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家庭演变的周期和过程取决于成婚年龄、育儿间隔时间、生育率、人的寿命等因素。比如说,若男子18岁结婚,育儿间隔为两年,“亲子岁差”就会缩短为20年,则父亲60岁时,大儿所育次孙已届婚龄,亲死分家就可能在派生若干核心家庭的同时,直接复制出一个联合家庭来。又假如父家长的寿命延长至75岁,即使“亲子岁差”为25年,也可能在亲死分家时直接复制联合家庭。一般说来,早婚、多妻、长寿的官僚、地主、大户,容易形成较大的家庭规模,并且直接复制和延续联合家庭。反之,如果男子的婚龄延后,育儿间隔加大,“亲子岁差”就会增长,联合家庭的形成和复制就越加困难。按照上面父亲65岁双亲亡故的假设,若男子29岁以后结婚,育儿间隔为3年,则“亲子岁差”超过32年,则当父亲65岁时,次子尚不到结婚年龄,即使实行亲死分家的规则,也不可能形成联合家庭。又如果父亲的寿命只有55岁,“亲子岁差”仍为28年,联合家庭也无法形成。同时,现实生活中还会发生各种意想得到和意想不到的变故,并不是每一个联合家庭都能顺利地通过各个发展阶段而将自己复制出来的。
但无论实际情况如何复杂,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实行亲死分家、以成年兄弟同居的联合家庭为目标的动态家庭结构中,联合家庭和核心家庭、主干家庭不是互相隔绝、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联合家庭不但不断派生出新的核心家庭,而且在发展中表现为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的时间,可能比表现为联合家庭的时间还要长得多。
上面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作了一些假设,舍象了一些具体的细节,把千差万别的社会现象整齐化。现在让我们再看看具体的例子吧。
西涼建初残籍和西魏大统计帐是人们经常用来研究魏晋南北朝下层社会家庭情况的材料,兹分别列表如下并予以分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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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战国秦汉小农家庭的规模的及其变化机制——围绕“五口之家”的讨论》,载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三联书店,2004年版。
有的学者提出,历史上的“八口之家”是理想的家庭规模,“五口之家”则是现实的平均户量,历代的户均人口大致是围绕五口上下波动的。我们知道,“五口之家”最初是汉人谈论农民家庭时提出的概念,后世是否取得全国户均人口的意义,尚须论证。不过,如果历代户均人口确实是五口上下的话,恰恰说明农民家庭的规模基本上不到五口。以全国户均5口计,假如在全国总户数中官宦地主富人占10%,他们平均每户20口,则其他90%家庭(农民、下层百姓)户均为3.3口;假如把这10%户均降为10人,其他90%的家庭户均则为4.4口。若要90%农民和下层百姓家庭保持“五口之家”的水平,其他10%的家庭仍以户均20口或户均10口计,则全国户均人口就要提升到6.5口或5.5口。汉代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户均人口为4.87,晁错生活的西汉初年还未必能达到这一水平,农民的户均人口当在4.5以下,以至更低,在这种条件下,当然不可能形成“平均户量”意义上的农夫“五口之家”的概念。我们指出,在汉人的理念中,“五口之家”是由户主及其“父母妻子”组成的简单主干家庭,它是实行“生分”条件下家庭结构动态变化中的目标和理想模式。但“五口之家”和其他概念一样,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后世人们所称“五口之家”,或泛指农民和下层民众的小型家庭,或与“八口之家”、“四口之家”等并列,指称一定规模的家庭。
[2]在这些“早孤”的兄弟中,可能有的母亲仍在,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若然,则同于A类“父母在(或母在)兄弟同居”者,但记载有缺,已难判别。
[3] D类中有些事例没有明言弟壮后是否分家,不排除分家的可能。
[4] 《后汉书》卷32《樊宏传》
[5] 李卿在其博士论文《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家庭、宗族关系研究》中指出,从汉到唐(安史乱前),户均人口在4—6.5之间,核心家庭和比较核心家庭更简单的家庭占家庭总数的绝大多数(超过2/3)。据此测算,百口之家在家庭总数中一般不超过2%,20口之家的家庭一般不超过15%,否则,户均就会超过7口。如果百户中既有百口之家,又有20口之家的话,这个比例还要更低。王善军收集了宋代同居共财大家庭142例,这类家庭最集中的陕州湖城县、池州铜陵县、徽州婺源县,分别只占该县总户数的万分之十二,万分之五点四、万分之三点五。见王善军《宋代宗族和宗族制度研究》P141—155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
[6] 《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
[7] 《旧唐书》卷96《姚崇传》:“崇先分其田园,令诸子侄各守其分,仍为遗令以诫子孙,其略曰:……皆见诸达官身亡以后,子孙既失覆荫,多至贫寒,斗尺之间,参商是竞。岂唯自玷,仍更辱先,无论曲直,俱受嗤毁。庄田水碾,既众有之,递相推倚,或致荒废。陆贾、石苞,皆古之贤达也,所以预为定分,将以绝其后争,吾静思之,深所叹服。”关于这个问题的论述,可参阅冻国栋《中国人口史·隋唐五代时期》第六章第二节之“三、唐代的‘财产预分’与家族形态——以姚崇遗令为例”。
[8] 据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一辑P109—119,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
6号户是一个主干家庭,只有一个儿子和儿媳与户主同居。这可能是独子单传,也可能是其他成年儿子分出去了,即实行“分异”的规则。
动态家庭结构的“型”及其在不同时代所表现的“相”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到,区分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对认识家庭结构是有用的,但切不可把这种划分凝固化和绝对化。事实上,家庭结构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上述家庭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不断相互转化之中。因此,我们还可以根据家庭的动态变化划分家庭结构的类型。
家庭结构变化的机制,或者说制约家庭结构发展演变的主要因素,就家庭自身而言,应该是分家制度或分家规则。我国战国秦汉以后实行诸子析产均分制,在这一基本制度下,分家规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父母在世时儿子成年即行分家,实行这种分家规则所形成的动态变化的家庭结构,可以称之为“分异”型;另一种是父母在世时兄弟同居、父母去世后兄弟分家,实行这种分家规则所形成的动态变化的家庭结构,可以称之为“同居”型[1]。“分异”和“同居”都是我国历史上存在的名词,并非舶来品,但我们用它们来命名这两种动态的家庭结构时,赋予了它们特定的含义,这里的所谓“分异”和“同居”是用以区分父母在世时成年兄弟是否分家,而非泛指。这种家庭结构的分类着眼于家庭结构的动态变化,它并不排斥和替代“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的分类,而更有利于揭示这些家庭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分异”型动态家庭结构排斥联合家庭,它以简单的主干家庭为标准形式,在其发展中除复制主干家庭外,还派生出大量的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同居”型动态家庭结构则以成年兄弟同居的联合家庭为其标准形式,在其发展中同样派生出相当数量的核心家庭,而它的复制一般也要经历从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到联合家庭的过程;联合家庭、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这两种动态家庭结构中不同的亚型或过渡形态。例如,虽然实行亲在成年兄弟分家的规则,但不一定严格在庶子到达成婚年龄时分家,而是在婚后分家,这样就可能形成暂时的、不稳定的联合家庭,相对于严格的分异型,可称为“宽松分异型”。又,兄弟同居家庭一般在亲死后分家,但也有亲死已婚兄弟继续同居以至形成四代以上累世同居家庭,相对于普通同居型,我们不妨称之为“特殊同居型”。为了醒目起见,我们把两类动态家庭结构的同异列为下表:
战国秦汉以来,“分异”型和“同居”型这两类动态家庭结构是同时并存的,只是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区和不同阶层中它们实行的程度和比例各不相同,从而显示出家庭结构变化的不同形态而已。
商鞅变法强制推行“分异令”,这时上上下下可能都是“分异”型家庭结构占优势。入汉,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异子之科”虽然没有废除,但政府提倡儒家的家庭伦理,“生分”习俗受到非议,农民、下层社会仍然流行“分异型”家庭,上层社会,地主富人、官僚士大夫,则是“分异”和“同居”两种规则和两种家庭并行,后者已相当普遍。但在社会上总的来看,家庭规模细小,核心家庭在数量上占优势。
曹魏废除“异子之科”,唐律又明令禁止父祖在世时子孙别籍异财。在上层社会,在地主富人、官僚士大夫中,尽管仍有“分异”型家庭存在,但“同居”型家庭及其规则,已逐渐占居优势,出现了相当数量的规模较大的联合家庭和一些累世同居的家庭,并在总体上使当时的家庭规模有所提升。在下层社会,在农民和其他贫苦民众中,尽管也有少量联合家庭以至个别累世同居家庭存在,但小型的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始终占居主要地位[1]。这主要是由于经济境况、健康、寿命、婚育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他们或者钻政策的空档(包括政策本身的空档和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空档),仍然在父母在世时分家析产;即使实行亲死分家的规则,也会形成或派生出大量小型的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而难以形成像社会上层那样的较大规模的联合家庭。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和累世同居家庭是并存的,由于农民是主要的居民,所以从家庭的数量而言,仍然是小型的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占优势。
由于杜正胜先生没有充分注意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等家庭形式的相互联系,没有充分注意不同阶层中家庭结构及其演变的差异,他把“汉型家庭”和“唐型家庭”分别锁定为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共祖家庭(大体相当于本文所说的“联合家庭”),从汉至唐家庭结构的演变被说成是由核心家庭为主向以共祖家庭和主干家庭为主的转变,这种机械的划分相当程度上背离了历史的实际。在我看来,秦汉至隋唐以降家庭的变化,主要是由“分异”型和“同居”型两种动态家庭结构的消长引起的。秦汉和魏晋南北朝隋唐家庭结构的不同面貌,不足以构成家庭结构不同的“型”,而只是家庭结构历史发展中呈现出来的不同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