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兼论钞引制的起源(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专卖品博取所需而寓税其间。只是对象已不仅限于商人而是针对一般百姓,而且博征之物既有布帛又有米粮,对此宋人记事多有所及。马令《南唐书》卷4《嗣主书四》曰:

昇元初括定民赋,每正苗一斛别输三斗,于官廪授盐二斤,谓之盐米。至是(指后周显德三年,即南唐保大十三年),淮甸盐场入于周,遂不支盐而输米如初,以为定式。此外龙衮《江南野史》也道:

又先主世不概括民产,自正斛上别输三斗,于官廪受盐二觔(斤),谓之盐米,百姓便之。及世宗克淮南,盐货虽艰,官无可支,至今输之,犹为定式。这就是著名的盐米博征之制。其中“别输三斗”、“受盐三觔(斤)”的作法在“博”的意义上仍较中原王朝的俵配制更为突出和直截了当。又上两书述制仅及南唐,但论其创行却要更早一些。《十国春秋》卷10即指出所谓盐米之制的创始者为吴汪台符,他“尝请刮定民赋、每正苗一斛,别输三斗,官授盐一斤,谓之盐米,入仓则有籴米。太和末,(徐)知诰使民入米请盐,即其法也。”所载博盐数额虽与南唐不一,但南唐的承制于吴是勿庸置疑的。另据其他记载,布帛的折征之制也不仅有之,且亦并非始于南唐先主李昇(徐知诰),而是始于唐末就已雄踞东南的淮南节度使杨行密。
《资治通鉴》卷259唐昭宗景福元年(892)载曰:

(杨)行密以用度不足,欲以茶盐易民布帛。掌书记舒城高勗曰:“兵火之余,十室九空,又渔利以困之,将复离叛。不若悉我所有易邻道所无,足以给军;选贤守令劝课农桑,数年之间,仓库自实。”杨行密试图在淮南管内采取以茶盐与民交易布帛的作法来解决军用问题,被掌书记高勗劝阻,代之以“悉我所有易邻道所无”之策,其意不过是改用茶与邻道相贸易通商。他的主张自然被接受,但这不等于杨氏的管内博征即被取消。相反,两者双管齐下,且据知布帛博征之策还一直推行到杨氏建立吴国之后。《新安志》卷2《夏税物博》条对此即是证明。

又有军衫布三千一百五十匹,亦杨氏时岁于民间以盐博之,每匹给盐七斤半,其后也以无盐,直令输纳。博征之布不仅有了官方规定的折盐之数,且已被纳入正税征收的轨道,由此可见此制行之久矣,吴与南唐可谓一脉相传,而其实行的最早时间又至少可以上溯至唐末。如分析个中原因,则与江淮地区商品经济的发达是分不开的。唐代在赋税方面早有所谓折征,而江淮地区在实行租庸调制的开、天年间就曾推广使百姓以布帛代租的“迥纳布”制度,沿海的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更实行“以盐价市轻货”输司农的政策,体现了赋税征收制适应地区特点的灵活变通。以后刘晏盐法中以绢帛代盐利而加价优给食盐的作法,也可以说是这一灵活变通手段的继续和发展。吴与南唐的粟帛博征之制可能渊源于此。又如前所述博征虽主要面向百姓,但由于自杨行密实行“悉我所有易邻道所无”的政策,故此制实也波及商人。另外据《资治通鉴》266梁太祖开平二年(908)记载:

湖南判官高郁请听民自采茶卖于北客,收其征以赡军,楚王殷从之。秋,七月,殷奏于汴、荆、衰、唐、郢、复州置回图务,运茶于河南,北,卖之以易缯纡、战马而归,仍岁贡茶二十五万斤,诏许之。湖南由是富赡。

可知当时由南方小国政府主持的盐茶贸易或变相折征在东南广有市场。此中特别提到了回图务的设置。回图务或[走回](回)易务南北均有。南方除了湖南北等地马殷所置外,又有两浙[走回]易务。《旧五代史》卷107《刘诛传》载后汉乾祐中事,谓“先是,滨海郡邑皆有两浙[走回]易务,厚取民利,自置刑禁,追摄王民,前后长吏利其厚赂,不能禁止。”两浙属关越,吴越国王是被北方政权封为两浙盐铁制置发运等使的,且“滨海郡邑”又以盐茶出产为大宗。传中虽未言及吴越所置[走回]易务是负责何种买卖,但既“自置刑禁追摄王民”,故推测其与盐茶之类的贸易或征榷不能无关。近者郭正忠同志《宋代盐业经济史》曾有考证,认为北宋初淮盐政策沿袭后周柴荣,而柴荣的政策又因袭南唐。并据史料记载提出,早在乾德二年(964)七月,宋太祖就在“江北置折博务”,其地点恰在宋与南唐的边界地带,这不能不说与南唐地区曾行博征制不无关系。此外,他还提出专掌以茶盐等专卖品“折博斛斗金帛之属”的榷货务也是在宋太祖时即已在京师及东南一带成立。这类榷货务与上述回易(图)务在业务上是否有相通之处尚值得研究,但宋初折博制的推广不仅与南唐曾行博征,而尤与五代以来南北方(特别是南方)商品经济的活跃有关却是不争之事实。从这里出发,则自唐五代而至宋初折博制发展的大体脉络也就可以清楚了。

弄清了折博制的发展脉络,我们便知道它与飞钱同样,都是专卖制之下的产物。它们是一件事务的两个方面。所不同者,不过是飞钱可以认为是盐茶作为商品刺激货币制发生变化的结果,而折博却更多地体现了唐宋社会变革之际,封建政府将食盐用于均输--某些时候甚至是取代货币而使用的特殊意义。尽管在实物货币尚未退出历史舞台的情况下,折博方式往往还带有易货贸易的痕迹与特色,但它的出现毕竟反映了商品关系的发展,及其对于封建货币与税收政策的渗透。

折博作为专卖手段,虽然开始于唐代,但自五代至宋初方有较普遍的实行。它与飞钱变相结合为引钞,是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的。这一过程,体现了唐宋专卖制本身由量到质的变化。在折博方式初出现的唐代,食盐专卖以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为主,折博只是某些地区或某种情况下的便宜之策。但到了五代北方,由于商销已转变为以俵配制和场院榷粜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官销,折博也发展为一种正式的分销,且被作为官销之余的配合与补充。在南方南唐占据的江淮等地,则是适应长期以来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特点,有了折博与正税征收相结合的博征。这两种作法,或将抑配掺杂于商品交换之中,或作为苛刻条件面对商销加以限制;均一方面反映了封建专制统治与商品经济关系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封建政府本身对于商品经济规律的认识、利用程度的加深,以及对这一经济形式本身的参与、控制及管理的强化。而这一点,也正是汉唐以后,封建专卖制不断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总之,飞钱的出现与折博制的发展提供了我们对于唐宋专卖制的递进乃至整个社会变革进一步深化认识的可能性。而在进行有关探讨之后,所要提出的结论便是:由于上述递进与变革,使折博的实行于五代以后不仅已有了日益广泛的社会基础与明确的内容前提,且作为专卖制中一种官商交易的新形式被逐步确立下来,为宋代钞引制的最后实行奠定了基础。

①a 《文献通考》卷9,《钱币二》。
②a 《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
①b 参见《唐会要》卷89,《新唐书》卷54。
②b 以上引文并参见《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
③b 参见章如愚《山堂群书考察·后果》。
①c 《大学衍义补》卷28《山泽之利(上)》。
①d 《韩昌黎集》卷40。
②d 《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
③d 《新唐书》卷52《食货志二》。
④d 《元稹集》卷38。
①e 《元稹集》卷34。
②e 《韩昌黎集》卷40。
③e 《皇清续通考》卷39《征榷一》。
① f 参见《全唐文》卷66、穆宗《南郊改元德音》、《登报德音》,同书卷85懿宗《即位赦文》等。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