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分(6)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小徭役是由地方政府兴发的规模较小的力役,其性质大约与睡虎地秦简《徭律》中的‘邑中之红(功)’相似。大徭役是由中央政府兴发的大规模的力役与兵役,类似于《徭律》中所谓的‘御中发征’”。据马氏所说,小徭役“起役年龄是15岁,由更卒承担”;大徭役“由傅籍的正丁承担,役期可能是1年”③。也就是说,其认为小役就是每年一月的更役;大役则为期一年。问题是,更役为秦汉两代的正式徭役,并非地方政府所征。即如其所举“御中发征”,据秦简《徭律》:
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第76页)
 
“御中发征”,整理组解释为“朝廷征用徭役”。按对失期的惩罚,耽误一旬,“赀一甲”;若过二旬,则应赀二甲,过三旬,就是赀三甲。但实际上,“乏弗行”即不加征发,也只是“赀二甲”。说明此类徭役的期限不会超过一个月,实际上也就是汉代的“月为更卒”。中央政府征发更役的事例,两汉史籍中不胜枚举。前引《汉书·惠帝纪》两次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城长安,皆“三十日罢”,可为明证。下面将要提及的张家山汉简《徭律》,有“作县官四更”一语。汉代的“县官”,多代指天子;“县官”与“更(役)”连称,也表明更卒之役是中央正役。事实上,汉世文献并无服役一年的规定。《汉书·食货志》所说的“一岁屯戍”,是指兵役,也非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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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张家山汉简未见“口钱”的内容,或许是失载。
    ②  杜正胜:《户籍制度起源及其历史意义》。
    ③  马怡:《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下)》第16章第3节《汉代的戍役》。
 
更役并非地方性徭役,但所谓汉代小役是地方所征、大役由中央兴发的观点值得重视。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下唐代的有关制度。唐代有正役、杂徭之分,《唐律疏议》卷二八云:“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夫”指中男,也就是晋代的“次丁男”,汉代未傅籍的“大男”。同书卷一三《户婚律》:“其小徭役谓充夫及杂使”,杂徭又称小徭、杂使,这点也与汉代的情况差不多。前引《周礼·地官·大司徒》,郑注“宽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也”。贾公彦疏:“汉时癃病不可给事,不算计以为士卒,若今废疾者也。云‘可事者半之也’者,谓不为重役,轻处使之,取其半功而已,似今残疾者也。”按唐律,残疾免除正役,但服杂徭、差科。依贾氏所疏,唐之杂徭就是汉代的半役。唐代的杂徭名目繁杂,但多是地方临时性杂使,与“岁役二十日”的正役有别。①我们不能完全以唐事说汉制,但还是可以做一旁证。汉代的半役,据前引《傅律》是“独给邑中事”。前引秦简《徭律》有“御中发征”、“邑中之红(功)”的说法。“御中发征”,既然是“朝廷征用徭役”;“邑中之功”与其对言,也就是地方兴发的徭役。《二年律令·徭律》有载:
    金痍、有□病,皆以为罢癃,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第188页)
 
外伤致残者,如睆老一样服半役;但若非作战受伤者,则需“作县官四更”。“县官四更”也就是服四次更役。这适可证明,睆老正常情况下,是只服地方性徭役,而无需服中央更卒之役。
汉代地方征发半役(小徭)的情况,出土碑刻、传世文献皆有记载。前举马怡论列颇详。需要强调的是,所谓地方性徭役并非更役,而是如前引《汉书·朱买臣传》会稽“发民除道”之类的杂使。  

五、汉代的“老”、“小”
 
    上面我们考察了汉代的服役年龄,接下来谈“老”、“小”免役问题。
    先说“老”。据张家山汉简《傅律》: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第181页)
 
整理组注:“免老,因年高免服徭役。”律文所载的免老标准:“大夫以上”即大夫爵五十八岁,“士”爵中不更六十二,其下依次递减,第一级公士六十五,无爵者如公卒、士伍等为六十六。卿爵、侯爵是免役阶层,故不提及。这是汉初的法令,若非沿袭秦制就是在其基础上略有变革。卫宏《汉旧仪》称:“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老)。”②秦徭役之重,当时人已多有批评,李斯、冯劫谏二世“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③。从发展的观点看,秦代免役年龄似乎不可能比汉初提前。我们注意到,《汉旧仪》所谓“赐爵一级”即公士以上。“五十六”免老,与汉初的“六十五”,只是“五”、“六”数字倒置;无爵者“六十”免老,与汉初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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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有关唐代杂徭问题的具体研究,参见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第2编第2章《杂徭》,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4—329页;《略论六朝唐宋时期的夫役》,《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②  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宫六种》,第85页。
    ③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1册第271页。
 
十六”也仅是脱一“六”字。若确是《汉旧仪》版本脱、倒的问题,汉初“免老”标准则是沿袭秦制。①景帝二年令重新规定了傅籍标准,免老标准是否也作了相应调整,不得而知。《汉书·高帝纪上》如淳注引《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引应劭《汉宫旧仪》同,《盐铁论·未通》御史称昭帝“宽力役之征,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学者多据此认为,汉代昭帝之后改为五十六免老。但这里所说的“免”,是针对正卒而言,意谓免去正卒之役,而非所有的徭役②。汉代正役之后,有一个半役即睆老的阶段;五十六岁实际是昭帝之后睆老的年龄,不是免老的标准。近年,杜正胜据武威磨咀子所出“王杖十简”提出,汉制年七十受王杖,“可见汉人七十始得为‘老’”③。按《王杖十简》所载宣帝“本始令”:
(受王杖者)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第,行驰道旁道;市卖,复毋所与,如山东复。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之。④
 
高年赐王杖,并附有一系列优免措施,比如吏民不得打骂,贾市买卖不收租税,扶养老人者甚至得以蠲免租赋。⑤这不是所有免老者都能享受到的待遇。张家山汉简也谈到赐王杖的问题: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傅律》,第181页)
 
《王杖十简》、《续汉书·礼仪志》云汉代七十受杖,显然也是汉初之后,取消爵位考虑基础上的统一定制。从《傅律》可以看出,赐杖年龄明显高于免老标准。杜正胜将二者混为一谈,结论自属不当。
    汉昭帝之后的“免老”,有两条材料可提供线索。《周礼·地官·乡大夫》有载:“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许慎按曰:“汉承百王而制,二十三而役,五十六而免。六十五已老,而周复征之,非用民意。”⑥这里的“老”就是免老。所谓“六十五已老”,是同《周礼》对比而言,不是说这一年龄始进入免老阶段。但我们据此知道,汉代人“老”年龄至少在六十五岁之前。第二条材料所述较为具体。前引《盐铁论·未通》篇,御史称昭帝宽力役之征,文学反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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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从汉初爵制等级森严看,卫宏所说“赐爵一级以上”若泛指有爵者而言,显然不合秦朝实际;而其所述仅涉及“男子”,也是汉景帝二年后始有的规定。卫宏《汉旧仪》记载的秦代制度,过多地打上了汉代制度的烙印。
    ②  前揭施伟青文亦提及,“二十三始傅”与“五十六免老”对文,乃是就正卒而言。
    ③  杜正胜:《户籍制度起源及其历史意义》。
    ④  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发掘》,《考古》1960年第9期。
    ⑤  战国至唐,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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