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权利与自由(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备任何实质性的法律效力,但它确实是世界范围内多年性权与性自由运动的一项伟大成果与结晶。需要指出的是,在《性权宣言》之前,已有一些组织、团体或个人发布了“性权宣言”、“性权法案”、“性自由宣言”、“性自由法案”之类的东西,有的在时间上相当早出。12这表明,《性权宣言》的生成与出现有着相应的文化积累与直接的渊源,并非空中楼阁,虽然所有此类的“宣言”、“法案”,无论就体例而言还是就影响而论,都无法与《性权宣言》相提并论。尽管并非正式的国际人权文献,但《性权宣言》毕竟为性权利提供了一种大致的框架。世界范围内的组织、团体和个人有可能依此为凭据对国内的性政策、性法律施加某些或某种程度的影响。
(三)
《性权宣言》将性权宣称为“基本的、普世的人权”。确实,它所列举的11项性权利,皆可在国际人权文献中找到其相应的根据或出处;《性权宣言》中的有些权利,甚至就是在国际人权文献中规定的“xx权”前加一“性”字称为“性xx权”而已,13虽然内容上也许有所不同。如果说人权即“人之作为人所应有、所具有的权利”,那么,由于人是一种“性的存在”(sexual beings),则性权就是人之作为性存在的人权。《性权宣言》将“性”14界定为“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为性权的人性学基础做了最好的解说与证明,同时也提升了“性”的品位,或者说将性予以了神圣化。15根据自然法观念与自然权利理论,人权是自然权利、天赋权利,是不言自明的。据此,也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推论出性权利的自然性、天赋性、不言自明性。
就《性权宣言》所标列的权利而言,按照一般的人权划分方式,可以说,它构筑了一个包括性政治与公民权以及性经济、社会、文化权在内的、较为完整体系。大体而言,前8项属于公民权与政治权利的范畴,后3项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范畴。
这一性权体系以性自由权为核心。性自由结合权、性表达权与自由负责的生育选择权甚至可以说直接就包含在性自由权之内;性自治、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主张自主决定性生活、掌握享有自己的肉体并使之免受侵害,性私权将亲密关系视为私人事物,排除外在的专横干涉,性公平权主张性的多样性,反对基于任何理由的性歧视,也无一不体现着“性的自由”。将《性权宣言》与《巴伦西亚性权宣言》两者对性自由权的规定进行一下对比是极其有益的。《性权宣言》对“性自由”的界定有两重含义,其一是“自为的自由”:个人表达其全部性潜力的可能性,其二是“摆脱的自由”:排除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任何性强迫、性剥削与性辱虐;与此不同的是,《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只规定了“摆脱的自由”。16因此,《性权宣言》比之《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在性自由权的规定上,就有了一个实质性的飞跃,也使得以性自由权为中心的性权体系更为清楚明显。将《性权宣言》视作《性自由宣言》也自无不可。在国际人权文献中,自由与权利往往连用,是不容易进行严格区分的。17事实上,就权利的视角而论,“xx性权利”也就是“xx性自由”。《性权宣言》的发表,就是“走向性自由的第一步”。
虽然性权是基本的人权,但《性权宣言》比起《世界人权宣言》等基本的国际人权文献来,在对“性权利”的规定上,无疑大大地拓展了。比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了“成年男女”的“结婚成家权”;《性权宣言》则规定了“性自由结合权”: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的性结合方式之权利。从婚家权到性自由结合权,其间的变迁不可谓不大。基本国际人权文献中的“结婚成家权”是否可以解释为包括“同性结婚权”在内固然不得而知,但中文本有错讹似乎是可以肯定的。18同性恋权利运动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性权运动、女权运动的一个焦点。有些国家已经用法律形式赋予同性婚以合法性。19《性权宣言》明确反对基于性倾向(sexual orientation)—同性恋、异性恋、双性恋等—的性歧视,主张性自由结合权,其涵括同性结婚权应是可以肯定的。即使世界人权基本文献中的“婚家权”可以解释为包括“同性婚权”,则性自由结合权比之婚嫁权也已是不可同日而语。此外,性自由结合权若做扩大解释,也似乎无法不包括性自由结社权在内。性结社在西方社会已是一比较平常的现象。一些性自由、性权利“宣言”、“法案”之类的东西,往往出自这类团体。
(四)
《性权宣言》的发表,昭示着自由主义的胜利,因为《宣言》本身就充分体现着自由主义精神。有人将自由主义思想分为对立的两大类:“古典的”或曰“保守的”自由主义主张自由市场与人的经济关系的自由而非性的自由;“现代的”自由主义则与之相反,主张经济规制与干预,将人的自由界定为性自由。20这样的见解不无道理。按照罗素的观点,初期自由主义在经济上是个人主义的,但在伦理和情感方面却不带自我主张的气味。21马克斯·韦伯更将禁欲与资本主义的兴起联系起来。22十九世纪的维多利亚时代,性的禁锢与压抑是极端出名的,虽然福柯从另外的角度对“压抑说”持有异议。23性自由主义的兴起与繁盛,与女权主义与女权运动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女权主义强调妇女的性权利,对性自由—特别是女性的性自由—有着非同寻常的贡献。应该说,女权主义学说中实在包含了女性性自由的因素。按照女权主义代表人物之一的凯特· 米利特的观点,1830年到1930年被界定为“性革命”的第一阶段。24“性革命”的目标就是性自由。25女权主义与自由主义虽然在某些方面极端对立,26但女权主义主张、强调女性的性权利,性自由,与自由主义实有许多暗合之处;况且,女权主义内部派系纷呈,其中自由女权主义可以说是自由主义与女权主义相结合的一个派别。1981年世界上首次发现了爱滋病。从此,它成了人类的头号杀手。根据联合国公布的资料,截止到1999年,爱滋病人与病毒的携带者已达3430万,死于爱滋病的人数累计达到1880万,仅1999年的死亡人数就达280万。作为爱滋病重灾区的非洲,其死于爱滋病的人数比之死于饥荒、战乱、自然灾害的总人数要多出10倍。27由于爱滋病的传播与性接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许多人以为爱滋病危机宣告了性革命的结束,引起了性保守主义的回潮。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有人已指出其荒谬无据。281999年通过的《性权宣言》,也可以看作是对上述误解的一种回应。
那么,性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是什么?性自由主义认为,所有的性行为就其自身而言都是道德中立的,任何特殊的性关系皆没有正确、错误之分。但是性行为可以被判定为道德错误,这不是因为她们是“性的”,而是因为其违反了理性证明的道德法则,诸如“不要引起不必要的痛苦”,“不要说谎或欺骗”,“不要强迫或剥削他人”,不要剥夺他人的权利”等。因此,自由主义者对性关系所做的道德判断不是因为有一套统一的性道德,而是因为有适用于性也适用于其它问题的道德。例如,强奸的非道德性不在于它是性的,而在于它不公正地伤害了他人。29性自由主义是与性保守主义与性稳健主义相比较而言的。性保守主义只将婚姻内以生育为目的的性看作是合乎道德的;而性温和主义则将发生在合意的双方之间、无害于他人、附带有爱情的所有性行为都视为道德上可以接受的,并不以婚姻为性行为的价值判断标准。与这两者相比,自由主义,不但不以婚姻,也不以爱情作为评价性行为的标准。它所强调的唯一的价值就是“合意”或“同意”(consent)。只要具备了合意或同意,则一切形式的性行为都具有合理性。事实上,西方有些性自由组织的主要目标就是为成人之间一切合意性行为的合法化而
(三)
《性权宣言》将性权宣称为“基本的、普世的人权”。确实,它所列举的11项性权利,皆可在国际人权文献中找到其相应的根据或出处;《性权宣言》中的有些权利,甚至就是在国际人权文献中规定的“xx权”前加一“性”字称为“性xx权”而已,13虽然内容上也许有所不同。如果说人权即“人之作为人所应有、所具有的权利”,那么,由于人是一种“性的存在”(sexual beings),则性权就是人之作为性存在的人权。《性权宣言》将“性”14界定为“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为性权的人性学基础做了最好的解说与证明,同时也提升了“性”的品位,或者说将性予以了神圣化。15根据自然法观念与自然权利理论,人权是自然权利、天赋权利,是不言自明的。据此,也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推论出性权利的自然性、天赋性、不言自明性。
就《性权宣言》所标列的权利而言,按照一般的人权划分方式,可以说,它构筑了一个包括性政治与公民权以及性经济、社会、文化权在内的、较为完整体系。大体而言,前8项属于公民权与政治权利的范畴,后3项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范畴。
这一性权体系以性自由权为核心。性自由结合权、性表达权与自由负责的生育选择权甚至可以说直接就包含在性自由权之内;性自治、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主张自主决定性生活、掌握享有自己的肉体并使之免受侵害,性私权将亲密关系视为私人事物,排除外在的专横干涉,性公平权主张性的多样性,反对基于任何理由的性歧视,也无一不体现着“性的自由”。将《性权宣言》与《巴伦西亚性权宣言》两者对性自由权的规定进行一下对比是极其有益的。《性权宣言》对“性自由”的界定有两重含义,其一是“自为的自由”:个人表达其全部性潜力的可能性,其二是“摆脱的自由”:排除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任何性强迫、性剥削与性辱虐;与此不同的是,《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只规定了“摆脱的自由”。16因此,《性权宣言》比之《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在性自由权的规定上,就有了一个实质性的飞跃,也使得以性自由权为中心的性权体系更为清楚明显。将《性权宣言》视作《性自由宣言》也自无不可。在国际人权文献中,自由与权利往往连用,是不容易进行严格区分的。17事实上,就权利的视角而论,“xx性权利”也就是“xx性自由”。《性权宣言》的发表,就是“走向性自由的第一步”。
虽然性权是基本的人权,但《性权宣言》比起《世界人权宣言》等基本的国际人权文献来,在对“性权利”的规定上,无疑大大地拓展了。比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了“成年男女”的“结婚成家权”;《性权宣言》则规定了“性自由结合权”: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的性结合方式之权利。从婚家权到性自由结合权,其间的变迁不可谓不大。基本国际人权文献中的“结婚成家权”是否可以解释为包括“同性结婚权”在内固然不得而知,但中文本有错讹似乎是可以肯定的。18同性恋权利运动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性权运动、女权运动的一个焦点。有些国家已经用法律形式赋予同性婚以合法性。19《性权宣言》明确反对基于性倾向(sexual orientation)—同性恋、异性恋、双性恋等—的性歧视,主张性自由结合权,其涵括同性结婚权应是可以肯定的。即使世界人权基本文献中的“婚家权”可以解释为包括“同性婚权”,则性自由结合权比之婚嫁权也已是不可同日而语。此外,性自由结合权若做扩大解释,也似乎无法不包括性自由结社权在内。性结社在西方社会已是一比较平常的现象。一些性自由、性权利“宣言”、“法案”之类的东西,往往出自这类团体。
(四)
《性权宣言》的发表,昭示着自由主义的胜利,因为《宣言》本身就充分体现着自由主义精神。有人将自由主义思想分为对立的两大类:“古典的”或曰“保守的”自由主义主张自由市场与人的经济关系的自由而非性的自由;“现代的”自由主义则与之相反,主张经济规制与干预,将人的自由界定为性自由。20这样的见解不无道理。按照罗素的观点,初期自由主义在经济上是个人主义的,但在伦理和情感方面却不带自我主张的气味。21马克斯·韦伯更将禁欲与资本主义的兴起联系起来。22十九世纪的维多利亚时代,性的禁锢与压抑是极端出名的,虽然福柯从另外的角度对“压抑说”持有异议。23性自由主义的兴起与繁盛,与女权主义与女权运动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女权主义强调妇女的性权利,对性自由—特别是女性的性自由—有着非同寻常的贡献。应该说,女权主义学说中实在包含了女性性自由的因素。按照女权主义代表人物之一的凯特· 米利特的观点,1830年到1930年被界定为“性革命”的第一阶段。24“性革命”的目标就是性自由。25女权主义与自由主义虽然在某些方面极端对立,26但女权主义主张、强调女性的性权利,性自由,与自由主义实有许多暗合之处;况且,女权主义内部派系纷呈,其中自由女权主义可以说是自由主义与女权主义相结合的一个派别。1981年世界上首次发现了爱滋病。从此,它成了人类的头号杀手。根据联合国公布的资料,截止到1999年,爱滋病人与病毒的携带者已达3430万,死于爱滋病的人数累计达到1880万,仅1999年的死亡人数就达280万。作为爱滋病重灾区的非洲,其死于爱滋病的人数比之死于饥荒、战乱、自然灾害的总人数要多出10倍。27由于爱滋病的传播与性接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许多人以为爱滋病危机宣告了性革命的结束,引起了性保守主义的回潮。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有人已指出其荒谬无据。281999年通过的《性权宣言》,也可以看作是对上述误解的一种回应。
那么,性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是什么?性自由主义认为,所有的性行为就其自身而言都是道德中立的,任何特殊的性关系皆没有正确、错误之分。但是性行为可以被判定为道德错误,这不是因为她们是“性的”,而是因为其违反了理性证明的道德法则,诸如“不要引起不必要的痛苦”,“不要说谎或欺骗”,“不要强迫或剥削他人”,不要剥夺他人的权利”等。因此,自由主义者对性关系所做的道德判断不是因为有一套统一的性道德,而是因为有适用于性也适用于其它问题的道德。例如,强奸的非道德性不在于它是性的,而在于它不公正地伤害了他人。29性自由主义是与性保守主义与性稳健主义相比较而言的。性保守主义只将婚姻内以生育为目的的性看作是合乎道德的;而性温和主义则将发生在合意的双方之间、无害于他人、附带有爱情的所有性行为都视为道德上可以接受的,并不以婚姻为性行为的价值判断标准。与这两者相比,自由主义,不但不以婚姻,也不以爱情作为评价性行为的标准。它所强调的唯一的价值就是“合意”或“同意”(consent)。只要具备了合意或同意,则一切形式的性行为都具有合理性。事实上,西方有些性自由组织的主要目标就是为成人之间一切合意性行为的合法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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