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战国秦汉小农家庭的规模的及其变化机制——围绕“五口之家”的讨论》,载张国刚、李中清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三联书店,2004年。
秦汉兄弟同居的联合家庭不容忽视
除了忽视主干家庭以外,杜正胜先生对汉代成年兄弟同居的联合家庭(杜先生称之为“同祖家庭”)也是估计不足的。如果说前者与对“分异令”的误解有关,那么后者则主要由于没有充分注意到不同阶层家庭结构的差别。
[3]虽然终两汉之世,“异子之科”没有废除,父母在成年兄弟分家(“生分”)在法律上并不禁止,但在道德上它已受到批评和贬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社会的舆论导向是鼓励“同居”的[4]。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经济状况、婚姻生育和思想意识等方面的差异,不同阶层的家庭结构呈现不同的面貌。在农民和下层民众中,实行父母在世时“分异”的仍占优势。例如,凤凰山十号汉墓贷谷帐和居延汉简的戍卒家庭资料中,每户平均只有三、四口,绝大部分为核心家庭,少部分为主干家庭,不见联合家庭。我们虽然不能因此断言下层社会中一定没有联合家庭[5],但即使有也不多,则可断言。在官僚、士大夫和地主富民中,情形就不一样了。他们当中虽然也有实行“生分”的,尤其是在南方,但总的说来,能够找到的例子并不多[6],而实行成年兄弟“同居”在中原地区却已有一定的普遍性。
”这里说的是同胞兄弟相继承时同居者优先的原则,也说明成年兄弟同居的家庭确实是存在的。
兹把检得的两汉成年兄弟同居及相关家庭的实例列为下表:
按,让财与行丧相连,显然是应指亲死行丧后分家而言。。何敞推行的教化既然不赞成亲在兄弟分家,那么,“推财相让者”必定发生在亲死兄弟分家中,可见当时不反对亲死分家,亲死分家之“推财相让者”和“归养其父母”的“出居者”一样,受到肯定和表彰。本表所举实例中的主角,绝大部分就是由于在分家析产中发扬风格,推让财物,被作为道德楷模记载下来的。这种乐意让财的人不会是很多的。而且表彰让财者正是因为有争财者的存在。表中录有因亲死分家兄弟争财而获罪除爵者一例,因分家析产发生争讼的当然并非仅此一家。“分别争财,亲戚兄弟构怨,骨肉相贼”(《淮南子·泰族训》),以至为争财动刀动枪的现象屡见史载[4],韩延寿和许荆都处理过“兄弟讼田”或“兄弟争财”的案件[5],西汉末年的樊重也曾以赠田的方式调解其外孙何氏“兄弟争财”的忿讼[6]。在现实生活中,争讼者要比让财者多。《史记·平准书》称战国以来的风俗是“先富有而后推让”。《潜夫论·遏利第三》也说:“世人之论也,靡不贵廉让而贱财利焉,及其行也,多释廉甘利。”我们也不必把分家争讼看作当时的主流,多数人恐怕会在亲情和实际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在分家析产时既不争亦不让,而他们一般是不会被记录下来的。因此,这些“让财”记载的后面应该隐藏着大量不让财的事实,而无论让还是不让,都是发生在亲死分家之时,其默认的前提是亲在时兄弟的同居。
[8]。史丹从任中庶子开始,为宦四十余年,起码活了六十岁,九个儿子应该都结婚育子了,他们应按祖宗传下的规矩同居共财,其家庭规模之大可以想见。这在贵族中绝不会是特例。
[10],即指此。但这是抨击贡举不当,非指士大夫的普遍情况。而且“父别居”是受谴责的(从前引《后汉书·臧宫传》看,贵族中还有因“与母别居”而被除国的),不能认为汉代官僚士大夫仍然普遍实行“生分”。
研究历史上的家庭结构,除了要注意不同阶级阶层的差别外,还应该注意不同地区的差别。汉代成年兄弟同居的事例虽然南北都有,但主要发生在当时政治经济中心的黄河流域。上表可以查考籍贯或居地的43例中,发生在淮河以北的有37例,发生在淮河以南的只有6例(表1“地”项中有“*”号者)。《宋书》卷82《周朗传》称:“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产,亦八家而五矣。”这虽然是当时实行的赋役制度所致,但也与南方的家庭细小的传统有关[13]。这种传统维持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以上叙述说明,汉代主干家庭、联合家庭是和核心家庭并存的,片面强调核心家庭,把它视为汉代家庭的常态、主流和区别于后代的特点,并概括为“汉型家庭”的概念,是欠妥当的。
[5] 《前汉纪》卷20《孝宣皇帝纪》:韩延寿守冯翊时,“行县至高陵,邑人有兄弟讼田自言者。延寿伤之,深自责,称病不听事,卧传舍。而县令丞三老亦自系待罪。於是讼者深自悔,皆髡钳肉袒谢罪,请以田相让,及死不复敢争”。《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许荆》:许荆为桂阳太守时,“尝行春到耒阳县,人有蒋均者,兄弟争财,互相言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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