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对民间工商业的政策与管理(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产数,显然,工商业户要比其他人户多交一些户税。

工商业户户税负担更为沉重的史实,还可从代宗大历四年(769)对户税进行改订的一则敕文得以证明。《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记载了敕文全文,内中有云:“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敕文便透露出大历四年之前曾实行将工商业户户等提高二等征收户税的政策,并箸于式文。这表明对工商业户加二等征收户税,曾被唐政府以法律形式明确确立,成为制度化、经常化的税收项目。代宗的改订虽将工商业户与其他人户一视同仁,但改订乃“一例加税”的增税措施,工商业户及其他各类人户的负担都有了增加。

③两税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了整顿安史之乱后全国税收的混乱局面,保障中央政府获得足够的税收以应付乱后的新形势,在宰相杨炎的建议和推动下,唐政府对国家税收体制做出重大改革¾¾在继承先前地税和户税征收精神的前提下,终止已陷入困境中的租庸调制,改行统一按每户的实有田亩和资产征税,每年分夏秋两次交纳,是为两税法。《旧唐书》卷118《杨炎传》记载了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其文曰:“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在我们看来,两税法所云对行商三十税一的征税并非专对行商而征,按行商所携商品总值的三十分之一征收户税,目的是使行商所交税额在总量上与坐贾,即有固定居所的工商业户所交税额大体持平,不致使行商因游走逐利而有所侥幸,是对行商纳税的特别规定。这项规定实际上还应包含着两层内容:其一,对行商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的户税是不计田产的,如此,居于某地的工商业户,若无田产,则亦可按三十税一的标准只交户税。其二,居于某地的工商业户,若有田产,则按两税征收的一般方法,既要交地税,又要交户税。这类工商业户每年所交两税的总额,是对行商征收的三十税一户税的参照标准。总之,在两税法下,工商业户同样有交纳两税的封建义务。而且由于地方州县政府握有配税自主权,包括工商业户在内的两说户的负担逐渐加重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④商税 何为商税以及唐代何时开始征收商税,目前学界意见不一。我们认为商税主要包括商品交易税、通过税和对商人的各种苛捐杂税。总体上来说,唐安史之乱前商税税种很少,不是重要的税收项目,见于记载的有以埭课为代表的通过税和以除陌钱为代表的交易税。征收埭课见载于《旧唐书》卷190《齐澣传》,说齐澣于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迁官润州刺史,充江南东道采访处置使,整治漕运,“乃移其漕路,于京口塘下,直渡江二十里……又立伊娄埭,官收其课”。不过,这里的埭课征收相对于唐前期不征关津通过税的大局[34] 而言,只是江南地区的特例,实施的地域有限。[35] 唐前期交易税的征收一般认为始于玄宗天宝九载(750)。《唐会要》卷66《太府寺》载:“天宝九载二月二十四日敕:‘自今以后,面皆以三斤四两为斗,盐并勒斗量。其车轴长七尺二寸。除陌钱每贯二十文。余面等同。’”[36] 这种值百抽二(2%)的商品交易税,一是税率不高,二是实施的比较晚。总而言之,唐安史之乱以前,虽然有埭课和除陌钱的征收,不过两者均不构成政府的重要税收,此期工商业者虽有些商税负担,但不是很重。

安史之乱爆发后,为充盈捉襟见肘的国家财政以济时用,唐政府开始多方敛财,其中征收商税迅速被唐廷看重。肃宗至德二载(757),即下令“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37] 一举大开税商之门。至上元中,又“敕江淮堰埭商旅牵船过处,准斛斗纳钱,谓之埭程”。[38] 将先前行之于江南地区的“埭课”,确立为国家正式税收“埭程”。到德宗建中三年(782)九月,唐廷采纳判度支赵赞为两都、江陵、成都、扬、汴、苏、洪等州置常平本钱之议,“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一(之),以充常平本”。[39] 又以设立常平本钱为名,在各地关津要地设置官吏,按商人所携商货价值的高低征收通过税,其中竹木茶漆等商货被列为一类,按总价值的10%征税,其他商货按总价值的2%收税,确立了全国各地商品通过税的征收标准,说明商品通过税的征收已步入正规化。另据《新唐书》卷52《食货志》记载,德宗时还推行了赵赞的除陌法:“公私贸易,千钱旧算二十,加为五十;物两相易者,约直为率。”不仅扩大了商品交易税的征收范围,而且将先前值百抽二的税率提高到了值百抽五,表明政府对商品交易税的征收也更加重视。这一切均说明工商业者的商税负担比以前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更为严重的是安史之乱后各地地方政府也大肆征商,各种名目的苛捐杂税众多繁杂。其显著者如肃宗至德年间,东都留守、河南尹李巨“于城市桥梁税出入车牛等钱以供国用”;[40] 代宗广德年间,淮西节度使节李忠臣“贪暴不奉法,设防戍以税商贾”;[41] 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中说:“大历中,纪纲废驰,百事从权,至于率税少多,皆在牧守裁判,邦赋既无定限,官私惧有阙供,每至征配之初,例必广张名数”,[42] 概括了代宗大历年间各地政府征收包括商税在内的各种税收的繁杂情形;德宗时,各地政府竞相进奉邀宠,所在州府及巡院官吏或矫密旨加敛,“增税通津、死人及蔬果。凡代易进奉,取于税人”;[43] 文宗太和四年(830)以前,“扬府旧有货曲之利,资产奴婢交易者,皆有贯率,羊有口算,每岁收利以给用”;[44] 武宗会昌年间,昭义节度使刘从谏“榷马牧及商旅,岁入钱五万缗”;[45] 武宗时的茶税征收也繁而且重,史载“是时茶商所过州县有重税,或掠夺舟车,露积雨中,诸道置邸以收税,谓之‘搨地钱’” [46] ;唐晚期韩建在华州“广收商税,二载之后,有钱九百万贯”。[47] 凡此种种苛税,可谓不胜条举,说明了工商业者在安史之乱后所受盘剥的沉重。对此,就连封建统治阶层自身也不讳言。如杜佑在《通典》卷11《食货十一·杂税》中说:“其后(安史之乱后)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多率税商贾,以充军资杂用,或于津济要路及市肆间交易之处,计钱至一千以上者,皆以分数税之。自是商旅无利,多失业矣。”概括了乱后到唐德宗贞元十七年之间各地苛征工商业者的情形。唐末时,西川节度使陈敬瑄“括富民财以供军,置征督院,逼以桎梏箠楚,使各自占,凡有财者如匿藏、虚占,急征,咸不聊生”。[48] 昭宗在《改元天复赦文》中也指出:“诸镇县节度及诸津渡,访闻每年兴贩百姓,广有邀求,致令停滞。” [49] 足证各地层出不穷的苛捐杂税,极大地摧残了民间工商业。

<3>对商品产销流通的诸项管理制度

唐政府对民间工商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有着多项管理制度。主要有商品生产质量和规格上的官为立样制度,商品销售上的入市交易制度、市场启闭制度、度量衡制度、月别三估的物价管理制度、行会操控制度等,均是针对民间工商业的产销环节而设立。这些制度的详细内容,我们将在下文予以阐述。唐政府对商品流通的管理制度主要是公验、过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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