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权利与自由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一)
    “革命”、“解放”这一类现代中国曾经是最神圣、最崇高、最严肃,令无数人为之激动为之感奋为之献身的语汇,在当代中国一旦与“性”挂了钩,成为“性革命”、“性解放”,就质变为完全贬义的东西了。“性自由”自然也难逃这样的厄运,虽然“婚姻自由”在现、当代中国至少在形式上被推崇为最高的婚姻价值,并被强调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1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与性羞耻的传统有关,另一方面,也是中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改革开放之始在敌对的意识形态下,将“性”、“自由”当作西方资产阶级的东西的逻辑结果2。
    在当代中国的主流语境中,性自由与性权利似乎处于一种对立的尴尬地位。性自由在主流的、道德的、官方的意识形态中一直是一种绝对的、纯粹的、否定性的概念和贬称;至于性权利—特别是女性的性权利—则受到了某种程度的肯定。3性自由的说法在中国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开始流行的,首先被界定为西方的一种思想潮流、一种文化现象、一种社会运动,主要指西方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性革命”、“性解放”及其带来的种种“恶果”,政治上表现了资产阶级的腐朽堕落,道德上体现为性的“烂交”、“乱交”与“混交”,与“性解放”、“性革命”往往作为同义语使用;此后,中国出现的一些不符合传统道德的性现象都被当作受了“性自由”的影响。4中国公开出版的书籍和发表的文章在使用性自由时,无不特意加上引号,这本身就传达了一种否定的信息。至于,性权利,虽然1992年出版的《中国当代性文化—中国两万例“性文明”调查报告》中出现了“性权利”、“女子的性权利”的说法,但将性权利和人权挂钩却是出现在二十世纪末中国大陆围绕婚姻法的修改所引发的地域上涉及全国、时间上旷日持久、范围上包括各阶层人士的大讨论中。那场讨论的文化背景之一就是社会上“包二奶”现象的日渐增多,因此,讨论的着重点集中在婚外恋(情)、第三者、配偶权、忠实义务、同居权(义务)等涉“性”问题上,其实质在于:夫妻之间应否在性上相互忠实,婚外性关系是否应受惩罚。就法律专业而言,讨论的重心在于要不要在婚姻法中设立“配偶权”。但是,非常有趣的是,讨论各方都小心翼翼地尽量避开“性”这样的字眼:“性自由”固然只是批判的对象,即使“性权利”,其使用率也比较少见。人们更喜欢、更倾向于从道德的角度去评述性的问题,至于用权利话语去对性评短论长似乎还不习惯,更进一步甚至可以说,就是还缺乏这样的自觉意识。5婚姻法修改的讨论中所出现的“配偶权”,虽然使用了“权”的字眼,但在中国特殊的语境中,它更强调的是夫妻性忠实的义务,以至于有人竟然提出了“夫妻性权”的概念6。讲性权而要在前面刻意加上“夫妻”,不知是否中国特色。不过,这种情况与当今这个权利、自由话语盛行的“走向权利的时代”,似乎有几分不协调。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虽然经过了激烈的争论7,新婚姻法最终还是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作为一项法律义务规定下来,令人遗憾地显示了国家公权力对个人私生活的不当干涉;不过,仔细研读其条文,就可发现它所要禁止的只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绝对地禁绝一切“婚外性关系”并不是一回事。考虑到世界性学会1999年8月在中国香港召开的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上,已经通过了《性权宣言》,在性权利、性自由的呼声响彻世界的时候,中国的这种情况就更值得注意。
    如果我们放眼全球,那么就世界范围而言,在西方,作为一种话语,“性权利”的概念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变得彰显起来。8这自然与西方国家六、七十年代的“性革命”不无关系。此前虽不乏某些具体的涉性权利,但“性权利”作为一种统称,却极其罕见。至于“性自由”的称谓,其出现要早得多。至少十九世纪晚期在描述初民的婚姻与性文化的著作中,“性的自由”就已经出现。9自然,那时所谓的“性自由”,作为一种对文化习俗的指称,与当今作为权利、人权意义上的“性自由”颇为不同10。性自由与性权利的密切结合,或者说,从权利的角度去解析性自由,大体是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末《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以后才真正正式开始的;至于其流行,那应当是西方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性革命”以后的事情了。11
   性权利、性自由话语的繁盛,在世界性学会的《性权宣言》中得到了集中的反映。而这次世界性学会议是在中国香港召开的。

(二)
    1999年8月23-27日,世界性学会(world association for sexuality)在中国香港召开了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14th  world congress of sexology )。会上通过了《性权宣言》(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鉴于中国大陆目前尚未有该《宣言》的中文译本,现将其全文译出如下: 
   性(sexuality)是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其充分发展端赖于人类基本需要—诸如接触欲、亲密感、情感表达、欢愉快乐、温柔体贴与情恋意爱—之满足,通过个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而构建。性的充分发展为个人、人际和社会健康幸福所必需。性权乃普世人权,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鉴于健康乃基本人权,故而性健康亦为基本之人权。为确保人与社会发展健康之性,所有社会必须尽其所能以承认、促进、尊重与维护下列性权利。性健康乃承认、尊重与实施这些性权的环境所生之结果。
    1.性自由权。性自由包括个人表达其全部性潜力之可能性;然而,它排除生活中所有形式之性强迫、性剥削与性辱虐,无论何时,亦无论出于何种情况。
    2.性自治、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该权利包括在个人的与社会的伦理脉络中,个人就其性生活自主决定之能力,亦包括掌握与享用我们的身体使之免于任何的虐待、伤残与暴力。
    3.性私权(right to sexual privacy)。个人就其亲密关系自主决定与行为之权利,只要他们未侵犯其他人之性权。
    4.性公平权。此权利指免于一切形式之歧视,不分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性倾向、年龄、种族、社会阶级、宗教,或生理上、情感上之障碍。
    5.性快乐权。性快乐,(包括自体性行为),是生理、心理、理智、精神健康幸福之源泉。
    6.性表达权。性表达之内容多于性快乐与性行为。个人有权通过交流、接触、情感表达与爱恋表达其性欲。
    7.性自由结合权。该权意味着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
    8.自由负责之生育选择权。该权包括是否生育,生育之数量与间隔,以及获得充分的生育调节措施之权利。
    9.以科学调查为基础之性资讯权。意指性资讯必须经由不受限制但科学的伦理调查而产生,并以适当方式传播到所有之社会阶层。
    10.全面性教育权。该过程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须所有社会组织之介入。
    11.性保健权(right to sexual health care)。性保健须为所有人所享有以预防和治疗一切性忧虑、性问题与性失调。
    性权乃基本、普世之人权。
    世界性学会成立于1978年。该会自创立伊始,一直致力于在世界范围内维护性权利,促进性健康,维护性的多样性,推动性学研究与发展。截止到1999年8月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召开之前,世界性学会的成员已包括欧、亚、北美、南美、澳5大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个组织和无数的个人,是一个世界性的团体。在1997年6月于西班牙的巴伦西亚召开的第xiii次世界性学会议上,曾通过了一项性权宣言,称为《巴伦西亚性权宣言》(valencia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在中国香港召开的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上通过的《性权宣言》,即以《巴伦西亚性权宣言》为底本修改而成。
    自然,世界性学会的《性权宣言》目前并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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