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和珠江三角洲宗法制比较研究(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便捷之途莫过于营商。商业的成功既关系着家族的荣耀及其绵延不衰,提高商人地位的“新四民论”因而出现。

  宗族伦理不仅引发营商的动机。规范徽商的行为模式,而且在商业的经济行为中也发挥作用。富商巨贾所使用的伙计,首选的是族人并倚重之。汪道昆的曾大父玄仪,便将“诸昆弟子姓十余曹”带去经商,后来这些昆弟子姓也都发了财,有的甚至积赀超过他自己。(48)富商歙人吴德明“平生其于亲族之贫者,因事推任,使各得其业。”(49)这种吸引族人从商之举,导致“业贾者什七八”,(50)举族经商的盛况。例如,汉口的徽人商业为绩溪胡氏所开辟;在通州则由仁里程氏所创。(51)还出现某一家族垄断某一行业的情况。如绩溪上川明经胡氏,以胡开文墨业名天下,上海的墨业几为之所垄断。(52)徽商在各地的商业网络都带有宗族性。利用商业网络互通讯息,(53)甚至采取联合行动与同行相竞争。南京500家徽商当铺联合起来凭其雄赀,用低息借出,击败闽商的典当业,即一例。(54)在扬州的盐业,始为黄氏所垄断,尔后汪、吴继起,清代则为江氏。徽商对扬州盐业的垄断,以及在山东临清,“十九皆占籍”,(55)长江沿岸,“无徽不成镇”的谚语,都说明扬州和临清等以及长江两岸的一些城镇是徽商带领族人开辟的商业殖民地。由上可见,一旦有取得商业的成功,便可吸引族人前来依附。终于导致或垄断某一行业;或占据某一城区,开辟商业据点。他们借助宗族而形成商业网络,相互扶持,互通信息,甚至联合行动,击败竞争者。

  值得注意的是,在徽州未曾发现如同珠江三角洲般由礼堂族长出面经营产业,如开族店、承垦沙田等,利益由族众均占的情况,而是在宗族内部采取互相扶持,以求共同发展。例如,婺源程栋在汉口营商得厚利,置有产业。“凡亲友及同乡者,借住数月,不取伙食,仍代觅荐生业。”(56)这同徽州本土族内实行的道义经济相对应,与珠江三角洲的宗族内部趋向于经济上的公平分益迥异。

 珠江三角洲的宗族组织,如前所述,是因商业化的出现而推行的,并随同商业化的加深而日益庶民化、普及化的。宗族制和商业化有互相依存的关系。宗族制的盛行,既表示边陲地区对正统文化的认同,又是新兴的士绅阶层将正统文化与自己的带有商品意识的价值观相揉合的结果。明中叶,以酿酒生意发迹的南海“太原霍氏”晚节公把“酿酒之法”写入“家箴”,告诫子孙世代遵守。清代康熙年间,这一家族又将有关手工业和商业的注意事项写进家训,以规范子孙的行为。(57)表现了其对工商业的关注和支持。

  珠江三角洲宗族组织对商业的关注,不似徽州般只是为求致富而缙绅化。他们在缙绅化的同时,也直接用其货币经济的力量以通显。他们通过捐赀举办公益事业,诸如善堂、医院、育婴堂,等等,而取得在地方上与士绅并列的名流地位。这说明已不完全恪守“官本位”的价值观。清末中山县人郑观应便指出:“商务者,国家之元气也;通商者,疏畅其血脉也。”又说:“士无商则格致之学不宏,农无商则种植之类不广,工无商则制造之物不能销。是商贾具生财之大道,而握四民之纲领也。”(58)郑观应视商为四民之纲,以商立国的思想,正体现了这种价值观。它较之于徽人以商作第一生业,已具有质性的飞跃了。

  商品意识、商业行为,被运用到宗族组织的各种活动之中,诸如合股建祠堂、修水利、组织合会等,(59)甚至仕宦官埸之中,也以贪脏之多寡,判断其能、痴的标准。(60)

  在宗族内部出现利益均沾,宗族日益趋向以谋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的同时,宗族内部也出现了投资与借贷的关系。凡不能偿还宗族债务的族员,要变卖家产抵足。“产业尽变仍不足抵偿之数,”将其本人,及其子孙“革祭”。(61)温情脉脉的宗亲道义不见了,有的是不论宗亲的商业关系。

  珠江三角洲宗族组织在商品性农业的扩张中,在建立以出口贸易带动本地区手工业、农业发展的“贸工农”经济体系和建立一系列的商业企业过程中,(62)尤其在举世熟知的着中国民族工业近代化先鞭的机器缫丝取代手工缫丝的带有产业革命精神的壮举中,都发挥了作用。引进侨资、集聚零散的资金以建置机器缫丝厂,利用一些祠堂、庙宇作为厂房,等等举措中,宗族组织在一定程度上都起了组织者的作用。可以说,珠江三角洲的宗族组织充当了农业商业化、乡村工业近代化、商业企业化的推动者,乃至组织者的角色。


  综上所说,南方本是少数族的故居。当北方汉人迁入时,都面临一个在已被占领的生态环境中求得生存而进行竞争的问题,因而需要高扬团体组织以作竞争手段。基于南方的生态环境和耕作格局,古老的宗族制便被作为最佳的选择。宗族制度的建立,需要有士绅倡导并具备足以维持生计以外的余资充作修谱、建祠和置族产的费用。因商业的发达而取得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南方,恰恰具备这一条件。所以,一些寒门弱姓也组建起宗族组织。宗族制由高门大姓所垄断的格局因而被冲破,它走向民间,不断地庶民化、普及化。这是南方宗族制得以盛行,并和商业发达联系一起的原因。

  在南方,就徽州和珠江三角洲而言,宗族制和商业间的关系都相辅相成,但又各有不同。如果说徽州宗族制是一直保持与正统文化相一致,堪称正统宗法制传承典型的话,那麽珠江三角洲的宗族制却是已经变异的亚种形态。宗族制在徽州是以维护和谋求社会地位、政治特权为其主要功能的;而在珠江三角洲却着力于扩大其经济功能的一面。珠江三角洲的宗族直接经营产业,并出现向经济实体转变的趋向。宗族内部也相应出现利益分沾,而不是徽州的余缺互济的道义经济。徽州宗族制之所以对商业的支持,主要着意于因商致富而缙绅化,坚持“官本位”的价值观,因而在引发营商致富的动机中,已包含了否定或摧毁商业企业发展的因素,(63)商业经济既作为传统社会经济的附丽,而不是其异化的力量,因而徽州商业资本自不能超越传统社会所规范的商业运作的轨迹。而珠江三角洲却出现因商致富之后,通过发挥货币经济的力量直接谋求与士绅并列的社会名流地位的趋势,没有恪守“官本位”的价值观。也正因为如此,宗族组织在农业商业化、商业企业化、乡村工业近代化中,充当了或为支持者、或为组织者的作用。其商业行为也已越出常轨,并发出以商立国的呼唤。



 

 

(1)参见拙著:《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页301,安徽人民出版社,     1983年2月出版。
  (2)参见前揭书页11。
  (3)唐长孺:《孙吴建国及汉末江南的宗部与山越》,见《魏晋南北朝史论     丛》,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出版。
(4)吴梅颠:《徽歙竹枝词》(手抄本),歙县图书馆藏。
  (5)丘 浚:《送梁宏道教谕序》,《广东文征》卷37,“序”。
  (6)叶显恩、许檀:《珠江三角洲的开发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山大学珠     江三角洲经济发展一管理研究中心主编:《珠江三角洲经济发展与管理》     (一),第5期,PP.23-27, 1992年10月出版。
(7)叶显恩、林?禄:《明代后期广州市埸的转型与珠江三角洲社会变迁》     (待刊稿)。
  (8)脱脱:《宋史.高宗纪》;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三年(     1133)三月癸未条。
  (9)见黄慈博:《珠玑巷民族南迁记》,广东省中山图书馆油印本。
  (10)据程昌:《祁门善和程氏谱》记载:程颢、程颐“胄出中山,中山之胄      出自新安之黄墩,实忠壮公之裔”,被视为歙县人。朱熹之先人亦婺源人。因此,程朱理学又称为新安理学。
  (11)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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