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邻里关系研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摘要:北魏中央政府规范邻里关系的政策为三长制,“三长”在邻里关系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邻里之间既有和睦相处、彼此照应的关系,也有仗势欺人的现象,而品德高尚人的存在对社会基层的稳定起了积极的作用。北魏特殊的社会风俗,使邻里之间在丧葬、婚姻等方面也呈现出独有的特色。 关键词:北魏;邻里;关系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作为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在北魏的早期尚处在游牧阶段,是不会有邻里关系的,《魏书》卷一《序纪》所谓“世为君长,统幽都之北,广漠之野,畜牧迁徙,射猎为业,淳朴为俗,简易为化,不为文字,刻木纪契而已,世事远近,人相传授,如史官之纪录焉”则是这一情况的真实纪录。伴随着鲜卑族与汉族交往的加深,在从游牧经济向农业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定居生活使邻里关系开始出现在社会生活中,并进而演绎出丰富多彩的邻里关系。
一.邻里关系的政策
作为社会上人与人之间重要关系之一的邻里关系,其复杂化与多样化与传统的农耕社会密不可分,北魏作为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在向定居生活转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如何处理好邻里关系这一问题。因为邻里关系的稳定和邻里关系的融洽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基层政权的巩固,所以北魏的统治者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政策来规定邻里之间的交往。
早在太武帝时就曾下诏规定民间的交往行为,太延元年〈公元435年〉十二月,太武帝下诏曰:“自今以后,亡匿避难,羁旅他乡,皆当归还旧居,不问前罪。”这就是要求民间犯罪之人回到故乡,以免长期逃亡在外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针对民间私下复仇现象增多的问题,他指出:“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复,敢有报者,诛及宗族。邻伍相助,与同罪。”民间的冤仇由政府官员予以解决,若私下报仇而邻里相互帮助的话,与其同罪,可见对于民间邻里之间帮助甚至包庇犯罪人员处理的严格程度。同时,他对各级官员也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准则,“州郡县不得妄遣吏卒,烦扰民庶.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由此可以看出,北魏所实行的州郡县乡里的行政体制,要求地方官员应积极依靠最基层的乡里人员,制定“计赀定课”时不能以强凌弱,并以之作为考课官员的标准,“太守覆检能否,核其殿最,列言属州。刺史明考优劣,抑退奸吏,升进贞良,岁尽举课上台。”[1]太武帝是要通过诏令来规范邻里关系,并对各级官员的行为作了要求,在这里之所以提到“乡邑三老”是因为这些最基层的官员对于乡邻之间的各种情况比较了解,北魏政府正是需要依靠这些人来实现对乡里的统治。
太和三年〈公元479年〉,淮南王拓跋他上奏请求废除俸禄制,文明太后下令群臣讨论。高闾在上表中曰:“置立邻觉,班宣俸禄,事设令行,于今已久。苛慝不生,上下无怨,奸巧革虑,窥觎绝心,利润之厚,同于天地.以斯观之,如何可改?”从高闾的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实行邻党制,可以使居民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从而使社会生活中“苛慝不生,上下无怨,奸巧革虑,窥觎绝心”,对巩固社会安定颇有益处,因为高闾的建议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朝廷“诏从闾议”。[2]
孝文帝时还制定了严格的三长制,使邻里关系受到更多的约束。“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荫附民的存在一方面使官府所控制的人口迅速减少,不利于赋税徭役的征收,另一方面依附民的存在加剧了社会的矛盾,所以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初,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之所以选择强谨的人担任三长,还是为了更好地处理邻里之间发生的纠纷。而且三长的待遇颇高,“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三长不但可以享受免除征戍之苦,而且三年可以升一级,北魏统治者给与三长如此高的待遇,正反映了依赖于三长巩固基层政权的统治思想。三长负责征收民调,“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为公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此外杂调。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对于民间具体征收赋调作了明确的规定.李冲建议设立三长制的奏章上奏后,得到了众官员的赞同。孝文帝“于是遣使者行其事”,并且下诏曰:“又邻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欲使风教易周,家至日见,以大督小,从近及远,如身之使手,干之总条,然后口算平均,义兴讼息。是以三典所同,随世洿隆;貳监之行,从时损益。……自昔以来,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富强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赋税齐等,无轻重之殊;力役同科,无众寡之别。虽建九品之格,而丰埆之土未融。虽立均输之楷,而蚕绩之乡无异。致使淳化未树,民情偷薄。朕每思之,良怀深慨。今革旧从新,为里党之法,在所牧守,宜以喻民,使知去烦即简之要。”这一法令颁行之初,并不顺利,“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事施行后,计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3]可以说,三长制的实行使邻里关系出现了新的气象,兼并现象因此而减少,有利于封建秩序的稳定和国家赋税的征收。《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下》云:太和十年(公元486年),“二月甲戌,初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就是这一情况的真实反映。设立三长制对于规范邻里关系起了积极的作用。《魏书》卷五十四《高闾列传》记载太和十四年(公元490年)秋,高闾又在上表中说:“惧蒸民之奸究,置邻党以穆之。”充分说明了统治者设立三长制的目的是为了杜绝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不仅如此,孝文帝还对邻里之间的伦理秩序予以更多的关注,太和十一年(公元487年)冬十月甲戌,孝文帝诏曰:“乡饮礼废,则长幼之叙乱。孟冬十月,民闲岁隙,宜于此时导以德义。可下诸州,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不率长教者,具以名闻。”[4]孝文帝是欲通过在农闲时节对民众的封建道德教育,来达到家庭、邻里的和睦。
即使到了北魏末年,封建统治者仍然对三长制在维护封建统治中的作用寄予厚望。熙平二年(公元517年)灵太后下诏严禁私自度僧,“自今有一人私度,皆以违旨论。邻长为首,里、党各相降一等。县满十五人,郡满三十人,州镇满三十人,兔官,僚吏节级连坐。私度之身,配当州下役。”因为佛教的盛行和封建赋税徭役的加重,众多的百姓遁入空门,而这一现象的存在必然使封建的赋税收入大大减少,所以灵太后下诏限制百姓过多的进入佛门,并对管理百姓的三长严格要求,以降级和连坐进行威胁,但因“时法禁宽褫,不能改肃也。”[5]使灵太后的诏令成为一纸空文。
孝静帝时,元孝友针对中央政府邻里政策中所出现的偏差,奏表曰:“令制:百家为党族,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二十家为闾,五家为比邻。百家之内,有帅二十五,征发皆免,苦乐不均。羊少狼多,复有蚕食。此之为弊久矣。京邑诸坊,或七八百家,唯一里正、二史,庶事无阙,而况外州乎?请依旧置,三正之名不改,而百家为族,四闾,闾二比。计族少十二丁,得十二匹赀绢。略计见管之户,应二万余族,一岁出赀绢二十四万匹。十五丁出一番兵,计得一万六千兵。此富国安人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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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在北魏的早期尚处在游牧阶段,是不会有邻里关系的,《魏书》卷一《序纪》所谓“世为君长,统幽都之北,广漠之野,畜牧迁徙,射猎为业,淳朴为俗,简易为化,不为文字,刻木纪契而已,世事远近,人相传授,如史官之纪录焉”则是这一情况的真实纪录。伴随着鲜卑族与汉族交往的加深,在从游牧经济向农业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定居生活使邻里关系开始出现在社会生活中,并进而演绎出丰富多彩的邻里关系。
一.邻里关系的政策
作为社会上人与人之间重要关系之一的邻里关系,其复杂化与多样化与传统的农耕社会密不可分,北魏作为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在向定居生活转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如何处理好邻里关系这一问题。因为邻里关系的稳定和邻里关系的融洽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基层政权的巩固,所以北魏的统治者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政策来规定邻里之间的交往。
早在太武帝时就曾下诏规定民间的交往行为,太延元年〈公元435年〉十二月,太武帝下诏曰:“自今以后,亡匿避难,羁旅他乡,皆当归还旧居,不问前罪。”这就是要求民间犯罪之人回到故乡,以免长期逃亡在外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针对民间私下复仇现象增多的问题,他指出:“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复,敢有报者,诛及宗族。邻伍相助,与同罪。”民间的冤仇由政府官员予以解决,若私下报仇而邻里相互帮助的话,与其同罪,可见对于民间邻里之间帮助甚至包庇犯罪人员处理的严格程度。同时,他对各级官员也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准则,“州郡县不得妄遣吏卒,烦扰民庶.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由此可以看出,北魏所实行的州郡县乡里的行政体制,要求地方官员应积极依靠最基层的乡里人员,制定“计赀定课”时不能以强凌弱,并以之作为考课官员的标准,“太守覆检能否,核其殿最,列言属州。刺史明考优劣,抑退奸吏,升进贞良,岁尽举课上台。”[1]太武帝是要通过诏令来规范邻里关系,并对各级官员的行为作了要求,在这里之所以提到“乡邑三老”是因为这些最基层的官员对于乡邻之间的各种情况比较了解,北魏政府正是需要依靠这些人来实现对乡里的统治。
太和三年〈公元479年〉,淮南王拓跋他上奏请求废除俸禄制,文明太后下令群臣讨论。高闾在上表中曰:“置立邻觉,班宣俸禄,事设令行,于今已久。苛慝不生,上下无怨,奸巧革虑,窥觎绝心,利润之厚,同于天地.以斯观之,如何可改?”从高闾的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实行邻党制,可以使居民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从而使社会生活中“苛慝不生,上下无怨,奸巧革虑,窥觎绝心”,对巩固社会安定颇有益处,因为高闾的建议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朝廷“诏从闾议”。[2]
孝文帝时还制定了严格的三长制,使邻里关系受到更多的约束。“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荫附民的存在一方面使官府所控制的人口迅速减少,不利于赋税徭役的征收,另一方面依附民的存在加剧了社会的矛盾,所以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初,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之所以选择强谨的人担任三长,还是为了更好地处理邻里之间发生的纠纷。而且三长的待遇颇高,“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三长不但可以享受免除征戍之苦,而且三年可以升一级,北魏统治者给与三长如此高的待遇,正反映了依赖于三长巩固基层政权的统治思想。三长负责征收民调,“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为公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此外杂调。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对于民间具体征收赋调作了明确的规定.李冲建议设立三长制的奏章上奏后,得到了众官员的赞同。孝文帝“于是遣使者行其事”,并且下诏曰:“又邻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欲使风教易周,家至日见,以大督小,从近及远,如身之使手,干之总条,然后口算平均,义兴讼息。是以三典所同,随世洿隆;貳监之行,从时损益。……自昔以来,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富强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赋税齐等,无轻重之殊;力役同科,无众寡之别。虽建九品之格,而丰埆之土未融。虽立均输之楷,而蚕绩之乡无异。致使淳化未树,民情偷薄。朕每思之,良怀深慨。今革旧从新,为里党之法,在所牧守,宜以喻民,使知去烦即简之要。”这一法令颁行之初,并不顺利,“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事施行后,计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3]可以说,三长制的实行使邻里关系出现了新的气象,兼并现象因此而减少,有利于封建秩序的稳定和国家赋税的征收。《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下》云:太和十年(公元486年),“二月甲戌,初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就是这一情况的真实反映。设立三长制对于规范邻里关系起了积极的作用。《魏书》卷五十四《高闾列传》记载太和十四年(公元490年)秋,高闾又在上表中说:“惧蒸民之奸究,置邻党以穆之。”充分说明了统治者设立三长制的目的是为了杜绝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不仅如此,孝文帝还对邻里之间的伦理秩序予以更多的关注,太和十一年(公元487年)冬十月甲戌,孝文帝诏曰:“乡饮礼废,则长幼之叙乱。孟冬十月,民闲岁隙,宜于此时导以德义。可下诸州,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不率长教者,具以名闻。”[4]孝文帝是欲通过在农闲时节对民众的封建道德教育,来达到家庭、邻里的和睦。
即使到了北魏末年,封建统治者仍然对三长制在维护封建统治中的作用寄予厚望。熙平二年(公元517年)灵太后下诏严禁私自度僧,“自今有一人私度,皆以违旨论。邻长为首,里、党各相降一等。县满十五人,郡满三十人,州镇满三十人,兔官,僚吏节级连坐。私度之身,配当州下役。”因为佛教的盛行和封建赋税徭役的加重,众多的百姓遁入空门,而这一现象的存在必然使封建的赋税收入大大减少,所以灵太后下诏限制百姓过多的进入佛门,并对管理百姓的三长严格要求,以降级和连坐进行威胁,但因“时法禁宽褫,不能改肃也。”[5]使灵太后的诏令成为一纸空文。
孝静帝时,元孝友针对中央政府邻里政策中所出现的偏差,奏表曰:“令制:百家为党族,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二十家为闾,五家为比邻。百家之内,有帅二十五,征发皆免,苦乐不均。羊少狼多,复有蚕食。此之为弊久矣。京邑诸坊,或七八百家,唯一里正、二史,庶事无阙,而况外州乎?请依旧置,三正之名不改,而百家为族,四闾,闾二比。计族少十二丁,得十二匹赀绢。略计见管之户,应二万余族,一岁出赀绢二十四万匹。十五丁出一番兵,计得一万六千兵。此富国安人之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