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地政治制度与君主理论对吐蕃的影响(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贤者喜宴》记载说:“唐太宗即将一切利益安乐之源—释迦牟尼佛像,众多珍宝仓库、宝库、金玉所制之告身文书……赐予文成公主”,于是,告身制度也就随之传入西藏。当然,唐朝实行的是九品官阶制,而吐蕃则简化为六品官阶,故吐蕃的告身制度与唐朝在等级及告身的装饰、法律经济利益等方面都有一些差别。王尧教授对此作了明确说明:“告身制度,本为唐典,吐蕃雅爱唐风,锐意学习,此即一例。按唐制:‘奏授补判之官,皆给以符,谓之告身,后世之奖扎功牌亦曰告身’。吐蕃人学习了这一制度,按官品与职司授予不同质地的告身。”①
四、吐蕃法律与唐律的渊源②
吐蕃与很多国家和民族地区接壤,而主要是和历史上曾经产生过中华法系、印度法系的两个文明、古老的国度——中国和印度相连,在吐蕃法律草创之际,吸收两种法律文化中有利于吐蕃王室贵族统治的内容,结合藏族的传统习惯,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吐蕃从唐朝法律的引进主要是律令体制和具体制度,加之吐蕃固有的习惯法规范,构成独具特色的吐蕃封建法律文化。
吐蕃在芒松芒赞以后,法律从简单的劝戒型条款的堆砌向规范设定型的法典体系过渡,对社会上存在的必须以法律来调整的重要问题设定一整套确定的规范,学习唐朝的基本刑法典——“律”的形式,制定很多单行刑事法规,并冠之以“律”的名称。每部法规中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同时存在,均属于诸法合体的法规。
安史之乱后,吐蕃军队于公元787年占领敦煌,对当地汉人采用吐蕃的制度组织部落,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委任投降的唐朝官员、地主为官,从汉族部落中征集税赋的统治办法,在法律实施中援用了很多唐朝的制度和汉族的习惯,敦煌等地区成了唐蕃法律交融的连接点,这在敦煌汉、藏文吐蕃文书中有很多记载。
吐蕃最早的佛教经典就是“十善法”,松赞干布依此亲手制定“十恶戒律”及“善行标准十六条”,并把它们作为国法。此后制定的《法律二十条》实际上就是佛教戒律的法律化。其前条内容如下:
1、杀人者偿命、斗争者罚款;2、偷盗者除追还原物外,加罚8倍;3、奸淫者断肢,并流放异地;4、谎言者割舌或发誓;5、虔信佛、法、僧三宝;6、孝顺父母、报父母恩;7、尊敬高德,以德报德;8、敦睦亲族,敬事长上;9、勿与贤者贵胄相争;10、出言忠信;
这些内容反映出的基本精神与唐律是相通的。吐蕃法律如同唐律一样,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等级秩序和统治阶级的人身财产安全,等级秩序的差异性就决定了刑事处罚和命价赔偿的差异性。具有不同告身的人,不仅本人,其亲属在法律上也享有同样的权利,告身越高亲属的法律地位就越高。如《盗窃追偿律》规定,赞蒙、夫人、小姐、女主人之亲属在粮食被盗时,对盗窃者依财物之法等同论处。这里的“亲属”指贵族妇女的7代以内的亲属,在同种法律关系中他们与贵族本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样特权身份覆盖亲属的规定与其邻国大唐王朝制定的,代表当时世界法律发达水平的唐律有着异曲同工之妙③。唐律除赋予官僚贵族8种人以“死罪请议,流罪减等”的特权外,其它贵族官吏也可以凭借其身份和地位分别享有“请”、“减”、“赎”等特权。“请”的范围包括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者之亲属以及七品以上官本人犯死罪者;“减”的范围包括八议之人,官五品以上者之亲属及七品以上官本人;“赎”的范围包括应议、请、减者,七品以上官的亲属,犯流罪以下有用铜赎罪的特权。唐律对赎刑规定得更详细,凡属疑难案件“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赎法”,并将赎铜的数额分别附于五刑二十等之后。从一斤到一百二十斤不等,明码实价。
吐蕃君王松赞干布依佛教“十善法”为法律依据制定的《神教十善法》与其相反的“十不善”及《吐蕃三律》,则和隋《开皇律》为刑名定型,确定“八议”、“五刑”及隋唐律中相承确定的“十恶大罪”、称“十恶不赦”等有着深刻的渊源关系。
“八议”是中国封建社会封建贵族阶层特权将人分为三六九等的集中表现。凡符合“八议”对象的,按其亲疏等级分别享有议、勤、减、赎、当、免等一系列特权。如所谓的“赎”,即指用铜赎罪。适用于3种人,(1)享有议、勤、减特权的人;(2)九品以上官吏;(3)指七品以上官员等范围的亲属。以上3种人犯流罪以下的可以用铜赎罪。在实际的量刑过程中,死罪也可以赎。唐律明文规定死罪不分绞斩,赎铜120斤。“赎”是罚的形式之一,刑重体罚,罚重敛财。所以,“赎”在古代封建法典中由来已久。到西周中期因周穆王横征暴敛,掠夺财富,令司寇吕候修订《九刑》,拟定了用铜作赎刑的刑书,称《吕刑》。其中规定用黄铜赎刑的5种刑罚:墨刑罚100锾(锾:古代铜货币单位,1锾重6两);劓刑加倍,即200锾;腓刑罚500锾;宫刑罚600锾;死刑罚1000锾。在吐蕃法律中“赎刑”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与“八议”相似的是罚锾的多少以官阶及其特权的表现形式“告身”来区分。“告身”即指官吏的等级,也是不同阶层的人身价值标准(即命价)。告身分6类12级:(1)金、玉告身;(2)银、颇罗弥告身;(3)铜、铁文字告身。
隋唐律中的五刑为:笞刑,是用竹板或柳条击打罪犯的背脊、臀、腿部的一种刑罚;杖刑,是用大于笞刑所用的竹板或荆条捶击罪犯的背脊、臀、腿部的刑法,比笞刑较重;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人的自由并强迫其劳役的一种刑罚;流刑,是将罪犯遣送到边远地方去服劳役,不许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法;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极刑。据有关文献记载,吐蕃法律的刑罚体系也由5个方面组成:1、死刑(砍头、解肢分尸、绞刑、活埋、剥皮、绝嗣);2、肉刑(断肢、挖眼、割舌、劓刑、黥刑、笞刑、鞭刑);3、流刑;4、罚没财产;5、罚金。吐蕃法律的刑法,反映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推行残酷重刑和敛财重罚的思想。
“十恶大罪”在唐律中被认为是“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的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而放在首篇。吐蕃法律则从10个“善”的方面作为立法的主要依据进行正面疏导,依此杜绝杀生、不与取、邪淫、妄语、离间语、粗恶语、绮语、贪欲、嗔恚、邪见等“十恶”大罪之发生。
总之,吐蕃法律与隋唐律在内涵和外延上有着非常相近之处。尤其,像唐律中律、令、格式等所反映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似为吐蕃制典之模范。
在经济立法方面,吐蕃对统治下的汉人部落,如唐朝一样也严格按人口授田,每户只记户主姓名和人口数,只不过不像唐朝的授田历要记性别、年龄、应授田数、实授田数等,使用的是吐蕃通用的“户口田亩登记法”。敦煌汉文写卷S9165号是一份户口田亩册,记载敦煌一汉人部落按口授田的情况,文书中使用的土地面积单位很独特,“半突”和“突”①是吐蕃的耕地面积单位,但“半突”以下则是唐制的亩数。亩之下不用“步”,而是用“畦”作单位,畦数虽记入各地块,但计算总数时又略而不计。如“张渐进五口,受田为半突一亩加四突四亩”。唐蕃土地面积换算为5亩为半突,10亩为一突。透过这种“蕃汉混合土地登录法”,可以确定敦煌地区“突”和“亩”的换算关系,唐蕃之间“授田法”的融合可见一斑。当时有唐蕃两套度量衡制度,两者之间交互使用,并逐渐形成民间相互换算方式。各种契约有的标明“汉斛”、“汉胜(升)”,有的标有“蕃斛”、“蕃升”。
在民事法律方面,如前所述,由于藏、汉文都是吐蕃使用的正式的官方文字,用两种文字书写的契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保人”制度在唐蕃双方社会都予以承认,国家法律也给以肯定。敦煌吐蕃写卷文书p.t.1077号《督都为女奴事诉讼》中有“请中人不符民俗、律令。……龙年盖印立契,马年违背律令,……文契设
四、吐蕃法律与唐律的渊源②
吐蕃与很多国家和民族地区接壤,而主要是和历史上曾经产生过中华法系、印度法系的两个文明、古老的国度——中国和印度相连,在吐蕃法律草创之际,吸收两种法律文化中有利于吐蕃王室贵族统治的内容,结合藏族的传统习惯,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吐蕃从唐朝法律的引进主要是律令体制和具体制度,加之吐蕃固有的习惯法规范,构成独具特色的吐蕃封建法律文化。
吐蕃在芒松芒赞以后,法律从简单的劝戒型条款的堆砌向规范设定型的法典体系过渡,对社会上存在的必须以法律来调整的重要问题设定一整套确定的规范,学习唐朝的基本刑法典——“律”的形式,制定很多单行刑事法规,并冠之以“律”的名称。每部法规中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同时存在,均属于诸法合体的法规。
安史之乱后,吐蕃军队于公元787年占领敦煌,对当地汉人采用吐蕃的制度组织部落,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委任投降的唐朝官员、地主为官,从汉族部落中征集税赋的统治办法,在法律实施中援用了很多唐朝的制度和汉族的习惯,敦煌等地区成了唐蕃法律交融的连接点,这在敦煌汉、藏文吐蕃文书中有很多记载。
吐蕃最早的佛教经典就是“十善法”,松赞干布依此亲手制定“十恶戒律”及“善行标准十六条”,并把它们作为国法。此后制定的《法律二十条》实际上就是佛教戒律的法律化。其前条内容如下:
1、杀人者偿命、斗争者罚款;2、偷盗者除追还原物外,加罚8倍;3、奸淫者断肢,并流放异地;4、谎言者割舌或发誓;5、虔信佛、法、僧三宝;6、孝顺父母、报父母恩;7、尊敬高德,以德报德;8、敦睦亲族,敬事长上;9、勿与贤者贵胄相争;10、出言忠信;
这些内容反映出的基本精神与唐律是相通的。吐蕃法律如同唐律一样,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等级秩序和统治阶级的人身财产安全,等级秩序的差异性就决定了刑事处罚和命价赔偿的差异性。具有不同告身的人,不仅本人,其亲属在法律上也享有同样的权利,告身越高亲属的法律地位就越高。如《盗窃追偿律》规定,赞蒙、夫人、小姐、女主人之亲属在粮食被盗时,对盗窃者依财物之法等同论处。这里的“亲属”指贵族妇女的7代以内的亲属,在同种法律关系中他们与贵族本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样特权身份覆盖亲属的规定与其邻国大唐王朝制定的,代表当时世界法律发达水平的唐律有着异曲同工之妙③。唐律除赋予官僚贵族8种人以“死罪请议,流罪减等”的特权外,其它贵族官吏也可以凭借其身份和地位分别享有“请”、“减”、“赎”等特权。“请”的范围包括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者之亲属以及七品以上官本人犯死罪者;“减”的范围包括八议之人,官五品以上者之亲属及七品以上官本人;“赎”的范围包括应议、请、减者,七品以上官的亲属,犯流罪以下有用铜赎罪的特权。唐律对赎刑规定得更详细,凡属疑难案件“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赎法”,并将赎铜的数额分别附于五刑二十等之后。从一斤到一百二十斤不等,明码实价。
吐蕃君王松赞干布依佛教“十善法”为法律依据制定的《神教十善法》与其相反的“十不善”及《吐蕃三律》,则和隋《开皇律》为刑名定型,确定“八议”、“五刑”及隋唐律中相承确定的“十恶大罪”、称“十恶不赦”等有着深刻的渊源关系。
“八议”是中国封建社会封建贵族阶层特权将人分为三六九等的集中表现。凡符合“八议”对象的,按其亲疏等级分别享有议、勤、减、赎、当、免等一系列特权。如所谓的“赎”,即指用铜赎罪。适用于3种人,(1)享有议、勤、减特权的人;(2)九品以上官吏;(3)指七品以上官员等范围的亲属。以上3种人犯流罪以下的可以用铜赎罪。在实际的量刑过程中,死罪也可以赎。唐律明文规定死罪不分绞斩,赎铜120斤。“赎”是罚的形式之一,刑重体罚,罚重敛财。所以,“赎”在古代封建法典中由来已久。到西周中期因周穆王横征暴敛,掠夺财富,令司寇吕候修订《九刑》,拟定了用铜作赎刑的刑书,称《吕刑》。其中规定用黄铜赎刑的5种刑罚:墨刑罚100锾(锾:古代铜货币单位,1锾重6两);劓刑加倍,即200锾;腓刑罚500锾;宫刑罚600锾;死刑罚1000锾。在吐蕃法律中“赎刑”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与“八议”相似的是罚锾的多少以官阶及其特权的表现形式“告身”来区分。“告身”即指官吏的等级,也是不同阶层的人身价值标准(即命价)。告身分6类12级:(1)金、玉告身;(2)银、颇罗弥告身;(3)铜、铁文字告身。
隋唐律中的五刑为:笞刑,是用竹板或柳条击打罪犯的背脊、臀、腿部的一种刑罚;杖刑,是用大于笞刑所用的竹板或荆条捶击罪犯的背脊、臀、腿部的刑法,比笞刑较重;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人的自由并强迫其劳役的一种刑罚;流刑,是将罪犯遣送到边远地方去服劳役,不许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法;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极刑。据有关文献记载,吐蕃法律的刑罚体系也由5个方面组成:1、死刑(砍头、解肢分尸、绞刑、活埋、剥皮、绝嗣);2、肉刑(断肢、挖眼、割舌、劓刑、黥刑、笞刑、鞭刑);3、流刑;4、罚没财产;5、罚金。吐蕃法律的刑法,反映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推行残酷重刑和敛财重罚的思想。
“十恶大罪”在唐律中被认为是“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的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而放在首篇。吐蕃法律则从10个“善”的方面作为立法的主要依据进行正面疏导,依此杜绝杀生、不与取、邪淫、妄语、离间语、粗恶语、绮语、贪欲、嗔恚、邪见等“十恶”大罪之发生。
总之,吐蕃法律与隋唐律在内涵和外延上有着非常相近之处。尤其,像唐律中律、令、格式等所反映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似为吐蕃制典之模范。
在经济立法方面,吐蕃对统治下的汉人部落,如唐朝一样也严格按人口授田,每户只记户主姓名和人口数,只不过不像唐朝的授田历要记性别、年龄、应授田数、实授田数等,使用的是吐蕃通用的“户口田亩登记法”。敦煌汉文写卷S9165号是一份户口田亩册,记载敦煌一汉人部落按口授田的情况,文书中使用的土地面积单位很独特,“半突”和“突”①是吐蕃的耕地面积单位,但“半突”以下则是唐制的亩数。亩之下不用“步”,而是用“畦”作单位,畦数虽记入各地块,但计算总数时又略而不计。如“张渐进五口,受田为半突一亩加四突四亩”。唐蕃土地面积换算为5亩为半突,10亩为一突。透过这种“蕃汉混合土地登录法”,可以确定敦煌地区“突”和“亩”的换算关系,唐蕃之间“授田法”的融合可见一斑。当时有唐蕃两套度量衡制度,两者之间交互使用,并逐渐形成民间相互换算方式。各种契约有的标明“汉斛”、“汉胜(升)”,有的标有“蕃斛”、“蕃升”。
在民事法律方面,如前所述,由于藏、汉文都是吐蕃使用的正式的官方文字,用两种文字书写的契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保人”制度在唐蕃双方社会都予以承认,国家法律也给以肯定。敦煌吐蕃写卷文书p.t.1077号《督都为女奴事诉讼》中有“请中人不符民俗、律令。……龙年盖印立契,马年违背律令,……文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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