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漕船修造制度述略(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那些因料银拖欠未造的缺船,仍需追征军民料银补造。
除军民料银外,还有一些银两用于修造漕船,置办船上什物。船上什物原来不论新旧,每船每年给四两,因军旗赔补,万历七年(1579)起“各卫浅船杂费,凡遇初造年分,即总给银二十三两六钱五分照数买办,以后九年陆续给银二十两九钱七分凑买。俟十年改造,将原置什物分别计算,准银九两六钱,贴送该厂找给银十四两四钱,以为从新置办杂物之费。其在运旧船照例支给,候改造之年将所存桅、蓬、锚、橹等项物件一体查送该厂类价添凑别置。”[141]
其它用于修造漕船、置办什物的银两有以下几种:
(1)斗米银。起于成化十六年(1480),“每年该兑民粮三百三十万石,每石加耗一斗,着落各把总官员,照时价卖银,解二提举司给军”造船[142],约折银二十万两。它原是船价的主要来源,但军民料银确立后,它就很少被提到,曾一度用作旗造的小料三十五两,似乎也用不了那么多。嘉靖十六年(1537)后不再作此用途,不知用于何处。但至少在嘉靖中叶还存在,嘉靖二十二年(1543)任清江主事的朱家相还提到过它[143]。
(2)轻赍羡余银。漕运改为兑运后例有一部分耗米,“除随船给运外,余折银,谓之轻赍,备运军盘剥费用”[144],用剩部分即为羡余银。嘉靖元年(1522)奏准:轻赍银“如有羡余不必输之太仓,即将各总分、各卫所查开缺#应补若干,敝船应修若干,什物应办者若干,各发银修造”[145]。但后来规定三分之二给军,三分之一修造漕船。
(3)过湖米、过江脚米。江西漕粮按地方远近从弘治十五年(1502)起征过湖米多少不等,“通给运军作过湖脚耗及添物修船之用”[146]。江北三总、南京、浙江、下江等总需过江领兑的,每石加征过江脚米六升作雇民船领兑之用。隆庆四年(1570)规定:“诏以漕运各总过江、过湖脚银之奇羡者解贮淮安府库,为军船置办什物之用。每船给以四两,如再有余则以助修船之费。仍著为令。”[147]瓜洲建闸后漕船直到水次,不必雇船,万历二年起“将脚米折征银两给各运官公同有司修船、置办什物。”[148]
(4)湖广还曾将船钞、盐税等支作兵饷后的剩余部分用来修造漕船[149]。
从造船材料由百姓直接输送到提举司用银买木,弘治中曾任清江主事的席书指出:“成化以前其病在民,成化以后其病在军”[150],这是由民苦征解变为军苦赔补。此后的变化,嘉靖中清江主事朱家相说:“嘉靖以后其病在厂”,因为“船归厂造,军负赔补。但船日增而料日缩,致将别项银两借造”[151],也不无道理,但嘉靖时翰林院编修蔡昂说得更为准确:此后是“以漕(军)所不堪而移之商”[152]。实际上除了开始时的病民,以后提举司的船料是由军、商、各地工匠共同负担的。至于造于原卫所的漕船,一直是由于广大农民和漕军共同承担的。
注释
[1] 明何乔远:《名山藏》卷五○,《漕运记》。明崇桢刻本。
[2] 关于明代漕船的种类和式样,请参看拙作《明代漕船考》,载《明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七,江南十五,引《淮安府河防记·通济新记》。
[4] 漕船车盘过坝之法可见明潘季驯:《河防一览》卷四,《修守事宜》。
[5] 《明孝宗实录》卷九四,弘治七年十一月丙午。
[6] 《万历邸钞》万历三十三年丁未卷。
[7] 钱春:《异水冲溺船粮等事》,《崇桢存实疏钞》卷八。
[8] 《明穆宗实录》卷九,隆庆元年六月乙酉。
[9] 清傅洪泽:《行水金鉴》卷一一,引《河志》。
[10] 《明史》卷七九,《食货三·漕运》。
[11] 明周一龙:《漕河一瞥》卷一,《条议类》第10条。
[12]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一,江南九,引《松江府志》万历庚戌华亭聂绍昌《北运议》。
[13] 《明武宗实录》卷八○,正德六年十月甲申。
[14] 《明史》卷二七六,《张国维传》。
[15] 《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卷七○六,《松江府部纪事二》。又郑晓:《复设江南管河官及参究违误运务官疏》也说到倭寇焚毁漕船,见《明经世文编》卷二一七。
[16] 《崇桢长编》卷三○,崇桢三年正月甲辰。
[17] 明席书撰,朱家相增修:《漕船志》卷六。
[18] 《嘉隆新例》卷二,嘉靖七年十一月户部题准;明王在晋:《通漕类编》卷二。
[19] 明王在晋:《通漕类编》卷三。
[20] 《明神宗实录》卷五四,万历四年九月癸巳。
[21] 《明神宗实录》卷八八,万历七年六月乙未。
[22] 《通漕类编》卷三。
[23] 《漕船志》卷三。
[24]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25] 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
[26]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明神宗实录》卷四七,万历四年二月壬辰。
[27] 《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万历十九年九月戊寅。
[28] 《通漕类编》卷三。
[29] 王宗沐:《乞广饷道以备不虞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四三。
[30] 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
[31] 《漕船志》卷一。另据明谢宏:《漕运通志》卷五载,当时造船“清江十九,卫河十一”。
[32] 《明宣宗实录》卷七一,宣德五年十月癸酉。
[33] 《明宣宗实录》卷九八,宣德八年正月癸亥。
[34] 《明英宗实录》卷二二,正统元年九月甲午。
[35] 《明英宗实录》卷九二,正统七年五月辛未条载:“令南京造遮洋船三百五十只给官军由海道运粮赴蓟州等仓”;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载:正统十三年“遮洋船三百五十只,……于卫河提举司关支物料修舡”。
[36] 《漕船志》卷六。
[37] 《漕船志》卷一。
[38]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十三,江南一,引《夏曹纪事》。
[39] 《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一,万历三十年四月丙辰。
[40] 《明穆宗实录》卷七○,隆庆六年五月戊申。
[41] 《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五,万历四十年五月庚子。
[42] 《明神宗实录》卷五○六,万历四十一年三月乙酉;《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七,江南十五,职官。
[43] 明章潢:《图书编》卷一二五,《古今漕船总论》。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72册,第795页。
[44] 明谢纯:《漕运通志》卷八,正德十五年都御史臧凤等奏。
[45] 《明世宗实录》卷四一五,嘉靖三十三年十月庚辰。(按此条史语所本无,该卷校勘记第四页据广方言馆本、天一阁本补);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46] 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
[47] 《漕船志》卷六。
[48] 唐龙:《攒运粮储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八九。
[49] 《明世宗实录》卷五四○,嘉靖四十三年十一月庚申。
[50]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51] 上江总的鹰扬、豹韬、武德、留守右、虎贲右五卫,下江总的留守中、骁骑右、羽林右三卫属南京卫分,在清江船厂打造。
[52] 王宗沐:《条为议单款目永为遵守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四四。
[53] 《明神宗实录》卷五四,万历四年九月癸巳。
[54] 《漕船志》卷三;《漕运通志》卷五,《漕船表》。
[55] 《漕船志》卷七。
[56] 《漕船志》卷六。
[57] 《漕船志》卷七。
[58]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59]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卷二○○,《河渠五·船只》。造船检查洪武时就有,《诸司职掌·都察院》载,由御史查验所用物料、人匠、期限等。
[60] 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
[61] 总理两部太监张彝宪:《严剔漕弊等事》,《崇桢存实疏钞》卷四。
[62] 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七。
[63] 《明穆宗实录》卷六六,隆庆三年二月癸巳。
[64] 总理两部太监张彝宪:《严剔漕弊等事》,《崇桢存实疏钞》卷四。
[65] 《明宪宗实录》卷一九四,成化十五年九月辛未。
[66] 《漕船志》卷四。
[67] 《明宣宗实录》卷八三,笪德六年九月癸亥。
[68] 《漕船志》卷
除军民料银外,还有一些银两用于修造漕船,置办船上什物。船上什物原来不论新旧,每船每年给四两,因军旗赔补,万历七年(1579)起“各卫浅船杂费,凡遇初造年分,即总给银二十三两六钱五分照数买办,以后九年陆续给银二十两九钱七分凑买。俟十年改造,将原置什物分别计算,准银九两六钱,贴送该厂找给银十四两四钱,以为从新置办杂物之费。其在运旧船照例支给,候改造之年将所存桅、蓬、锚、橹等项物件一体查送该厂类价添凑别置。”[141]
其它用于修造漕船、置办什物的银两有以下几种:
(1)斗米银。起于成化十六年(1480),“每年该兑民粮三百三十万石,每石加耗一斗,着落各把总官员,照时价卖银,解二提举司给军”造船[142],约折银二十万两。它原是船价的主要来源,但军民料银确立后,它就很少被提到,曾一度用作旗造的小料三十五两,似乎也用不了那么多。嘉靖十六年(1537)后不再作此用途,不知用于何处。但至少在嘉靖中叶还存在,嘉靖二十二年(1543)任清江主事的朱家相还提到过它[143]。
(2)轻赍羡余银。漕运改为兑运后例有一部分耗米,“除随船给运外,余折银,谓之轻赍,备运军盘剥费用”[144],用剩部分即为羡余银。嘉靖元年(1522)奏准:轻赍银“如有羡余不必输之太仓,即将各总分、各卫所查开缺#应补若干,敝船应修若干,什物应办者若干,各发银修造”[145]。但后来规定三分之二给军,三分之一修造漕船。
(3)过湖米、过江脚米。江西漕粮按地方远近从弘治十五年(1502)起征过湖米多少不等,“通给运军作过湖脚耗及添物修船之用”[146]。江北三总、南京、浙江、下江等总需过江领兑的,每石加征过江脚米六升作雇民船领兑之用。隆庆四年(1570)规定:“诏以漕运各总过江、过湖脚银之奇羡者解贮淮安府库,为军船置办什物之用。每船给以四两,如再有余则以助修船之费。仍著为令。”[147]瓜洲建闸后漕船直到水次,不必雇船,万历二年起“将脚米折征银两给各运官公同有司修船、置办什物。”[148]
(4)湖广还曾将船钞、盐税等支作兵饷后的剩余部分用来修造漕船[149]。
从造船材料由百姓直接输送到提举司用银买木,弘治中曾任清江主事的席书指出:“成化以前其病在民,成化以后其病在军”[150],这是由民苦征解变为军苦赔补。此后的变化,嘉靖中清江主事朱家相说:“嘉靖以后其病在厂”,因为“船归厂造,军负赔补。但船日增而料日缩,致将别项银两借造”[151],也不无道理,但嘉靖时翰林院编修蔡昂说得更为准确:此后是“以漕(军)所不堪而移之商”[152]。实际上除了开始时的病民,以后提举司的船料是由军、商、各地工匠共同负担的。至于造于原卫所的漕船,一直是由于广大农民和漕军共同承担的。
注释
[1] 明何乔远:《名山藏》卷五○,《漕运记》。明崇桢刻本。
[2] 关于明代漕船的种类和式样,请参看拙作《明代漕船考》,载《明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七,江南十五,引《淮安府河防记·通济新记》。
[4] 漕船车盘过坝之法可见明潘季驯:《河防一览》卷四,《修守事宜》。
[5] 《明孝宗实录》卷九四,弘治七年十一月丙午。
[6] 《万历邸钞》万历三十三年丁未卷。
[7] 钱春:《异水冲溺船粮等事》,《崇桢存实疏钞》卷八。
[8] 《明穆宗实录》卷九,隆庆元年六月乙酉。
[9] 清傅洪泽:《行水金鉴》卷一一,引《河志》。
[10] 《明史》卷七九,《食货三·漕运》。
[11] 明周一龙:《漕河一瞥》卷一,《条议类》第10条。
[12]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一,江南九,引《松江府志》万历庚戌华亭聂绍昌《北运议》。
[13] 《明武宗实录》卷八○,正德六年十月甲申。
[14] 《明史》卷二七六,《张国维传》。
[15] 《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卷七○六,《松江府部纪事二》。又郑晓:《复设江南管河官及参究违误运务官疏》也说到倭寇焚毁漕船,见《明经世文编》卷二一七。
[16] 《崇桢长编》卷三○,崇桢三年正月甲辰。
[17] 明席书撰,朱家相增修:《漕船志》卷六。
[18] 《嘉隆新例》卷二,嘉靖七年十一月户部题准;明王在晋:《通漕类编》卷二。
[19] 明王在晋:《通漕类编》卷三。
[20] 《明神宗实录》卷五四,万历四年九月癸巳。
[21] 《明神宗实录》卷八八,万历七年六月乙未。
[22] 《通漕类编》卷三。
[23] 《漕船志》卷三。
[24]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25] 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
[26]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明神宗实录》卷四七,万历四年二月壬辰。
[27] 《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万历十九年九月戊寅。
[28] 《通漕类编》卷三。
[29] 王宗沐:《乞广饷道以备不虞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四三。
[30] 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
[31] 《漕船志》卷一。另据明谢宏:《漕运通志》卷五载,当时造船“清江十九,卫河十一”。
[32] 《明宣宗实录》卷七一,宣德五年十月癸酉。
[33] 《明宣宗实录》卷九八,宣德八年正月癸亥。
[34] 《明英宗实录》卷二二,正统元年九月甲午。
[35] 《明英宗实录》卷九二,正统七年五月辛未条载:“令南京造遮洋船三百五十只给官军由海道运粮赴蓟州等仓”;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载:正统十三年“遮洋船三百五十只,……于卫河提举司关支物料修舡”。
[36] 《漕船志》卷六。
[37] 《漕船志》卷一。
[38]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十三,江南一,引《夏曹纪事》。
[39] 《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一,万历三十年四月丙辰。
[40] 《明穆宗实录》卷七○,隆庆六年五月戊申。
[41] 《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五,万历四十年五月庚子。
[42] 《明神宗实录》卷五○六,万历四十一年三月乙酉;《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七,江南十五,职官。
[43] 明章潢:《图书编》卷一二五,《古今漕船总论》。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72册,第795页。
[44] 明谢纯:《漕运通志》卷八,正德十五年都御史臧凤等奏。
[45] 《明世宗实录》卷四一五,嘉靖三十三年十月庚辰。(按此条史语所本无,该卷校勘记第四页据广方言馆本、天一阁本补);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46] 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
[47] 《漕船志》卷六。
[48] 唐龙:《攒运粮储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八九。
[49] 《明世宗实录》卷五四○,嘉靖四十三年十一月庚申。
[50]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51] 上江总的鹰扬、豹韬、武德、留守右、虎贲右五卫,下江总的留守中、骁骑右、羽林右三卫属南京卫分,在清江船厂打造。
[52] 王宗沐:《条为议单款目永为遵守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四四。
[53] 《明神宗实录》卷五四,万历四年九月癸巳。
[54] 《漕船志》卷三;《漕运通志》卷五,《漕船表》。
[55] 《漕船志》卷七。
[56] 《漕船志》卷六。
[57] 《漕船志》卷七。
[58]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59]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卷二○○,《河渠五·船只》。造船检查洪武时就有,《诸司职掌·都察院》载,由御史查验所用物料、人匠、期限等。
[60] 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
[61] 总理两部太监张彝宪:《严剔漕弊等事》,《崇桢存实疏钞》卷四。
[62] 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七。
[63] 《明穆宗实录》卷六六,隆庆三年二月癸巳。
[64] 总理两部太监张彝宪:《严剔漕弊等事》,《崇桢存实疏钞》卷四。
[65] 《明宪宗实录》卷一九四,成化十五年九月辛未。
[66] 《漕船志》卷四。
[67] 《明宣宗实录》卷八三,笪德六年九月癸亥。
[68] 《漕船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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