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分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内容提要:汉代课役身分是研究古代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结合传世典籍及其他出土文献,在对前人聚讼难决的问题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傅”、“睆老”、“免老”等课役名目及汉代妇女的服役问题,重新梳理了汉代课役制度及丁中制的发展演变轨迹。

    关键词:课役身分  二年律令  半役  妇女从役
 
课役身分是户籍注记的重要内容。汉末徐幹《中论·民数》篇:“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民数周为国之本。”“民数”就是户籍。汉代赋役的主要内容,有田租、口算和徭役。田租以土地为宗,武帝后通常是亩产三十税一,与人丁身分无关。口算、力役则以人身为本,国家课征的凭藉就是户籍中的课役名目。史籍所见古代课役类别和标准的详细记载,始于《晋书·食货志》,在此之前,传世文献并无系统的资料可资利用。近些年,已有多位学者对汉代的情况做过爬梳,取得一些成就,但也存在许多问题。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有《户律》、《傅律》及其他涉及汉代课役身分的重要资料,有助于对这一问题深入研究,和纠正以前解释错误的地方。
 
一、“傅”的涵义
 
首先厘清“傅”的概念。古代对汉代史籍的“傅”有两种解释。《汉书·高帝纪》高祖二年(公元前205年)五月,“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如淳注引《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史记·孝景本纪》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令“男子二十而得傅”,《索隐》引荀悦云:“傅,正卒也。”按如淳、荀悦的理解,“傅”就是正卒,是注册服兵役的意思。《汉书·高帝纪》颜师古的注释略有不同,“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颜师古在此将“傅”说成是服徭役。今人对“傅”的理解也有歧义。宋杰①、施伟青②、杜正胜③申如、荀之说,认为“傅”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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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宋杰:《<九章算术>记载的汉代徭役制度》,《北京师院学报》1985年第2期。
    ②  施伟青:《关于秦汉徭役的若干问题——与钱剑夫同志商榷》,《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
    ③  杜正胜:《户籍制度起源及其历中意义》,《食货》月刊第17卷3—4期。
 
正卒兵役,不是平常的力役。钱剑夫持颜说,称傅“就是服行更卒徭役”①。多数学者如高敏②、张金光③、黄今言④则折衷两说,认为汉时徭役、兵役起役年龄及服役年龄段一致,傅籍就是服徭役与兵役。按荀悦、如淳是汉魏间人,其所说“傅”即正卒,显然有充分依据。《盐铁论·未通》御史谓“二十三始傅”,前引《汉仪注》则称“民年二十三为正”,可以为证。颜师古是唐人,去汉稍远,但这也不足说其解释就一定错误。我们注意到,颜氏谓“傅”为徭役的同时,又在《汉书·景帝纪》  “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条注:“旧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为异制也。”此云“旧法二十三”,亦是据“民年二十三为正”(说详下)。显然,颜师古这里又将“傅”理解为兵役。按唐制,“二十一为丁,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六十为老”⑤。丁男每年服徭役二十天;若点检为府兵,则免除徭役。质言之,唐代的徭役、兵役皆是丁男承担,两者役龄基本一致。但问题是,颜师古将汉代的“傅”同时理解为服兵役和徭役,仅属比附唐制呢,还是本身就符合汉代制度?
上古时代,受役、受兵不同年。《周易》孟氏、《韩诗》说“年二十行役,三十受兵”,《礼记·王制》孔颖达疏:“其力征之事,皆二十受之,兵革之事,则三十受之。”这里的“力征”、“行役”,谓“城道之役”⑥,亦即正式的徭役。《盐铁论·未通》汉代御史追述古制,“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深谙经典的文学指出其误,是“十九年以下为殇,未成人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可以从戎事”。所谓十五“与小役”,是指下文的半役。这里似乎没有提“行役”的事,但二十成人,自然要服正役;三十娶妇,受兵服戎事,说法也与前引诸书一致。御史称“古者”,似乎这种制度已是久远的事。《易》、《诗》及《礼记》成书时代较晚,学者多认为是战国之际;但成书时代是一回事,所记载的制度又是一回事。出土的战国文献中,已看不到徭役、兵役分别征课的迹象。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守法》、《守令》十三篇,被认为是战国诸子百家之言。其《田法》谓:
□□□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为半作。⑦
 
整理者推测起首三字为“七十岁”。《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论井田之制:“民年二十授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这里的“上所养”、“所长”、“所强”之类的课役名目,其标准与上引《田法》颇有不同。按《田法》所载,十三岁以下“未作”,六十以上、十四至十六“半作”,推知十七至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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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4页。
    ②  高敏:《秦汉的徭役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收入《秦汉史探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③  张金光;《秦自商鞍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文史哲》1983年第1期。
    ④  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58页。
    ⑤  《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天宝三载后,改为二十三成丁。
    ⑥  《礼记·王制》郑注,《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346页。
    ⑦  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
 
九岁“全作”。“半作”犹如前面所说的“小役”,是服地方杂役;“全作”承担正式课役,这里已不见兵役、徭役之分。《田法》十七正课,与据睡虎地秦简所推测的秦傅籍标准一致。据秦简《编年记》,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秦嬴政元年“喜傅”。①古人计龄,无周岁之说,生年即为一岁。自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迄始皇元年(公元前246年),已经历十七个年头②。秦十七傅籍看来也是沿袭战国遗制。从当时的秦简看,“傅”不仅是指兵役。《秦律杂抄·傅律》:“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敖童到傅籍的年龄,乡典、伍老隐匿不报,要受责罚。《法律答问》有云: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殴(也)。(第222页)
 
这里只解释了“匿户”的问题。但“敖童弗傅”既与“匿户”相提并论,也应当就是“弗徭、使,弗令出户赋”。这里的“傅”是与徭役联系在一起的。新近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由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徭)使。③
 
整理组推测,此处的“二年”为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宦皇帝”之语,裘锡圭、阎步克先生有说④。句中的“小”、“未傅者”,是涵义不同的两种课役身分,之间应予逗开。传送委输历来为更卒徭役项目,律文明言“免老、小、未傅者”不得役使,反证“傅”确实是官府征发徭役的标准。
上述分析多少含有逻辑判断的味道。“傅”指兵役和徭役,也有当时人的说法为证。《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东汉许慎则说,“汉承百王而制,二十三而役,五十六而免”。而此处的“役”,就是前说《周易》、《韩诗》的“行役”、《礼记·王制》的“力征”⑤。可见,“为正”是服兵役亦是服徭役的身分。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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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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