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分(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民之壮者”是否包括成年女子在内。
    妇女从兵役的现象,历史上不过是昙花一现。秦朝史籍中已见不到这方面记载。汉代的人指斥始皇穷兵黩武,也只是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⑤,不提妇女充军的事。我们知道,秦末楚汉相争之际,刘邦曾夜出女子二千与楚兵交战,自己趁机逃脱。⑥前引蒙文通述及《后汉书·郑泰传》,关西诸郡妇女“戴戟操戈,挟弓负矢”。前一例是紧急情况下,刘邦的诳敌之计;后一例说的是原秦国境内妇女参战旧俗的沿袭。不能认为秦汉时期妇女也有服兵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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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蒙文通:《儒学五论》之《广论·秦之社会》,路明书店印行(未注出版年代),第68—69页。
    ②  《释名·释天》“丁,壮也”,“丁女”也就是“壮女”。
    ③  此据蒋礼鸿所述,见氏著《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4页。
    ④  蒙文通:《论墨学源流与儒墨汇合》,《古学甄微》,巴蜀书社1987年版;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再序》,古籍出版社1958年版;陈直:《<墨子·备城门>等篇与居延汉简》,《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1期;李学勤:《秦简与<墨子>城守各篇》,收入《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相关论述详见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第6章《文吏政治与秦帝国的兴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7页。
    ⑤  《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传》,第9册,第2958页;《汉书》卷六四下《严安传》,第9册,第2811—2812页。
    ⑥  《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1册,第326页。
 
妇女服徭役的记载多见诸史籍和出土文献。《周礼·地官·小司徒》:“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郑玄注:“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余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丁女是“任力役之事”者。《周礼》成书时间犹有争议,学界多认为是战国之际;①著述约略同时的《管子·入国》篇提出“有三幼者无妇征”②,此“征”也是力役之征。秦简《仓律》“小隶妾”八月傅为“大隶妾”,但张家山汉简有关律文涉及到自由身分的妇女服役内容。其《二年律令·具律》:
    庶人以上,司寇、隶臣妾无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为隐官;女子庶人,毋筭(算)事其身,令自尚。(第150页)
 
“隐官”见诸秦简《军爵律》、《法律答问》“将司人而亡”条,指受肉刑后被免予罪责的特殊群体。《二年律令》隐官、司寇多相提并论,《傅律》“司寇、隐官子”为士伍,《户律》“司寇、隐官”授“田各五十亩”、“半宅”。《汉旧仪》司寇“作二岁”③,隐官身分或与之相当。《具律》最后一句有不同理解。罗新认为“女子庶人”,是指女性庶人;“自尚”是可以自由婚配之意④。但同出《奏谳书》记载了一个叫“讲”的男子,受人诬陷判为城旦,覆审查明真相后,“除讲以为隐官,令自常(尚),畀其于于”⑤。看来,“自尚”者除女子外,也包括男子;“女子庶人”还是应当视作“女子”(包括女性刑徒)、“庶人”两类人。《奏谳书》其后又称,“妻子已卖者,县官为赎”,妻子儿女若被卖与他人,官府负责出面赎回。明“自尚”之意也非自由婚配。《广雅·释诂三》释:“尚,主也”。王念孙《广雅疏证》:“尚之言掌也”,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壮部”:“尚,假借为掌。”我理解,“令自尚”也许就是允许隐官在指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工作吧。后一句如何理解,并不影响我们对事物性质的判断:官府特别规定,女性隐官“毋算事及身”;表明妇女通常情况下,是要交算赋、服徭役的。此外,《亡律》也涉及到妇女服役问题:
    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击(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殹(也),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鲋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第154页)
 
这里说的“吏民”,包括男子和妇女,后面提到的“公士妻”为证。“逋事”,秦简《法律答问》:“律所谓者,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也就是逃避官府役使。汉初法令对其处罚是,男女公民逃亡后自出者,鞭笞五十,再补服所欠的役事。同属《亡律》:
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筭(算),事之如奴婢。(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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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赵伯雄近年撰文提出,《周礼》成书最后的时间可推至汉初,见《<周礼>胥徒考》,《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4期。
    ②  《管子》是齐国稷下学派的论文集,记有不少管仲的政治措施和齐国一些政治故事,但更多的是一二百年间稷下学派的学说与思想,个别篇章甚至晚到汉代才写成。参刘起釪《中国古代史史料学》(陈高华、陈智超等编)第2章《西周春秋战国史史料》,北京出版社1983年版,第61页。
    ③  《汉旧仪》:“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见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宫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5页。
    ④  北京大学张家山汉简读书班上的发言。
    ⑤  《奏谳书》“四月丙辰”条,《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21—222页。
 
奴婢经主人放免后,身分仍不同于自由人;主人“事之如奴婢”,国家也不征收算赋和徭役。也就是说自由身分的成年男女,则是纳算赋、服徭役的。
    这些简文稍有些迂曲,史籍记载得较为明确。荀悦《汉纪》载晁错上文帝书:“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作者不过二人。”①《汉书·食货志》引作:“其服役者不下二人”,颜师古注“服,事也,给公事之役也”。这句话和上引《周礼·小司徒》“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意思契合,“服役(作)者”二人,也是指两名成年男女。我们熟知的是,《汉书·惠帝纪》记载了官府两次征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余万人城长安的事。
    汉初妇女承担正式徭役,也就存在傅籍问题。下引张家山汉简《徭律》,委输传送不得役使“小、未傅者、女子”;“女子”与“未傅者”并举,可以说明这一点。《复律》有“丁女子”一称,“丁女子”犹言“丁女”②,整理组注:“成年女子。西汉时期成年的规定,请参阅《傅律》。”意为妇女傅籍标准与成年男子相同。《置后律》规定父母若无子男,女子亦可为后,《傅律》所说的有爵者之子,也应当包括女子。但景帝二年令:“男子二十而得傅”,特别指明男子傅籍,并未涉及妇女的事。这似乎表明,此后妇女不再承担正式徭役。而这一推测也可为出土文献所证实,1989年甘肃武威旱滩坡汉简5号简文:
民占数以男为女,辟更徭。论为司寇。
 
此简出于东汉墓葬,同出木牍有“建武十九年”纪年。③“占”,“隐度也”④;“占数”就是申报户籍。“更徭”,亦即董仲舒所说的“月为更卒”⑤,是汉代的正式徭役。百姓申报户籍不实,男孩假冒女孩以逃避更役的,判为司寇。
    男女生理条件不同,景帝二年免去妇女更卒之役,是历史的进步。汉代初年就注意免除妇女重役,张家山汉简《徭律》: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徭)使。
 
前面我们引用这段话,说明“傅”是征发徭役的标准。委送传输是一项重役,“免老、小、未傅者”、“诸有除者”不在应役之列,官府自是不能征用;律文特别提到不得征及“女子”,显然是对妇女服役的照顾。从发展的观点看,战国时代的秦妇女从徭役,也服兵役;秦统一后,女子不见从军的记载;汉景帝改革傅籍制度,妇女又免去更卒之役,乃是合乎规律的必然趋势。此后汉代妇女从事繁重劳役的记载或偶见于史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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