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商鞅的“分异令”规定成年兄弟必须分家,并非只能形成核心家庭。“五口之家”以“父母妻子”组成的简单主干家庭为其标准形态。不能把汉代家庭锁定为“核心家庭”。汉代还有相当数量的一般实行“亲死分家”的成年兄弟同居家庭。研究家庭结构应该注意不同阶层不同地区的差别,注意它的发展变化。主干家庭、核心家庭、联合家庭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按家庭结构的动态变化,可区分为“分异”型和“同居”型,历史上不同时代家庭结构呈现的不同面貌,主要是这两类动态家庭结构的消长引起的。
关键词:“五口之家”、主干家庭、核心家庭、联合家庭、动态家庭结构、“分异”型、“同居”型
关于中国历史上的家庭结构,学术界一般采用西方社会学的理论,把它区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等。这种分类对认识和分析历史上的家庭结构是很有用的,但它毕竟是西方学者根据现代家庭情况所作的概括,而且相当程度上是一种静态的平面式的概括。因此,在研究中应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注意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努力揭示中国历史上家庭结构的特点及其运动规律。在这方面,学术界的同仁们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我对社会史是外行。2002年参加在天津南开大学举行的家庭史国际学术研讨会时,匆匆忙忙写了一篇讨论秦汉“五口之家”的文章,以后,继续对有关问题进行思考。本文就是思考的结果,敬请批评指正。
从“分异令”和“五口之家”看秦汉的主干家庭的地位
台湾学者杜正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写了《传统家族试论》[1]的长文,把中国历史上的家庭结构区分为秦汉的“汉型”家庭,魏晋南北朝隋唐的“唐型”家庭和宋以后“汉型”与“唐型”折衷的家庭。该文搜集了丰富的基础性资料,勾画了中国历史上家庭结构演变的脉络,它的论断和资料被广为引用。开拓之功自不可没,但有些问题尚可进一步讨论。
“汉型”家庭和“唐型”家庭指的是什么呢?杜正胜先生说:
家庭结构的基本类型有两种,家口平均数上,一种五口左右,一种可以高达10口。这五口之差便显示家庭成员身份上很大的区别,表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家庭结构。本文将前者称为“汉型家庭”,后者称为“唐型家庭”。
汉代的家庭结构似多承袭秦制,虽不见得限于父子两代的核心家庭,兄弟通常是分居的,平均家庭人口数不超过五口,我们称为‘汉型家庭’。
……汉代家庭是以夫妻和子女所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体,父母同居者不多,兄弟姐妹同居者更少,家口大约在四五人之间。这就是“汉型”家庭结构的特色。
“唐型”家庭的特点是尊长犹在,子孙多合籍、同居、共财,人生三代同堂是很正常的,于是共祖父的成员成为一家。否则,至少也有一个儿子的小家庭和父母同居,直系的祖孙三代(主干家庭)成为一家。《仪礼·丧服传》所讲的家庭经秦汉四百多年后,才逐渐体现,而以盛唐为典型,即我们所谓的“唐型”家庭。[2]
在杜正胜先生看来,所谓“汉型”家庭的特征,在家庭规模上,是“五口之家”(家庭人口在5口左右或不超过5口),在家庭结构上,则是核心家庭。杜氏主要用江陵凤凰山10号墓的贷谷帐和居延戍卒的家庭资料等为证。从这两项资料看,每户平均人口的确在5口以下,家庭结构的类型的确以核心家庭为主。这似乎有根有据、无懈可击,实际上还需要推敲。问题在于:杜氏把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割裂开来孤立地考察,片面强调汉代核心家庭的地位,视汉代的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为无关轻重;同时,对不同社会阶层家庭结构的差别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就不能不影响他对汉代家庭结构及其演变规律的全面正确的把握。
杜正胜先生之所以片面强调汉代的核心家庭而忽视主干家庭的存在,与他对商鞅“分异令”的误解有关。他在解释商鞅“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3]的法令时说:“儿子或兄弟成年后就必须分家,只允许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同居,塑造了以核心家庭为基础的社会。” [4]“大体上,自战国中期商鞅在秦鼓励成年男子分家(《史记本传》),家庭结构便以夫妇及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5]他又认为“生分”是“指父子分居、别籍、异财,儿子一旦成人皆自立门户,谁也不奉养父母”[6]。也就是说,商鞅的“分异令”及由此形成的“生分”习俗,是不准一家内有两个已婚成年男子,包括户主和他的儿子(或父亲)。杜氏显然把“分异令”提到的“男”理解为成年男性。
在古汉语中,“男”字有多个义项,他固然可用以指称“男子”,也可用以指称“儿子”。从《史记》、《汉书》等记载看,春秋战国至秦汉,称儿子为“男”是当时的一种习惯,按儿子的大小还可分别称之为“长男”、“中男”、“少男”[7]。故云“某某有若干男”者,就是说“某某有若干儿子”。如“孝文在代时,前后有三男”;陆贾“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橐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8],均属此词例。准此,《史记·商君列传》“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是指老百姓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成年儿子就必须分家[9]。“分异令”因此又称“异子之科”。与此相联系,“生分”是指父母在世时兄弟分家。这点,颜师古已说得很清楚:“生分,谓父母在而昆弟不同财产。”[10]由于成年的儿子不能同处一个家庭,所以父母也就不能同时与两个(或更多)成年儿子同居。在这个意义上讲,也就是父子异居。《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有父亲控告已分居的儿子的爰书[11],《日书》甲种也有“离日”“唯利以分异”的记载,说明商鞅的法令是获得贯彻的。不过,父亲与一个(或几个)儿子分居的同时,却往往与另一个儿子同居,睡虎地秦简明确区分了父子同居与否的这两种情况。如《法律答问》:“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为盗主,且不为?同居者为盗主,不同居不为盗主。”(简390—391)“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简478)拥有“奴妾”的“主”,当然是成年男子才能担当的户主;而这些“主”与其父母或同居,或不同居。可见决不是“只允许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同居”。《日书》甲种记载当时住宅的居室中有家长夫妇居住的“大内”和家长的儿子儿媳居住“小内”之分;“取妇为小内”(简873反),即娶儿媳妇时要建造“小内”供小两口居住。从《封畛式》“封守”爰书和“穴盗”爰书看, “一宇二内”是当时有代表性的民宅结构,“二内”分别供家长夫妇和一个儿子夫妇及其幼年子女居住[12],适于简单的主干家庭居住。《日书》甲种又说:“凡为室日,不可以筑室。筑大内,大人死。筑右*[土+阝],长子妇死。筑左*[土+阝],中子妇死。筑外垣,孙子死。筑北垣,牛羊死。”(简829—830)说明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可以包括家长的已婚儿子,也可以三代同堂,并非清一色的只能由一对成年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13]。
那么,“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14]应该如何理解?难道它不是证明了商鞅变法禁止父子兄弟同处一个家庭吗?我们知道,“分异令”颁布于商鞅第一次变法(前356年),“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则是第二次变法(前350年)中的规定。不应把它理解为“分异令”的重申,商鞅雷厉风行地推行变法,不能想象“分异令”经过6年后还得不到贯彻。我认为,“同室内息”应理解为不但同息于一“室”(居宅),而且同息于一“内”(住房),或者说是栖息于“室”、“内”无别的房子中。如果这种理解不错,那么,该禁令的用意是在第一次变法基础上革除父子兄弟异辈男女同房混居的戎狄习俗。商鞅谓“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