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兼论钞引制的起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仅折得绢二匹半。按元和时价每匹八百文,却折得绢十二匹之多。而如按“官杂虚估以受之”的“加饶”办法则可得绢八匹,比完全按照实估略有减少。但这是就征收而言,至于支付应当相反。所以“每贯加饶官中一百文换钱”应当是比按虚钱支付略有所优,而“敌贯”而易却是百分之百按实钱计值而取兑,内中显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另外唐政府曾规定公私交易中要有除陌税,而商人在便换时可能最初也要扣除一定的手续费。但从“敌贯”的规定来看,这些费用很可能都给免除了。由此可见,政府是以答应与商人进行百分之百的对等交易为优惠条件来吸引商人与之便换的,这表明政府向商人作了很大让步。但从政府的表态及这些措施本身就说明商人很不情愿。由于种种原因,商人对政府并不信任,在许多情况下,他们倒是宁愿与其他官府(如诸军诸使及藩镇在京进奏院等)或私人打交道。也正因为此,上述元和七年关于飞钱奏章中才会有对其它“诸司诸使”与商人便换“自今已后严加禁约”的规定。另外,《文苑英华》卷426穆宗《南郊改元赦文》也称:

京城坊市,聚货之地,若物无臬处,即弊生其中。宜委度支、盐铁使,于上都任商人纳榷,籴诸道盐〔监〕,即免物价钱于外州,仍委所司条流闻奏。其公私便换钱物,先已禁断,宜委京兆府及御史台切加访察。中央政府意图使商人将在诸道买盐的钱直接于京城“纳榷”,以便不使“物价钱”流于外州,内中似乎已有通过榷盐异地折博的意向。此点在陈、杨合著《唐代盐政》一书中已有论及。但笔者认为,赦文所说“籴诸道盐者”办法尚不甚明确,且其中即使有折博意向也只是“委所司条流闻奏”而尚未付诸实施。从诏中的情形看,除度支、盐铁、户部三司之外的所谓“公私便换钱物”不仅依然有之,且对实行此计划不无障碍。可以想见,当时在那些公私便换屡禁而屡不止的情况下,商人能够从其它途径获取便利,便不一定要通过政府。而且政府如对商人没有特殊的约束(如不取得飞钱就不能贩盐),或者给商人的优惠条件不能超过民间便换(包括条件虽优、却由于种种原因难于兑现),其用飞钱折博茶盐的作法就未必能够成功,而这两点却正是唐后期中央政府所难于做到的。

不仅如此,由于异地折博一事并非像所想象的那样通过一纸文书即可解决,故如欲实行也会有不少困难。根据近年学者对钞引制的研究,宋代钞盐的销售,要经过发钞、支盐等数道程序,内中手续繁杂,限制严格。进行这样的销售,必须有中央与地方官府及各级专卖机构的密切配合。唐后期中央政府统治日趋衰落。中央、地方各自为政,中央不能约束地方;即连专卖组织内部也竞相渔利,不听调遣。在这种情况下,仅从唐朝廷自身的需要出发改变销盐办法,并通过建立健全整个经营体制来贯彻中央的意图,显然都是不可能的。更何况这一作法有益于增加中央的货币储备,而无助于改善地方的货币流通以及增加专卖机构内部的收入,故一旦实施,很难想象会得到他们的支持而有所成功。

正因为如此,唐后期政府将飞钱用于折博的可能性很小。而事实上,我们不仅未能发现这样的实例,某些史料还可以促使我们得出相反的结论。《唐会要》卷58《度支使》的这条材料便说到:

咸通八年(867)十月,户部判度支崔彦召奏:“当司应收管江淮诸道州府今年已前两税榷酒诸色属省钱,准旧例,逐年商人投状便换。自南蛮用兵以来,置供军使。当司在诸州府场院钱,犹有商人便换。赍省司便换文牒,至本州府请领,皆被诸州府称准供军使指挥占留,以此商人疑惑,乃致当司支用不充。乞下诸道州府场、监、院,依限送纳及给还商人,不得托称占留。”从之。这一奏章述及了懿宗咸通中对南诏用兵以来,官府对于商人的便换不能兑现,从而使商人产生疑虑,不愿再到三司飞钱的情况。其中明确说到商人“赍省司便换文牒”请领的,是“当司在诸州府场院钱”而不是盐茶,否则,何来“供军使指挥占留”与“当司支用不充”之说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奏章所涉及的地点是“江准诸道州府(场、监、院),”这说明即使到了唐朝晚期,在中央政府实行盐茶专卖制的广大区域及专卖机构内部,飞钱行使的基本作用仍是有类今之“汇兑”,是单纯的货币绢帛等“轻货”的异地取兑,它作为领取盐茶凭据显然是证据不足的。



飞钱在唐代一般地并不作为交引或盐钞来使用,这说明作为钞引制主要特征之一的折博在飞钱体现尚不明显。而由于专卖制实行中的一些原因,唐代实行钞引制的时机尚不成熟。
然而尽管如此,我们却不能说与钞引制最有关的折博在唐代就完全不存在。相反,唐代确有已行折博的行例,此点在陈、杨合著中业已指出。笔者与之观点不尽相同的,只是认为唐朝的折博未必已与异地兑换的飞钱相结合。其实两者不妨分开而论,就会发现折博不仅有其自身产生的原因,也有它在唐五代独立发展的长期过程。而揭示这一点,正是了解飞钱何以最终转为引钞的关键。

折博,严格地说是一种专卖手段而非制度,它与飞钱同样来自于专卖制的实行,但两者的产生又体现了不同的意义。我们知道,食盐(也包括茶)在专卖事业中首先是被作为商品投入市场的,但这并不是它所具有的唯一属性。唐代安史之乱后,唐朝廷急于用兵,对于绢帛等“轻货”的需求,已甚于以往任何时期。而在租庸调制完全瘫痪的情况下,实行盐专卖制便不仅成为政府取得赋税的主要手段,也成为它转换征集所需物资,实行所谓“均输”的资本。因此,盐专卖法曾被称为“均输法”,而食盐在某种意义上也成为政府手中持有的货币。它在政府与民间的交易中,起着某种支付与补偿的作用,折博,应当说就是食盐这一均输作用--某些时候甚至是货币作用的体现和发展。

本文上面曾经谈到,所谓折博,就是以政府手中的专卖品博取百姓手中的钱物,它并非完全平等的交易而往往是寓税于博。这种寓税于博的精神首先是在刘晏盐法中得到充分体现的。正如韩愈所说是“国家榷盐,粜与商人;商人纳榷,粜与百姓;则是天下百姓,无贫富贵贱皆已输钱于官,不必与国家交手付钱,然后为输钱于官矣。”国家通过商人税于百姓,同时也通过商人获取所需[①d],这正是寓税于博,或者不妨说是折博精神根本之所在。事实上,刘晏在实行就场专卖的过程中确也运用过折博的方式。《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刘晏为了获取绢帛,解决军队的春服问题,便规定商人以绢代盐价,每匹绢可按照“加钱二百”的优惠价计算。这一政策,从商人角度讲,是所谓折纳;而从政府角度,便是以盐偿绢,是所谓“折博”。以后,这一作法就发展为建中年间汴东水陆运盐铁使包结许可商人以“漆器、瑇瑁、绫绮代盐价”、“广虚数以罔上”的折博轻货之制。[②d]此外据知西北边境唐中期以后尚有以盐籴粮的规定,如《唐会要》卷88《盐铁》所载:

长庆元年(821),三月敕,马池每年粜盐收博榷米,以一十五石为定额。此敕表明,长庆元年以前,马池所在的朔方一带,早已实行了商人以米纳榷,而产地折博以盐的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唐朝西北边境早有和籴之制,据《全唐文》卷473陆贽《请减京东水运收脚价于缘边州镇储蓄军粮事宜状》称,贞元中就有“势要近亲、羁游之士,或托附边将,或依倚职司,委贱籴于军城,取高价于京邑”的情况。状中还说到每当和籴之时,有司“多支絺紵充值,穷边寒沍,不任衣裘;绝野萧条,无所货鬻”以及因“经费无余”影响和籴的现象。所以以盐籴米,想来正是原来作法的改良,也是折博方式与和籴制的结合。如此,我们便不难找到北宋使商人“入中刍粟于沿边”的交引制的一个渊源了。

另外,由于上述德宗时包结等允许商人用绢帛及其他轻货向官府购买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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