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和珠江三角洲宗法制比较研究(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30)“兄弟九进士,四尚书者,一榜十九进士者”;(31)“连科三殿撰,十里四翰林”(32)等佳话频传。单以歙县为例,居科名之先者,如中状元的有唐皋、金榜、洪莹、洪钧等;立相国之隆者有许国、程国祥等;阐理学之微者有朱升、唐仲实等;大经济之业者有唐文风、杨宁等;宏政治之才者有唐相、吴氵是等;擅文章之誉者有汪道昆、郑桓等;副师武之用者有汪宏宗、王应桢等,因商致富而上交天子者如得乾隆帝欢心的盐商江春、鲍廷博等。(33)这里只略举一二,但已足见人才之盛了。通过祭祖、分胙、读谱、宣约(即宗规家法,有的还读“圣谕”)等活动,培养对家族本位理念的认同,以加强族内的凝聚力。所以,这些宗族经历千余年而“未尝散处”。通过赡济贫穷族员,培养族众对宗族依赖的情感。有的族田较多的宗族,“节妇孤儿与出嫁守志,以及贫乏无依者,生有月粮,寒有冬衣,死有棺衾,葬有义冢,嫁有赠,娶有助,莫不一均沾其惠。”(34)宗族内部,还可“有无得以相通”,“吉凶有以相及”,(35)具有道义经济的功能。总而观之,徽州宗法制的功能着重于谋求尊崇的社会地位和政治特权。

  珠江三角洲是因明代以后得益于商业化而引起宗族制的普及化,又由于生态环境、文化背景的特点,其宗族制已发生了变异,不同于徽州宗族制是直接移殖于北方,具有正统性。它虽然具备传统宗族制的一般功能,但又有其特点,这就是经济功能的扩大化。

  珠江三角洲的族产较之于徽州的要丰厚而且多样。这同珠江三角洲特有的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其宗族的发展,以及经济实力的增强,是同沙田的开发连系一起的。清朝政府规定:占地10顷以上者,“不得再种沙田”,“小民围筑沙滩亦不得过5顷之数”。(36)用宗族的名义承垦,则不受此限。而且“工筑浩繁”,“有沙田10亩者,其家必有百亩之资,有百亩者必有千亩之资而始能致之也”。(37)唯名宗大族,或得益于商业化的寒门宗族,才有足够的资金向政府申报承垦。因此,围垦沙田成为增强宗族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有的宗族也因经营沙田和其他族产而日益向经济实体转化。在本世纪30年代,80%的农户生活在宗族组织之中;族田约占土地总面积的50%。(38)族田所占比例之高,为全国之冠。(39)私人土地所有制在向宗族集团土地所有制转化,似是清中叶以后东南地区出现的一种趋势。但是,这种转化如此之迅速,则珠江三角洲的耕作系统所使然。沙田的开发、基围的修筑、沟渠的开凿、水窦的排灌,都需要统一组织和管理。在难以监督的个体耕作情况下,小规模的田埸经营,其优势则远胜于大规模的农埸经营。这种适合于大面积的土地占有和小规模的田埸经营的生态环境,正是宗族集团土地所有制盛行的重要原因。

  珠江三角洲沙田的承垦与管理,也因而成为宗族的重要功能。明中叶以降,农业商业化的日益发展,并由此而赚取的愈来愈多的利润,是沙田开发的资金来源。漂荡在河面上的贱民-蛋家(又称蛋民),又为之提供了充足的廉价的劳动力。据笔者的实地调查,顺德县大良镇东门外的云路(原称海沥沙),就是在大族的组织下,由胼手胝足的蛋民开发出来的。在宗族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则采取合股的形式来筹集。例如,东莞县张梯云馆、邓荫兰堂、何醉经堂、何修德堂于光绪二十年(1894)合伴出银建筑海心洲沙田;民国三年(1914)张如见堂集股领照筑堤以保护太和洲沙田等。(40)连沙田的田埸管理、割禾、收租,乃至谷物储所、平抑米价等,有的宗族也下公文、出告示,作出规定,行使司法权。(41)

  除拥有族田外,宗族还有族墟、族店、码头、族窑,等等。不同于徽州几乎仅限于族田和山埸。一些有政治特权的宗族甚至相竞控制重要的经济行业。例如,作为佛山的经济支柱、享有官准专利的铁冶业,就为冼、霍、李、陈等巨族所相竞争夺。明人陈子升曾经指出:“佛山地接省会,向来二、三巨族为愚民率其利,唯铸铁而已。”(42)可见控制这一行业,即可掌握佛山的经济命脉。因霍韬的发迹而显赫起来的霍氏家族,就控制有铁、炭、陶瓷、木植等,以及其他“便民同利”的产业,诸如墟埸、市肆、码头、店铺,等等。石头霍氏宗族设有纲领田事一人,司货一人。司货之下又设司窑冶一人,司炭铁一人,司木植一人,各司其职,以适应经济管理的需要。

  珠江三角洲的族产,也不同于徽州的只作为宗族的活动经费和恤族之用。它已注入商品意识,属于营利性质。族店、族窑等,本是商业行为,以赢利为目的,固不待言,就是族田的收入,除去宗族活动经费,“留存备用”(主要用以追加,或新的投资)外,余者“均分”、“均荫”。(43)集股开发,或集股购置的沙田收入,有的明文规定:“按股均派,一宿不延”。(44)显示出其分益的商业行为,而不是实行徽州的道义经济。
  珠江三角洲宗法组织的经济功能,还表现在通过族规家法限制、禁止,或规 范族众的某些经济行为。例如,石湾《霍氏崇本堂族谱》中,就有“农有百谷之当布”、“工有百艺之当做”、“商有百物之当货”等作为家训,要族众“能依此嘱,永为福人”。还有“商贾三十六善”、“农家三十六善”等规范族众从事商贾、农业等经济行为。(45)
  
      宗族伦理与商业

  在中国大陆一度流行的学术分析模式中,认为商品经济的发达导致资本主义萌芽,宗族组织是一种落后的阻碍社会进步的保守力量。但是,从近年来笔者接触的资料看,这两者似应互相冲突、矛盾的事物,却表现出相安无事,互相适应,在一些地方甚至表现出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关于这一问题,徽州与珠江三角洲提供了可作比较的范例。

  明清时期,徽州商业资本的发达和宗族制的强固是众所周知的。两者关系之密切,从徽商对宗族制所作的贡献即可看出。徽商在商业上取得成功之后,几乎都念念不忘地作尊祖、敬宗和恤族之举,诸如修谱、建祠、置族田,等等。他们为宗族活动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经费来源。与此同时,徽商或通过“捐输议叙”(明代)、“捐纳”(清代)获得荣衔虚职,或通过培养子弟(包括用族产培养族贫之俊彦),经科举而入仕,以实现缙绅化,跻入权贵集团,提高本宗族的社会地位。以壮丽祠墓相高和极力追求缙绅化,都是为了实现“家族荣耀”的终极关怀。在浸渍家族本位的宗族理念中,个人的升迁荣辱,是同宗族联系一起的,即个人的身份地位取决于所在的等差次序的伦理构架中的位置,取决于所属社会集团的势力。唯有提高本宗族的社会地位,方能实现自己的价值。所以,追求家族荣耀的终极价值观念,成为驱策族人勤奋营商(胡适称之为徽骆驼)的精神力量。当地流行的“弃儒从商”、“贾服儒行”、由贾而“缙绅化”等行为模式。也是源自这一宗族观念。

  宗族伦理驱动商业的运作,还表现在提倡“新四民论”。“士农工商”是中国传统社会职业构成的次序。明代嘉、万(16世纪)以降,在徽州出现把商业置于农工之上而与士并列的“新四民论”。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文献,则提出“四民皆本”,甚至“以商立国”的思想。(46)重新调整职业构成次序的“新四民论”的出现,显然同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变化有关。最引人注目的是作为商品构成部分的日用百货的流通日益广阔,商品经济的发展显示出与以前不同的特点。加之五代之后,“取士不问家世”,而以科举为晋身之阶。清人沈尧对此曾感叹道:“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此宋元明以来之大较也。”为何“商之子方能为士”?非营商者,“子弟无由读书以致通显”。(47)很显然,缺乏经济基础,想读书仕宦是不可能的。求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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