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西汉元帝永光年间皇帝宗庙礼制改革(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立的高、文二帝郡国庙数不应有变动。宣帝本始二年“尊孝武庙为世宗庙,……武帝巡狩所幸之郡国,皆立庙。”[1] (p.243) 据粗略统计,武帝行迹所至大致有京兆、右扶风、左冯翊、河东、河南、陇西、安定、河内、上郡、西河、五原、朔方、颍川、济南、泰山、辽西、东莱、东郡、代、太原、南郡、庐江、琅邪、东海、北地、齐,计26个。与景帝中六年相比,新增置河南、安定、西河、五原、朔方、泰山、太原7郡。立有西汉三帝宗庙的郡、国数至少应为75个(68+7),宗庙总数也应为185所(136+49),这与《汉书·韦贤传》的记载并不相符。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或许是由于本文单纯从理论层面进行的数据统计与当时事实存在差异,或许是班固记载时有讹误。但是,《汉书·韦贤传》关于皇帝郡国庙设置的有关记载并非实录应无庸质疑。在缺乏确凿的史料对此加以论证之前,此问题暂时存疑似为妥当。
  西汉皇帝郡国庙的设置、罢弃与当时社会历史现实密切相关。西汉建国后,实行郡国并行的行政构建体制。从维系天下统一的角度来看,郡国庙的设置无疑是当时西汉中央政府强化刘氏宗族血缘关系、笼络异姓诸侯王感情,从而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强化皇帝集权体制的一种有效举措。[8] ( p.94-95)由于文帝、景帝、武帝时期持续实行“削藩”政策,中央集权不断强化,宣帝为武帝设立郡国庙,更多的是出于纪念意义和制度的习惯性延续,而不具有汉初那种明显的政治目的。[9]元帝时,王国已经无力再对中央构成严重威胁,汉初立皇帝郡国庙的政治用意已渐趋消弭。同时,虽然昭、宣时期国家财政已经逐渐摆脱武帝时因耗费繁多而趋于崩溃的危机状态,收支渐趋于平衡,且略有盈余,[10] (p.164) 但社会财富的积累并不充足,宗庙诸项活动的费用自然就成为沉重的财政负担。减撤耗费弥繁的郡国庙,已经成为当时紧缩财政支出基本措施之一。况且,皇帝宗庙如此庞大的数量与儒家礼经的有关记载也抵牾不合。基于上述缘由,永光四年,汉元帝宣布罢弃西汉高、文、武三帝郡国庙。



  继永光四年罢弃高、文、武三帝郡国庙后,永光五年,元帝诏令议皇帝宗庙迭毁礼制。与刚刚结束不久的因合乎国情,且得到统治阶层,尤其是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儒学士大夫阶层的普遍支持而顺利推行的罢弃郡国庙相比,皇帝宗庙迭毁制度的确立、实行却因受参与政策讨论、制定者援引经典的不同,以及现实政治因素的影响而充满了坎坷、波折。
  所谓“毁庙”,就是按照世数的递进,依次迁毁宗庙中逾越血缘关系的祖先神主。据儒家礼书的记载,商、周时期已经实行比较严格的宗庙毁庙制度。秦二世时虽曾一度实行宗庙毁庙之礼,但西汉自建立至元帝永光五年前,此礼久废不行。因而往往因此为后世所讥讽:“汉承亡秦灭学之后,宗庙之制,不用周礼。每帝即世,辄立一庙,不止于七,不列昭穆,不定迭毁。”[11] (p.3199)随着儒家礼治思潮的勃兴,汉元帝初元三年(前46),翼奉曾经奏议,依古礼血缘亲疏定宗庙迭毁之制。随后贡禹也上疏曰:“古者天子七庙,今孝惠、孝景庙皆亲尽,宜毁。”[1] (卷七三《韦贤传》,p.3116) 宋代胡三省认为:“观其奏言天子七庙,孝惠、孝景亲尽宜毁,盖以悼考庙足为七庙也。”[4] (卷二九《汉纪二十一》“元帝永光四年”条胡三省注p.923)胡氏此说显然是以太上皇、高、文、武、昭、皇考(宣帝本生父刘进)、宣诸庙为“七庙”。从贡禹所说的孝景帝“亲尽”之语来看,他是主张“亲不过高祖”的(就宗法行辈而言,孝景帝为元帝之五世祖)。那么,同样属于“亲尽”的太上皇庙、孝文帝庙存而不毁的原因又何在呢?从史书记载中,寻找不到贡禹本人对此问题的详细阐述。因此,后来庙议时,其七庙主张并未被韦玄成等人提及。
  按照元帝的本意,天子宗庙应该是“立亲庙四,祖宗之庙,万世不毁”,[1] (卷七三《韦贤传》,p.3118) 当时有“祖”、“宗”庙号的仅有高帝高祖庙、文帝太宗庙、武帝世宗庙,如果按照元帝设想立庙,则恰与礼书中记载的周代“天子七庙”之制相符。但此意遭到以韦玄成为首的多数儒学士大夫的反对,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韦玄成等人依据宗法制度,坚持天子五庙制度。“《礼》,王者始受命,诸侯始封之君,皆为太祖。以下,五庙而迭毁,……臣愚以为高帝受命定天下,宜为帝者太祖之庙,世世不毁,承后属尽者宜毁。……太上皇、孝惠、孝文、孝景庙皆亲尽宜毁,皇考庙亲未尽,如故。” [1] (卷七三《韦贤传》,p.3118) 只有高帝庙才具有不迁毁的资格,其余诸帝庙“亲尽”后应被依次迁毁。太上皇、惠、文、景诸庙应被迁毁,只保留高庙、武帝(元帝高祖)庙、昭帝(曾祖)庙、皇考(祖)庙、宣帝(父)五所宗庙。韦玄成之议引起许嘉、尹忠、尹更始等人的驳难。他们对韦玄成等人将本应世世不毁的文帝庙排除于皇帝宗庙系统外,将从未即位的刘进庙列入皇帝宗庙系统中的做法提出了责难:“皇考庙上序于昭穆,非正礼,宜毁。” [1] (卷七三《韦贤传》,p.3119) 由于此事涉及孝武帝末年因“巫蛊事件”而引发的诸多政治禁忌,导致此次庙议超出纯粹礼学意识形态范畴,而与现实政治紧密相关了。
  汉武帝征和二年(前91)爆发了引发西汉政坛巨大动荡的“巫蛊事件”,充斥事件中的种种扑朔迷离的背景、显露出的种种表象并不是本文需要着力加以探讨的问题。该事件的后果之一是,由于武帝原定的皇位继承人太子刘据在此事件中丧失了自己的权利和生命,皇位继承无疑成为当时朝野瞩目的焦点。经过深思熟虑,已是风烛残年的汉武帝最终选择少子刘弗陵继承皇位,由霍光等人辅政。令人难以预料的是,元平元年(前74),当年仅20岁的昭帝突然去世时,竟然没有留下可以继承皇位的后嗣。经过各种势力的较量、争夺、妥协,霍光等人选择武帝之孙刘贺入嗣昭帝。然而仅仅二十七天后,旋即将其废黜,侥幸逃脱“巫蛊事件”灾难的刘据之孙刘询被拥立为皇帝,即汉宣帝。从宗法角度而言,宣帝是昭帝孙辈。但是从宣帝对昭帝皇后称谓的前后歧异来看,问题似乎并不如此简单。“汉兴,……帝母称皇太后,祖母称太皇太后,”[1] (卷九七上《外戚传上》,p.3935)“昌邑王贺徵即位,尊(昭帝)皇后为皇太后。……宣帝即位,为太皇太后。”[1] (卷九七上《外戚传上》,p.3960) 刘贺以昭帝侄子身份继昭帝后,以昭帝皇后为母,称皇太后,是合礼的。同样,宣帝是昭帝从孙,以昭帝皇后为祖母,称太皇太后,亦合礼。但是同传中对昭帝皇后另一种称谓,似乎揭示出当时在昭、宣帝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可能存在着某种令后人感到迷惑的因素。“初许后……五日一朝皇太后于长乐宫,”[1] (卷九七上《外戚传上》,p.3968)古人极重名分称谓,如果将此处前后称谓歧异仅仅归结为史家记载疏略,或者是文本流传过程中产生的舛误,恐皆未必确切。其原因有可能是当时在究竟应依“宗统”还是依“君统”处理昭、宣二帝关系问题上存有疑义所致。如果考虑到这一点,那么,对随后元帝诏书中出现的昭帝、宣帝“于义壹体”话语的理解,或许能够得出比唐代颜师古仅仅从昭穆制度角度进行的诠释更为合理的结论。
  霍光等人以为,按照为人后者不得复顾私亲的宗法原则,宣帝必须降其私亲之恩义,而尽心奉事所承帝室大宗。因此,宣帝于本始元年(前73)诏议其祖、父号谥问题时,因遭到抵制而未果。地节四年(前66),久掌枢机的霍光去世,霍氏家族被趁机诛除,至此,宣帝才真正掌握了国家政权。有司秉承宣帝意旨,追尊宣帝本生父曰皇考,立庙,皇考庙的合法性已不容质疑。韦玄成等人按照宗法制度,以武帝、昭帝、皇考、宣帝四庙作为元帝“四亲庙”,与高庙合而为“五庙”,可以说是对宣帝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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