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游叙弗伦篇》(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择,或者是理念或者是诸神?换句话说,为什么必须主张理念是第一性的?《游叙弗伦篇》暗示了一种选择。或者最高的存在者是争斗的诸神,或者最高的存在者是理念。如果否认理念是第一性的,那人们就到达了对争斗的诸神的信仰。为什么?为什么诸神要争斗?说到底,因为他们不知道(一作没有知识——译者)。但知识,真正的知识,是关于不变者、关于必然性、关于智性的必然性、关于理念的知识。知识之所知识者,乃是先在的。理念先于关于理念的知识。如果没有理念的第一性,就不可能有知识。因此,如果人们否认理念的第一性,他就否认了知识的可能性。如果理念不是第一性的存在者,则首要的或原初的事物就不可能是能认识的事物(knowing beings)。它们的行动必定是盲目的。它们将相互抵牾,它们将相互争斗。换句话说,如果首要的事物是诸神,而非理念,则任何东西之为善和正义乃因为神爱它,而没有其他任何理由,没有任何内在的理由。首要的活动不是知识或理解,而是没有知识或理解的爱,即盲目的欲望。但这种情况不是在一神论中占了上风了吗?不可能以《游叙弗伦篇》为基础来决定这一问题,我相信在这篇对话中单数的“神(上帝)”从未出现。然而,《游叙弗伦篇》似乎暗示道:即便是最古老的神也必须被设想为服从理念。诚然,如果只有一个上帝,在思考虔敬在于效仿上帝时就不会有困难了。人们必须知道,上帝是善的或正义的或有智慧的,即上帝要依从正义的标准。如果这标准服从上帝,或依赖于上帝,或由上帝所创制,如果它可以为上帝所改变,它就不再能够作为标准了。上帝必须被设想为服从必然性,一种智性的必然性,它不是他所创制的。如果我们否认这一点,如果人们假定上帝高于智性的必然性,或并不为智性的必然性所约束,严格说来他就不能有认识[能力],因为认识乃是对智性的、不可改变的必然性的认识。如果是这样,上帝的行动将全然是任意的。于他而言,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比如说,他可以创造别的神祗,许多个神,当然它们不可能有知识,它们会争斗。
如果虔敬是多余的,如果诸神是多余的,那为什么似乎所有的人都相信虔敬是必要的诸神也是必要的呢?为什么人需要神祗?在有关虔敬的第三个定义的讨论中,暗示了对问题的答案。照那定义,虔敬在于事神。更确切地说,虔敬在于以某种方式事神,类似于奴隶事奉主子,全然屈服于主子,唯主子吩咐是从。虔敬是某种服侍。对此,苏格拉底解释如下。虔敬是种服侍的技艺、服务的技艺、伺候的技艺。如此说来,它必定要服务于某种统治的或成体系的(architectonic)技艺。于是,虔敬的前提乃是,诸神是统治技艺的从业者。但每一种技艺都产生某种东西。那么诸神的统治技艺产生什么呢——当它以人类技艺为其仆役性技艺(ministerial arts)时?游叙弗伦只是回答:诸神产生了许多好东西。但他拒绝向苏格拉底这样不主动提出自己观点的人解释,这许多好东西是什么。毫无疑问,游叙弗伦心里所想的这许多好东西,不大会使苏格拉底感到满意,但苏格拉底在该语境中还是说,通过回答诸神的统治技艺所产生东西是什么这一问题,人们会抵达某种对虔敬的恰切理解。紧接着苏格拉底所举的例子,就显明了他心目中诸神的特定产物到底是什么。苏格拉底用将军之技艺和农夫之技艺为例子来说明仆役性技艺。人们试图通过将军之技艺和农夫之技艺而获得的好东西,就是胜利和好收成。然而,要产生胜利和好收成,光有将军之技艺和农夫之技艺还不够。因为这些技艺并不能保证结果,而在这些技艺中,重要的只是结果。运用将军之技艺和农夫之技艺,所产生的结果是好是坏,依赖于偶然性(chance)。偶然性乃是不能为技艺或知识所控制者,或不能为技艺或知识所预言者。但人太依赖偶然性了,乃至于不屈从于偶然性。人作出非理性的努力,试图控制不可控制者,控制偶然性。然而,他知道他不能控制偶然性。正是出于这一理由,他需要诸神。诸神是用来做他自己做不了的事的。诸神是他相信可借此控制偶然性的引擎。他事奉诸神,为的是成为诸神的东家、诸神的主子。


然而,有一种特殊的技艺,一切人类技艺中最成体系的技艺,其结果尤其依赖于偶然性,而且它绝对需要诸神或取决作为其补充。那就是立法的技艺。立法的技艺关涉的是公正、高贵、以及善,即涉及其对象的真正知识比涉及度量衡的知识更为困难。因此,立法的技艺是分歧的自然领域。立法技艺的首要对象是公正。而正是作为正义的一部分,虔敬才在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定义中被定义的。虔敬是对诸神的正义,正如狭义的正义乃是对人的正义。对人的正义是善。我们已经知道这一点了。尚存疑问的是虔敬的地位,或者说对诸神的正义。看来,对虔敬的需要最好要从对人的正义的不足或限度出发去理解。而对人的正义之最严重的不足,乃是在非理性的人们眼中,它并不具备足够的正当性(sanction)。由虔敬或诸神所提供的,就是这一正当性。但要想完成这一任务,虔敬就必须服务于狭义的正义。狭义的正义首先是守法,或者说服从法律。因此虔敬必须是这一意义上的正义的一部分,它必须是服从法律的一部分。但法律首先是祖先的习俗。于是,虔敬就完全取决于(stands or falls by)服从祖先的习俗。正是在这一点上,苏格拉底同意正统的观点,反对异端者游叙弗伦的。游叙弗伦通过控告其父不虔敬而践踏祖先的习俗。苏格拉底向游叙弗伦ad hominem(针对其个人)指出,他没有权利践踏祖先的习俗。于是,他在游叙弗伦的眼中显得是民众的一员,是个俗人,便不足为奇了。我们可以说无论是正统观点还是苏格拉底都是神智健全的(have common sense),而游叙弗伦则神智不健全(lacks common sense)。我的意思是说,一个社会无论基于正统观点还是苏格拉底的原则都是可能的,而基于游叙弗伦原则却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不是就实践而言将祖先的习俗视为神圣,则一个社会是不可能的。正是出于这一理由,柏拉图才坚持用法律去惩罚不虔敬的必要性。如我们这样的自由派,忍不住要以柏拉图自身的证言为基础去与柏拉图争辩。柏拉图不是已经向我们展示了,在一切神智健全的人——无论是众人还是苏格拉底——的眼中,游叙弗伦是个可笑的角色?可这个可笑的角色不是个无危害的缺陷吗?那为什么不宽容游叙弗伦呢?但我会马上就回到这篇对话。
《游叙弗伦篇》是篇非常矛盾的对话。的确每一篇柏拉图对话都是如此。《游叙弗伦篇》特有的矛盾之处则在于此。《游叙弗伦篇》所从属的这一类柏拉图对话的程序是这样的:[苏格拉底的]对话者先就讨论的主题提出一个定义,它表达了最寻常的观点,尔后他被逐步引向一个更高的观点。但《游叙弗伦篇》中所提出的第一个定义在最关键的方面却高于最后的定义,后者仅仅表达了流俗的虔敬观,即虔敬在于献祭和祈祷。更普泛地说,柏拉图对话的正常程序是从低到高的上升,而《游叙弗伦篇》的程序则是从高到低的下降。人们可以用两种不同的方式来解释这一矛盾。第一种,异端者游叙弗伦必须被领回至他所从属之地,即回到正统观点,重新遵从习俗。第二种,《游叙弗伦篇》是篇极不寻常的对话。它提出了有关虔敬问题的最坚定的表述。因此,这篇对话的结构有这一特色:A,揭示真理;B,解释基本谬误。在对话临近结束时,苏格拉底将游叙弗伦比作普洛透斯(Proteus)。普洛透斯是个狡猾的海神,要想抓住他是非常困难的。他会变成各种形状:雄狮、龙、豹、大野猪、流水、枝桠繁茂的树。游叙弗伦像普洛透斯,因为他不容易被抓住,而是总在改变立场。还有,游叙弗伦像普洛透斯,因为普洛透斯是不会错的(unerring):他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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