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孝行与家庭生活——以江南方志记载为中心的解读(2)(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则伤我母心矣,愿以身代弟。”知县感其诚,乃免思则罪。事在崇祯中。[36]

王尔康,字纯瑕,……(父)临终前命之曰:“汝兄尔泰,资禀太弱,不能治生产,家务汝一身当之,谨护汝兄,我目瞑矣。”父卒,奉母及兄嫂孝友兼至,……终生同居,兄两女一子,为之婚嫁。门户虽独当,然必禀命乃行。……同治三年四月,卒于申江旅舍。[37]

从以上事例和上文的论述,我们知道,明清时期的孝具有责任与义务的单向性和片面性,追求的是整体的和谐稳定,而比较不注意公正、人情。从现代的观念来看,这当然是可议的,不过就当时来说,对家庭的稳定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毕竟家庭内纠纷往往不是可以道理和对错完全解决的。就夫妇关系来说,传统的夫妇关系主要以“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孝道为本,是超本能的,超出男女爱情之上的。[38] 正是基于孝道对夫妻关系的影响,使今天看来畸形的家庭形式,比如一夫多妻在当时能稳定地存在。也正因如此,在当时的文献中,常常可以看到有些妻子因为无后而主动为妻子纳妾,比如,

镇江靳翁五十无子,训蒙于金坛。其夫人鬻衩梳买邻女为侍妾。翁以冬至归家,夫人置酒于房,以邻女侍,告翁曰:吾老不能生育,此女颇良,买为妾,或可延靳家之嗣。[39]

由此可见,对孝道的倡导和孝行的相对盛行对维护家庭的稳定,特别是核心家庭以外的较复杂家庭的维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关于传统中国的家庭结构,以往人们往往以“封建大家庭”来指代,似乎古代中国的家庭以大家庭为主,然而1980年代以后,的一些数量统计使人们发现中国各代的人口规模其实并不大,大都在五六口上下,于是一反以前的大家庭论,对历史上的家庭结构和规模的认识有不断小型化的趋势,它表现为大型家庭小型化,小型家庭前趋化。[40] 故而小家庭论一时又渐成“共识”。若仅以人口数量而论,除少数义门大家庭和官僚、贵族家庭外,当时的家庭以规模不大的小家庭为主当不成问题,不过,如果考虑到家庭结构,将小家庭定义为以一夫一妻为主的核心家庭的话,那情形恐怕就未必如此了。郑振满通过对明清福建的分家文书的考察,指出,“传统家庭的‘成长极限’,一般不是主干家庭,而是直系家庭或联合家庭;我们还发现,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可能不是完全分解为小家庭,而是导续大家庭的持续发展。……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总体格局,表现为大家庭和小家庭之间的动态平衡;甚至可以说,在家庭结构的周期性变化中,大家庭的发展机会可能超过小家庭,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占据主导地位。”[41] 许檀根据咸丰中叶捻军攻打山东宁海州后,当地绅士王梦泉对此次战役中当地死亡人口所做的登录资料得出,在197个“一家同殉”家庭中,核心家庭占35.53%,直系家庭占29.44%,联合家庭占32.99%,有严重缺损的家庭占2.03%。[42] 由此大致可以看出,当时核心家庭以外的较复杂家庭其实在社会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当然,家庭结构受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诸多因素的影响,不是孝道伦理完全可以解释的,但这至少表明当时社会对孝行积极的倡导和实践机制与举措,对维护家庭,特别是较复杂家庭是非常有利的。同时也说明,在探讨家庭规模和结构时亦不可矫枉过正,为反对大家庭说而过分强调当时社会的小家庭化。


二、有利于促进家庭承担更多的社会救济功能。

孝是一个相当具有伸缩和延展性的概念,它以敬亲爱亲为基点和起点,并注重将这种仁爱之心扩展至夫妻、兄弟乃至戚友。[43] 正是基于这种理念,我们看到,在当时的文献中孝子往往在大家庭中,无条件地担负起赡养每个家庭成员的职责,除了父母、子女外,还有寡居无依的姊妹、兄弟及其子女、叔伯等。比如,

钱朝熙,字二愚,事父母有至性,乡里皆称钱孝子。与兄袁英同居终身无私财,虽小事必咨而后行。两姊早寡,时周给之,而迎养其无子者。[44]

杨元龙,字恺若,性慷慨尚义。少贫,兄蚤世,遗孤廷甫晬,元龙抚如子。既自以贾致富,遂以其财与廷平分之。与人交,然诺不欺,有以急难告,必曲为之筹。乾隆丙子,出粟赈饥,给州同衔[45]

张骞,……仲弟为翁钟爱,生给日用,没则厚殓以慰亲心。[46]

沈奎,字天祥,性孝友。……诸昆弟及亲戚有不足者,皆取资于奎。一弟与妹婿且死,抚其子,尤有恩。[47]

戎宪,坊郭人,幼丧母,事父哲孝,……宪异居叔智及婶皋氏无子,迎养如己亲,人曰:何厚如此?宪曰:叔,吾父同岂薄之,是薄吾父也。事之不懈。叔亦以寿终。[48]

不过,也应该指出,当时的孝行对家庭生活的影响也不完全是正面。比如像刲股疗亲之类,往往有可能使当事人身受重创甚至一命呜呼,这些孝子一般都为家庭的骨干,他们的受伤或死亡必然会对家庭生活的正常维持造成非常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家庭解组。为了父母出妻,虽然暂时维持了家庭的维持,但却破坏了夫妻生活。以身殉亲或代亲受过,也同样会破坏家庭生活。明初昆山的陆安的父亲德甫因罪坐大辟,“时国法方严,即当弃市。安时年二十,随父抵京,痛不忍舍,伏阙哀请,愿以身代,诏许之。临刑之日,从容就刃,观者咸泣下称叹。德甫持安骨归,妻钟氏抱骨哭,尽哀即自经死。”[49] 父亲的命虽保住了,但对陆安夫妇来说,却是家破人亡。有些礼法,比如亲死,孝子要庐墓三年,拘泥于这一礼法,势必于家庭生活不利。另外,当时常见的“千里寻亲”或“千里拾骼或归榇”的孝行,若能顺利找回亲人,当然很好,但当时很多孝子往往唯有一腔孝心,所做的多为漫无目的“大海捞针”式的寻找,结果自然殊难理想。家庭骨干的长期外出,不仅造成家人的进一步离别,还可能使一些家庭经济面临困境。比如晚清杭州人宋子容寿昌,“道光初其父官云南,纳妾生宋,三岁而父殁,嫡母携之归浙,留其母于滇。年稍长,微闻其事,欲往寻,以嫡母在不敢行。宋初不名寿昌,感宋时朱寿昌事,遂易今名。其后嫡母卒,以贫故游粤东。丁巳闻人言生母犹在滇中,乃决意往寻,戚友以剧病未愈,况传言未足信,咸劝止之。宋唯唯,一日,忽弃妻子去所,亲遣人追之不及,比闻,已抵云南矣。”这样的寻亲显然十分盲目,找到可能性极小,却反而会对家庭生活造成严重破坏。不仅如此,有时候,即使有幸找到,也可能因为情势的变化,带来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比如,

(清)曹茂春,吴氏仆也。甫三岁,其父远逸,母守主家。茂春长闻父在闽,泣辞母,赍五日粮,携一袭衣,出寻父。抵衢州,过仙霞岭,薄暮遇虎,直前叱之,虎帖耳去。遂抵福州。初,其父至闽,投督标下,会台湾生番越界,调往征之,有功归,多获赏赉,复娶妻生二子,置产土著。留茂春数月,遣归迎其母。遂返白父命,母不可,再往复命于父,则父死矣。后母挈其弟改适台湾,茂春渡海抵台,访遇之,询父葬处,后母言在某乡某邱,茂春欲挟弟归,后母不许,复渡海至闽,谋负父骨归葬。至其所,墓无封识,卒莫能辨,悲号行乞归。主高其行,脱仆籍。[50]

曹茂春外出寻父,有幸找到,本来是件好事,不过其父已另建家庭,即便如此,也还不坏,更糟糕的是,待他第二次回去复父命时,其父竟已不在人世,而后母又远嫁他乡。尽管文献本身没说什么,但其中的蹊跷是显而易见的。其父死于不测的可能性极大,因为事实明摆着,若茂春母子来闽,势必会分其父之爱以及家财。

2.孝与家庭生活的时代性

现代研究者大概谁也不会天真地因为明清文献中大量的孝行记录而认为当时社会到处都是孝子顺孙,毫无疑问,这些孝子尽管不会是当时社会孝子的全部,但也无不是凤毛麟角的典型。相对于孝子,当时的不孝子孙必然更多,这一点,就是依据方志中的孝行记载也不难看出,比如,

刘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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