔七日戊午.雒阳大女房桃枝,从同县大女赵敬买广德亭部罗西造步兵道东冢下余地一亩.直钱三千,即日毕……[19]
扬州甘泉出土东汉刘元台买地砖券:
嘉平五年七月庚寅朔十四日癸卯.广武乡乐成里刘元台从同县刘文平妻买得代夷里冢地一处,贾钱二万.即日钱毕……[22]
这两则买地券中妇女主持签约,收买付卖,和男子一样具有法律地位.而且前者买卖双方均为女子.
妇女在借贷券和合伙契约中也屡屡出现,而且均以债权人的身份持约.汉简材料有:
史晋史偃再拜言,甲渠候遣令史延赍居延男子陈护众所责钱千二百,女子张宜春钱六百,居延丞江责钱二百八十,凡二千八十,辞晋令史忠将护等具钱再拜白 756:73
女子王恩等 责候史徐光隧长王根钱四百*[原文为两个并列的“廿”]粟五石谓吞远鉼庭候长◇ T52;201
◇宫女子,周舒君等自言责隧守令史庆啬夫忠 58.15
这三条简中的女子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状告债务人违约负债。
在凤凰山10号墓1号牍中,有一则合伙契约,正面定有“不予者,□陈黑宋则齐”,背面记各伙人出资人股情况:
载翁仲七十,王翁季五十,杨公子*[原文为两个并列的“廿”];庄伯五十,胡兄五十,靳悍*[原字为两个并排的廿],□小伯五十,直兄五十,张父*[原字为两个并排的廿],口翁仲五十,汜氏五十,陶仲五十,姚季五十,王它(?)五十,张母(?)*[原字为两个并排的廿],张苞*[原字为两个并排的廿][3]
这里两位女主角汜氏和张母也出资人股,经商求利。女子出现在合伙契约中,既反映了汉代社会崇商趋利之世风的炽盛,也是汉代女子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自由身份的反映。
汉代契约主体广泛,妇女占了相当的比例,她们不但能主宰自身的命运,而且在社会中也有一定的地位和尊严。这自然是当时宗法制度崩溃,小农生产和城市经济繁荣,趋利崇商价值观形成,封建社会处于初始阶段的特征,促成了女子生存和生活空间的广阔,由此为汉代女子活动撑起一个有力的后台背景。至今我们仍能从这点感受到汉代社会的涵容性和开放性。
(二) 汉代契约的纯经济因素较强
汉代契约的主体既有国家,也有个人。在双务契约中,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与封建时代的其他时期相比,呈现较强的经济性,而超经济的政治色彩则相对黯淡。
在先秦时代,一般是贵族成为乎民的债主。而汉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旧的宗法制的打破,债权人向平民中的富有者转移。《后汉书·桓谭传》云,“富商大贾多放钱贷,中家子弟为之保役。”同时伴随着贵族的没落隐遁,功臣家道没落,其后代甚至沦为庸保,靠卖苦力为生.如《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云:“孝宣皇帝愍而录之(功臣子孙),乃开庙藏,览旧籍,诏令有司求其子孙。咸出庸保之中,并受复除。”师古注:“庸.功庸也;保,可安倍也;皆赁作舂也”。
更有甚者,某些贵族王侯、官府官吏也成为债务人,如前引张博负债数百万,河阳侯陈信“坐不偿人责过六月。夺侯,国除”。东汉永平年间诸侯因负债不偿,遭削绌之罚。国家也向私人告贷,《后汉书·顺冲质帝纪》载顺帝为征羌之役,“诏假民有赀者户钱一千”,“官负人债数十亿万”。而且这种贵族向庶民借债,国家向私人告贷是汉代很突出的现象,尽管相反的情况汉代也有,而且两类现象在魏晋以降的各个朝代也都有,但在汉代它们的超经济因素低于魏晋以后。
当事人之间的借贷活动,一般是遵循市场原则,按经济规律运行.在汉代质押是贷款的必要前提,没有债务担保之人是借不来债务的.如陈汤和主父偃均曾“假贷无所得。[12]后汉和帝时梁节王刘畅上书辞谢曰:
臣畅知大贷不可再得,自誓束身约妻子,不敢复出入失绳墨,不敢复有所横费。[16]
可见缺乏经济实力,没有可靠担保只有束身忍受贫穷的摆布,而无法借债以排解眼前的困难。与此形成对比的则是汉代囚徒的债权保留,如汉简:
主官糠记,告郅卿、王长、宜成、左隆,食及得余谷凡八石。成、隆及王长妻自言府廪其食,健长施刑所贷一石七斗谭□三斗凡二石偿 T65:24
其三千司御钱未人,候史禹当入万一千六百九十五,付令史音,当移出五百六十三,徒许放、施刑胡敞当人,凡在□□万三千九百廿五,定有余钱万四千四百五十七 269.11
这两则材料中的弛刑徒一为债权人,一为债务人,此事登记在册.可见汉代官方对囚犯债权的承认和确保。
吴楚七国之乱中列侯封君为筹军费而告贷于子钱家,子钱家怕担风险,贵族们只能按经济原则支付极高的风险利率才从无盐氏那里得到贷款,而且事先交利息。“赍贷子钱家”,师古注:“行者须齊粮而出,于子钱家贷之也.”政治地位、政治身份也受到了商品经济的亵渎,像唐代建中年间那样“取僦柜质库法拷索之”,“一切借四分之一.封其柜窖”[23](卷12、卷135)式的强借民钱。像宋之青苗那样以“提钱”、“抑配”等方法强摊官贷现象,汉代则不多见。[5]汉代契约的经济因素强,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人们的私权,增强了人们的私权观念和权利意识,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 国家对经济契约的良性干预
为了维护契约中当事人的纯经济关系,国家对契约行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