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契约研究(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一定程度的介入和干预,以使汉代商品经济纳入到良性运转的轨道之内。
 
1.对价格的规定
 
汉代对商品的价格管理极为严格,重视平价。《汉书·毋将隆传》云:
 
傅太后使谒者买诸官婢,贱取之,复取执金吾官婢八人,隆奏言贾(价钱)贱,请更平直。
 
不仅奴婢有平价,其他商品均如此。汉代市场上设有官方机构对买卖价格予以规定,并批准买卖双方的契约。《周礼·地官·质人》云:
 
掌城市之货贿,人民(奴婢)、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大币以质,小币以剂.郑玄注:“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周礼·秋官·司寇》云: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约剂……治民之约次之。
 
《汉书·食货志下》云:
 
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众民卖买五谷布帛丝棉之物,周于民用而不售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昂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其贾氏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
 
西汉末年混乱的经济形势。迫使王莽以国家力量干预、引导经济,官方制定上、中、下三品的平价,杜绝人为地哄抬,谋取暴利,以官方力量来保证平价出售,并核实买卖双方的契约,类似后世的“文券”、“市券”。
 
对于买卖价格不合规定者,官府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云:“(侯)遂坐卖宅县官故贵,国除。”田宅为大宗商品,遂此举为买故贱,卖故贵,应人于赃罪之列。对于低于平价者也予以惩处。《汉书·功臣表》云梁期侯任当千“太始四年(前93),坐卖马一匹价钱十五万,过平,臧五百以上,免。”武帝时,天下马少,一匹马价钱为二十万。注引如淳曰:“贵平其贾,使人竟畜,此贱其直.故以过平罪之.又犯臧五百以上,免官也。”任当千卖马一匹价十五万,低于平价二十万,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以扰乱市场秩序、价格过低之罪处之。
 
  2、对利率的规定
 
  汉代利率既低于先秦时代,又低于魏晋以降.是近代资本主义利息产生前我国历史上借贷利息的低谷时期.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和官方干预的结果。
 
  《史记·贷殖列传》曰:
 
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子资金钱千贯,节驵会,贪贾三之,廉贾五之。此亦比千乘之家,其大率也。他杂业不中什二,则非吾财也。
 
这体现了借贷利息受制于经营利润,为经济形势所制,“什二”即年利息为20%。
 
《周礼·地官·泉府》郑玄注曰:
 
贷万泉者,则期出息五百.王莽吋民贷以治产业者,但计赢所得受息.无过岁什一。
 
《汉书·王莽传》云:
 
赊贷与民,收息百月三。
 
三相折合,年息为22%。而魏晋以后各代的公私借贷利串则高于比唐代法定的高利贷(公廨钱),月利为40%—70%,相当于年利480—840%,法定私高利贷月利40—60%,而现存文契竟达100%。[24]“五十之奉,七分多利,一年所输四千二百。”[25]相差甚距.这是不同的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对借贷关系的影响。
 
汉代为维护低息借贷,对子钱家征税。《汉书·王子侯表》云:“旁光侯殷……坐贷子钱家不占租,取息过律,会赦,免。”国家对借贷者施加压力,即使身为贵族也不例外.既不能取息太高,又要交利息税,保证借贷资本转化为经营资本,以确保汉代商品经济的活跃和繁荣。汉成帝时一度下令“禁绝息贷”,致使”建始、河平之际,许班之贵,倾动前朝……至为人起责,分利受谢。”[12]师古注曰:“吾富贾有钱,假托其名,代之为主,放与它人,以取利息而共分之,或受报谢.别取财物。”子钱家竟委托他人出资低息贷款,与他人分利受谢。这显然是国家对借贷关系干预所致。
 
汉代把契约关系纳入国家的行政管理和司法管理的范围,维护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随着交换关系由直接的物物交换转向以货币为媒介的间接交换方式,交易风险也随之增大。在信用制度不发达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防止交易中的欺诈、投机现象,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保障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汉代国家对契约中的价格、利率的规定,对打击投机行为,遏制交易中的欺诈现象,以及及时受理契约纠纷案件,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都是十分有益的。
 
  总之,契约并非是汉代社会所特有,但却是汉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现象。它作为经济发展、制度建设和社会交往的产物.从成立到履行、终止,一直发挥着极强的法律效应,并涉足各个领域,延及各个阶层,成为联结汉代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必要方式,成为汉代社会关系的重要信物.是汉代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对它的探求,将有助于我们把关注的目光转向支撑汉代社会的芸芸众生,有助于对汉代社会史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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