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群认同与个体价值(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的认可的政治及有关对其它文化应当予以尊重的理论,是建立在一种十分薄弱的所谓“有用性”的基础之上的,根本经不起任何推推敲与反问。正如我们前面已经讲过的那样,我们对个体、对族群的同等尊重,与他或它所固有的尊严有关,与建立在这尊严基础上的人类的一种最根本的、希望得到认可的心理需求有关。因此,这种尊重,用哈贝马斯的话讲,是一种“合法要求”(6),它绝不是来源于对这一个体或文化族群的价值评估,它与不同的文化对世界文明的贡献这类复杂的、极易引起论争的问题毫无关系。
    如果泰勒硬是要将尊重与被尊重的对象的价值挂起钩来,在我看来当然也并不是完全不可以,只是价值这一概念在这里不是指“有用性”,而是指如下不同的两种涵义。第一种是指所谓共同体价值。例如沃尔夫(Susan Wolf)在评论泰勒的这一将尊重与有用性挂钩的观点时明确指出,人们尊重某一文化,与这种文化是否应当向全体民众说出某种重要的东西这一点毫无关系,也与这种文化对于不属于它的那些人是否具有一种特殊的价值毫无关系。西方人之所以应尊重非洲、亚洲、印第安文化,是因为这些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是我们文化的一部分,或者更确切地讲是构成我们共同体的几个集体的文化的一部分(7)。一句话,某种文化的价值就在于它是世界社会之共同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也就意味着,若否定它,就等于是否定了这一共同体。第二种是指所谓内在价值:文化与文化之间是否都是等价的这一点,不能从它们对整个人类贡献的大小的角度来看,而是应从它们对于本族群的贡献的角度来看,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文化都拥有一种内在价值,也只有就这个意义而言,它们是等价的。  


    尽管人们对各种文化、宗教族群的尊重与它们对世界文明的贡献没有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文化与文化、族群与族群之间应当相互隔绝,界限分明,互不交往。恰恰相反,从全球性文化共同体的角度来看,在当今的时代,人类实际上是生活在一个文化的万花筒之中的,文化绝非也不可能是彼此独立与隔绝的东西,随着全球性文化交流的进程,谁也无法断定哪种文化开始了,哪种结束了。就每一种文化本身而言,它也是一种自然进化、一种有机发育过程的结果,就像生物一样,它也会呈现病态、陷于衰败。因而每种文化必然都要经历一场严肃的自我反思,反思自己的文化传统,反思自己与其它文化的关系,不论是否定自己还是否定其它文化,都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哈贝马斯指出,由于现代社会的巨变几乎冲决了所有的生活方式,因而任何一种文化要想继续生存,就必须通过与其它文化的交往,通过对不同的选择进行权衡,从学习中从批评中汲取自我改造、自我修正、自我更新的力量(8)。只有通过汲取新鲜文化的养料,通过必要时与自己的某些过时的传统决裂,才能真正维持其生命力。而真正有生命力的文化是靠自身的竞争力与信服力将自己的成员吸引在一起的,它允许其成员对它进行批判性的审视,允许自己的成员与其它文化类型对话,允许他们在不同的文化中做出选择。正因为此这些成员才会为这种富有反思意识的文化所鼓舞与激励,他们才心甘情愿地要求继承这种文化并予以发扬光大。相反地,如果国家将保护物种的想法移植到文化上,像保护物种那样对某种文化予以一种特殊的支持、独特的待遇及照顾,那么这样一种文化保持只能是人为的,是为了用于定义共同的种族起源,甚至有可能以剥夺其成员的选择自由为代价。因此,最好的情况应当是:文化存在的权利应是基于自身的基础之上,就像宗教自由的权利那样无需外在的扶植。
    总而言之,文化共同体的命运应当掌握在该共同体所有普通成员的手里,取决于这些成员极其后代的自主选择,而不是取决于自命为本共同体之主宰或代言人的意志。社会对受歧视的族群提供保护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服务于该族群中的成员,而不是为了保护该文化或宗教类型本身。保护集体自决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族群中个体的自决权。在这里所体现的原则与理念只有一个:个体的权利优于对族群的认同性的义务,对人的普遍权利的认同优于对族群的特殊性的认同,每个人都有权对效忠团体的观念持异议而仍然受到尊重。就此意义而言,我们在这里可以借用马伽利特(Avishai Margalit)的话来说便是:“某个社会是否优雅,这不仅取决于整个社会机构对造成认同性的族群的态度,而且也取决于该造成认同性的族群的机构对自己(族群)成员的态度:在两种情况下都不允许侮辱存在”(9)。而且,我们还可以借用希尔施曼(Albert O.Hirschman)所提出的两项标准来对造成认同性的族群进行评定(10):当一个人对自己族群的机构以及族群的成员进行批评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不大时,当这个人为了退出这一族群所付出的代价不大时,这个族群才可以说是优雅的,可以称道的。否则,这个族群就没有太多的价值,是不值得称道的,是应当受到否定的。
    或许人们会讲,这样一来不是与前面讲过的民主社会应当尊重各种各样的族群、尊重文化与宗教的多样性的原则相矛盾了吗?应当说,在这里其实并不存在矛盾。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自然应当认可和尊重各种文化自身的价值,并且正是由于民族文化的多元化才能引发新的理念与实践的层出不穷,但是假如没有一个最基本的共同的准则与价值理念,任何一个社会也都无法生存。这个多元文化社会中作为基础的共同准则与价值理念就是:捍卫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平等,弘扬一种开放、宽容和启蒙的精神,以非暴力的方式、协作的精神来解决问题。用德国伊斯兰文化学者梯比(Bassam Tibi)的话来说就是,“在每一宗教之上的世俗性的民主、人权和理性的优先”(11)。这一最高的德性超越了所有种族、宗教与文化上的特殊性,它不应被视为是一种地域性的文化价值,而应看成是一种人类的共同的成就。民主自由的社会当然意味着对所有文化、宗教的尊重与开放,但同时也要求所有的文化祛除自身中与自由、平等及通过合作的方法、实验的方法追求真理与幸福之理念不相吻合的精神及道德价值。总之,必须在一种普遍主义(体现为普遍的有约束力的法律体系)的视界下来认可差异性(体现为族群的自我认同性),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抗击分离主义与原教旨主义。综上所述,一个真正民主自由的社会既要保障每个宗教、文化族群应有的权益又要捍卫超越了所有宗教、文化之独特性的人权理念。而任何不加分析地要求强化民族情结(der nationale Kontext)、推动族群及生活方式的多元化进程的基本理念则是很难令人赞同的。其实,一个正义的社会归根到底并不在于它是否多元,而在于它是否人道,是否能够和保障人的生存与尊严,是否能够将民主看成是社会的核心价值。
    或许会有人又会问,捍卫普遍的、最基本的人权理念与前面讲过的人们对自我独特性、自我认同性的追求之间会不会产生矛盾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应当形成一种对自我认同性、独特性的崭新的理解。正如洛克菲勒所言,从民主的角度来看,人们在国籍、性别、种族、宗教上的认同性并不是其最根本、最原始的认同性。最根本最原始的认同性是其普遍的、一般的人类认同性(12)。他或她首先不是在国籍、性别、种族、宗教上,而是在“他或她是一个人”这一点上,在作为人类的一员这一点上发现自己的自我认同性的。人们的有关得到同等认可的权利首先是奠定在他的这种普遍的、人类的认同性之基础上的。总之,普遍的人类的认同性高于特殊的族群的认同性,一个人首先是人,是享有公民权利及政治自由的个体,其次才是英国人或法国人,男人或女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亚洲人或非洲人,基督徒或穆斯林。至于一个人是否必须归属于某种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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