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兼论钞引制的起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虽不可用者亦高估而售之”,且此后盐铁使在上报盐利时也以虚代实。造成了盐价的高涨及食盐虚估(官定盐价,以绢帛虚估折算)和实估(市场盐价,以绢帛实钱计算)的巨大差异,由此在官私交易中,以盐或盐利虚估折偿折付的情况便会愈来愈多。《旧唐书》卷145《陆长源传》载德宗贞元中宣武留后陆长源主持节度使董晋丧事,“旧制,使长@(11),放散布帛于三军制服。至是,人请服,长源初固不允,军人求之不已,长源等议给其布直;叔度高其盐价而贱为布直,每人不过得盐三二斤,军情大变。”这是以盐价虚估折布实值,从而上下其手,直付以盐的实例。又德宗时的宫市,也由宦官“以盐估敝衣、绢帛,尺寸分裂酬其值”。[③d]元稹《为河南府百姓诉车状》也称度支付河南府应供行营般粮草与脚价,是以“盐利虚估匹段”折给。[④d]此虽均非直偿以盐,却都是通过盐利虚估为本位折算物价的情况。盐利虚估在唐后期长期存在,而盐的支付作用也由此可见一斑。它的性质因而有类同货币之处,应当也是勿庸置疑的。

这里,或者也应谈及民间贸易对于政府的盐代币的影响。唐朝由于上面谈及的铜钱等金属货币不足使用等问题,故不仅绢帛作为实物货币尚未退出历史舞台,且民间百姓在市场贸易中,也习于各种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特别是在边远地区。元稹《钱货议状》称:“自巴以外,以盐帛为交易;黔巫溪峡,大抵用水银、朱砂、缯綵、巾帽以相市”[①e]。政府将食盐取代货币及绢帛作为支付的手段,也明显带有这类易货贸易的特色。它适应现实需要,不仅易于且也不得不被百姓所接受。另外韩愈在《论变盐法事宜状》中即说到当时百姓以“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与米谷博易,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②e]可见百姓从来习于以物换盐,而这也正是政府利用盐充当媒介,实行折博进而均输的基础。因为政府可利用商人将所得物再行周转,换取所需的盐钱轻货,而这一点,无疑就是上面所说寓税于博的体现。

不过,盐的支付作用虽于唐盐法已有反映,但这与折博方式的运用毕竟还是两码事。唐后期以盐博米之类的作法不多,且亦有地区限制,这是由于如前所述的就场专卖制的实行给商人以贩盐自由,同时政府也比较容易从商销中获取所需物资,因此不仅飞钱使用受到局限,且折博方式也很难得到真正的运用与推广。

但进入五代以后,情况却有所不同了。五代中原地区的盐法已发生很大变化。原来的商运商销已转为以俵配制为主的官销。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所谓寓税于博,更加变成了强制性的交易。盐的定量配给进一步成为征摧赋税的手段,也可以看作是赋税之余的某种补偿。即以后唐开始普遍实行的蚕盐、屋税盐制而论都是如此。如蚕盐是发放给百姓养蚕和食用,按照户口或田亩定税;屋税盐制是依房产定税;均采取每年一度或二度昇盐,而后随两税征收盐钱的作法。其中放散食盐的数量与税额的多少无疑也有政府规定。所以,这种作法其实便是借配给食盐为名,而以赋税征收为实。它由百姓必欲得盐,从而不得不交纳赋税为实行基点,就实质而论,似乎仍可认为是折博精神的某种发展。清末张謇曾提出“引地始于〔后〕唐俵配之法。”[③e]其意大约主要是指食盐销界的划分。但如果从引钞产生这一角度而寻求它与俵配制的关系,其判断也是应当能够成立的。

在俵配制实行的同时,五代通过食盐强民取赋,还表现在以下方面:

《资治通鉴》卷291后周广顺二年(952)载:

先是,兵兴以来,禁民私买牛皮,悉令输官受值。唐明宗之世,有司止偿以盐;后晋天福中,并盐不给。自后唐明宗至后晋初,官府“有司”曾采取以盐直接收购牛皮的作法。较之唐代的纳绢代税而言,其“折博”的内涵已显得更加突出。

其次另一方面,是在蚕盐、屋税盐等官销俵配制方兴之际,商销受到极大限制,而“折博”一词也真正开始在诏令中出现。《五代会要》卷26《盐铁杂条上》载后唐长兴四年(933)诸道盐铁转运使奏盐法条令说:

应食颗盐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博场院,应是乡村,并通私商兴贩。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户蚕盐,并不许带一斤一两入城,侵夺榷粜课利。此条诏令将榷粜、折博二者并置,表明后唐在实行场院榷粜食盐的同时,已正式开展了折博分销。由于诏令规定折博之盐可于乡村“通私商兴贩”,因此它显然是面向商人而非同于榷粜的直接官销。商销的折博在五代正式出现应有其特殊的背景。五代食盐以官销为主,但城乡政策也有差别。就后唐而言,在属颗盐地界的农村,是实行以蚕盐为中心的俵配制;而在州府城镇地区,则除了俵散少量食盐(如实行屋税盐制)外,主要还是通过场院榷售,向百姓直接征收现钱。这两种针对城乡各自食盐需要及其特点所采取的不同作法,保证了中央政府对于盐利的垄断。但完全实行官销也势必会减少食盐销售中的弹性,特别是由于取消了商人的中间作用,不仅现钱绢帛等的来源必有所减少,且政府所需之特殊物资更得不到及时补充。盐法的均输作用被削弱了,折博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折博就榷商而言,与就场专卖是存在着共同处的。但两者之间复又有所区别,其区别就在于前者的条件比后者更为苛刻。从唐五代乃至宋以后的情况看,折博的实行,往往附有政府对于所折钱物的特殊要求。除现钱外,又有米、绢、金银丝帛之属等等物资,因此它的均输作用体现更加明显。其次两者在是否现货交易的一点上也要求不一。唐代的就场专卖,虽无明文规定可以赊销,但实际上却不无存在。《全唐文》卷851杜牧《上盐铁裴侍郎书》即说到临平盐所在地区“土盐商”“情愿把盐,每年纳利”,从而被监院“追呼求取”,弄得“破散将尽”的情况。还有唐后期诏令中不断有对度支盐铁场监院,以及特别是对“场官招商所由腹内”钱物,因交纳者“身家已亡殁,或在贫穷,家业荡尽,无可征纳”和因逃亡未归而“虚挂得书”的情况给予“疏理减放”的规定。[①f]试问若无赊销,何来追逼商人债负及放免盐铁钱物之说呢?可见唐朝为了扩大食盐(也包括茶)专卖,对于赊销方式至少是限制不严,或甚至听之任之。《全唐文》卷82宣宗《受尊号赦文》曾要求对“度支盐铁户部三司茶纲,欠负多年,积弊斯久”的情况进行清理,内中便说到对“如是将茶赊卖与人,及借贷人钱物,若文贴分明的知诣实”者,要“即与帖州县征理”。可见赊卖其实是被允许的,而茶的赊卖,或者也可旁证于盐。但折博的实行便与此不同了。很难想象有着特殊的物资要求还会有所谓赊销,因赊销本身对这一要求无从保证。而事实上北宋的钞引制也要求商人先“入中”,不“入中”便无从折博,五代商人折博当然也同样是必须先“纳榷”而后获盐。从这一点上看,五代的折博已比唐代的就场专卖要严格。

另外五代已使折博成为商人从政府获得食盐的一个主要途径,并且商人折博的食盐与百姓从政府俵配的蚕盐都只许于农村贩卖而不许入城,由此可见商销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与唐朝盐商在纳榷后便可自由贸易已不能同日而语。五代朝廷日益实行严酷的禁榷制,官销也日趋绝对化。在这种情势下,折博作为商人经销前提的时机也就更加成熟。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与引钞制最有关系的折博专卖方式,是到五代方开始明确化的。
无独有偶,北方朝廷既开始实行折博,而南方也有类似于折博的“博征”。《资治通鉴》卷293周世宗显德三年(956)记载称:

初,(南)唐人以茶盐强民而征其粟帛,谓之博征。“博征”,勿庸说是既“博”且征。南唐占据江淮,在茶盐的出产方面自然优越。《通鉴》胡注谓博征为“言以茶盐博易而征其粟帛”,言下之意仍是说政府将茶盐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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