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分(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但显非常制。《后汉书·何敞传》载传主奏记宋由,“(今凉州之地)男子疲于战阵,妻女劳于转运,老幼孤寡,叹息相依”。当时窦氏专政,兵革屡动,边地妇女劳于转输,也因此招致何敞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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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汉纪》卷七《孝文皇帝纪上》,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96页。
    ②  《墨子闲诂》卷一五《号令》:“丁女子、老少,人一矛。”孙诒让引苏时学注:“丁女子犹言丁女,见《备城门篇》。”
    ③  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早滩坡东汉墓》,《文物》1993年第10期。
    ④  《汉书》卷九二《游侠·陈遵传》颜师古注,第11册3711页。
    ⑤  《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4册1137页。
 
我们说景帝后妇女不应更徭,并不是说,妇女此后就不再服任何徭役了。最近出土的长沙走马楼吴简,反映孙吴前期多是承袭汉制。其户籍简中多处载有妇女因残免役之例,简2896:“妻大女訾年廿三筭一肿两足复”,102000“妻大女汝年廿九筭一雀右足复”①等。这里的“复”,也就是免除徭役。这表明妇女正常情况下,还是要服役的。妇女从役的记载亦见于汉武帝时期的史籍。《汉书》卷六四上《朱买臣传》,买臣受命为会稽太守,“会稽闻太守且至,发民除道”,“入吴界,见其故妻、妻夫治道”。“除道”,属地方征发的杂徭之类;看来妇女免除正役后,尚需承担杂徭或小役,也就是接下来要谈的“半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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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吴简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954、1104页。下引诸简皆见此书。

四、汉代的“半役”
 
    南朝史籍有“半役”之说。《宋书》卷四二《王弘传》弘奏呈文帝:
旧制,民午十三半役,十六全役。当以十三以上,能自营私及公,故以充役。
 
“旧制”,指沿行西晋来的制度。《晋书·食货志》载平吴后定制:“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半役”就是“次丁”之役,类似唐代的杂徭。但王弘所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可能仅指男子而言。两晋南朝史籍中,未见妇女服役的记载。《隋书·食货志》载梁陈制度,“其男丁,岁役不过二十日”,明确说是男子,不及女子。但也有另外一种可能。据西晋课田制,“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②;《晋书·李雄载记》也说李雄据有巴蜀之后,“其赋男丁岁谷三斛,女丁半之”。妇女租课约是男子一半,所服徭役或许就是次丁的半役。而这就和汉代的情形差不多。
    事实上,“半役”之征早见诸先秦、秦汉典籍。《管子·度地》“有痼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俞樾解释后一句“此言虽有疾病,不能多作,犹可少作,故半事之也”③。《周礼·地官·大司徒》郑玄注:“宽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也。”贾公彦疏:“汉时癃病不可给事,不算计以为士卒”;“‘可事者半之也’者,谓不为重役,轻处使之,取其半功而已”。“癃”就是残疾。残疾程度较轻者服半役,睡虎地秦简有“罢癃守官府”④之语。残疾外,官府对特定年龄阶段的人也征半役。前引银雀山汉简《田法》:
    □□□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为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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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晋书》卷二六《食货志》,第3册790页。
    ③  郭沫若:《管子集校·度地篇第五十七》注引,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下册第890页。
④  《法律答问》“罢癃守官府”条,第208页。
 
这里的“食于上”、“半作”及可推定出的“全作”,与《晋志》课役名目不同,但并无实质上的差别。“半作”亦即半役的年龄为不足成丁的十四至十六岁;超出丁龄的六十以上,可能是止于七十岁。
    汉初半役身分则有“睆老”,《二年律令·傅律》有载:
    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第181页)
 
“睆老”,同出《徭律》:“睆老各半其爵徭,□人独给邑中事。”睆老服半役,服役范围仅限于“给邑中事”。但无论《田法》、《晋志》还是后世课役制度,“半役”者皆有两个年龄段。《傅律》规定的“睆老”,是超出丁龄者:不足丁龄者又是从何时开始呢?《盐铁论·未通》篇御史称古者十五“与小役”,“小役”也就是半役。前引《田法》谓年十四起役,两者相差不大。古代十五为成童①,汉惠帝时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不嫁,“五算”②。当时人也认为“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③,推测汉初也是十五服半役。这里有两个依据。其一,前引《二年律令·徭律》称,官府不得征用老、小及未傅者从事委输之役,但其后又说:
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
 
“公大夫以下子”与“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应连读,不加顿号。据前引《傅律》,公大夫以下子有两种傅籍标准:不更以下于是二十岁,大夫、官大夫及公大夫子二十二岁。无论战时转输军粮,还是平日运送租谷,时限都较其他运役紧迫。所以律文准许役及公大夫以下未傅之子。规定未傅者须是十五以上,表明“十五”是个重要的课役年龄;达到这一标准,国家必要时甚至可课以正役。
其二,许慎《说文》引《汉律》:“民不徭,赀钱二十二。”④段玉裁注:“二十三,各本作二十二,今正。《汉仪注》曰: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又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时,又口加三钱以补车骑马。见《昭帝纪》、《光武纪》二注及今《四库全书》内《汉旧仪》。按《论衡·谢短篇》曰‘七岁头钱二十三’,亦谓此也。然则民不徭者,谓七岁至十四岁;赀钱二十三者,口钱二十并武帝所加三钱也。”⑤这就是说,汉代的人年七至十四岁纳口钱二十三,不服徭役;十五岁之后就要服徭役,并交算钱了。汉代的傅籍应役已见上述,此处所说的十五服役显然就是半役。许慎是东汉和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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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礼记·内则》郑注,《十三经注疏》本,第1471页。
    ②  《汉书》卷二《惠帝纪》,第91页。
    ③  《太平御览》卷六三九引《风俗通》。江苏扬州仪征胥浦101号汉墓出土向牍《先令券书》:“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生),遂居外。”(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十五岁已可分家立户。
    ④  《说文解字》卷六下《贝部·赀》,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31页。
    ⑤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卷一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282页。
 
安帝时人,所引《汉律》或是当时的律文。但据《汉仪注》,七至十四岁出口钱是武帝之前就有的制度①,十五半役自然也是沿袭汉初的规定。
    当然,汉初“半役”如傅籍、睆老标准一样,也应视爵级而定。所谓十五半役,或许就是《徭律》“公大夫以下”子的标准;大概也是在景帝二年后,就不再考虑爵位,统一为十五半役了。前引《傅律》仅述及不更以下“士”爵的睆老,卿爵不傅已见前说,推测当时大夫爵也不服半役(引《傅律》“大夫以上年五十八”“免老”,与其下不更睆老年龄一致,亦为佐证)。景帝二年后,睆老的标准如何变化,下文将要谈及。
    汉世文献中,半役或称之为“小徭”;与之相对,正役也就是史籍中所说的“大徭”。
    张家山汉简公布前,学者就注意到汉代的“全作”、“半作”也就是大、小役问题。杜正胜认为,“半作”汉代称作“大”,只服徭役;“全作”称为“丁”或“卒”,包括徭役与兵役。②按汉代徭役、兵役的起役年龄一致,已如上述。杜氏将“全作”、“半作”理解为徭役、兵役之别,不无问题。马怡近年来详细探讨了汉代的大役和小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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