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江南的劳动力市场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劳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也是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劳动力市场,无论是传统经济,还是现代经济,都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
江南地区(包括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江宁、杭州、嘉兴、湖州和太仓州八府一州的地区)是清代社会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劳动力市场亦随之发育。本文拟对清代前期江南地区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作点粗略探讨。
(一)
劳动力市场可以是有形的,如从事劳动力交易的场所。它又是无形的,是“看不见的手”,是按照市场规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开发和调节的一种机制。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必须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并且可以无阻碍地作为买卖的对象出现在市场上。这就是说,劳动力所有者必须具有人身自由,在法律上是自由人,可以自主地支配和处置自己的劳动力,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同时又可以自由流动。他们为了较好的雇佣条件,既可以在雇主之间、行业之间自由流动,而且可以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否则,劳动力市场既难以形成,劳动力市场对供求、竞争和价格(工价)的调节机制更无从发挥作用,并得到发育。
上述这些条件,虽然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社会化发展所决定的,但也必须克服传统经济的某些制度性障碍。首先如雇佣制度的封建性束缚。中国古代的雇工,大都与雇主具有人身隶属关系,长工列于雇主的户籍之中,受雇主管束。他们同奴仆一样,同属贱民阶层,法律上与雇主具有不平等地位,雇工与雇主彼此相犯,其处刑规定都是不平等的。直到清初,雇工与雇主之间仍具有主仆名分。他们之间,大都订有契约,议有年限。在议定年限之内,是不能自由辞工的。年限越长,人身束缚就越大。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冲击,实际生活中雇主与雇工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逐渐松弛。封建政权适应政治与经济的需要,对实际生活中的这种发展变化,往往从法律上予以确认。明代万历十六年,封建政权颁布条例,解放了农业短工,使他们在法律上与“凡人”处于平等地位。清代乾隆五十三年,清政府又颁布条例,解放了农业和商业雇佣的长工,给他们以人身自由。至于手工业雇工,明代中叶以后,与匠籍制度松弛的同时,在实际生活中已不被视为与雇主有人身隶属关系了。从清代初年起,特别是在乾隆以后,雇工与雇主之间,不立文契,不议年限,明系长工而按月支取工资,口头约定的工期未满而随时辞工等现象,日益增多。因对工作条件不满而辞工离去的也属常见。现存清代刑部档案中所见这类辞工的具体理由有:“工钱少”、“拖欠工钱”、“劳累受骂”、“相待刻薄”、“饭食菲薄”、“工作辛苦”等等。如乾隆间,江南丹阳县长工蔡七因雇主拖欠工银四钱,索讨未得,当即说“我不做了”,丢了镰刀就走①。这些都说明雇工可以自由选择雇主。他们在雇主之间,以至行业之间的自由流动己成为可能。在这一点上,江南地区实开风气之先。明代有人说,“主仆之分有定,然风俗亦有不同,常郡之无锡则于此分最轻,朝秦暮楚,恬不为怪”②。
对劳动者的人身束缚又来自封建国家的户籍制度和赋役制度。在中国古代,农业人口的增减,是社会经济发展或萎缩的重要标志。作为人户主要部分的农民,既是封建国家赋税徭役的主要来源,也是封建国家军队的主要来源,因此,中国很早就形成了用以稽查户口、征收赋税、调派徭役、维持治安的户籍制度。总的精神是严格限制人户的自由迁徙。用商鞅的话说,就是“使民无得擅徙”③。这种户籍制度实与赋役制度相表里,在赋役并重的时代,这种限制尤为严格。唐代中叶以后,由于赋役制度的变革,开始有所缓解。至明代中叶以后,自由度才不断扩大。明代中叶以后,黄册制度瓦解,特别是实行一条鞭法后,将田赋与徭役一律合并征银,徭役银不由户丁分派,而由地亩承担,使“赋税之法,密于田地而疏于户口”④。从此农民就容易离乡离土。到清代,编审制度已不如明代严格,摊丁人地之后,最后完成役并人赋,更不需要严格控制人口流动。乾隆初,废除编审制度,更无由控制农民流动。从此“熙攘往来,编审不行,版图之籍,莫可得而稽矣”⑤。在传统经济中,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中的雇佣劳动者主要来自农民。农民的解禁,也就是这些雇佣劳动者的解禁。人们常用像“鸟儿一样自由”来形容具有人身自由的雇佣劳动者,实际上清代江南地区早已有了这样的语言。康熙《钱塘县志》说,“四方之民,朝西暮东,如鸟之飞,鱼之游,流寓多于土著”⑥。这种流寓之人,当然包括各行各业的雇佣劳动者在内。这说明雇佣劳动者又获得了在地区之间流动的自由。清代雇佣劳动者包括自由流动在内的人自由的发展,就为劳动市场的形成和发育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二)
从明代中叶至清代中叶,江南地区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以及城镇经济均有长足发展。这是农业劳动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村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也是劳动力市场开发和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过程。清代乾隆间,江南地区的城市和大小市镇达五六百个以上,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各种行业数以百计,全面估算在这些城镇和行业中就业的雇佣劳动者,无疑是困难的。现在只能用鸟瞰式的方法,举若干资料,以观其大概。
首先从手工业来看,清代江南地区有全国最为发达的丝织业。据吴承明教授和范金民教授估算,明后期江南丝织业织机最多不过1.5万台。到清代中叶丝织业鼎盛时期,织机总数约达8万台,二三百年间增加了三四倍⑦。这就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徐新吾教授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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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以上参阅魏金玉、黄冕堂、吴量恺诸教授在《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清史治要》和《清史论丛》第一辑中的论著。
②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715常州府部。
③ 《商君书·垦令》。
④ 顾起元《客座赘语》。
⑤ 光绪《富阳县志》卷13。
⑥ 康熙《钱塘县志》卷6。
⑦ 《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370页,《江南丝绸史研究》第203页。
清代前期,南京、苏州、镇江、盛泽、杭州、湖州、双林、绍兴、宁波诸地约共有织机6.89万台,织工约21.32万人①。江南丝织业,一般是“有力者雇人织挽,贫者皆自织,而令其童稚挽花,女工不事纺绩,日夕治丝”②。这类贫者既有大量个体手工业者,又有大量兼业农民,估算雇工人数很难准确,故徐新吾教授注云:“以上材料大多出于估算,仅为反映一个大致轮廓而已。”
明清时期,江南地区棉纺织业发达。棉布、绸缎均须经过染踹加工,增添色泽。明代染坊、踹坊多集中在松江,清代康熙年间转移至苏州。雍正元年苏州织造胡凤翚说,染坊、踹布工匠“总计约有二万余人”③。又据雍正九年另一记载说,苏州“踹匠不下万有余人’’④。这样,苏州染匠也大约是一万人左右。此外,盛泽、濮院诸镇均有丝绸染坊,盛泽镇“业此者约近千人”⑤。这些大都是雇佣劳动者。
乾隆间,苏州有从事对纸张进行刷色洒金的手工作坊33家,共有工匠800余人⑥。
乾隆初年,苏州西南木渎镇,有制酒“烧锅者二千余家”,“日耗米万石”⑦。虽多为家庭作坊,恐亦有不少雇工。
康熙中叶,吴江县陈去病的祖父所开油坊,有“佣作童指千”,雇工百人左右⑧。
其次从商业来看,明代万历间,从方志所载门摊税推算,松江府华亭、上海、青浦、嘉定四县店铺门面至少已达7400间。到清代乾隆间,仅嘉定一县的店铺门面至少在3000间以上⑨。在苏州,从碑刻资料看,康熙间,布商有76家,木商有132家,金铺和金珠铺79家。烛店,道光间有100多家。同治间,银楼有119家,酱坊有86家。这些店铺当然需要雇佣大量店员。康熙间,顾公燮说,“以吾苏郡论,洋货、皮货、衣饰、金玉、珠宝、参药诸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戏园、游船、酒肆、茶座,如山如
江南地区(包括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江宁、杭州、嘉兴、湖州和太仓州八府一州的地区)是清代社会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劳动力市场亦随之发育。本文拟对清代前期江南地区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作点粗略探讨。
(一)
劳动力市场可以是有形的,如从事劳动力交易的场所。它又是无形的,是“看不见的手”,是按照市场规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开发和调节的一种机制。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必须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并且可以无阻碍地作为买卖的对象出现在市场上。这就是说,劳动力所有者必须具有人身自由,在法律上是自由人,可以自主地支配和处置自己的劳动力,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同时又可以自由流动。他们为了较好的雇佣条件,既可以在雇主之间、行业之间自由流动,而且可以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否则,劳动力市场既难以形成,劳动力市场对供求、竞争和价格(工价)的调节机制更无从发挥作用,并得到发育。
上述这些条件,虽然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社会化发展所决定的,但也必须克服传统经济的某些制度性障碍。首先如雇佣制度的封建性束缚。中国古代的雇工,大都与雇主具有人身隶属关系,长工列于雇主的户籍之中,受雇主管束。他们同奴仆一样,同属贱民阶层,法律上与雇主具有不平等地位,雇工与雇主彼此相犯,其处刑规定都是不平等的。直到清初,雇工与雇主之间仍具有主仆名分。他们之间,大都订有契约,议有年限。在议定年限之内,是不能自由辞工的。年限越长,人身束缚就越大。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冲击,实际生活中雇主与雇工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逐渐松弛。封建政权适应政治与经济的需要,对实际生活中的这种发展变化,往往从法律上予以确认。明代万历十六年,封建政权颁布条例,解放了农业短工,使他们在法律上与“凡人”处于平等地位。清代乾隆五十三年,清政府又颁布条例,解放了农业和商业雇佣的长工,给他们以人身自由。至于手工业雇工,明代中叶以后,与匠籍制度松弛的同时,在实际生活中已不被视为与雇主有人身隶属关系了。从清代初年起,特别是在乾隆以后,雇工与雇主之间,不立文契,不议年限,明系长工而按月支取工资,口头约定的工期未满而随时辞工等现象,日益增多。因对工作条件不满而辞工离去的也属常见。现存清代刑部档案中所见这类辞工的具体理由有:“工钱少”、“拖欠工钱”、“劳累受骂”、“相待刻薄”、“饭食菲薄”、“工作辛苦”等等。如乾隆间,江南丹阳县长工蔡七因雇主拖欠工银四钱,索讨未得,当即说“我不做了”,丢了镰刀就走①。这些都说明雇工可以自由选择雇主。他们在雇主之间,以至行业之间的自由流动己成为可能。在这一点上,江南地区实开风气之先。明代有人说,“主仆之分有定,然风俗亦有不同,常郡之无锡则于此分最轻,朝秦暮楚,恬不为怪”②。
对劳动者的人身束缚又来自封建国家的户籍制度和赋役制度。在中国古代,农业人口的增减,是社会经济发展或萎缩的重要标志。作为人户主要部分的农民,既是封建国家赋税徭役的主要来源,也是封建国家军队的主要来源,因此,中国很早就形成了用以稽查户口、征收赋税、调派徭役、维持治安的户籍制度。总的精神是严格限制人户的自由迁徙。用商鞅的话说,就是“使民无得擅徙”③。这种户籍制度实与赋役制度相表里,在赋役并重的时代,这种限制尤为严格。唐代中叶以后,由于赋役制度的变革,开始有所缓解。至明代中叶以后,自由度才不断扩大。明代中叶以后,黄册制度瓦解,特别是实行一条鞭法后,将田赋与徭役一律合并征银,徭役银不由户丁分派,而由地亩承担,使“赋税之法,密于田地而疏于户口”④。从此农民就容易离乡离土。到清代,编审制度已不如明代严格,摊丁人地之后,最后完成役并人赋,更不需要严格控制人口流动。乾隆初,废除编审制度,更无由控制农民流动。从此“熙攘往来,编审不行,版图之籍,莫可得而稽矣”⑤。在传统经济中,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中的雇佣劳动者主要来自农民。农民的解禁,也就是这些雇佣劳动者的解禁。人们常用像“鸟儿一样自由”来形容具有人身自由的雇佣劳动者,实际上清代江南地区早已有了这样的语言。康熙《钱塘县志》说,“四方之民,朝西暮东,如鸟之飞,鱼之游,流寓多于土著”⑥。这种流寓之人,当然包括各行各业的雇佣劳动者在内。这说明雇佣劳动者又获得了在地区之间流动的自由。清代雇佣劳动者包括自由流动在内的人自由的发展,就为劳动市场的形成和发育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二)
从明代中叶至清代中叶,江南地区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以及城镇经济均有长足发展。这是农业劳动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村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也是劳动力市场开发和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过程。清代乾隆间,江南地区的城市和大小市镇达五六百个以上,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各种行业数以百计,全面估算在这些城镇和行业中就业的雇佣劳动者,无疑是困难的。现在只能用鸟瞰式的方法,举若干资料,以观其大概。
首先从手工业来看,清代江南地区有全国最为发达的丝织业。据吴承明教授和范金民教授估算,明后期江南丝织业织机最多不过1.5万台。到清代中叶丝织业鼎盛时期,织机总数约达8万台,二三百年间增加了三四倍⑦。这就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徐新吾教授估计,
_______________
① 以上参阅魏金玉、黄冕堂、吴量恺诸教授在《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清史治要》和《清史论丛》第一辑中的论著。
②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715常州府部。
③ 《商君书·垦令》。
④ 顾起元《客座赘语》。
⑤ 光绪《富阳县志》卷13。
⑥ 康熙《钱塘县志》卷6。
⑦ 《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370页,《江南丝绸史研究》第203页。
清代前期,南京、苏州、镇江、盛泽、杭州、湖州、双林、绍兴、宁波诸地约共有织机6.89万台,织工约21.32万人①。江南丝织业,一般是“有力者雇人织挽,贫者皆自织,而令其童稚挽花,女工不事纺绩,日夕治丝”②。这类贫者既有大量个体手工业者,又有大量兼业农民,估算雇工人数很难准确,故徐新吾教授注云:“以上材料大多出于估算,仅为反映一个大致轮廓而已。”
明清时期,江南地区棉纺织业发达。棉布、绸缎均须经过染踹加工,增添色泽。明代染坊、踹坊多集中在松江,清代康熙年间转移至苏州。雍正元年苏州织造胡凤翚说,染坊、踹布工匠“总计约有二万余人”③。又据雍正九年另一记载说,苏州“踹匠不下万有余人’’④。这样,苏州染匠也大约是一万人左右。此外,盛泽、濮院诸镇均有丝绸染坊,盛泽镇“业此者约近千人”⑤。这些大都是雇佣劳动者。
乾隆间,苏州有从事对纸张进行刷色洒金的手工作坊33家,共有工匠800余人⑥。
乾隆初年,苏州西南木渎镇,有制酒“烧锅者二千余家”,“日耗米万石”⑦。虽多为家庭作坊,恐亦有不少雇工。
康熙中叶,吴江县陈去病的祖父所开油坊,有“佣作童指千”,雇工百人左右⑧。
其次从商业来看,明代万历间,从方志所载门摊税推算,松江府华亭、上海、青浦、嘉定四县店铺门面至少已达7400间。到清代乾隆间,仅嘉定一县的店铺门面至少在3000间以上⑨。在苏州,从碑刻资料看,康熙间,布商有76家,木商有132家,金铺和金珠铺79家。烛店,道光间有100多家。同治间,银楼有119家,酱坊有86家。这些店铺当然需要雇佣大量店员。康熙间,顾公燮说,“以吾苏郡论,洋货、皮货、衣饰、金玉、珠宝、参药诸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戏园、游船、酒肆、茶座,如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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