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兼论钞引制的起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唐代中期以后飞钱的出现及其制度化,曾被认为是我国货币制度史上的一次深刻革命。不仅如此,研究者还常常注意到它与盐茶专卖制的发展以及特别是对宋代钞引制而言的渊源关系。近年戴裔煊的《宋代钞盐制度考》与陈衍德、杨权合著的《唐代盐政》两书,都从飞钱与引钞两者在成因、性质、手续、称谓等诸方面进行比较,确认了两者间的共同之处;因此飞钱对于引钞的启发可谓已成定论。但笔者认为,由于从史料记载来看,飞钱在唐代主要是用于“汇兑”,它与用来折博茶盐的引钞毕竟还有所不同,故仅仅从飞钱来寻求钞引制的起源是远远不够的。要了解从唐代飞钱转化为宋代引钞的过程,就必须对作为钞引制产生基础的折博制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到食盐的特殊作用以及专卖制在唐五代的演变,笔者愿就此略陈管见,以期使问题的讨论更加深入。



谈到飞钱,人们不难从唐代盐茶专卖制的实行中寻求到它产生的线索。因为正是盐茶专卖,使盐茶首先是被作为特殊商品投入市场,通过官商、商民以及官民间的贸易转换,不仅为百姓提供所需,为政府求取利税,也极大地促进了货币的使用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南宋人叶水心曾经指出:“唐自开元、天宝以后,天下苦于用兵,朝廷急于兴利,一向务多钱以济急。如茶酒等末利既兴,故自肃、代以来,渐渐以末利征天下,反求钱于民间,上下相征,则虽私家用度,亦非钱不行,天下之物隐没不见,而通行于世者惟钱耳。”[①a]他的话,间接地反映出盐茶等专卖制的实行对货币大量流通所起到的影响。事实上高昂的盐茶专卖价格,在政府允许及鼓励下的大宗盐茶交易,以及特别是其中大量现钱的使用,都无疑是刺激货币使用激增的原因;而飞钱的出现,也正是这一形势下的结果。

发明于民间的“便换”式飞钱,最初大约只是大盐茶商人与某些在京官府,包括诸军诸使和藩镇在京师的进奏院等,及富家间的私下交易。估计开始于德宗贞元中,到宪宗元和初,遂发展为一种普遍、公开的商业行为。它的最大特点,是商人于交钱后持“券”(即某种作为凭信的官私文书)异地取兑,所谓“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②a],“唐朝后期钱货兼行。”但两税法实行后钱重货轻,故市肆交易多用现钱。铜钱过重,大宗交易,携带不便;而作为实物货币仍在大量使用中的绢帛等自然更是如此。故学者多认为飞钱的产生与此直接有关。但如仔细分析,内中其实还有第二层原因,这便是由于各地官府鉴于钱少而行“闭籴禁钱”之策,不仅严重影响了货币流通,也对商人的异地贩易造成阻滞。

从《唐会要·泉货》及《新唐书·食货志》等史料记载得知,大致与盐专卖制的实施同时,唐朝官私之间,钱币不敷足用的问题已日渐突出。故肃宗乾元初,度支盐铁使第五琦曾请加铸“乾元重宝”与乾元“重稜钱”。但使用中引起物价升腾,本人也因此贬官。第五琦之后,历任盐铁使官虽也多有鼓铸之举,却仍不足以解决钱少的危机。贞元中铜贵物贱,百姓销钱铸铜,政府禁而不止;加上其时钱重货轻的矛盾,致令“钱荒”问题更加严重。史载其时“民间钱益少,缯帛价轻”,而州县也竟因此划地为牢,“禁钱不出境”,结果是“商贾皆绝”,“课利有缺”,“政府专卖收入也受到影响。因此贞元十四年(798)盐铁使李若初改革盐法,便奏“请通钱往来。”一时虽改善了地方流通状况,但因“京师商贾赍钱四方贸易者,不可胜计”,弄得京师反倒无钱可通,朝廷只得“诏复禁止”。[①b]由此可见,中央官府与地方州县虽在货币流通问题上有矛盾,但为了各自的利益,都相继有过禁止携钱外出之举,商贾们的“便换”或飞钱很可能便是针对此种情形所采取的对策。

各类便换的存在给商贾,特别是大盐茶商人的交易带来便利,也曾为中央政府所默许。但由于它的使用无助于改善京师官中钱少的状况,故最终还是遭到政府的禁止。宪宗元和六年(811)二月,唐朝廷在下诏“公私交易,十贯钱已上,即须兼用匹段”的同时,也勒令“茶商等公私便换文钱,并须禁断。”《新唐书·食货志》载其时京兆尹裴武“请禁与商贾飞钱者,瘦索诸坊,十人为保。”直到元和七年,才由判度支使卢坦、判户部王绍以及盐铁使王播共同上奏,通过了乞许商人于度支、户部、盐铁三司飞钱的制度。上奏的内容表明,中央政府允许飞钱是鉴于“京都时用,多重见钱;官中支计,近日殊少”,且由于以往禁止商人私下便换,弄得银钱被留滞私家,“物价转轻,钱多不出”,其目的十分明确即是增加京师现钱。同时除三司之外的其它公私便换也仍被制止,以防止铜钱再被“逐时收贮,积藏私室,无复流通。”[②b]所以这是一项旨在使中央政府可以掌握货币乃至控制物价的专利措施,它使飞钱的使用受到限制,并从而制度化,成为具有官方信用的有价证券行用于世。

弄清了飞钱的来源,这里随即要提出疑问的,即是飞钱的产生虽因于专卖制,但它对于盐茶专卖所发生的作用,是否即完全等同于宋代的引钞呢?根据以往的讨论,宋代实行钞引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即是政府使商人入纳现钱于京师(在钞引制实行之前有交引制,是使商人“入中刍粮于沿边”,或入纳钱帛于京师[③b],钞引制改为完全入钱),称为“入中”,政府根据商人入中的钱值,从优折偿给商人茶、盐等特种官物,并发给商人兑换盐、茶的证券--盐钞或茶钞(交引制给交引),称为“折博”。因此,“入中”、“折博”是钞引制所应具备的两大基本特征。

从唐代“便换”或飞钱的出现及使用情况看,它在委钱于上都以及特别是元和七年规定将钱入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之后,无疑是具备了“入中”的职能的;但是,如果认为它也同样是具备“折博”的作用而可以作为领盐凭据,便显得有些证据不足了。

事实上,如果将唐代的飞钱与宋代的引钞再进一步比较,便会发现两者实行的背景、目的虽不无相似之处,即都是由于现钱的缺乏,钱物转输的困难,以及边备及养兵之需等等;但也明显存在着不同。其不同处正在于专卖制度本身。这里仅就食盐专卖制而言之。须知道,宋代在实行钞引制之前,食盐大体上是实行官销,即官府独家垄断卖盐,不许私人经营。正如明人丘浚所说是“陕西、河东颗盐,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旧法官自搬运,置务拘卖。兵部员外郎范祥始为钞法,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售盐请钞,任其私卖”[①c]。由此可见,是由于实行钞引盐法后才许可商人卖盐,也即商人必须“自愿”入纳政府需要的现钱货币,以取得折博食盐的引钞,才能获得经营食盐的权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钞引制是宋代盐商实行食盐商销的前提和条件。

飞钱实行的情况则与此有别了。唐中央政府在允许商人于三司飞钱之先,早已或者说始终对食盐实行就场专卖的商运商销制,商人不必通过飞钱已有经营食盐的自由。所以政府允许飞钱的目的也只有重在增加京师的货币储备和流量。而为了能使商人乐于与之便换,便不能不以减少商人的损失,实现货币的异地等值兑换为承诺。《册府元龟》卷501《邦计部·钱币三》载:

(元和七年)七月,度支、户部、盐铁使奏:“先令差所有招召商人,每贯加饶官中一百文换钱,今并无人情愿。伏请依元和五年例,敌贯与商人便换。”此条措施明显对商人有所照顾。为此:“每贯加饶官中一百文换钱”变成了“敌贯与商人便换”。唐时钱重货轻,绢帛等物价不断下跌,故赋税征收与市场交易都存在官定价格(虚)与实际价格(实)不一致的虚实估问题,钱因以物计折故也有虚实钱之分。一定的钱数按虚实估计算价值是不同的。如《李文公集》卷9载李翔元和末作《疏改税法》称其时两税征收,百姓“输十千钱”,如按建中官定绢价(虚估)每匹四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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