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地政治制度与君主理论对吐蕃的影响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一、吐蕃的“祖拉”典章与唐朝政治制度的渊源
在国家行政和等级制度方面,李方桂在,《〈唐蕃会盟碑〉考释》一文中认为:吐蕃王常用的尊号“天之子”、“神之子”、“圣”等就是唐朝皇帝尊号的模仿;吐蕃政府设“参议国事大国相”,其职权类似于唐朝的宰相,这一官职不仅在称谓上与唐朝极为相近,吐蕃“大国相”制度本身很可能也受唐朝的影响而成③。
以“祖”为主要的本命神,这种神在当时的吐蕃宫廷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关于吐蕃政治制度的经典—“祖拉”来源于唐朝的问题,著名藏学家麦克唐纳夫人作了专门研究,她指出:在吐蕃历史文书中大事年表中第12节中的第2部分已经告诉我们,赞普在实行“天山恰神体系”中得到了巨大权力。“由于他拥有一套善法,王国的地位提高了,人民也很幸福”。所有有关吐蕃教法或法律的重要基本论著也在墀松德赞执政年间出现了。这就是吐蕃的大典章,也是它的“经典”,因此,松赞干布的“善法”包括一些吐蕃国家立法和行政方面的条例,实际上形成了一部大型典章,即吐蕃的“祖拉”(经典)。
麦克唐纳夫人认为,根据来自822年唐蕃会盟条约碑东侧的碑文,我们确实可以从第13—21行读到以下内容:地处东方的唐朝,拥有与南方的泥婆罗和其它帝国,不同的善法和一‘大祖拉’(贤明教法)。所以,对于吐蕃来说,他们既是战场上的对手(势均力敌),又是联姻的盟者。根据会盟条约撰写者的意思来看,肯定应该认为唐朝的善法和大“祖拉”(典章)是唐朝皇帝们用来创立一个不平凡的帝国的手段,也就是说比其它方向的国王们更为高级一些。“大祖拉贤明教法”一词完全与那些用以指第一位先祖根据主宰宇宙的秩序而在吐蕃建立的政治和社会组织制度的术语相同。毫无疑问,在这种相似的用法中,该术语是指汉地所特有的那种政府制度。
她说,《拔协》中包括有一条意义重大和非常惹人注目的资料,并且已由巴俄祖拉陈瓦之《贤者喜宴》的记载证实和补充。它澄清了“唐朝的祖拉”这一术语的意义,说明这一“祖拉”对古代吐蕃的制度施加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从中可以看到,墀松德赞先祖们的“善宗”或“贤明宗教制度”,也就是他使民众幸福的手段,其中一部分是以一些具有行政特点的汉籍(经典,祖拉)为基础的,当然也包括一些宗教性的经典。因为《唐书》(应为《旧唐书》。——译者注)中记载了在墀松德赞父亲执政年间传到吐蕃的汉籍经典。
据墀德祖赞继承人的记载,这些著作曾使吐蕃成功治理了其国民。“汉地经典”事实上指形成中华帝国正统典籍的全部儒家经典。墀松德赞现阅读该经典之后,拍案叫绝,宣布他将采纳“其先祖的这一善宗”。麦克唐纳夫人说,我们可以假定,儒教是吐蕃赞普宫廷中第一个为人所知的大宗教,它从松赞干布时代起就对吐蕃事务的指导施加过某种影响。这种可能性是由戴密微先生根据他对有关古代吐蕃的汉文资料进行研究后而确定的。敦煌纪年中确实说明,汉地传统文化对松赞干布施加了深刻的影响。松赞干布在他与唐朝文成公主和亲时的态度在这方面是颇能说明问题的。“见道宗,执子婿之礼甚恭。既而叹大国服饰礼仪之美,俯仰有愧沮之色。……渐慕华风,乃遣酋豪子弟,请入国学习《诗》、《书》。又请中国识文之人典其表疏”①。戴密微先生由此而得出结论认为“唐朝公主对吐蕃佛教传播可能起的作用似乎非常有限的……她所正式积极从事的则是向吐蕃传播汉地的传统(儒教)文化”。到了762年左右,肃州剌史致书吐蕃东路都督尚乞心儿。为了劝诱这位将军,剌史使用了儒教镇抚理论,同时又暗示,如果吐蕃进行流血战争,那就很可能会有因冒犯天地和神仙而受到惩罚之危险。这一论据使用了一些在某种程度上与吐蕃“祖”和汉人宗教相关类似的术语。同时,那些受赞普之聘的唐朝文人也为制订吐蕃国法和撰写形成该国正典的“大典章,吐蕃的祖拉”作出过贡献②。
二、唐蕃关于君主理论的交流
对此问题,麦克唐纳夫人论述说:吐蕃人的君主理论问题,我们似乎可以从中发现与唐朝皇帝理论有某些相似之处。吐蕃赞普的尊号已经被人比作是汉文中的“天子”,图齐先生认为此名既可能是吐蕃人从于阗借鉴的,也可能是向唐朝借鉴的。③另外,在吐蕃,那种认为赞普是天子的思想是一种很具体的内涵。从一切迹象来看,似乎是属于某一整套巫教信仰。“由上天所指定的”这一短语是指高山,所以也是指恰神。有一种最基本的思想,即认为赞普是由统治世界的神品所指定的,而由于它的神性和把主宰世界的法则运用到人类方面的原因,所有这一切又不禁使人想到了吐蕃和汉人共同思想中的“道”的观念[这是康德谟(kaltenmark)先生的观点④。
王道观念本身明显并非与“赞普”无关,因为在8世纪末致吐蕃赞普的第2道表章中,王锡曾多次隐喻这一点⑤(这里是指汉僧摩诃衍致吐蕃赞普的第2道表章,保存在伯希和敦煌藏文写卷第4646号中,即附在由王锡所作吐蕃僧诤会的汉文档案《大乘顿悟正理决》之后。——译者)。因此,吐蕃王家理论法典编纂的主持者们可以看到了在这一观念与“祖”之间的亲缘关系,尤其是在那些强调吐蕃君主体制基础原则的文书所赋予这一术语的法律和行政性的意义中更为明显。如果认为那种形成一种国家之大法和在君主理论中包括一定数量的先决条件的思想对松赞干布及其继任者们施加了影响,那很可能是由于他们与唐朝进行接触交往的结果①。
无论如何,《唐书》(应为《旧唐书》。——译者)中所引用的一篇文书可以提醒我们注意,吐蕃王家理论是于646年形成的。这是在唐太宗远征高丽胜利班师之后,松赞干布所发出的一封祝贺信中宣布的。这封信是这样开始的:“圣天子平定四方,日月所照之国,并为臣妾”。②然而圣天子平定四方王国也是吐蕃赞普权力理论的诸因素之一,正如我们在诸如伯希和敦煌藏文写本第100号和岱噶绿松石园愿文这样的许多文书中所看到的那样。至于汉天子理论的各个方面,它们是由汉君主的使节们在与吐蕃交往的过程交流到吐蕃的。
三、吐蕃告身制度来源于唐朝
吐蕃政权建立之前就有了“告身”制度,朗日伦赞时就曾颁小银字告身给臣下。从松赞干布开始,吐蕃政权为区别官员等级,实行的是告身制度。它作为吐蕃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在吐蕃的政治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吐蕃告身制度是针对不同等级官员而规定不同的章饰,并以此给予不同的法律权限和不同的经济利益,同时还标志着不同的社会地位。而中原王朝很早就定有“告身”制度,《北齐书·傅伏传》:“周克并州,遣韦孝宽与其子世宽来招伏,授上将军武乡郡开国公,即给告身。”南朝称“除身”。唐朝沿北朝之制,凡任命官员,不论流内流外,视品级流外均给以告身,可见它是任命官员的法律依据。按唐制,“告身”一般由中书省的中书舍人起草,写在麻纸上,有一定的规格,根据书写内容的多少不同,纸张大小而有区别。但唐中叶以后,官爵冗滥,有权任官者手握空白“告身”,视贿赂多少而随时填写③。《新唐书·吐蕃传》:“其官之二章饰:最上瑟瑟(碧珠、宝石),金次之金涂银又次之,银次之,最下至铜止,差大小,缀臂前以辩贵贱。”藏文史书《贤者喜宴》:“所谓告身,最上为金玉两种,次为银与颇罗弥,再次为铜与铁文字告身,总为六种。告身各分大小两类,总为十二级。”陈楠认为:吐蕃的告身“应是仿唐代官吏的服饰并加以改造而成。”④说明曾向唐朝学习有利于封建政权建设的东西,根据其总体框架,增加了藏族特色的内容。藏文《松赞干布遗训》载:文成公主入藏所带物品就有“金玉所制之大告身。”它是松赞干布派人向唐朝学习后,结合吐蕃的实际情况加以改造而形成的。
在国家行政和等级制度方面,李方桂在,《〈唐蕃会盟碑〉考释》一文中认为:吐蕃王常用的尊号“天之子”、“神之子”、“圣”等就是唐朝皇帝尊号的模仿;吐蕃政府设“参议国事大国相”,其职权类似于唐朝的宰相,这一官职不仅在称谓上与唐朝极为相近,吐蕃“大国相”制度本身很可能也受唐朝的影响而成③。
以“祖”为主要的本命神,这种神在当时的吐蕃宫廷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关于吐蕃政治制度的经典—“祖拉”来源于唐朝的问题,著名藏学家麦克唐纳夫人作了专门研究,她指出:在吐蕃历史文书中大事年表中第12节中的第2部分已经告诉我们,赞普在实行“天山恰神体系”中得到了巨大权力。“由于他拥有一套善法,王国的地位提高了,人民也很幸福”。所有有关吐蕃教法或法律的重要基本论著也在墀松德赞执政年间出现了。这就是吐蕃的大典章,也是它的“经典”,因此,松赞干布的“善法”包括一些吐蕃国家立法和行政方面的条例,实际上形成了一部大型典章,即吐蕃的“祖拉”(经典)。
麦克唐纳夫人认为,根据来自822年唐蕃会盟条约碑东侧的碑文,我们确实可以从第13—21行读到以下内容:地处东方的唐朝,拥有与南方的泥婆罗和其它帝国,不同的善法和一‘大祖拉’(贤明教法)。所以,对于吐蕃来说,他们既是战场上的对手(势均力敌),又是联姻的盟者。根据会盟条约撰写者的意思来看,肯定应该认为唐朝的善法和大“祖拉”(典章)是唐朝皇帝们用来创立一个不平凡的帝国的手段,也就是说比其它方向的国王们更为高级一些。“大祖拉贤明教法”一词完全与那些用以指第一位先祖根据主宰宇宙的秩序而在吐蕃建立的政治和社会组织制度的术语相同。毫无疑问,在这种相似的用法中,该术语是指汉地所特有的那种政府制度。
她说,《拔协》中包括有一条意义重大和非常惹人注目的资料,并且已由巴俄祖拉陈瓦之《贤者喜宴》的记载证实和补充。它澄清了“唐朝的祖拉”这一术语的意义,说明这一“祖拉”对古代吐蕃的制度施加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从中可以看到,墀松德赞先祖们的“善宗”或“贤明宗教制度”,也就是他使民众幸福的手段,其中一部分是以一些具有行政特点的汉籍(经典,祖拉)为基础的,当然也包括一些宗教性的经典。因为《唐书》(应为《旧唐书》。——译者注)中记载了在墀松德赞父亲执政年间传到吐蕃的汉籍经典。
据墀德祖赞继承人的记载,这些著作曾使吐蕃成功治理了其国民。“汉地经典”事实上指形成中华帝国正统典籍的全部儒家经典。墀松德赞现阅读该经典之后,拍案叫绝,宣布他将采纳“其先祖的这一善宗”。麦克唐纳夫人说,我们可以假定,儒教是吐蕃赞普宫廷中第一个为人所知的大宗教,它从松赞干布时代起就对吐蕃事务的指导施加过某种影响。这种可能性是由戴密微先生根据他对有关古代吐蕃的汉文资料进行研究后而确定的。敦煌纪年中确实说明,汉地传统文化对松赞干布施加了深刻的影响。松赞干布在他与唐朝文成公主和亲时的态度在这方面是颇能说明问题的。“见道宗,执子婿之礼甚恭。既而叹大国服饰礼仪之美,俯仰有愧沮之色。……渐慕华风,乃遣酋豪子弟,请入国学习《诗》、《书》。又请中国识文之人典其表疏”①。戴密微先生由此而得出结论认为“唐朝公主对吐蕃佛教传播可能起的作用似乎非常有限的……她所正式积极从事的则是向吐蕃传播汉地的传统(儒教)文化”。到了762年左右,肃州剌史致书吐蕃东路都督尚乞心儿。为了劝诱这位将军,剌史使用了儒教镇抚理论,同时又暗示,如果吐蕃进行流血战争,那就很可能会有因冒犯天地和神仙而受到惩罚之危险。这一论据使用了一些在某种程度上与吐蕃“祖”和汉人宗教相关类似的术语。同时,那些受赞普之聘的唐朝文人也为制订吐蕃国法和撰写形成该国正典的“大典章,吐蕃的祖拉”作出过贡献②。
二、唐蕃关于君主理论的交流
对此问题,麦克唐纳夫人论述说:吐蕃人的君主理论问题,我们似乎可以从中发现与唐朝皇帝理论有某些相似之处。吐蕃赞普的尊号已经被人比作是汉文中的“天子”,图齐先生认为此名既可能是吐蕃人从于阗借鉴的,也可能是向唐朝借鉴的。③另外,在吐蕃,那种认为赞普是天子的思想是一种很具体的内涵。从一切迹象来看,似乎是属于某一整套巫教信仰。“由上天所指定的”这一短语是指高山,所以也是指恰神。有一种最基本的思想,即认为赞普是由统治世界的神品所指定的,而由于它的神性和把主宰世界的法则运用到人类方面的原因,所有这一切又不禁使人想到了吐蕃和汉人共同思想中的“道”的观念[这是康德谟(kaltenmark)先生的观点④。
王道观念本身明显并非与“赞普”无关,因为在8世纪末致吐蕃赞普的第2道表章中,王锡曾多次隐喻这一点⑤(这里是指汉僧摩诃衍致吐蕃赞普的第2道表章,保存在伯希和敦煌藏文写卷第4646号中,即附在由王锡所作吐蕃僧诤会的汉文档案《大乘顿悟正理决》之后。——译者)。因此,吐蕃王家理论法典编纂的主持者们可以看到了在这一观念与“祖”之间的亲缘关系,尤其是在那些强调吐蕃君主体制基础原则的文书所赋予这一术语的法律和行政性的意义中更为明显。如果认为那种形成一种国家之大法和在君主理论中包括一定数量的先决条件的思想对松赞干布及其继任者们施加了影响,那很可能是由于他们与唐朝进行接触交往的结果①。
无论如何,《唐书》(应为《旧唐书》。——译者)中所引用的一篇文书可以提醒我们注意,吐蕃王家理论是于646年形成的。这是在唐太宗远征高丽胜利班师之后,松赞干布所发出的一封祝贺信中宣布的。这封信是这样开始的:“圣天子平定四方,日月所照之国,并为臣妾”。②然而圣天子平定四方王国也是吐蕃赞普权力理论的诸因素之一,正如我们在诸如伯希和敦煌藏文写本第100号和岱噶绿松石园愿文这样的许多文书中所看到的那样。至于汉天子理论的各个方面,它们是由汉君主的使节们在与吐蕃交往的过程交流到吐蕃的。
三、吐蕃告身制度来源于唐朝
吐蕃政权建立之前就有了“告身”制度,朗日伦赞时就曾颁小银字告身给臣下。从松赞干布开始,吐蕃政权为区别官员等级,实行的是告身制度。它作为吐蕃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在吐蕃的政治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吐蕃告身制度是针对不同等级官员而规定不同的章饰,并以此给予不同的法律权限和不同的经济利益,同时还标志着不同的社会地位。而中原王朝很早就定有“告身”制度,《北齐书·傅伏传》:“周克并州,遣韦孝宽与其子世宽来招伏,授上将军武乡郡开国公,即给告身。”南朝称“除身”。唐朝沿北朝之制,凡任命官员,不论流内流外,视品级流外均给以告身,可见它是任命官员的法律依据。按唐制,“告身”一般由中书省的中书舍人起草,写在麻纸上,有一定的规格,根据书写内容的多少不同,纸张大小而有区别。但唐中叶以后,官爵冗滥,有权任官者手握空白“告身”,视贿赂多少而随时填写③。《新唐书·吐蕃传》:“其官之二章饰:最上瑟瑟(碧珠、宝石),金次之金涂银又次之,银次之,最下至铜止,差大小,缀臂前以辩贵贱。”藏文史书《贤者喜宴》:“所谓告身,最上为金玉两种,次为银与颇罗弥,再次为铜与铁文字告身,总为六种。告身各分大小两类,总为十二级。”陈楠认为:吐蕃的告身“应是仿唐代官吏的服饰并加以改造而成。”④说明曾向唐朝学习有利于封建政权建设的东西,根据其总体框架,增加了藏族特色的内容。藏文《松赞干布遗训》载:文成公主入藏所带物品就有“金玉所制之大告身。”它是松赞干布派人向唐朝学习后,结合吐蕃的实际情况加以改造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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