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与现实之间(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9
‘锲而不舍’”(《两地书》);在争取经济权上,则要她们发扬天津“青皮”的“无赖精神”,“有人说这事情太陈腐了,就答道要经济权;说是太卑鄙了,就答道要经济权;说是经济制度就要改变了,用不着再操心,也仍然答道要经济权”(《娜拉走后怎样》)。这样的开导,早已超出要经济权以外了,但在要经济权这一点上,鲁迅的指令是简单、清晰而执著的。
事实上,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是与社会分工变化、家庭结构改组密切相关的。近年来,一些学者关注民国初年的家庭变革与家庭问题研究,而这正是与妇女经济有重大关系的命题。借鉴他们的研究成果,我们可将“五四”时期对妇女经济问题的探讨分为以下几类:
一、针对几千年来封建大家族制度对妇女的束缚,向传统家庭挑战,倡导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小家庭制,把妇女从买卖婚姻中解放出来,使她们获得相对的经济自主权。
陈独秀在《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一文中指出:“现代生活,以经济为之命脉,而个人独立主义,乃为经济学生产之大则,其影响遂及于伦理学。故现代伦理学上之个人人格独立,与经济学上之个人财产独立,互相证明,其说遂至不可摇动”,“西洋个人独立主义,乃兼伦理、经济二者而言,尤以经济上个人独立主义为之根本也”。而“中土儒者,以纲常立教。为人子为人妻者,既失个人独立之人格,复无个人独立之财产”——此非个人独立之道也,中国的大家族制度已不再适应现代生活,到了非打破不可的时候了。晏始在《家庭制度崩坏》一文中,提出了实行欧美小家庭制的主张,认为父权的大家庭制在中国已难以维持,应代以“欧美式以个人主义思想为中心的小家族主义的新生活形态”。严恩椿的《家庭进化论》则提到要将原有大家庭的财产分给各个小家庭,各小家庭在经济上保持独立。发表于《新青年》二卷二号上的《新青年之家庭》一文,主张小家庭的“出纳庶务,均由主妇主张之,男子无干涉之权”。刊登于《妇女杂志》七卷一号上的《新家庭》一文,更要求“新家庭之中财产,属之于得产之人,其义在养成个人主义,发达自立之能力,而铲除依赖根性也”。30年代,一些知识妇女纷纷在报上倾吐自己建立小家庭后的感想,尽管喜忧参半,但不再是民初妇女一味的苦诉,这也不失为妇女相对经济独立后的一个印证吧。
二、从社会角度,以妇女职业为中心议题,探索妇女经济独立之路。
小家庭的建立,无论是男女经济共有还是各自经济独立,都必建立在妇女有自己的经济来源基础之上。昔日的聘金妆奁,是大家庭的投资(需用以“孝”为核心的人格与财产依附来交换),既建立独立的小家庭,自不好也不能再接受。加之中国经济特别是城市经济的结构变化,既成为小家庭建立也成为大家庭破败的因素,中国近代化城市工业,也是部分地建立在妇女走出家庭、走向社会基础上的 ,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封建大家庭的衰落是一个历史的必然趋势。经济上的变化也如观念上的变化,正像鲁迅所说,“娜拉既然醒了,是很不容易回到梦境的,因此只得走”。由是,为妇女在社会上谋得经济独立的一席之地,就成了“五四”时期知识分子们的追求。陈问涛在《提倡独立性的女子职业》一文中说,妇女职业问题,要算是妇女问题的中心问题,因为“照唯物史观,一切精神的变动,都是由于物质变动……倘使不能把妇女经济问题解决,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其他什么‘社交公开’、‘婚姻自由’等等,皆是空谈了!”他还为妇女们开列了12个就业方向,即各种商业、工场上的工作、合作的手工业、各级学校教师、书记、新闻记者、邮电管理、铁路职员、戏剧家、音乐家、农业等,并补充说,“凡现社会所有的职业,除一二男子特别职业,女子生理上万不能经营外,其余都是女子职业的领域” ,这就从心态和舆论上为妇女求职铺了路。张竞生在《美的社会组织法》一书中也提到了妇女的职业问题:“凡妇女不管父家夫家富的贫的,自己总当勉力谋得一件职业以养生。但在这样社会,女子的职业甚少,故最要的应由女界共同组织各种妇女的职业机关。……如茶楼酒馆与各项商业的经营。”“若说女子应该谋一比此较高尚的事业,则我想女子应该组织‘女子教员会’,互相提携。” 从20年代初期开始,许多报刊日益关注妇女的职业问题,刊登了不少讨论文章,有主张从女子职业教育入手的,有主张创办“女子共作社”等女子职业组织的,有要求社会向妇女开放一切职业,并同工同酬的。加之20年代弥漫于知识界的各种新思潮下的各种社团组织,如属于工读主义的“工读互助团”、属于新村主义的“平民学校”等,也为妇女跨入社会求职提供了一些实验基地。与此同时,各大报刊杂志还大量介绍了欧美各国妇女所从事的职业,有的还配上插图详加说明,这就为知识妇女谋职打开了眼界,提供了帮助。五四运动后,上海等大城市各行业都开始有女职员出现,而以医疗、银行、商店、文艺、电讯等部门更为突出。 主张妇女参加社会工作的张竞生,也在他创办的“美的书店”中招募了几位女店员。
三、为妇女财产求得法律与道德上的保障。
有了小家庭与自己的职业,妇女的财产未必能得到保障,这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与社会道德保障机制。为此,张竞生提出的以下几项措施:(1)“要求女子得与伊的兄弟同分产业——此事除从法律上要求规定外,现在最紧要的应由各地女界发起一个有计划的社会运动。”“向那些比较开能通的智识界、外交界、慈善界与农工商界等征求同意。愿者签名,代为登报赞扬,同时也算是为他们的女儿作保证人。”(2)凡已嫁得开通夫婿的妇人者,应以情动与理喻其夫,务必得一种法律性的平分产业的凭据。若有子女者,则母亲至少须有与子女同分一份家产的规定。(《中国妇女眼前问题》)鲁迅在《娜拉走后怎样》中也说:“要求经济权固然是平凡的事,然而也许比要求高尚的参政权及博大的女子解放之类更烦难”,“一说到经济的平均分配,或不免面前就遇见敌人,这就当然要有剧烈的战斗”。但“战斗不算好事情……平和的方法也就可贵了,这就是将来利用了亲权来解放自己的子女”,“将财产平均地分配子女们,使他们平和而没有冲突地都得到相等的经济权”。这类主张,对于有产阶级的妇女来说,还有帮助,对于尚无任何财产可言的广大劳动妇女而言,就提不到议事日程上了。二三十年代就妇女经济问题在法律上的斗争,主要集中于打破限制妇女职业权的旧法律,制定新的职业开放、工资平等和劳动保护等法律上。
概言之,“五四”时期知识分子对妇女经济问题的探索,是附着于包括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内的各种改造社会思潮之中的,涉及范围广,但缺乏系统性的专门研究。
三
“五四”时期妇女解放探索的第三个层面是文化的,即如何提高妇女文化素质并引导她们步入新文化殿堂。这是新文化运动中妇女解放论的时代特色,也是其主要的历史功绩。知识分子们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默默无闻的工作,其中一些内容因种种原因至今未得重视与解决,我将择其要而叙之。
人的解放是以文化观念的变革为前提,又是以文化观念的更新为结果的,妇女解放也是如此。新文化运动要的是个性的解放,是对自由意识的追求 ,这离中国妇女的现实相距甚远。如何缩小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使妇女解放运动成为广大妇女自觉的行动,就成为“五四”时期知识分子普遍关注的课题。综观这一时期一切与妇女问题相关的文化上的大讨论,如伦理、道德、爱情、贞操、婚姻、家庭、育儿、独身、社交、教育等,就文化观念而言,概括起来无非要解决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针对封建文化中的“男尊女卑”的一元妇女观,提出男女两性平等、和谐的二元妇女观,进而
事实上,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是与社会分工变化、家庭结构改组密切相关的。近年来,一些学者关注民国初年的家庭变革与家庭问题研究,而这正是与妇女经济有重大关系的命题。借鉴他们的研究成果,我们可将“五四”时期对妇女经济问题的探讨分为以下几类:
一、针对几千年来封建大家族制度对妇女的束缚,向传统家庭挑战,倡导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小家庭制,把妇女从买卖婚姻中解放出来,使她们获得相对的经济自主权。
陈独秀在《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一文中指出:“现代生活,以经济为之命脉,而个人独立主义,乃为经济学生产之大则,其影响遂及于伦理学。故现代伦理学上之个人人格独立,与经济学上之个人财产独立,互相证明,其说遂至不可摇动”,“西洋个人独立主义,乃兼伦理、经济二者而言,尤以经济上个人独立主义为之根本也”。而“中土儒者,以纲常立教。为人子为人妻者,既失个人独立之人格,复无个人独立之财产”——此非个人独立之道也,中国的大家族制度已不再适应现代生活,到了非打破不可的时候了。晏始在《家庭制度崩坏》一文中,提出了实行欧美小家庭制的主张,认为父权的大家庭制在中国已难以维持,应代以“欧美式以个人主义思想为中心的小家族主义的新生活形态”。严恩椿的《家庭进化论》则提到要将原有大家庭的财产分给各个小家庭,各小家庭在经济上保持独立。发表于《新青年》二卷二号上的《新青年之家庭》一文,主张小家庭的“出纳庶务,均由主妇主张之,男子无干涉之权”。刊登于《妇女杂志》七卷一号上的《新家庭》一文,更要求“新家庭之中财产,属之于得产之人,其义在养成个人主义,发达自立之能力,而铲除依赖根性也”。30年代,一些知识妇女纷纷在报上倾吐自己建立小家庭后的感想,尽管喜忧参半,但不再是民初妇女一味的苦诉,这也不失为妇女相对经济独立后的一个印证吧。
二、从社会角度,以妇女职业为中心议题,探索妇女经济独立之路。
小家庭的建立,无论是男女经济共有还是各自经济独立,都必建立在妇女有自己的经济来源基础之上。昔日的聘金妆奁,是大家庭的投资(需用以“孝”为核心的人格与财产依附来交换),既建立独立的小家庭,自不好也不能再接受。加之中国经济特别是城市经济的结构变化,既成为小家庭建立也成为大家庭破败的因素,中国近代化城市工业,也是部分地建立在妇女走出家庭、走向社会基础上的 ,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封建大家庭的衰落是一个历史的必然趋势。经济上的变化也如观念上的变化,正像鲁迅所说,“娜拉既然醒了,是很不容易回到梦境的,因此只得走”。由是,为妇女在社会上谋得经济独立的一席之地,就成了“五四”时期知识分子们的追求。陈问涛在《提倡独立性的女子职业》一文中说,妇女职业问题,要算是妇女问题的中心问题,因为“照唯物史观,一切精神的变动,都是由于物质变动……倘使不能把妇女经济问题解决,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其他什么‘社交公开’、‘婚姻自由’等等,皆是空谈了!”他还为妇女们开列了12个就业方向,即各种商业、工场上的工作、合作的手工业、各级学校教师、书记、新闻记者、邮电管理、铁路职员、戏剧家、音乐家、农业等,并补充说,“凡现社会所有的职业,除一二男子特别职业,女子生理上万不能经营外,其余都是女子职业的领域” ,这就从心态和舆论上为妇女求职铺了路。张竞生在《美的社会组织法》一书中也提到了妇女的职业问题:“凡妇女不管父家夫家富的贫的,自己总当勉力谋得一件职业以养生。但在这样社会,女子的职业甚少,故最要的应由女界共同组织各种妇女的职业机关。……如茶楼酒馆与各项商业的经营。”“若说女子应该谋一比此较高尚的事业,则我想女子应该组织‘女子教员会’,互相提携。” 从20年代初期开始,许多报刊日益关注妇女的职业问题,刊登了不少讨论文章,有主张从女子职业教育入手的,有主张创办“女子共作社”等女子职业组织的,有要求社会向妇女开放一切职业,并同工同酬的。加之20年代弥漫于知识界的各种新思潮下的各种社团组织,如属于工读主义的“工读互助团”、属于新村主义的“平民学校”等,也为妇女跨入社会求职提供了一些实验基地。与此同时,各大报刊杂志还大量介绍了欧美各国妇女所从事的职业,有的还配上插图详加说明,这就为知识妇女谋职打开了眼界,提供了帮助。五四运动后,上海等大城市各行业都开始有女职员出现,而以医疗、银行、商店、文艺、电讯等部门更为突出。 主张妇女参加社会工作的张竞生,也在他创办的“美的书店”中招募了几位女店员。
三、为妇女财产求得法律与道德上的保障。
有了小家庭与自己的职业,妇女的财产未必能得到保障,这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与社会道德保障机制。为此,张竞生提出的以下几项措施:(1)“要求女子得与伊的兄弟同分产业——此事除从法律上要求规定外,现在最紧要的应由各地女界发起一个有计划的社会运动。”“向那些比较开能通的智识界、外交界、慈善界与农工商界等征求同意。愿者签名,代为登报赞扬,同时也算是为他们的女儿作保证人。”(2)凡已嫁得开通夫婿的妇人者,应以情动与理喻其夫,务必得一种法律性的平分产业的凭据。若有子女者,则母亲至少须有与子女同分一份家产的规定。(《中国妇女眼前问题》)鲁迅在《娜拉走后怎样》中也说:“要求经济权固然是平凡的事,然而也许比要求高尚的参政权及博大的女子解放之类更烦难”,“一说到经济的平均分配,或不免面前就遇见敌人,这就当然要有剧烈的战斗”。但“战斗不算好事情……平和的方法也就可贵了,这就是将来利用了亲权来解放自己的子女”,“将财产平均地分配子女们,使他们平和而没有冲突地都得到相等的经济权”。这类主张,对于有产阶级的妇女来说,还有帮助,对于尚无任何财产可言的广大劳动妇女而言,就提不到议事日程上了。二三十年代就妇女经济问题在法律上的斗争,主要集中于打破限制妇女职业权的旧法律,制定新的职业开放、工资平等和劳动保护等法律上。
概言之,“五四”时期知识分子对妇女经济问题的探索,是附着于包括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内的各种改造社会思潮之中的,涉及范围广,但缺乏系统性的专门研究。
三
“五四”时期妇女解放探索的第三个层面是文化的,即如何提高妇女文化素质并引导她们步入新文化殿堂。这是新文化运动中妇女解放论的时代特色,也是其主要的历史功绩。知识分子们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默默无闻的工作,其中一些内容因种种原因至今未得重视与解决,我将择其要而叙之。
人的解放是以文化观念的变革为前提,又是以文化观念的更新为结果的,妇女解放也是如此。新文化运动要的是个性的解放,是对自由意识的追求 ,这离中国妇女的现实相距甚远。如何缩小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使妇女解放运动成为广大妇女自觉的行动,就成为“五四”时期知识分子普遍关注的课题。综观这一时期一切与妇女问题相关的文化上的大讨论,如伦理、道德、爱情、贞操、婚姻、家庭、育儿、独身、社交、教育等,就文化观念而言,概括起来无非要解决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针对封建文化中的“男尊女卑”的一元妇女观,提出男女两性平等、和谐的二元妇女观,进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