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汉家庭论及家庭结构的动态变化——兼与杜正胜先生商榷(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男女之别”[15],殆即指此。目标是解决异辈“男女之别”而非同辈“二男分异”的问题。“一宇二内”式的住宅或者正是为此而设计的。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商鞅第二次变法“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恰恰证明了“分异令”贯彻以后秦国仍然存在父亲与成年儿子同处一家的情形;“分异令”所禁止的只是老百姓同时与两个已婚儿子同居共籍。

汉文帝时贾谊上疏云:“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强调了商鞅“分异令”实行后的消极面。但这只是讲述父母和已分家的子女的关系,并不能证明所有儿子都不与父母同居,也不能由此得出实行分异令后所有儿子都不孝顺父母的结论。上文已经提到,按秦律的规定,父母是可以用不孝罪控告已分家的儿子的。

由于杜氏误解了“分异令”并由此形成了先入为主的看法,这就难怪他对反映汉代主干家庭的材料视而不见或轻描淡写了。

杜氏关于“汉型”家庭的论述给人的印象是“五口之家”大体上等同于核心家庭。影响所及,有些人几乎把“五口之家”和核心家庭等同起来了。其实,在汉人心目中,所谓“五口之家”,是由户主和他的“父母妻子”所组成的,这正最简单而又完整的主干家庭。如何休《公羊解诂》宣公十五年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春秋井田记》:“人年三十,受田百亩,以食五口,五口为一户,父母妻子也。”他们把“五口之家”追溯到井田制时代,似乎井田制下的农民都是“五口之家”,实际上是以汉况古,起码是简单化了。不过,这确实反映了在汉人理念中,户主及其“父母妻子”组成的“主干家庭”才是标准的“五口之家”[16]。这种“五口之家”排除了已婚兄弟共处其内,我认为,它正是“分异令”获得贯彻并形成某种社会习俗以后的产物。“五口之家”首先是从晁错的口说出来的,晁错在其关于汉代农夫“五口之家”的著名论述中,谈到农民在沉重的赋役、天灾和高利贷的压迫下“卖田宅、鬻子孙”的悲惨境遇,也暗示了这种“五口之家”是“父母妻子”组成的主干家庭。也是这个晁错,为征调到边郡屯垦的贫民设计了“一堂二内”的住宅,其中的“二内”显然是分别为父母、子媳(及其幼子)准备的[17]。这和他所说的“五口之家”应该是相通的。

汉代文献讲家庭时往往提及“父母妻子”,以“父母妻子”为最亲密的亲属圈,可视为主干家庭存在的反映[18]。又,秦汉实行二十等爵制,爵位由长子或嗣子继承,他们与亲生父母或过继父母同居,一般会发展为主干家庭[19]。《汉书》、《后汉书》中记载了不少皇帝赐“为父后”(或“为人后”)者爵的诏书,说明这种主干家庭的存在并受到政府的扶持。

汉代与大量核心家庭同时存在的有相当数量的主干家庭。据我对65户居延戍卒家庭资料的统计,各类核心家庭占总户数的81.5%,总人数的78.4%;各类主干家庭占总户数的18.5%,总人数的21.6%[20]。主干家庭的比例确实远低于核心家庭。不过,居延的材料反映的是边郡下层老百姓的情况,如果把其他阶层和其他地区包括进来,主干家庭的比例当会提高。更为重要的是,汉代的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在一定意义上,各式核心家庭是围绕着“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旋转的(我这里讲的主要是农民和下层社会的情况)。因此,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忽视主干家庭在汉代家庭类型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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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正胜:《传统家族试论》,原载《大陆杂志》第65卷第2、3期,1982年。收入“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家族与社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

[2]《传统家族试论》,《家族与社会》第17、18、23、45页。

[3] 《史记》卷68《商君列传》。

[4] 《传统家族试论》,《家族与社会》第18页。

[5] 杜正胜:《中国传统社会的重心——家族》,(台)《历史月刊》第12期,1989年。

[6] 见《传统家族试论》,《家族与社会》第25页。在《中国传统社会的重心——家族》一文中,他又说:“核心家庭是父母犹在,父子兄弟分家的结果,当时叫做‘生分’。”

[7] 兹略举数例:《史记》卷5《秦本纪》:“庄公居其故西犬丘,生子三人,其长男世父。……宁公……生子三人,长男武公为太子。”卷8《吕太后本纪》:“老父相吕后曰:‘夫人天下贵人。’令相两子,见孝惠曰:‘夫人所以贵者,乃此男也。’”卷41《越王勾践世家》载陶朱公“中男杀人,囚于楚”,朱公“告其少子往视之”,“长男固请欲行”。《汉书》卷25下《郊祀志下》“易有八卦,乾坤六子”颜注:“乾为父,坤为母,震为长男,巽为长女,坎为中男,离为中女,艮为少男,兑为少女,故云六子也。”

[8] 《史记》卷11《景帝本纪》;卷91《陆贾传》。

[9] 如果“男”泛指成年男性,“二男”包括家长在内,就应说“家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10] 《汉书》卷28下《地理志下》颜注。王先谦补注非颜注,认为“生分”是夫妻离异,没有什么道理。

[11] “某里士伍甲告曰:谒鋈亲子同里士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敢告。”(简626—627)“某里士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谒杀,敢告。” (简63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12] 《封畛式》:“封守  乡某爰书:……(士伍)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简588—589)当时的“室”有外墙环绕,包括住房、庭院及其附属物,“宇”是居住区,带有屋簷的建筑物,“宇”中的“内”是住房。参阅尹在硕《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载《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尹氏对《日书》和《封畛式》中“大内”、“小内”的解释是正确的,他不同意把“一宇二内”中的“宇”等同于汉代“一堂二内”中的“堂”,也是对的,但不可否认“一堂二内”与“一宇二内”的渊源关系。

[13] 参阅尹氏上掲文。尹氏认为《日书》的这条材料“反映的‘室’是按以父母为中心,子女兄弟夫妇及孙子第三代同居的三世同堂家族类型居住之结构设计的”,包括兄弟夫妇的“三世同堂家族类型三世同堂家族类型,就是当时民间最为普遍的家族形态”。我认为,该条文或可说明商鞅变法后联合家庭尚未绝迹,但说它是普遍的家族形态,则有夸大之嫌。

[14] 《史记》卷68《商君列传》。

[15] 《史记》卷68《商君列传》。

[16] 参阅黄金山《论汉代家庭的自然构成和等级构成》,《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

[17] 《汉书》卷49《晁错传》

[18] 如《汉书》卷72《鲍宣传》:“今贫民菜食不厌,衣又穿空,父子夫妇不能相保,诚可为酸鼻。”《汉书》卷51《路温舒传》:“方今天下赖陛下恩厚,亡金革之危,饥寒之患,父子夫妻戮力安家,然太平未洽者,狱乱之也。”《淮南子·主术训》:“夫民之为生也,一人蹠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妻子老弱仰而食之。”《汉官仪》卷上载张敞、萧望之言:“……今小吏俸率不足,常有忧父母妻子之心。”等等。

[19]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户律》:“……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简312—313)”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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