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对民间工商业的政策与管理(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对此我们也放在下文进行讨论。再者,安史之乱以后的榷盐、榷茶、榷酒制度,实质上是唐政府凭借政治强权取缔民间工商业经营盐业、酒业和茶业,是唐中后期对民间工商业的重要管理制度,其详同样将在下文论述。

2、苛征暴敛

<1>和市、宫市的实质

唐前期,在赋税土贡之外,政府另有所需也从市场上购买一些商品,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和市、宫市制度。《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载尚书省户部金部司的职责有云:“掌天下库藏出纳,权衡度量之数,两京市、互市、和市、宫市交易之事。”《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载尚书省户部度支司职责有云:“掌判天下租赋多少之数,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途之利。每岁计其所出而度其所用,转运征敛送纳,皆准程而节其迟速。凡和籴、和市,皆量其贵贱,均天下之货,以利于人。”可见,主持全国财政工作的尚书省户部之下设有职能机构负责和市、宫市事宜,其中和市由金部司、度支司共管,宫市由金部司单掌。另据陆贽《论度支令京兆府折税市草事状》,[50] 知和市、宫市有着“恒规”作规章,大体遵循官方愿买其所需,百姓愿卖其所余的双方自愿和公平交易原则。

于理说来,和市、宫市自无可非议,亦值得肯定,但历史事实告诉我们政府官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逐渐使它们走了样。先看和市方面,早在武周长安年间,和市就变成了低价强购,“甚于抑夺”[51] 的不公平交易。睿宗景云二年(711),监察御史韩琬在指陈时政疏中说:“臣敢以耳目所闻见而陈之……顷年国家和市,所由以克剥为公,虽以和市为名,而实抑夺其价。”[52] 揭露了当时和市已徒具虚名,实际变成了抑价强买,剥削于人。唐德宗时,和市进一步变质,有关官吏“巧避微文,曲承睿旨,变征役以召雇之目,换科配以和市之名……以和市为名而迫之,不得不出,其为妨抑,特甚常徭”,[53] 干脆变成了强取豪夺的抑配。虽然德宗就此发布了《禁和市诏》,但以和市为名的抑配征敛在唐后期依然普遍存在。宣宗在《受尊号赦文》中所云“其所市易,并须先给付价钱。如有妄配百姓,买物不给价钱,官吏等并准此同枉法赃例处分”,[54] 以及懿宗在《大赦文》中所云“江淮诸州百姓,只合输本分苗税,不合分外差科,多为所在长吏权立条流,临时差配,或强名和市,都不给钱”,[55] 都证明了唐后期官府以和市为名,大兴科配征敛的普遍性。

宫市也在德宗朝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但同和市一样变成了强取豪夺的征敛,而且掌理权也落入宦官之手,为害更剧。《新唐书》卷52《食货志二》载贞元年间“宫中取物于市,以中官为宫市使,两市置‘白望’数十百人,以盐估敝衣绢帛,尺寸分裂酬其直,又索进奉门户及脚价钱,有赍物入市而空归者”。虽然顺宗即位后曾下诏废除宫市,但是废而不止,唐后期宫市仍很严重,它与和市一样,打着官私公平交易的幌子,实际上以强权大肆暴敛,成为一大社会公害,而工商业者首遭其殃。

<2>层出不穷的各色抢掠

唐政府还滥用手中强权对民间工商业者肆行抢掠,方法多样。如开元二十二年(734)三月,“没京兆商人任令方资财六十万贯”。[56] 又如天宝初王鉷任户口色役使期间,“敕本郡高户为租庸脚士,皆破其家产,弥年不了,恣行割剥,以媚于时”。[57] 安史之乱后,为充盈财政,在广征商税的同时,对工商业者更是掀起了抢掠高潮。如肃宗即位后,“遣御史康云间出江淮,陶锐往蜀汉,豪商富户,皆籍其家资,所有财货蓄产,或五分纳一,谓之‘率贷’,所收巨万计”。[58] 又如租庸使元载在江淮地区,“择豪吏为县令而督之,不问负之有无,资之高下,察民有粟帛者发徒围之,籍其所有而中分之,甚者什取八九,谓之白著,有不服者,严刑以威之。民有蓄谷十斛者,则重足以待命”。[59] 在代宗大历年间,宦官刘希暹“讽[鱼]朝恩于北军置狱,召坊市凶恶少年,罗织城内富人,诬以违法,捕置狱中,忍酷考讯,录其家产,并没于军……坊市苦之,谓之‘入地牢’”。[60] 到德宗建中年间,为筹资削藩,更是巧立名目以劫夺工商。史载建中三年(782)四月,“太常博士韦都宾、陈京以军兴庸调不给,请借京城富商钱,大率每商留万贯,余并入官……甲子,诏京兆尹、长安万年令大索京畿富商,刑法严峻。长安令薛苹荷校乘车,于坊市搜索,人不胜鞭笞,乃至自缢,京师嚣然,如被盗贼”。[61] “又括僦柜质钱,凡蓄积钱帛粟麦者,皆借四分之一,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封其柜窖,百姓为之罢市”。[62] 共掠得资财二百万贯。虽然德宗于同年七月下诏停罢借商、僦质,并许诺日后准元数归还,但是史实上是只借不还,不了了之。而且到次年,即建中四年(783)六月,判度支赵赞又奏请实行税间架之法:“凡屋两架为一间,分为三等:上等每间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所由吏秉笔执筹,入人第舍而计之。凡没一间,杖六十,告者赏钱五十贯文。”[63] 京城所居工商业者自亦在劫难逃。

三、政策与管理的性质和影响

唐政府对民间工商业者的歧视政策,以及对民间工商业合理和不合理的层层操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统治意识。封建统治阶级一方面需要民间工商业的一定发展作为其封建经济的有效补充,另一方面又决不会允许民间工商业的自由发展和高度发展,这就注定了民间工商业发展的艰难历程及其走向衰败的历史必然。处在封建强权层层操控之下的民间工商业,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其盛衰荣枯要以政府对它的政策为前提。政府根据需要,想让它发展,就制定出台相对宽松的政策,想让它衰落,就实行收紧或者搜刮的政策。设想在这样的发展形态下,民间工商业能得到真正发展,并从中壮大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自然是天真幼稚的。唐代民间工商业的这种发展命运也是中国封建帝制时代民间工商业发展的一般归宿。民间工商业被笼罩在帝制政权的层层管理操控之下,没有可以充分发展的前提条件,只能在政府所允许的范围内艰难生存。民间工商业先天不足,后天乏力,没有正常发展的条件和土壤,不可能真正发展起来以致冲绝封建主义的藩篱,不可能成长为封建统治的掘墓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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