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生活方式由“熟人社会”向以信息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为特点的“网络社会”的转型,导致了传统社会规范的约束作用在“网络社会”中某种程度的“失灵”。
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赋予个人比过去不可想象的巨大力量,享有以往不可想象的自由,专业技术人员或“网民”个人行为的善恶是非,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道德理性抉择。信息技术越是发展,越是要求人的“道德理性自律”与之相平衡。可以说,网络社会离不开道德关怀,网络社会呼唤个体的道德理性精神。只有当每一个个体都自觉承担起维护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的责任时,网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有希望。
一方面,“网络社会”形成了一个相对自由的“自由时空”,人们的活动受时空的约束大大缩小,类似于传统“熟人社会”中道德他律的种种“外力”在“网络社会”中却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作用。加上目前的“网络社会”的规范还相当不健全,决定了更加需要网络公民的自觉、自律的道德理性选择。另一方面,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社会”呈现出一种更多自主性的特点。所以,人们必须自觉订立网络社会规范。由于网络社会规范是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制定的,因此增强了人们遵守这些规范的自觉性。此外,网络环境与规范监督机制的新特点(更少人干预、过问、管理和控制),也要求人们的网络行为具有较高的道德理性。.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转型,社会的他律性的规范对人们的约束是最低限度的,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自由度和自主性越来越大,这就大大提高了个体道德自律的要求。在社会转型期,要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最终还是要依赖于个体的道德理性精神的培养与提高。而且在现代社会中,道德本身的作用范围也是十分有限的。“道德的主要功能不是约束人们的行为,而是劝导人们怎样生活更好,怎样生活最好。这种劝导可以指导人们,但不能约束人们。在这种情况下,指望道德来约束法律之外的广大生活领域也是靠不住的,必须诉诸人们的道德自律。
三、培养个体道德理性,实践公民道德建设
社会转型期利用舆论的手段、法制的手段、行政性的手段来维护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各种行为规范,使人们养成新的适应于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则是十分必要的。这在近年来的道德实践中已为大家所共识。但是,强化舆论宣传,使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都属于外在的制裁力。要真正解决问题,还必须形成内在的制裁力。因为道德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它必须出自内心的自觉和自愿。而个体道德理性的培养就是形成内在制裁力的重要途径。
从理论上看,道德和认识联系在一起。没有正确的认识,就难以在复杂的价值观的冲突中找到正确的方向,也难以理解适合于现代化的行为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意义,从而自觉地审察自己的行为,自觉主动地去改变不适应现代社会的行为方式。此外,人们的社会生活是极其复杂的,要把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真正地付诸实践,必须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作出理性的选择。而且个体在面临各种道德两难境地中进行选择的时候,既然需要行为者有深厚的道德情感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也需要他们运用理性思维进行必要的伦理推理。无论是获得正确的道德认识还是在具体的情境中作出正确的抉择,都需要个体具有道德理性精神,敢于和善于运用自己的理性思维,进行独立的思考。
这一点在现代化过程中显得尤为突出。传统社会的伦理主要是一种德性伦理,也就是说主要依据社会共同体给个人所规定的社会角色及其对不同角色的道德要求来行事的,主要借助于传统的继承来获得应有的德性。而现代社会由于个体的觉醒、个人自主意识的增强,以及共同体对个人的约束力的减弱,其伦理主要是一种规则伦理,即社会伦理主要体现为一些道德规则,而如何运用这些规则,有赖于行为者自己运用这些规则来进行推理,作出道德的抉择。自从我国向转变以来,人们的自主精神有了很大的提高,加之职业生活和其他的社会生活中个人的选择机会日益扩大,人们对自主地作出抉择的愿望也大大增强。因此,如何使人们能够以理性的精神作出正确的抉择,是社会转型期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给人们思想上带来的一个沉重包袱,是理性精神的缺乏。它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是两个极端。一是盲目的崇拜权威,易于盲从;一是“跟着感觉走”,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随波逐流。“法轮功”事件中许多善良的人们之所以会被歪理邪说所蒙骗,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盲目地期待一个救世主,一旦认定就不假思索地接受其精神控制。在当前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实践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中,更离不开道德自律和个体道德理性精神的培养。《纲要》指出:“要广泛进行道德教育,普及道德知识和道德规范,帮助人们加强道德修养。……逐步完善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的引导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Lz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