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汉型家庭”锁定为核心家庭,就是把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割裂开来,把它凝固化。但实际上,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
我是从研究“五口之家”中获得这种认识的。晁错当着皇帝的面说汉代的农夫是“五口之家”,从来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这种说法应该是可信的。如前所述,在汉人的观念中,“五口之家”是由户主及其“父母妻子”组成的简单的主干家庭。但凤凰山十号汉墓贷谷帐和居延戍卒家庭等资料表明,汉代农民家庭规模以3、4口为多,平均每户只有4口多,不到5口;其家庭结构则以各式核心家庭为主。这是明显的“悖论”,用“差不多”、“大概齐”是抹不平这一矛盾的。如何解释这种“悖论”?我思考的结果是,应该对家庭结构进行动态的考察。
家庭和房子不一样,房子盖好以后,三居室、四居室、一居室,基本定型,很难改变,但家庭的人口、规模以至其结构却是变动不居的。商鞅变法后,父母在世时已婚兄弟分家成为通行的规则,在这种规则下,由户主及其父母妻子组成的主干家庭成为理想的家庭模式,这就是“五口之家”的由来。但实行这种分家规则的家庭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五口之家”只是一个“目标”、一种“理想”,不会锁定为五口,也不会锁定为主干家庭,它在不断复制“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的同时,派生出大量两三口、三四口的核心家庭,而两三口、三四口的核心家庭也会发展为“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也就是说,在这过程中,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这样,就单个农民家庭看,表现为各式主干家庭和各式核心家庭周期性演替的系列;就无数农民家庭的集合体看,则呈现出各式主干家庭和各式核心家庭杂然共存的局面。这些变化虽然是以“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为目标、为中心展开的,但其现实形态则以核心家庭居多,以不足五口的家庭居多。用动态的眼光考察和理解“五口之家”,上面所说的“悖论”,就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必然的了。[1]
上述思路同样可以用来分析成年兄弟同居家庭的发展变化。
家庭结构变化的机制,或者说制约家庭结构发展演变的主要因素,就家庭自身而言,应该是分家制度或分家规则。我国战国秦汉以后实行诸子析产均分制,在这一基本制度下,存在着不同的分家规则。作为一种动态的家庭模式的“五口之家”,它的分家规则是“生分”,即父母在世时实行成年兄弟、尤其是已婚兄弟分家析产。这种分家规则,是“五口之家”成立和延续的必要条件,甚至是它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动力或机制。
那么,成年兄弟同居家庭分家的规则又是什么呢?
从上表罗列的事例看,兄弟同居大多是在父母或母亲健在的情况下实行的。表中6类同居家庭,C类“亲在兄弟同居,亲死兄弟分居”的实例最多,而且是家庭成分唯一包括了贵族、官僚、土人、地主富豪和一般平民在内的一个类型。可见,亲死兄弟分居析产是被社会认同的带有普遍性的规则。所以薛苞亲死服丧后,“弟子求出居,苞不能止”(C13)。表中E2许荆例,以往论者多视为汉代士大夫仍实行“生分”之证,但从有关分家事宜都是许荆一个人说了算看,父母已不在世,这应是父母死后兄弟同居,“二弟年长”后分居之例。当时法律上虽未禁止“生分”,但不能说“生分”是符合当时的道德规范(“礼”)的。许荆之所以受到舆论的谴责,不是由于分家,而是由于在分家中多占财物;而二弟由此获“克让”之名而“并得选举”。可见,许荆的分家不是“生分”,“礼有分异之义,家有别居之道”中的“分异”和“别居”也不是指“生分”,而是指亲死后兄弟的分居。为了与“生分”区别,则不妨称之为“死分”——这是符合通行的分家规则和公认的道德规范的。我们还可以看到,在D类“亲死后兄弟仍同居” 的9例中,7例是“早孤”[2]或幼小丧亲者。由于父亲早丧,诸弟尚幼,长兄代行父亲的职责抚养诸弟,实行兄弟同居。这时的同居,并不属于成年兄弟同居。在幼弟成年后,往往就要分家,如表中E类(“亲死,长兄与幼弟同居,弟壮分居”)之例,它实际上只是B类(“亲在兄弟同居,亲死兄弟分居”)的变例。也有幼弟成年后仍然维持同居的,这或因长兄已年迈需要抚养(如表中D7、D8例),或因长期生活建立了感情(如表中D1例),或因恪守儒家道德规范(如表中D2、D6例)[3]。这类家庭虽然被树为道德的楷模,但政府并没有作硬性规定,亲死后兄弟仍然同居不构成普遍性的规则。兄弟妯娌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也使它难以普及和稳定地维持下去。D7缪肜亲死后兄弟同居共财,“及各娶妻,诸妇遂求分异”,应视为正常合理的要求。E3戴昱“年六十二,兄弟同居二十余年”,后“为宗老所分”,应该就是长兄抚养幼弟成长后,宗老根据惯例让他们分家的,戴昱本年身不乐意也没有办法。亲死兄弟分家,或亲死弟壮兄弟分家应是常例,亲死弟壮后兄弟仍然同居只是特例,不过,由于它符合儒家“昆弟之义无分”的教义受到表彰,反而更多被记载下来了。
累世同居的家庭有的也是实行亲死分家的规则的。从石奋的例子看,实行亲在成年兄弟同居的家庭,如果老家长的寿命足够长,也可以形成累世同居的家庭。史称樊重“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4],但从其曾孙樊梵分家时让财看,樊重去世后,这个家已经是分开了,实行的仍然是亲死分家的原则。如果累世同居超过四世,应该是亲死后兄弟仍然同居,大家庭才可能延续下去。不过这类家庭虽然历代史书屡有记载,实际上只是凤毛麟角[5],不足以说明亲死后兄弟仍然同居是普遍的规则。
亲死服阕后或亲死弟壮兄弟分家的规则,一直延续至后世。到唐代,这种分家规则在法律形式上获得了肯定。《唐律·户婚律》规定:“即于法应别立户而不听别……主司杖一百。”《疏议》云:“‘应别’,谓父母终亡,服纪已阕,兄弟欲别者。”[6]由于现实生活中亲死兄弟分家产生许多磨擦和争端(这反证由于“推让”被记载下来的亲死兄弟分家的实例只是这类情形中的很少一部分),为了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有人又在生前预先进行财产的分配。著名的有姚崇的“遗令”等[7]。这些都说明亲死兄弟分家是自汉以来普遍实行的分家规则。
这种成年兄弟同居、亲死分家的家庭同样不是死的,而是“活”的,不是静止的,而是处于不断变动和发展之中;而且只有在这种发展和变动中才能实现和复制自己。其变化的周期与实行“生分”、以“五口之家”为目标的家庭类型相同,大致是男子(后来的户主)从出生到养育第一个孩子所经历的时间。我把它称之为“亲子岁差”。“亲子岁差”是男子的成婚年龄加上结婚到生育第一个儿子的时间。我在《战国秦汉小农家庭的规模的及其变化机制——围绕“五口之家”的讨论》一文中根据居延汉简的有关材料把“亲子岁差”(即家庭变化周期)推定为25—30年,并取其中28年进行计算(设成婚年龄为26岁,婚后生育第一个儿子为两年,从生第一个儿子到生第二个儿子亦为两年)。这是一个颇为有用的概念。一个主干家庭或联合家庭若要得以成立,父家长的年龄必须是“亲子岁差”的两倍。仍以“亲子岁差”为28年计算,只有老家长到了56岁(28×2)时,他才有一个长孙,可能形成祖孙三代的主干家庭;同时次子也到了结婚年龄,如果实行“生分”,次子这时就要另立新家,开始家庭演变的新周期。如果次子结婚后仍然与父兄同居,就形成一个联合家庭,这个联合家庭人有7个成员(父、母、长子、长媳、长孙,次子、次媳)。一个主干家庭或联合家庭如果要在发展中直接复制自己,老家长的年龄必须是“亲子岁差”的三倍。以28年计就是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